鬼穀雄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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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時期赴澳留學章程變遷(一):澳洲外務大臣新訂中國商人學生來澳章程

(2022-09-17 03:06:10) 下一個

民國時期赴澳留學章程變遷(一)

——澳洲外務大臣新訂中國商人學生來澳章程

 

英國將澳大利亞納入其海外領地四十年後,中國人就於十九世紀初開始陸續進入該地並定居。但中國人真正大批來澳,則始於十九世紀五十年代初的淘金熱。此後的若幹年裏,中國人在澳之數量,最高曾達四萬人之多。除了淘金熱時期中國人大多卷入采金開礦外,還有很多人則經營商鋪和果蔬種植園及木工等職業。然而,在當時的種族主義思潮下,被視為另類的中國人在澳洲成為被排斥和限製的族群,在移民、定居和家庭團聚及子女就學等方麵都受到極大的限製。及至一九○一年澳大利亞聯邦成立,限製華人移民和入籍的“白澳政策”成為國策,亦即禁例。

對此禁例,在澳華人一直都在抗爭,並從十九世紀末開始呼籲大清國派遣官員,向澳洲政府交涉,以保障其權益。大清政府與英國政府及後來的澳大利亞聯邦政府幾經交涉,最終才在光緒卅四年(一九○八年)達成協議,在澳大利亞設立中國總領事館。次年,首任總領事梁瀾勳抵任後,就已經聽到了澳大利亞華社的強烈呼聲,要求協助辦理居澳華人在中國之子女及親屬來澳留學事宜,為此,梁總領事便開始著手就此與澳大利亞聯邦當局商討,以解決中國學生來澳留學之入境簽證問題。但未及進行,他就於宣統二年(一九一○年)離任。接替他的唐恩桐總領事到任不到半年,則因水土不服,於次年五月奉調回國,亦未及處理此事。隨後,黃良榮接任大清國最後一任駐澳大利亞總領事,開始就此事與澳洲政府接洽。

黃榮良總領事從一九一一年閏六月二十九日開始,就此問題與澳大利亞外務部部長(外務大臣)商議修改禁例,過程曲折。直到來年,大清國皇帝退位,中華民國成立,黃榮良也順勢成為中華民國駐澳大利亞總領事。他再與澳洲外務部接洽,於當年三月二十七日始得回複,允於修改禁例。其後反複磋商,多重辯論,於七月二十五日由澳洲外務部照會新訂中國學生籍商人來澳章程,並在八月二十七日照會中國總領事館,準該章程於九月一日正式實施。

雖然在此之前,也有少數中國學生以不同方式來到澳洲留學,但真正按照相關章程規定赴澳留學,則始之於民國初年即一九一二年的這項《澳洲外務大臣新訂中國商人學生來澳章程》。

下麵,是該項章程的全文。

澳洲外務大臣新訂中國商人學生來澳章程

計開

一    學生

凡中國學生來澳留學有限期者,皆照下開各節辦理。

甲    中國男女學生,凡年在十七歲以上二十四歲以下者,如在放洋之地,領有中國官所發之護照,準其來澳。該護照若係漢文,必須附有英文譯件,經英領事查驗無錯,方為合用。所有該學生之籍貫、及留學資斧、在澳年限、所學何種課程、居住澳洲何地,均須一一填於護照內,並於護照上粘貼該學生最新之相片,經英領事查驗,實係本人之相片者。

乙    凡學生持有該項護照者,於抵澳時可免考讀默字。無論男女學生,在澳時期有過十二個月者,必須由中國最近之領事署,代為照會外務大臣,請給展限憑單,開明在澳居住年限,所給憑照,至多以十二個月為限。如所請之期限又滿,每於十二個月底,再換憑單一次。總之在澳之年限,不得逾六年。

丙    無論男女學生,抵澳時即須在就近之中國領事署注冊。如住址有更動,必須隨時報知中國領事署。中國領事署亦隨時照會澳外部。

丁    學生於抵澳後,即須開明華僑二名,並姓名住址,或兩家體麵商店之店號地住址送交澳外部,作為該學生擔保之人,所有留學資費,及期滿回國等事,皆歸其擔保。(注:政府所派學生,不在此列。如學生無親屬在澳者,須另覓妥善保人。)

戌    凡遵照此項章程來澳之學生,須在公認之學校,習一定之課程。或該學生因求經驗起見,為專門學家效力者,或肄習一業,為外務大臣所批準者,或因貧寒,於功課外,臨時做工,為補助學費,經外務大臣批準者,均準留澳肄業。

  己    學生於留澳期滿時,即須回國,不得越外務大臣所準期限之外。

二    商人

甲    中國商人來澳遊曆,必須領有中國官所發護照。照中應將該商人之籍貫營業,以及來澳之緣由,住澳之期限,一一開明,並須粘有該商人相片。在放洋之埠,請英領事照驗。

  乙    商人營業之範圍,係指振興中國與澳洲之商務而言。其管店販夫傭工者,皆不與其列。

丙    商人抵澳時,不必經稅關考讀。準其居住,但以十二個月為限。若欲展長期限,必須說明理由,請外務大臣另發展期憑單。

丁    凡經準登岸之商人,須在就近之中國領事署注冊。該商住址如有更動,應由中國領事署隨時照會澳外部。

  戌    商人於期滿時,即須回國。不得在澳越外務大臣所準期限之外。       

以上修改禁例新訂章程二條,定於一千九百十二年九月初一實行。

民國元年九月初一日駐澳洲總領事黃榮良披露

大清國駐澳大利亞第三任總領事、中華民國駐澳大利亞第一任總領事黃榮良

                

檔案資料出處:

一、Chinese merchants and students: Conditions governing entry into Australia, NAA:  A2998. 1951/2130

二、“總領事署通告”,《警東新報》(Melbourne)1912年9月28日,第十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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