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罌粟----中國房產第一案親曆》(5)
上海高級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兩審都判決弘豐公司敗訴,其將項目開發權益轉讓給南僑公司(原路華公司)的行為無效。在中國的司法體係中,兩審終審、且又是最高法院承擔二審,幾乎就是板上釘釘的鐵案,隻有三種情況能夠轉機:一是最高法院內部啟動審判監督程序;二是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三是最高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直接幹預。但這三種情況,都無疑是對最高法院二審的挑戰,這在任何國家(包括美國和澳洲之內的所謂發達國家)都是相當艱難的,更不用說在中國。說句大實話,沒有足夠粗壯的腰杆和堅強的毅力,沒有人會去奢望打通上述三條通道中的任何一條。
弘豐公司的法人代表、總經理胡冰是個例外。這個堅強的上海大個子男人,有著一般上海男人所絕對缺乏的毅力和恒心,或許背後還有高人指點。他向最高檢察院提交了《申請抗訴狀》,這是1998年2月6日,距最高法院終審判決下達僅有2個月。
根據公開的報道,最高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廳接到弘豐公司的《申請抗訴狀》後,指派了賈小剛、王天穎兩位檢察官承辦,他們調閱了法院卷宗,“幾次三番赴上海實地調查,還兩次邀請全國數位民法權威專家開會研討”。一起相當普通的地產開發糾紛案,得到了最高檢察院異乎尋常的重視。
根據由新華社記者顧惠忠撰寫、發表在不同報刊上的內容大同小異的多篇報道,最高檢察院對此“十分慎重”,“畢竟是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審判機關抗訴”。1998年9月,也就是最高檢察院接到抗訴申請後7個月,民事檢察廳召開了廳務會議,專門討論承辦檢察官的意見,“認為應當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抗訴”。會後,承辦檢察官起草了《關於弘豐房地產公司申訴案的審查終結報告》。1999年1月,這份報告經民事檢察廳負責人修改後,送到了最高檢察院的領導手上,領導批示:“報檢委會討論”。
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九屆檢察委員會召開第46次會議專門討論後,“正式決定啟動司法監督程序,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訴”。
這份編號為“高檢民抗行字(1999)第27號”的抗訴書,事後被某雜誌全文轉載,影響頗大。抗訴書原文長達7頁,對最高法院的終審判決未留任何情麵,直接指出“你院的終審判決存在以下錯誤”,用詞相當直接坦率。
抗訴書認為“一、二審判決認定弘豐公司與南僑公司所簽訂的轉讓《協議書》違反國家有關法律的規定,從而判定合同無效,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隨後,在“沒有事實依據”方麵,抗訴書首先依據雙方協議,認為雙方對所轉讓土地的現狀是清楚的;其次,根據在訴訟過程中上海有關部門將土地過戶到弘豐公司名下(地方政府這一舉動相當離奇,而且兩級法院都未在審判文件中提及,詳細請看本文上期)的行為,認為“弘豐公司對所簽署合同的履行是積極的”;三是認為雙方均已基本履行協議書,此時“判定合同無效,對雙方的損失都是巨大的”。在“沒有法律依據”方麵,抗訴書引用最高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和上海的有關行政規定,認為“僅以土地受讓方是外商,就判定合同無效,沒有法律依據”;同時,抗訴書認為弘豐公司已經“依法辦理了產權出讓和轉讓手續”,抗訴書援引最高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合同,轉讓的土地使用權未依法辦理出讓審批手續的,一般應當認定合同無效,但在一審訴訟期間,…..轉讓未經依法批準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依法辦理了審批、登記手續的,可認定合同有效”,認為“終審判決認定該合同無效,顯然違反你院上述司法解釋。”
應該說,最高檢察院上述意見,從法理上講的確是成立的,但問題的關鍵正在於,兩級法院根本就沒有搭理弘豐公司在訴訟期間獲得土地使用權的離奇事實,而地方政府做出這一成為抗訴主要理由的行政行為,其時機卻在一審判決下達前僅僅1個月,考慮到判決書的討論與製作成文所需要的時間,我們有理由認為一審法院上海高院或許根本沒有機會知曉這一重大的事實。更為關鍵的是,這一重要改變的結果將直接導致最高法院“自相矛盾”,但弘豐公司獲得這些土地使用權的過程和時機本身充滿了神秘感。
抗訴書用了足足2頁的篇幅,認為“終審判決在適用法律上還存在錯誤”,以及“適用程序違法”。因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和第(三)項的規定,向你院提出抗訴,請依法再審”。
在新華社記者顧惠忠的報道中,將這一抗訴概括為“(最高檢察院)最後確認‘高法’錯判,遂依法向‘高法’提起抗訴”。在他為《法製日報》社所撰寫的一篇文章中,題目幹脆就是《法院別再“製造”爛尾工程》,措辭相當尖銳。
聞聲在2002年之後介入這個項目後,一直想找到承擔二審的最高法院法官(審判長郭彥禎、審判員孫延平、代理審判員韓玫)和一審的上海高院法官(審判長盛勇強、審判員施楊、代理審判員翁毅)以及負責抗訴的兩位檢察官采訪,以便記錄下這一獨特而經典的“當代史”,可惜俗務纏身,一直未能付諸行動,讀者諸君中如有他們好友,煩請代致問候,希望早日相見。
弘豐公司獲得了最高檢察院的抗訴支持後,也獲得了“輿論”的支持。《新聞周刊》報道認為:“這表明,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正加大維護司法公正的力度”,報道中回顧說:“拿到終審《判決書》,弘豐公司的領導層傷心不已:‘高法’的判決帶來的將是國家的巨大損失、企業的巨大損失!”,十分尖銳。
在聞聲多年所能收集到的相關報道中,除了一家房地產報紙的報道署名為“欣聞”外,其餘都是“顧惠忠”,而這位記者的身份也多有變化,在《法製日報》社的《百姓信報》上,其工作單位是“中國經濟時報”;同樣在《法製日報》社的另一本雜誌上,其落款又成了“新華社記者”,相當令人驚奇。
顧惠忠在其於2001年9月(此時距離最高檢察院提出抗訴已經2年半)發表的措辭尖銳的文章《法院別再“製造”爛尾工程》中,指出“時至今日,最高院仍未對此案進行再審。由於一、二審法院作出錯誤判決,又不及時改正,不僅投資3.8億元的陽光城項目如今仍曬地皮,還使上海老資格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弘豐公司和下屬8家企業惹來一係列訴訟,經營無法進行,幾近破產。”該文隨後認為,他所列舉的包括陽光城項目在內的幾個案例,“說明法院審理工作的不及時、不公正對建設工程的正常進行所來帶來的危害”。這位記者質問道:“法院應當為經濟建設保駕護航,怎會反過來也‘製造’爛尾工程呢?”
那麽,在經曆了常人完全能夠理解的難堪的抗訴後,處於風暴中心的最高法院,都發生了什麽呢?
請繼續關注下期連載。
(後記:本期及本書各期連載所涉及的法律文書,均根據公開、生效文件,有關此類文書及相關新聞報道的原文,在本書出版時將全文附錄,以為後世留下一部記錄中國法製艱難進步、房產行業曲折發展的信史,敬請關注出版動態。出版及版權洽談請發EMAIL到 winsoundideas@hexun.com 。多謝大家支持!----聞聲於澳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