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Contradictions of Modern Moral Philosophy – Ethics after Wittgenstein by Paul Johnston First published 1999 by Routledge
1 The Contradictions of Traditional Ethics 第一章 傳統倫理學的矛盾
想要理解世界時,每個人都會麵對這麽一件事,即是否接受客觀對錯(notion of objective right and wrong):她是相信對人行為的評價隻是表達了某一個人的偏好呢,還是相信有一個看待人行為的正確視角,每個人都應采納?(does she believe that judgements about human action simply express the preferences of a particular individual or does she believe that there is a correct perspective on human action that everyone should adopt?)傳統的回答是後者。然而近來對倫理學的懷疑變得越發廣泛,如今,已經搞不太清楚我們的社會作為整體,到底是承認還是拒絕“客觀道德斷言(claim)是可能的”。這種轉變的一個原因是科學的成功,這種成功使傳統的道德解釋(moral view)成了問題,還激起了各種各樣的相對主義。科學還使我們傾向於不再持有如下看法:即人的行為和其它動物的行為有根本的差異,這兒說的動物的行為,實際上意思就是非生物被因果地決定的活動(causally determined processes in nonliving things)。另一些知性的進展也對道德信仰不利。例如,對宗教的現代挑戰使得倫理學的地位發生動搖,至少有些人認為,如果上帝已死,那麽做什麽都是允許的。而人們也逐漸能更有效地用心理、社會和文化的概念來解釋“信念是如何形成的、為什麽要形成”,這是一個更深一層的威脅,因為這意味著不應表麵化地看待道德評價(our moral judgements should not be taken at face value)。
這種矛盾心態在當代道德哲學中也很明顯。一方麵,對道德真理和倫理客觀性的傳統主張受到廣泛質疑(作者注:他在此文中混同使用ethics和morality兩個詞),被視作是不一致或誤入歧途的(incoherent or misguided),即使維護這種客觀性主張的哲學家也明白,他們為其提出的解釋對道德的傳統擁護者來說不一定熟悉,甚至不一定可接受。然而,隻有很少的哲學家認為應該就如此拒斥倫理學(reject as such);而大多數當代道德哲學正是試圖解釋,為什麽倫理觀點不管怎樣仍是正當和必要的(justified and necessary)。
倫理(ethics)的定義本身是一個有爭議的問題,一些哲學家建議最好從一個盡量寬泛、開放的定義出發。例如,可把“倫理”定義為某個人指導其生活的一組原則,而不管其內容如何。這看起來有道理,但也有其缺點。1,這類純形式定義容易誤導,如很少人會真的去討論什麽“斯大林的倫理”;2,更重要的,這類定義會讓人忽視道德哲學的基本問題,即主張存在人人應該承認其正確的行為標準。這主張中包含著一個似乎無意義的客觀性概念。而相關的主張“道德判斷是真的(that moral judgements are true)”似乎也很成問題。經驗判斷(empirical judgement)和道德判斷似乎有著不同的性質。對前者可以說某些是對的,其它都是錯的;對後者似乎就不行。
因此,最好的出發點不是某個對倫理的定義,而是這個基本邏輯觀點:任何有關人行為的判斷都無可避免的是出自無數邏輯上可能的視角中的一個。我們可以說某些行為對社會整體利益或對某個具體人來說是更好的,但說某些行為就是更好的(better as such)似乎沒有意義。而倫理卻正是以此主張為基礎,這就是它的問題所在。道德家(moralist)認為他們的標準是絕對的,不是與其它標準同等地位的,這似乎在邏輯上就不對。既然不同視角都是邏輯上可能的,那麽看起來沒有哪個能占有絕對的優先。
雖然我們可評估不同的視角,但這又是從某個所謂元視角(meta-points of view)出發的,而元視角仍然是一個視角,“憑什麽它是正確的(correct)”仍然成問題。把“正確(correct)”看成“從社會視角看是正確的”也沒有用,因為還是無法說“社會視角”比其它視角更正確。那就等於說從社會視角看,社會視角比其它視角更正確。說“從上帝視角看是正確的”也是一樣。本來要做的是要評估不同視角,但這似乎是不可能的,這兒的問題在於所謂正確不知所謂。 維特根斯坦在1929年的倫理學演講中也說,倫理命題是無意義的,是語言的誤用。一個價值判斷要有意義,必須或者是某個人的判斷,或者與一特殊目的相關。而倫理學恰恰要否定這一點。
道德家否認道德判斷是其偏好的表達。為了維護這一點,她進一步反對這種想法:改進自身處境的一種方式是改變反應的方式(one way of improving the situation would be for her to change the way she reacts)(?)。此外,道德家還否認“個人的行為(及其對行為的評價)表現其欲望(want)”。
另外,還可以想想,對“我們是怎麽判斷對錯的”這件事的通常看法(the question of how we are supposed to determine what is right and wrong)。訴諸直覺(intuition)並沒有回答這個問題,即便有客觀道德標準,我們似乎也無法辨別正確的東西和隻是看起來正確的東西。每個人都可以聲稱他的看法是唯一、普遍的真理。引入感覺(perception)的比喻也沒有幫助,因為道德家也拿不出辦法來分辨感覺和錯覺。而且如果我們突然對味道(taste)發生了分歧(就像對倫理原則的分歧一樣),我們將把它重新歸類為主觀經驗,而不再歸為感覺。
一個想法是,人的行為是以可理解性為特征的(characterised by its intelligibility)。某人的行為若要是有意的(voluntary),她就必須能對他人解釋為什麽她要這麽做,而這解釋(account)必須考慮到他人的想法(concern),才算得上對他人的解釋。或者這麽說,解釋要成為真正的解釋或辯解,必須采用那個社會中可用以辯解的現成概念,並構成其語言遊戲。以承諾(promising)為例。若有人認為無須為她違反承諾作辯護,她不僅是道德上犯了錯,而且是語言上不健全的(linguistically incompetent),因為她沒有理解“承諾”這個概念。而且,可能的辯解不是個人隨便發明的,而是在“承諾”的概念和實踐(practice)中規定好的。這樣,不道德的行為其實是錯在了語言上的無能。但問題是,一個人可以理解承諾的會給他人以期待,但卻還是覺得自己無須因此受到約束,對她來說,承諾隻是為傻瓜準備的陷阱。對此可以反駁說,即使此人自己不覺得有義務(obligation),義務依然存在。但這隻是循環地說,那些相信應該遵守承諾的人認為,不守信用者沒有認識到她應該認識到的義務。一個人是否理解承諾的語法(rules of the institution of promising),和她認為自己許下承諾後怎麽做才是正確的,這是應該分清的兩個問題。甚至她可以根本不承認有所謂“正確的做法”。但這並不意味著她不懂得“承諾”。
另一個稍有不同的想法是,道德判斷與偏好表達的區別在於,它們有對所有人的指示性含義(have prescriptive implications for everyone),這些指示必須在形式上是適用於全體的。如“所有人都應該愛他們的鄰居”。而這形式上的限製意味著其內容也必須適用於全體。但這麽說並沒有足夠的理由。
接下來討論當代哲學家Bernard Williams的書Ethics and the limits of Philosophy。Williams認為不可能找到倫理學的一致基礎(coherent foundation),我們應該放棄“道德律適用於每一個人”這種想法。他認為倫理價值的最終依托是人們的性狀,這是不可動搖的真理。這觀點使得外在視角(倫理是關於性狀的)和內在視角(倫理是種真理)之間產生了鴻溝(gap)。而他的哲學旨在對付此鴻溝。他建議,一種方案是回到希臘,即把倫理學看成是用來推進人類繁榮的,而不是談一個唯一的、道德上正確的對世界的看法。
Williams從蘇格拉底的問題“How should one live”開始討論。他認為這是個實踐問題,而非倫理問題,其真正意思無非是“what should I do know”。若要為此問題找一個適用於每個人的答案(就像道德哲學做的那樣),是不可能成功的。Williams並不因此要我們放棄倫理學。相反,他相信隻有很多人都保有倫理的考慮,這個社會才是可能的。問題是,為什麽個人應該堅持其倫理信念呢?
Williams首先說,對倫理的懷疑姿態不是自然狀態,對大多數人來說,具有某些倫理信念是現狀(status quo),不是采納它們需要理由,反倒是放棄它們需要理由。人們不應該去尋找一個適用於每個人的對倫理的辯護,而應該尋找的是一個更謙卑的目標,即對我們的辯護(a justification for us)。應該對那些已經傾向於倫理的人說話,給他們一些理由,以便繼續使有這樣傾向的社會存在下去。某些性狀是我們身份(identity)的一部分,我們必須憑借它們來爭論,而不是爭論它們(we must debate from these dispositions rather than to them)。而反省(reflection)能夠、而且經常應該幫助修正我們的倫理信念,但它不能也不需要為我們最初何以有這些信念提供辯護。重要的是,我們能滿意於我們有的性狀。倫理的關鍵概念不是真理(truth),而是信心(confidence)。最理想的是這樣一個社會:其成員對他們已有的傾向有實踐的信心,同時又具有反省的能力。而完成這個任務是社會實踐的問題,而不是哲學的理論建構。哲學無法取代它。蘇格拉底的問題“how should one live”沒有理論答案。我們作為個人,作為社會,必須在我們的生活中去尋找令我們滿意的答案,而非正確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