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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ulJohnston《現代道德哲學的矛盾》第一章摘要

(2007-02-11 08:44:08) 下一個
宇文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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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Contradictions of Modern Moral Philosophy – Ethics after Wittgenstein
by Paul Johnston
First published 1999 by Routledge


1 The Contradictions of Traditional Ethics
第一章 傳統倫理學的矛盾

想要理解世界時,每個人都會麵對這麽一件事,即是否接受客觀對錯(notion of objective right and wrong):她是相信對人行為的評價隻是表達了某一個人的偏好呢,還是相信有一個看待人行為的正確視角,每個人都應采納?(does she believe that judgements about human action simply express the preferences of a particular individual or does she believe that there is a correct perspective on human action that everyone should adopt?)傳統的回答是後者。然而近來對倫理學的懷疑變得越發廣泛,如今,已經搞不太清楚我們的社會作為整體,到底是承認還是拒絕“客觀道德斷言(claim)是可能的”。這種轉變的一個原因是科學的成功,這種成功使傳統的道德解釋(moral view)成了問題,還激起了各種各樣的相對主義。科學還使我們傾向於不再持有如下看法:即人的行為和其它動物的行為有根本的差異,這兒說的動物的行為,實際上意思就是非生物被因果地決定的活動(causally determined processes in nonliving things)。另一些知性的進展也對道德信仰不利。例如,對宗教的現代挑戰使得倫理學的地位發生動搖,至少有些人認為,如果上帝已死,那麽做什麽都是允許的。而人們也逐漸能更有效地用心理、社會和文化的概念來解釋“信念是如何形成的、為什麽要形成”,這是一個更深一層的威脅,因為這意味著不應表麵化地看待道德評價(our moral judgements should not be taken at face value)。

若從不那麽理論的角度看此問題,卻又很不同了。從我們的實際行動來看,說倫理觀念已經無所把握就顯得太誇張了。現代世界的特征不僅有對倫理學的懷疑,還有各種堅定倫理觀念之間的衝突。如關於墮胎的爭執。實際上,一些在過去不成為倫理問題的如今成了問題(如素食主義、動物權利),所以甚至可以說現代人在某些方麵變得更關乎道德了。

這種矛盾心態在當代道德哲學中也很明顯。一方麵,對道德真理和倫理客觀性的傳統主張受到廣泛質疑(作者注:他在此文中混同使用ethics和morality兩個詞),被視作是不一致或誤入歧途的(incoherent or misguided),即使維護這種客觀性主張的哲學家也明白,他們為其提出的解釋對道德的傳統擁護者來說不一定熟悉,甚至不一定可接受。然而,隻有很少的哲學家認為應該就如此拒斥倫理學(reject as such);而大多數當代道德哲學正是試圖解釋,為什麽倫理觀點不管怎樣仍是正當和必要的(justified and necessary)。

倫理(ethics)的定義本身是一個有爭議的問題,一些哲學家建議最好從一個盡量寬泛、開放的定義出發。例如,可把“倫理”定義為某個人指導其生活的一組原則,而不管其內容如何。這看起來有道理,但也有其缺點。1,這類純形式定義容易誤導,如很少人會真的去討論什麽“斯大林的倫理”;2,更重要的,這類定義會讓人忽視道德哲學的基本問題,即主張存在人人應該承認其正確的行為標準。這主張中包含著一個似乎無意義的客觀性概念。而相關的主張“道德判斷是真的(that moral judgements are true)”似乎也很成問題。經驗判斷(empirical judgement)和道德判斷似乎有著不同的性質。對前者可以說某些是對的,其它都是錯的;對後者似乎就不行。

因此,最好的出發點不是某個對倫理的定義,而是這個基本邏輯觀點:任何有關人行為的判斷都無可避免的是出自無數邏輯上可能的視角中的一個。我們可以說某些行為對社會整體利益或對某個具體人來說是更好的,但說某些行為就是更好的(better as such)似乎沒有意義。而倫理卻正是以此主張為基礎,這就是它的問題所在。道德家(moralist)認為他們的標準是絕對的,不是與其它標準同等地位的,這似乎在邏輯上就不對。既然不同視角都是邏輯上可能的,那麽看起來沒有哪個能占有絕對的優先。


雖然我們可評估不同的視角,但這又是從某個所謂元視角(meta-points of view)出發的,而元視角仍然是一個視角,“憑什麽它是正確的(correct)”仍然成問題。把“正確(correct)”看成“從社會視角看是正確的”也沒有用,因為還是無法說“社會視角”比其它視角更正確。那就等於說從社會視角看,社會視角比其它視角更正確。說“從上帝視角看是正確的”也是一樣。本來要做的是要評估不同視角,但這似乎是不可能的,這兒的問題在於所謂正確不知所謂。
維特根斯坦在1929年的倫理學演講中也說,倫理命題是無意義的,是語言的誤用。一個價值判斷要有意義,必須或者是某個人的判斷,或者與一特殊目的相關。而倫理學恰恰要否定這一點。

道德家否認道德判斷是其偏好的表達。為了維護這一點,她進一步反對這種想法:改進自身處境的一種方式是改變反應的方式(one way of improving the situation would be for her to change the way she reacts)(?)。此外,道德家還否認“個人的行為(及其對行為的評價)表現其欲望(want)”。

另一種思路是把倫理學看成人類學上的好奇心。即觀察到人類史中一個奇怪的事實,許多(或大多數)人傾向於自願遵守某些不利於他們欲望實現的原則,有時甚至為之犧牲生命。道德家則否認她是碰巧傾向於某些原則(具有某些性狀)。她甚至會說,要是她具有的是別的性狀(disposition),她將是錯誤的。對此,又可以把道德家歸為具有某種特殊性狀的一類,這類人傾向於相信她的道德判斷不是某些性狀的表達。然而道德家會認為這種分析是根本無關的。

另外,還可以想想,對“我們是怎麽判斷對錯的”這件事的通常看法(the question of how we are supposed to determine what is right and wrong)。訴諸直覺(intuition)並沒有回答這個問題,即便有客觀道德標準,我們似乎也無法辨別正確的東西和隻是看起來正確的東西。每個人都可以聲稱他的看法是唯一、普遍的真理。引入感覺(perception)的比喻也沒有幫助,因為道德家也拿不出辦法來分辨感覺和錯覺。而且如果我們突然對味道(taste)發生了分歧(就像對倫理原則的分歧一樣),我們將把它重新歸類為主觀經驗,而不再歸為感覺。

道德家對人類行為的看法進一步加深了我們對倫理學的懷疑。他們認為,不僅人人應當遵守他們提倡的標準,而且這些標準的存在本身就提供了遵守它們的充分動機(sufficient motive)。這是要排除以實際理由為動機的可能。雖然道德家認為“ought imply can”,但實際上對於某個人的性狀毫無興趣(即對can的問題毫無興趣),因為ought已經是充分的動機。從科學視角看,有兩個疑問:1,為什麽倫理動機與別的動機這麽不同?2,倫理動機如何能不受因果律支配(而因果律卻支配著其它一切東西)?過去人們認為人類與世界其它部分是性質不同的,但如今這想法已經過時了。

麵對倫理學的這些矛盾,哲學家先是試圖彌補,在失敗之後認為必須變革。變革的大致圖景似乎很明白:道德哲學的中心任務是清除那些折磨著道德概念的不一致,而如果做不到,就應該完全放棄這些概念。


很自然,人們試圖想辦法使道德概念變得一致。即一方麵承認“有正確的行為方式”,同時又能說明“正確的行為方式”不是無意義的。(“正確的行為方式”一個特點是,對每個人都適用)。兩種明顯的方法是把道德主張與個人利益或社會利益聯係起來。

最簡單的方法是,去說明遵守道德標準“總是”(或一般)與每個人的利益一致。那樣,不道德的行為就變成了愚蠢的行為。這種方法引入了理性(rationality)概念,理性概念是把注意力放在手段(mean)上,以避免關於目的(end)的爭議。若某人的行為與她聲稱的目的或與其公認的個人利益不一致,就說她是不理性的。但把此手法如此施於倫理是行不通的。它似乎是說,我們不要討論目的,隻討論手段,它可行的前提是目的是什麽很明白,但若“正確的行為方式”適用於每一個人,就應當是對某些每個人都應有的目的而言的,於是就恰恰不能考慮某人自己聲稱的目的,而要考慮每個人應都有的目的,但這樣的目的是什麽顯然有爭議,也就說,還是要討論目的。而且,道德行為還常常與公認的個人利益不一致。(這段原文不太能理解,自己的解釋較多)

然而自柏拉圖以來的許多哲學家不正是說,不道德的人愚蠢地傷害了自己的利益(good)麽?但這裏的問題在於,為什麽某些(還是頗有爭議的)對個人“真正利益”的定義應當為所有人認為是正確的?這要求本身就是一個道德主張。於是無非是用一個道德主張作其它道德主張的基礎,用“正確”定義“正確”。這裏使用的“利益”概念與我們通常公認的“利益”很不相同。

另一與個人利益相關的方法認為,遵守道德對個人有利,因為它抑製了人類通常不顧長期收益而要即時行樂的傾向。這種思路把倫理看成一套策略,用以幫助人們最大化長時期內的快樂總量。這種方法的問題是,它不再堅持有“正確的行為方式”,因為若隻是單單考慮個人的滿足(satisfaction),那麽顯然不同人有不同偏好,將適用不同的策略。

再考慮一下“囚徒困境”。雖然博弈論似乎表明合作是更好的策略,但它也同樣隻考慮個人的滿足,實際上最好的策略常常要考慮其目標、偏好和能力。因而它就不再堅持有“正確的行為方式”,不是澄清而是放棄了倫理的基本概念。

最後一種與個人利益相關的方法認為,隻有成員是道德的,社會才能繁榮,而繁榮或至少有秩序的社會是每個人都需要的,所以個人有理由做有道德的人。這個論證試圖從每個人的個人目的中抽出一個共同前提(社會繁榮),作為人人都應當有的目的。但它是虛妄的。即使隻有成員是有道德的社會才可能生存,也不意味著有道德符合每個人利益的,倒不如說,除了自己的其它人都有道德才符合其利益。對此的反駁是,要是自己沒有道德,就不能指望別人有道德。但從邏輯角度和實際情況來看,自己有道德和別人有道德都沒有必然聯係。若說一個人的道德姿態會感化別人,那麽1,對大多數人來說著這種感化帶來的回報不可能補償其代價,2,即使可以補償甚至帶來利益,那這個論證也隻能是關於“看起來是道德的”而非“是道德的”。而若堅持說“一個人若想要別人遵守規則,那麽自己不遵守就是錯誤的”,那麽這本身就是一個道德主張,又形成了循環。


那麽,用社會利益來解釋道德主張又怎麽樣呢?的確,倫理看起來與社會交往非常相關,而倫理的目標和作用似乎就是改善這種交往。但問題是,如何從社會利益連回個人。如果說倫理規則(一套社會契約)有利於社會利益,那麽個人憑什麽要遵守這些規則?如果說那是每個人都需要的,就回到了剛剛討論的那個虛妄論證。如果說“契約”就假定了擬約人要信守之,這本身又是一個道德主張。看起來,如果倫理隻是一個社會契約,那麽這個契約必須受到監督(police)。我們就要想法子以特定的方式組織社會,使得遵守契約是每個人的最佳策略。(所謂建立製度社會似乎就是走這條路子)

另一稍有不同的方法是認為,“你應該做X”的意思就是“X符合全體的利益”或“從社會角度看X是最有利的”。他們會說,沒有倫理或倫理較弱的社會傾向於是短命的,而有倫理價值的社會在演化中存活了下來,這就給了其客觀的認可(objectively endorse)。但問題仍然是,個人憑什麽要在乎社會甚或種族的死活呢?隻有那些碰巧想要增進全體利益的人才有理由按道德行事。而且,實際上這部分人通常是因為相信“應該增進全體利益”才會有此欲求的。

對此,有人會說,即使在一個沒有倫理的世界,我們也會與周圍的人有感情,從而逐漸在意他們的利益。但這無非還是說“做你想做的”。而此類策略已經不再堅持“有正確的行為方式”,無非是以某些較複雜的偏好為基礎。比如這種說法:按道德行事是為了不讓自己成為自己所討厭的人。雖然我們可以對不同人的偏好有偏好,但那仍然不過是偏好。


另一些哲學家試圖用語言上的方法來澄清倫理問題。

一個想法是,人的行為是以可理解性為特征的(characterised by its intelligibility)。某人的行為若要是有意的(voluntary),她就必須能對他人解釋為什麽她要這麽做,而這解釋(account)必須考慮到他人的想法(concern),才算得上對他人的解釋。或者這麽說,解釋要成為真正的解釋或辯解,必須采用那個社會中可用以辯解的現成概念,並構成其語言遊戲。以承諾(promising)為例。若有人認為無須為她違反承諾作辯護,她不僅是道德上犯了錯,而且是語言上不健全的(linguistically incompetent),因為她沒有理解“承諾”這個概念。而且,可能的辯解不是個人隨便發明的,而是在“承諾”的概念和實踐(practice)中規定好的。這樣,不道德的行為其實是錯在了語言上的無能。但問題是,一個人可以理解承諾的會給他人以期待,但卻還是覺得自己無須因此受到約束,對她來說,承諾隻是為傻瓜準備的陷阱。對此可以反駁說,即使此人自己不覺得有義務(obligation),義務依然存在。但這隻是循環地說,那些相信應該遵守承諾的人認為,不守信用者沒有認識到她應該認識到的義務。一個人是否理解承諾的語法(rules of the institution of promising),和她認為自己許下承諾後怎麽做才是正確的,這是應該分清的兩個問題。甚至她可以根本不承認有所謂“正確的做法”。但這並不意味著她不懂得“承諾”。

另一個稍有不同的想法是,道德判斷與偏好表達的區別在於,它們有對所有人的指示性含義(have prescriptive implications for everyone),這些指示必須在形式上是適用於全體的。如“所有人都應該愛他們的鄰居”。而這形式上的限製意味著其內容也必須適用於全體。但這麽說並沒有足夠的理由。


於是我們會說,倫理隻是給了一部分人行動的理由,這部分人的性狀使他們更傾向於善(Good)。但問題是,怎麽就有了善和惡的客觀區分了?如果這解釋不清楚,那麽道德和不道德之間的衝突就隻能視作兩個部落(tribe)間的衝突。而且從傳統的自由/道德角度看,若一切的基礎隻是性狀,那麽根本沒理由譴責那些不道德的人,因為他們隻是碰巧有了如此的性狀而已。

看來最後我們隻能說,倫理學隻是一個名稱,是對人類行為的一類考慮或視角的名稱。“你應該做X”隻是說“從道德角度看,你應該做X”。而這類考慮來自於社會習慣或傳統。


接下來討論當代哲學家Bernard Williams的書Ethics and the limits of Philosophy。Williams認為不可能找到倫理學的一致基礎(coherent foundation),我們應該放棄“道德律適用於每一個人”這種想法。他認為倫理價值的最終依托是人們的性狀,這是不可動搖的真理。這觀點使得外在視角(倫理是關於性狀的)和內在視角(倫理是種真理)之間產生了鴻溝(gap)。而他的哲學旨在對付此鴻溝。他建議,一種方案是回到希臘,即把倫理學看成是用來推進人類繁榮的,而不是談一個唯一的、道德上正確的對世界的看法。

Williams從蘇格拉底的問題“How should one live”開始討論。他認為這是個實踐問題,而非倫理問題,其真正意思無非是“what should I do know”。若要為此問題找一個適用於每個人的答案(就像道德哲學做的那樣),是不可能成功的。Williams並不因此要我們放棄倫理學。相反,他相信隻有很多人都保有倫理的考慮,這個社會才是可能的。問題是,為什麽個人應該堅持其倫理信念呢?

Williams首先說,對倫理的懷疑姿態不是自然狀態,對大多數人來說,具有某些倫理信念是現狀(status quo),不是采納它們需要理由,反倒是放棄它們需要理由。人們不應該去尋找一個適用於每個人的對倫理的辯護,而應該尋找的是一個更謙卑的目標,即對我們的辯護(a justification for us)。應該對那些已經傾向於倫理的人說話,給他們一些理由,以便繼續使有這樣傾向的社會存在下去。某些性狀是我們身份(identity)的一部分,我們必須憑借它們來爭論,而不是爭論它們(we must debate from these dispositions rather than to them)。而反省(reflection)能夠、而且經常應該幫助修正我們的倫理信念,但它不能也不需要為我們最初何以有這些信念提供辯護。重要的是,我們能滿意於我們有的性狀。倫理的關鍵概念不是真理(truth),而是信心(confidence)。最理想的是這樣一個社會:其成員對他們已有的傾向有實踐的信心,同時又具有反省的能力。而完成這個任務是社會實踐的問題,而不是哲學的理論建構。哲學無法取代它。蘇格拉底的問題“how should one live”沒有理論答案。我們作為個人,作為社會,必須在我們的生活中去尋找令我們滿意的答案,而非正確的答案。


Williams已經離傳統倫理主張很遠。比如他曾說高更的決定是對的。這裏有兩點,1,藝術似乎很容易成為絕對價值的最後避難所,2,這是以目的為手段辯護,顯然與傳統倫理相悖。而他還認為,繼續把我們的價值教給孩子的唯一理由是,這些價值是我們身份的一部分,而且不能絕對保證,沒有這些價值我們的孩子會更好。


Williams試圖在不訴諸“正確”概念的情況下,來維護道德信念,以及對其的反省。

讓我們來看看,Williams認為反省是怎麽使個人改變其道德觀點的。比如說,一個人看到,她之所以覺得同性戀是錯誤的,是某種不安全感的結果,所以她就傾向於對同性戀變得更友善些。這個例子看起來不錯。但問題是,為什麽找到對傾向(性狀)的一種解釋就應該使人試圖放棄此傾向?無論此人處於哪種傾向,都可以對之找到某種解釋。雖然,在實際道德爭論中確實會使用此種手法,但這其實是說,那樣對待同性戀是不公正的,公正的譴責應該基於對同性戀行為的道德內容正確與否的評價,而不是源於自己的心理問題。這就假定了存在“公正的譴責”的立場。但這恰恰是Williams想要拋棄的傳統倫理立場。

再來看看Williams如何談論信心。他說,我們試圖去解釋自己的道德信念,如果沒有找到解釋,這些信念就通過了測試,我們就可以對其感到滿意,放心地保有之。但問題仍然是,除非我們相信道德信念可以是正確的,我們就不能測試其合法性。“正確”概念在這裏仍然是重要的。對此,Williams說“相信一個看法是正確的”的意思是,對自己保有之感到快樂。但這樣我們就不是在反省對錯問題,而是在以最適合自己的方式安排我們的傾向(disposition)。(而這不能保證對道德信念的維護)


Williams認為,倫理學不是尋找真理(或正確),而是尋找一種在社會中共同生活的方式。將真的有一個社會契約,而且是受監督的。可問題是,這並不會使我們“重獲”道德信念。如果我們想要殺人,我們會掂量可能受到懲罰的風險,以判斷這麽做是否值得。對此,Williams應對說,最好的監督方法是使每個人都處於不違反契約的性狀中。但是1,這不是重回倫理學,仿佛是在每個人出生時給她吃行為設定的藥,2,這麽做的前提是人不能改變最初的設定,這樣反省就不是真正的反省。

Williams維護倫理傾向(ethical dispositions)的最後方法是說,它們植根於我們之中,我們不可能丟掉它們。但這其實是說,倫理信念被放棄了,但我們繼續像還保有它們那樣行動。(而且是否真的能這樣還很成問題)


Williams這本書的失敗說明了,在放棄了“正確”概念之後,不可能塑造(construct)出某種道德立場。他有時自己也不知不覺訴諸客觀判斷,這說明真要完全放棄道德主張是多麽困難。看起來,不僅堅持道德信念成問題,完全拋棄道德信念也成問題。在Williams看來,作出道德判斷的真正意思是,我們是否決定遷就自己的傾向,繼續譴責那些原來認為(實際是誤入歧途地認為)是客觀錯了的行為。但這不可能是穩定的狀態,我們將會由此變得越來越不道德(在傳統的意義上),雖然這未必是件不好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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