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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罌粟6:爛尾樓二進宮 再度驚動最高法院:

(2008-05-25 18:49:02) 下一個


《上海罌粟----中國房產第一案親曆》(6)

(>>>>接上期)

    自1999年年初最高檢察院向最高法院抗訴,開了為房地產案件抗訴的先例以來,倏忽兩年多過去了,到2001年的9月,根據新華社記者顧惠忠當月發表的措辭尖銳的報道《法院別再“製造”爛尾工程》,“時至今日,最高院仍未對此案進行再審。”

    顯然,從這篇報道中我們可以推想,最高法院的延遲再審,顯然與有關規定有不符之處,因而遭到“無冕之王”的強烈質疑和不滿。那麽,最高法院為什麽在長達兩年多的時間內對此置之不理呢?

    在聞聲從2002年起參與這個項目的六年時間內,一直在工作之餘想搞清這個問題,但一方麵因為聞聲俗務太多,每天“三陪”都忙不過來,沒能直接與承辦一、二審的法官及抗訴的檢察官麵談,另一方麵在聞聲所能接觸到了相當層級的人員中,對此問題均惶顧左右而言它,隻抱定個往事不再提的宗旨。可以推想的理由是,這一抗訴所涉及的純法律問題,的確是個漏洞,兩造均有理由,最高法院的法官自然多少有委屈心理,鬱悶是必然的;另一可以想象的理由是,凡事必然“治一經、損一經”,沒有完美的方案,弘豐公司既然成功動用了抗訴這一傷麵子的絕招,也必然地有其負麵後果。

    總之,至少在新華社記者顧惠忠發出尖銳質問的2001年9月,最高法院對此案沒有進行再審。

    有意思的是,在顧惠忠的報道發表後不久,2001年9月26日,最高法院迅速做出了(2000)民抗字第10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對本案再審,並中止原判決的執行。聞聲至今無從得知是否記者的報道起到了關鍵作用,還是其它因素的影響水到渠成了。

    隻是,這次再審除了原有的直接當事人弘豐公司、南僑公司(路華公司),相關方中儲公司(其代表為下屬的海滄房地產公司)、建工集團(原振新公司的承接人)4家之外,增加了兩家:一是施工承建方中建八局,他們在訴訟烽煙四起、工程被迫停工之前,已經完成了的地下樁基部分的施工,而工程款尚有1000多萬未結;另一家就是徹頭徹尾的案外人:上海今日陽光城置業有限公司,這家公司出現的理由是他們將承接這個項目。也就是說,項目紛爭的各方都將把自己的權益轉讓給今日陽光公司。顯然,今日陽光公司必然是一家實力雄厚、或背景深厚的公司。

    故事到這裏,有必要將新出場的今日陽光公司介紹一下。這是一家專門為承接這個項目而組建的項目公司,因此名稱與“陽光城”項目完全吻合,也因此從公司的登記材料中很難看出它有什麽過人的實力。這家陽光公司的法人代表王福,據說曾經在軍中服務,有相當的人脈資源,聞聲所聽到了“項目老人”們的耳語表明,這種人脈或許正是最高法院啟動再審的關鍵,而非新華社記者那篇旗幟鮮明、傾向性明顯的報道。從日後聞聲的切身體會來看,王福此人的確在北京略有神通,相當一些關鍵人物對他還是相當關照的。

    但事後的情況表明,至少在王福積極斡旋接盤、並試圖解開這個項目當事方之間纏繞不清的一個個法律和情感死結時,陽光公司的資金能力是遠遠不足的,王福所期望的,還是項目到手後的轉手,隻不過他計劃中的“轉讓”相比較弘豐公司漏洞百出的“轉讓”來說,更為嚴謹和到位:項目公司的股權轉讓。我們後來從房地產蓬勃發展中可以看到,這成了之後的行業主流,有效地避免在不同公司主體之間進行轉讓所發生的巨額稅費以及艱難的審批過程,隻要在工商部門辦理個股東變更手續即可;同時又避免了有關房產質量問題、過程中灰色交易的問題的秋後算帳,項目完成套現後,將項目公司一關了之,從此消失得無影無蹤。這是行業內後來的公開秘密,也算是公開的自我保護措施,但在2001年的時候,這並不普遍,少數活躍的房產公司還沉浸在“做大做強”的夢想中,恨不得把自己的名字貼遍全中國,很多項目都擠在一個公司框架內,一榮俱榮的時候少,一損俱損的時候多,螞蚱一大串,跑了和尚跑不了廟,成為不少公司的“慘痛曆史教訓”。王福、或者說王福背後的高人,顯然在能耐之外,也是相當有遠見的。

    總之,最高法院的再審程序在耽擱了兩年半之後,啟動了。新的合議庭組建,審判長譚紅、審判員賀緹、代理審判員劉國華。這是陽光城項目(原秣陵商廈)的“二進宮”,以後我們還會談到它的“三進宮”。

    上述的六家單位,“本著實事求是解決糾紛,重新早日啟動項目開發建設的目的”,終於坐到了一起。再審過程,首先應查明原審中存在的問題,而在洋洋灑灑4500多字的再審結果中,並沒有對原審或抗訴的焦點問題進行任何剖析,而是在列舉了原審和抗訴過程後,將爭議完全擱置,直接達成了一個與原審或抗訴毫無法律關聯的結論:將項目轉讓給今日陽光公司。在六家為此達成的、並經最高法院批準從而等同於再審判決的“調解書”中,用大量篇幅約定了六家之間的錢款轉讓,完全回避了導致多年法律訴訟的是非問題。

    各方約定了今日陽光公司應向另五家支付8550萬的接盤款,以獲得該項目。為了避免讀者在此暈菜,聞聲將該接盤款的分配情況列舉如下,並一一分析利弊得失:

    *** 甲方,中儲公司(海滄公司)得3100萬元

    中儲公司,作為土地的原始持有者,僅獲得了3100萬元,等於說這塊總共為22畝的土地隻賣了每畝140.9萬,這還包括中儲此前已經支付的大量前期費用。原先與弘豐公司合作時指望的建成後得房3.25萬千方米,自然也灰飛煙滅,如果以建成後可得房3.25萬千方米計算,中儲公司等於用954元/平方米的樓板價(單位建築麵積的土地成本)將權益廉價處理了,這其中,還未計算原先合作中房屋部分銷售後中儲應得的分紅。總之,財大氣粗的中儲公司(當然,僅限公司本身)在這個項目上是徹底地賠了夫人又折兵。

    *** 乙方,弘豐公司得500萬元

    弘豐公司的得款,看似最少,但我們應當注意到,這家引發連串訴訟案的“肇事者”,此前在向丙方南僑公司(路華公司)的項目權益轉讓中,已經獲得了2726.2萬元人民幣,加上這500萬,總共是3226.2萬,而弘豐公司並非土地方,可以說此前其在項目中並無任何投入,因此,在倒手之間,獲利還算不錯,實現了倒賣項目的最初目的。弘豐可以說是大贏家之一。

    *** 丙方,南僑公司(即路華公司)得3400萬元

    南僑公司可謂不賠不賺,所得3400萬隻是收回自己的投資,考慮到前任總經理束萍的行為畢竟是以公司名義進行的(這點是弘豐公司在此前訴訟中重點攻擊的靶子),這樣的結果已經是相當幸運了。我們此後還會看到,這家背景相當深厚的外資公司,在用人上頻出問題,隨後又因後任總經理的問題而在這個項目上大栽跟鬥,六年之後的今天也未能收到3400萬中的一分一毫。

    *** 丁方,建工集團(即原振新公司)得250萬元

    振新公司(後整體轉入上海建工集團)是項目聯建的原始參與方之一。弘豐公司向南僑公司(路華公司)轉讓權益,並獲得了南僑公司(路華公司)2700多萬的“補償款”後,振新公司隨即將自己手中的開發權轉讓給弘豐公司,得到後者支付的總共1421.39萬元人民幣,加上這250萬元,該公司得款在1671.29萬,同樣,該公司並非原始土地方,是在轉讓中實現套現、並且沒有惹上官非的唯一成功者。

    *** 戊方,中建八局得1100萬元

    中建八局的款項純粹是工程款,無論是誰接盤,都少不了它的錢,可說是不賠不賺。

    *** 其它債務200萬元由甲方中儲公司代為支付

    調解書的此條,據聞聲向“項目老人”們多方求證,主要是指的一些拖欠的設計費等,這個項目後來險入下一輪的訴訟大戰,中儲公司也一直沒去支付任何債務,等到聞聲的團隊接盤後,才陪著(實際上是監視著)中儲公司的人員去一家家支付這些積欠經年的債務,解開一個個死結,當然這是後話,以後再表。

    最高法院很快下達了(2000)民抗字第10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調解書》,此時已是2002年1月4日,距離中儲、弘豐、振新三家公司確定聯建該項目正是10年。

    建工集團的著名律師朱樹英曾經撰文認為:“本案至再審程序後,最高院並未簡單對本案進行是與非的判斷,而是通過調解的方式,以期從根本上解決本案陽光城地塊閑置至今的問題。經過承辦法官的努力,使該項目的接盤人也作為第三人參加調解,從而達到了啟動項目盡早開工建設的目的。最高院對於本案的上述處理方案,為如何妥善解決爛尾樓工程找到了一條新的思路,以法院調解的方法使爛尾樓真正得以起死回生。”考慮到建工集團在此案中相對超然的地位,朱律師的這番話,聞聲相信是發自肺腑的。在如此糾葛著法理、權力、利益的複雜案件中,很多時候也隻能更側重以政治方式來進行法律處理。最高法院對這個案子的處理是滿意的,據說還被編入了案例。

    但這個調解書羅列細膩的各種款項中,惟獨缺少了一條:政府該得的土地出讓金。在調解書中,隻有一條涉及此事:甲方(中儲公司)同意將“陽光城”項目中20%的上地使用權,房地產權證號為滬房地市字(1997)第100230號2856平方米全部轉讓給已方(今日陽光公司)。土地轉讓價格包含在已方支付給甲方的接盤費即人民幣3100萬元中。

    這說明,各方是考慮到了土地轉讓的手續問題的,但問題是:

    另外已經在弘豐名下的80%土地使用權,何以未能約定呢?尤其是其中的40%還是嚴禁轉讓的劃撥用地性質,作為土地最終權益方的政府(或全民)並沒有收到任何的土地補償款;如果這80%土地已經含在總的轉讓價款8550萬元中,則弘豐公司在轉讓那40%的劃撥用地前,應辦理出讓手續,繳納出讓金,而這並沒約定,必將成為糾紛的源頭;而如果弘豐公司拿著最高法院的司法文書直接辦理土地使用權轉讓(此案後來的土地過戶的確如此辦理),則國家將遭受巨大的損失。

    如果我們再倒推過去,即使將弘豐公司所得3226.2萬全部作為其土地權益轉讓所得,則該項目的土地總價值隻在(3226.2萬/80%=)4032.75萬,中儲公司的20%土地使用權即為806.55萬。問題在於,中儲公司在將80%的土地過戶到弘豐公司名下,是以聯建方內部轉讓方式,各方約定了權利義務的,中儲並沒有收取弘豐公司的轉讓款項,這等於是原始土地方中儲公司用806.55萬的價格出售了所有的土地,每畝價格隻在 (806.55萬/22畝=) 36.7萬。各位看官,這可是在房地產正在迅速崛起的2001年底和2002年初,聞聲此前下海於1998年在上海遠郊所談的工業用地價格都在8-10萬/畝,何況這個“陽光城”項目是在上海的絕對市中心,而且是商辦項目!根據聞聲的親曆,這樣巨大的價格落差,正是造成這個項目有巨額暴利的根源,也是造成這個項目糾紛不斷、“妖”得很(上海話,形容很怪異、很不順利)的根源。而這樣大的價格落差和不嚴密的責任約定,通過最高司法機關的法律文書,被固定下來,成為日後各方互相攻擊時爭相引用的法律武器。

    十年磨一劍,如果這個項目就此完結,倒也被上海正在繁榮的房地產洪流湮沒了,我們今日也無緣在這裏分析這麽個經典案例。但這個很“妖”的項目,卻在似乎已經艱難地解開了所有死結的時候,再度烽煙四起:

    當糾紛的各方翹首盼望接盤者今日陽光公司掏錢買單時,今日陽光公司卻沒能按約定支付轉讓款,憤怒的5家權益人公司根據調解書規定隨後宣布取消其接盤資格,另尋接盤人;而今日陽光公司那神通廣大的法人代表王福突然死亡,更是導致一片混亂……

    詳情且聽下回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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