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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罌粟4:\'變性\'手術在法院眼皮下進行

(2008-05-18 19:10:56) 下一個


《上海罌粟----中國房產第一案親曆》(4)

(>>>>接上期)


情節曲折、豐富,儼然一部連續劇般的“上海灘大姐大”故事,以束萍被判18年徒刑落下帷幕,但她的退場,卻剛剛拉開了秣陵商廈 (“陽光城”)十多年紛爭、並成為中國房地產天字第一案的序幕。大姐大束萍曾經任職的路華公司,隨即撕毀與弘豐公司簽訂的協議,要求弘豐公司退款,因為標的數額巨大、也因為牽涉到多家國有企業和部屬企業用地,官司一起步就是高級別的: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成為一審法院。

1996年11月18日,路華公司(已改名為“南僑公司”)以弘豐公司、振新公司(已整體轉入上海建工集團,因此著名的建工集團卷入此案,再次抬升該案的重要性和牽扯麵)為牟取暴利,非法炒賣項目炒賣,請求法院確認南僑(路華)與弘豐的協議無效,判令弘豐公司返還其支付的全部款項及利息,建工集團(振新公司)應承擔連帶責任。

弘豐公司與束蘋主持下的路華(南僑)公司究竟簽訂了一份什麽協議呢?

在這份協議中,雙方約定:弘豐公司將“陽光城”(原秣陵商廈)中的建設份額8.4萬平方米,投資得房率為61%即得房5.13萬平方米的權利、義務、責任和利益轉讓給路華公司,該項目建設原公攤由弘豐公司提供的鋼材、木材、水泥等轉由路華公司提供,對外路華公司暫以弘豐公司的名稱參加建設。

這其中,有兩個關鍵點,一是弘豐公司所轉讓的國有土地開發使用權,實際上是行政劃撥用地,依法不得轉讓,更不得轉讓給外商;二是弘豐公司所轉讓的建設份額,有一半並非其自有的,而是屬於振新公司(建工集團),而振新公司(建工集團)從未與路華公司(南僑)簽訂合同。

雙方在合同中還約定,“考慮到弘豐公司在項目前期開發做了大量工作,路華公司(後來的南僑)支付弘豐公司項目補償費2500萬元人民幣”。這一點實際上相當關鍵,弘豐公司作為一家國有資本投資的、“為係統內部服務”的“集體企業”,之所以會將項目倒賣,這是很關鍵的動因。而三家聯建方中,另兩家“血統”更為純淨的國有企業,默認了弘豐公司的“倒賣”行為,並在此後積極配合(在訴訟過程中,原屬“中儲”的土地,有80%被奇怪地轉到了弘豐公司的名下),這其中,弘豐公司的“自負盈虧”的性質是否起到了關鍵作用呢?這樣一個不可能“虧”、隻可能“盈”的項目,顯然如果在更為純淨的、不能“自負盈虧”的國有企業手中,即使倒賣出好價格,那也是國庫收益而已。實際上,在聞聲2002年介入這個項目至今,六年多時間對這個項目的深入操盤,發現這個項目複雜表象的背後,就是這樣一種說不清、道不明的推動力在運作著,國有企業的純淨血統,在相當一些人看來,既是機會所在,也是障礙所在,弘豐公司出麵倒賣,或許正是“揚長避短”的僅有模式……

起初的操作是順利的。協議簽訂後,束萍主持下的路華公司(後來的南僑)於1994年10月至1995年3月共支付弘豐公司2726.2萬元人民幣,套現在順利而悄悄地進行著。

1994年9月15日,弘豐公司與振新公司(後來的建工集團)簽訂協議,約定振新公司將其4.2萬平方米建設份額及得房等權利、義務、責任及利益一次性全部轉讓給弘豐公司,弘豐公司除按實結付振新公司投入項目建設費用外,另支付振新公司項目轉讓補償費1250萬元人民幣,弘豐公司實際支付振新公司1421.39萬元人民幣。至此,作為項目參建方的振新公司(後來的建工集團)實際已經套現。

但隨後,“大姐大”束萍東窗事發,鋃鐺入獄。南僑公司(原路華公司)翻臉不認帳,烽煙燃起。

這裏,有必要介紹一下這個項目的另一個關鍵人物,弘豐公司法人代表、總經理胡冰。聞聲後來多次與這位胡總經理打過交道,乃至在上海市政府的會議室裏拍案相向,坦白地說,他是少數值得聞聲欽佩的人,上海灘難得的“爺們”,說句表揚他的話,他實在“不像上海人”,身材高大,性格強悍,沒有一般上海男人慣有的委瑣或陰柔。從工商登記的材料看,他是在1991年弘豐公司最早的前身“上海市集體企業房產開發公司”轉為“上海市工業係統房地產聯合總公司一分公司”時,被任命為經理的(此時中國商場尚沒有流行“總”字頭)。此後,無論是這家公司的多次更名或股權變更,還是與“陽光城”(原秣陵商廈)項目的無數糾葛,乃至與聞聲所在團隊由敵變友,胡冰都是一個關鍵人物,有的時候甚至是導演兼主演。

據項目“老人”們和他自己親口透露,束萍出事後,胡冰也受了不少牽連。一種說法是被檢察院拘留調查,另一種說法是被紀律檢查委員會雙規,聞聲一直沒有得到確證,但有一點是可以肯定的,他確實為此被限製過人身自由的。據他親口說,那年正好是他女兒高考,因此對孩子影響很大,成為他終生的痛,後來這成為他向我們索要上千萬“補償款”的私人理由之一。

聞聲的團隊介入這個項目後,胡冰成為我們前兩年的主要工作對象(或可說是打擊目標)。本書以後的篇章中還將無數次地提到他。

1997年4月,上海市高院作出了一審判決,毫無懸念地支持了南僑公司(路華),認為弘豐公司與南僑公司(路華)之間的轉讓協議無效,判令弘豐公司返還人民幣2726.2萬元及利息,但也駁回了南僑公司(路華)要求振新公司(建工集團)負連帶責任的訴請。

一審判決後,倔強的弘豐公司和胡冰不服,上訴到最高人民法院。這是這個項目“一進宮”。最高法院經審理後於1997年12月31日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在一審判決下達之前1個月,發生了一件重大的事件,卻在一審、二審過程中從未沒提及:1997年3月20日,上海市房屋土地局居然在訴訟期間同意變更了該項目的土地使用權,被指非法轉讓項目的、並驚動了檢察院或紀委進行調查的弘豐公司,居然獲得了80%的土地使用權。這一“變性手術”,其所發生的時機、動機、過程,以及兩級法院對此的視若無睹,對聞聲來說,一直是個難解之迷,但有一點可以肯定,這個項目從“血統純淨”的國有企業轉向“自負盈虧”的集體企業、並試圖再轉給純粹市場行為主體的外資企業,其幕後的巨大推動力,依然在起著相當有效的作用。這一土地使用權變更行為,帶來了巨大的後果:

一、它成為日後最高檢察院指責最高法院辦錯案的關鍵理由(見下期);

二、它成功地實現了土地從國有企業向集體企業的轉讓,為今後的進一步市場花轉讓打下了最重要的基礎,而國家卻並未收到足夠的土地出讓金(弘豐公司的一半土地,也即總土地40%的麵積至今也從未辦理過出讓手續,繳納過一分錢的出讓金);

三、它成為日後紛爭的禍根之一。日後,弘豐公司就是憑借這兩張平白獲得的土地證,以區區5%的小權益將整個項目玩弄於股掌之間,控製了項目的走向、節奏,並且一直將項目進度拖後到弘豐公司改製完畢、其經營人員可以堂爾皇之地將項目“補償款”轉入非其本公司帳戶。

上海市房地局在土地使用權的變更中,還有一個費解的行為:將一塊土地拆成了三張土地證,其中兩張分別為40%(各5453平方米,合共10906平方米),都歸到了弘豐公司名下,弘豐公司隻繳納了其中一張的土地出讓金,而按規定,未經出讓的土地是不得轉讓的;另一張20%的土地權益,保留在了“中儲”公司(它下屬的上海海滄房地產開發經營公司開始承接具體管理,今後我們敘述時,為便於理解,如無特別說明,中儲和海滄就是同一主體)。中央國企“中儲”在上海黃金地段的土地,就這樣悄悄地轉移到了“自負盈虧”的集體企業名下,並做好了下一步繼續轉讓套現的充足準備。

上海市高院和最高法院的兩審判決,等於從根子裏杜絕了弘豐公司或其背後的任何人“借殼”賣地的美夢。客觀地說,在政策與法律等重的中國房地產管理體係中,兩級法院的判決無可挑剔。但非要板起臉來“講法律”,“空子”還是有的。

不甘心失敗的弘豐公司走出了最後的一著,向最高檢察院申訴。要指望最高檢察機關就一個房地產案件對最高法院啟動抗訴程序,這在大多數人看來實在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務,而這個事件奇就奇在:最高檢察院還真的破天荒地提出了措辭相當嚴厲的抗訴,並且,一個神秘的記者在不同的報刊連同內參上發布了內容相似的文章,與此桴鼓相應,這個項目由此也成為罕見的同時驚動“兩高”(最高檢和最高法)的房產項目,一個中國頭號房產案即將誕生,詳情請看下期分解。

(未完待續/ 版權聯絡winsoundideas@so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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