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克不幸遇刺之後發生的種種, 重新引爆了言論自由話題,這是一件好事。因為權力的本能動作就是攫取本屬於公眾的空間,在這個意義上, 任何公權力都具備某種惡的屬性,自由與權力之間,注定是一場沒有終局的角力。在人的曆史上,從未有過所謂“一勞永逸的自由”,而民主社會的意義就在於這種製度可以為民眾提供與公權力在這個焦點問題上不斷博弈的平台。
談到言論自由, 我們就不能忽略一個事實:言論自由並不僅僅意味著“不受政府懲罰”,更意味著政府要積極保護,即便是少數人、孤獨者,甚至是讓人不快的聲音。
1941年12月7日,日本偷襲珍珠港。硝煙驟起,艦隊沉沒,三千多名美軍官兵葬身海底。整個美國被怒火點燃。羅斯福總統隨即發表了他一生最著名的演說,要求國會對日宣戰。結果毫無懸念:參議院82票對0票,眾議院388票對1票。
那唯一的反對票,來自一位名叫珍尼特·蘭金的女議員。
這位女士屬於那種最堅定的和平主義者。投票那天,她在眾人目光之下緩緩站起身,說道:“作為一個女人,我不能去參加戰爭,也反對把其他任何一個人送上戰場。這不是必需的。我投票反對。”
舉國激憤之際,可想而知她的聲音是何等刺耳。此言一出,舉國滔滔, 無數人憤怒地指責她是叛徒,是不識大義的異端,裹挾著人身攻擊和各種謾罵的憤怒浪潮向她紛紛襲來,一時間彷佛她比偷襲珍珠港的倭寇更邪惡。
但令人動容的是,美國政府並沒有任由她被輿論的烈焰吞噬。相反,他們派出車輛護送她回家,在她上班的路上布置警力,確保她的人身安全。她活到了93歲。去世後,她的銅像被安放在美國國會大廈。
顯然, 人們紀念的,並非她反戰的立場,而是她在眾聲喧嘩中依然敢於堅持自我,而國家公權力盡了最大努力去守護她表達的權利。
言論自由不僅僅是一種消極的權利! 沒有公權力的保護, 言論自由就不堪一擊。 如果當年蘭金在投票之後遭到憤怒的民眾圍攻、辱罵甚至毆打時政府袖手旁觀,所謂的言論自由很快會淪為多數暴力的勝利,那麽她雖然“理論上”享有發言權,卻在現實中根本無法發聲。這樣的自由就是虛設的幻影, 其意義不如一屁, 屁還有個臭味呢!
因此,江天認為, 言論自由至少應該有兩重含義:
第一層是消極保護:政府不能因一個人的觀點“不合時宜”就進行懲罰。
第二層是積極保護:當輿論化作暴力、當多數的憤怒可能淹沒少數的聲音時,國家必須出手,確保異見者仍然有機會表達。
不言而喻, 世界上並沒有絕對的言論自由。為了保障言論自由, 就要為言論自由設置明確的邊界,而這個界限, 應該隻有一個標準:是否違法。那些直接導致人身傷害或公共秩序崩潰的言論,(比如在電影院謊叫“著火了“、公開煽動打砸搶燒之類)、那些煽動種族滅絕情緒、那些對其他個體真實威脅和恐嚇 的言論,以及那些公開散布色情、觸犯法律的誹謗和造謠、泄露涉及國家和社會安全的機密的言論,等等,都應該被法律明令禁止, 一旦冒犯, 就應該受到法律的懲治。
簡言之,法無禁止即自由。
回到現實的柯克之死,江天想要探討的是: 對柯克之死的幸災樂禍算不算超越了言論自由的邊界?
這個問題還可以說得更簡化更普適一點:同一個社會的兩個公民 ,平時關係不睦, 一個死了,另一個說了幸災樂禍的話, 屬於不屬於冒犯了言論自由的邊界?
江天以為, 這種話隻要不涉及煽動仇恨和恐怖主義,(比如 “如此惡人今天才死已經太晚了,我恨不得親手讓你們家全滅。”就明顯帶有了煽動仇恨和恐怖主義的色彩)而隻是一般性的冒犯,(比如:“他早就該死“”能看到他死是我人生的幸運“之類)這類話固然不無道德方麵的瑕疵、令人反感,甚至會激發某種社會矛盾,在社會層麵應該受到譴責(也不絕對,比如希特勒死了說這種話就沒有道德上的缺陷), 但同時也不能不考慮到, 這種情緒和言論, 並沒有直接煽動暴力,也沒有形成任何現實的威脅。 甚至連散布虛假事實(誹謗)都談不上,因為“某人之死”是真實的事件。則這類言論就理應仍屬被公權力保護之列, 而公權力如果對這類言論都出手打擊, 無論使用的是什麽樣的借口, 就都構成了對於言論自由的侵蝕。不要小視這種侵蝕, 公權力對“幸災樂禍”出手遇不到阻力,那麽以後它對於比之更輕微的“表達不滿情緒”的言論,就未必不施予打擊。
言論自由的真正價值在於法律框架下的多元共存, 而保護少數者的聲音,包括那些並非高大上的聲音, 就顯得格外重要, 因為多數人已經自帶了力量,又何須額外的保護?
蘭金的銅像立在國會大廈中,是美國文明的光榮, 但願美國的後人不會讓這個標誌蒙羞。
視頻:毛晚年夙夜憂之的症結//周聽懂了毛隱語的“禪”機—— 解析周恩來的不歸之路12
由柯克之死說到幸災樂禍的言論 —— 言論自由該如何守護?
江天雲月 (2025-09-23 08:57:58) 評論 (16)柯克不幸遇刺之後發生的種種, 重新引爆了言論自由話題,這是一件好事。因為權力的本能動作就是攫取本屬於公眾的空間,在這個意義上, 任何公權力都具備某種惡的屬性,自由與權力之間,注定是一場沒有終局的角力。在人的曆史上,從未有過所謂“一勞永逸的自由”,而民主社會的意義就在於這種製度可以為民眾提供與公權力在這個焦點問題上不斷博弈的平台。
談到言論自由, 我們就不能忽略一個事實:言論自由並不僅僅意味著“不受政府懲罰”,更意味著政府要積極保護,即便是少數人、孤獨者,甚至是讓人不快的聲音。
1941年12月7日,日本偷襲珍珠港。硝煙驟起,艦隊沉沒,三千多名美軍官兵葬身海底。整個美國被怒火點燃。羅斯福總統隨即發表了他一生最著名的演說,要求國會對日宣戰。結果毫無懸念:參議院82票對0票,眾議院388票對1票。
那唯一的反對票,來自一位名叫珍尼特·蘭金的女議員。
這位女士屬於那種最堅定的和平主義者。投票那天,她在眾人目光之下緩緩站起身,說道:“作為一個女人,我不能去參加戰爭,也反對把其他任何一個人送上戰場。這不是必需的。我投票反對。”
舉國激憤之際,可想而知她的聲音是何等刺耳。此言一出,舉國滔滔, 無數人憤怒地指責她是叛徒,是不識大義的異端,裹挾著人身攻擊和各種謾罵的憤怒浪潮向她紛紛襲來,一時間彷佛她比偷襲珍珠港的倭寇更邪惡。
但令人動容的是,美國政府並沒有任由她被輿論的烈焰吞噬。相反,他們派出車輛護送她回家,在她上班的路上布置警力,確保她的人身安全。她活到了93歲。去世後,她的銅像被安放在美國國會大廈。
顯然, 人們紀念的,並非她反戰的立場,而是她在眾聲喧嘩中依然敢於堅持自我,而國家公權力盡了最大努力去守護她表達的權利。
言論自由不僅僅是一種消極的權利! 沒有公權力的保護, 言論自由就不堪一擊。 如果當年蘭金在投票之後遭到憤怒的民眾圍攻、辱罵甚至毆打時政府袖手旁觀,所謂的言論自由很快會淪為多數暴力的勝利,那麽她雖然“理論上”享有發言權,卻在現實中根本無法發聲。這樣的自由就是虛設的幻影, 其意義不如一屁, 屁還有個臭味呢!
因此,江天認為, 言論自由至少應該有兩重含義:
第一層是消極保護:政府不能因一個人的觀點“不合時宜”就進行懲罰。
第二層是積極保護:當輿論化作暴力、當多數的憤怒可能淹沒少數的聲音時,國家必須出手,確保異見者仍然有機會表達。
不言而喻, 世界上並沒有絕對的言論自由。為了保障言論自由, 就要為言論自由設置明確的邊界,而這個界限, 應該隻有一個標準:是否違法。那些直接導致人身傷害或公共秩序崩潰的言論,(比如在電影院謊叫“著火了“、公開煽動打砸搶燒之類)、那些煽動種族滅絕情緒、那些對其他個體真實威脅和恐嚇 的言論,以及那些公開散布色情、觸犯法律的誹謗和造謠、泄露涉及國家和社會安全的機密的言論,等等,都應該被法律明令禁止, 一旦冒犯, 就應該受到法律的懲治。
簡言之,法無禁止即自由。
回到現實的柯克之死,江天想要探討的是: 對柯克之死的幸災樂禍算不算超越了言論自由的邊界?
這個問題還可以說得更簡化更普適一點:同一個社會的兩個公民 ,平時關係不睦, 一個死了,另一個說了幸災樂禍的話, 屬於不屬於冒犯了言論自由的邊界?
江天以為, 這種話隻要不涉及煽動仇恨和恐怖主義,(比如 “如此惡人今天才死已經太晚了,我恨不得親手讓你們家全滅。”就明顯帶有了煽動仇恨和恐怖主義的色彩)而隻是一般性的冒犯,(比如:“他早就該死“”能看到他死是我人生的幸運“之類)這類話固然不無道德方麵的瑕疵、令人反感,甚至會激發某種社會矛盾,在社會層麵應該受到譴責(也不絕對,比如希特勒死了說這種話就沒有道德上的缺陷), 但同時也不能不考慮到, 這種情緒和言論, 並沒有直接煽動暴力,也沒有形成任何現實的威脅。 甚至連散布虛假事實(誹謗)都談不上,因為“某人之死”是真實的事件。則這類言論就理應仍屬被公權力保護之列, 而公權力如果對這類言論都出手打擊, 無論使用的是什麽樣的借口, 就都構成了對於言論自由的侵蝕。不要小視這種侵蝕, 公權力對“幸災樂禍”出手遇不到阻力,那麽以後它對於比之更輕微的“表達不滿情緒”的言論,就未必不施予打擊。
言論自由的真正價值在於法律框架下的多元共存, 而保護少數者的聲音,包括那些並非高大上的聲音, 就顯得格外重要, 因為多數人已經自帶了力量,又何須額外的保護?
蘭金的銅像立在國會大廈中,是美國文明的光榮, 但願美國的後人不會讓這個標誌蒙羞。
視頻:毛晚年夙夜憂之的症結//周聽懂了毛隱語的“禪”機—— 解析周恩來的不歸之路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