加拿大長老會關於教會與國家關係宣言
Declaration of Faith Concerning Church and Nation
by The Presbyterian Church in
翻譯:王誌勇 牧師
加拿大長老會采納這一《教會與國家關係宣言》,這種關係乃是聖經所教導的。此宣言源自1942年巴黎長老會所提出的一份請願書以及1949年蒙特利爾長老會的一份提議。宣道與社會行動部和信條委員會組成一個聯合委員會,對文本進行了無數次修正,直到1954年成型,並由總會給予暫時性認可。根據《隔離法案》(the Barrier Act),眾長老會以多數票確認了這一宣言;1955年總會最終正式批準這一宣言。
一. 基督在教會與國家中的主權
獨一、至聖、三一上帝,至高無上的創造者與救贖主,已經宣告並建立他的國度,超乎天上地下的一切權勢之上。藉著耶穌基督的道成肉身、受死和複活,以及升高至天父的右邊,萬有都已處於他的掌管之下。因此,即使長期的邪惡也在他的統管之下,最終必化為善用。我們敬拜並順服耶穌基督為萬主之主,萬王之王,為萬國的審判者和主宰者。耶穌基督既是教會的元首,也是國家的元首。教會與國家都在基督之下,各有不同功能,不可混淆它們各自與基督的關係。
二.教會與國家各自的功能
耶穌基督施行他父的旨意,他隨己意運用天上與地下的各樣權勢為他服務。他既使用教會,也使用國家,並賜予它們各自不同的功能。他命定教會通過宣講他的聖言、施行他的聖禮,在生發愛心的信心生活中侍奉他。他也按其恩典命定國家通過以下方式侍奉他:發現、創製、實施促進所有公民利益,抑製放縱、混亂、貧困的法律與政策,從而施行公義與仁政。
三.公民政府的權威
基督為上帝永恒之道,萬有都藉他而在。所有人,都是藉著聖靈,從基督領受各自的恩賜和權能。基督呼召並任命人擔任公民政府的公職。他授權公民政府,在法律之下,有權力也有責任,運用暴力抵製內部的紊亂和外部的侵略。
四.管家性權力
上帝的公義乃是國家公義、發展與命運的獨一根基。這一公義已經在十字架和基督的複活上取得了決定性的勝利。政府各個權力部門,不管是在文化、政治,還是在經濟方麵,都是基督之下的管家,隻有順服基督所啟示的真道,才能正確地履行職責。各種權力的濫用都是對信任的破壞,對濫用者本身是毀壞性的,同時也傷害到上帝在其受造物中的榮耀。
五.世上權威的有限性
至高無上的權力惟獨屬於上帝。把至高權力歸於任何個人、團體或組織,都是對主耶穌的背叛,對教會和國家都是極其有害的。惟獨上帝是人身體和良心之主,他吩咐我們,不管是教會,還是國家,一旦它們聲稱自己具有絕對的權力,尤其是在善惡的判斷上有權控製人的思想,我們就當順服他,抵製此類權威。
六.教會與專製
教會有責任譴責、抵製各種形式的專製,包括政治上的、經濟上的與教會管理上的,尤其是當其蛻變為集權性質時更當如此。任何公民都有權否認、脫離篡奪耶穌基督主權的任何政府或權力部門,實際上聖經吩咐我們對於此類權柄當拒絕服從。但是,如果確實需要采取此類行動,教會定要牢記,最終而言,她爭戰的兵器並非來自這個世界。在聖靈的引導下,在任何情況下,教會都要公開見證耶穌基督的絕對主權,以及所有人在他裏麵都享有自由。
七.教會與國家的關係
教會與國家密切相關,在許多方麵,它們對於主耶穌擔負共同的負擔和責任。它們真正的關係源自各自都須順服耶穌基督。它們有責任根據各自命定的權力和功能彼此幫助,但誰都不具有控製對方的權柄。我們反對任何把教會視為國家宗教部門的謬說,也反對把國家視為教會政治工具的誤解。我們反對認為主張教會生活應當或可以完全脫離國家政治生活的各種學說,不管是基於宗派性的立場,還是基於世俗性的考慮,此類立場,我們一概不予接納。
八.教會對國家的服務
教會絕不可把她的福音與任何政治、經濟、文化或民族的信條合並或混淆。同時,教會也不可原理國家事務,不管當政者是信仰基督教還是反對基督教的,因為她必須她的主所賜予的使命,主正是為了救贖人而成為人的。教會有責任服事國家,她的講道、聖禮和勸懲乃是以基督的審判和恩典麵對國家。她代表所有人向上帝感恩、祈求,尤其是為那些在位掌權的代禱,祈求聖靈以其統管萬有的大能,在國內和國際事務中,使善政開花結果,使惡政徹底根除。教會在完成自己傳福音的使命的過程中,當在眾人之間促進公義與和平。根據主的帶領,教會通過教會法庭或機構的公開聲明,宣告並把自身交托上帝的旨意。在遵行基督的律法的過程中,教會致力於各項表明基督徒愛心的事工。教會成員根據自己不同的呼召,在商業、政治和其他社會領域中完全參與,盡職盡責。
九.基督徒的社會責任
基督徒必須竭力尊重國家法律,不管是在稅務還是個人領域中,都當竭力完成法律所規定的各項義務,正如侍奉教會的元首基督一樣。但是,若有任何不合乎公義的法律,不公正的評估,以及違背良心之事,任何公民都有責任不斷努力,予以改革修正。
十.公民政府對教會的責任
上帝命定國家對教會有三重義務。國家有義務確保公共安全,提供保護,毫不偏頗地保障每個公民的權益。對於教會各個部門,國家都有義務,毫不偏袒地承認教會的職份,承認教會對正當資源、時間和機會的權利,承認教會有權利以公開的形式敬拜上帝,有權利按照上帝的真道教育子女,有權利把福音傳遍全國。關於上帝的國和義,教會奉主耶穌之名向國家官員發表的講話,國家必須予以嚴肅的重視。
十一.按照上帝的聖言施行改革
在目前時代,基督的主權尚未公開地顯明出來,也未得到完全的承認。人在各項私人關係和公共關係上,都沉溺在罪中。我們在這個世界上的生活不斷遭受焦慮、貪婪的威脅。不完美的司法,各種敗壞的傾向,時刻威脅我們。國家和教會都需要根據上帝的聖言不斷進行改革。因此,不管是公民政府官員,還是教會聖職人員,都當尋求基督的恩典。否則,我們既無法正確地認識基督的旨意,更無法正確地遵行。
十二.基督主權的最終顯明
在目前世界的邪惡和苦難中,隻有藉著信心,確信我們在他裏麵的盼望,才能得見基督的主權。基督必要再來,醫治萬國列邦,使其教會達於完全。當那日,他必顯明新耶路撒冷,他對全世界至高無上的主權也必公開地顯明在所有人麵前,使萬膝跪拜,萬口承認,耶穌基督是主,使父上帝得榮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