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了滾刀肉

山地羊0822 (2025-09-15 11:16:45) 評論 (2)

上一周經曆了一件事:長達一年半得法律訴訟落下了帷幕。

先介紹一下背景

二年前,公司需要招聘工人,丹妮亞前來應聘了。

記得大概是個午飯後的時間。她和經理麵試後來到我的辦公室。了解她的工作經曆後,我印像中問到一個她是如何處理與有矛盾衝突的上級的問題?她的回答讓我感覺她是那種會以請求的口氣說服經理的那種員工。。。。。。當然,那是我的錯覺,但那是後話。至少她的這種態度我認為應該是團隊需要的員工,因為隻有合作配合才能完成任務。

丹妮亞入職後,一開始還是平安無事的。

公司對丹妮亞很友善。丹妮亞是單親媽媽,有一個14歲正在叛逆期的女兒,時不時的會在學校惹出麻煩而被學校處罰暫停上學。在這種情況下,丹妮亞會把孩子帶到公司來。公司有午餐活動時,老板還會特意囑咐多買一份食物給丹妮亞的女兒。

但是,不久後,丹妮亞就慢慢顯露出與眾不同的特性:因為這個人性格、經曆等方麵的原因呢,丹妮亞逐漸變成了一個trouble maker。丹妮亞雖說是女生,但是長的五大三粗,膀大腰圓。四五十磅的東西,輕輕一抓就如同拎起一小雞一樣。有一天晚上九點了,我突然接到了員工艾倫的電話,艾倫晚上電話我告狀說:“下午工作的過程中因為工作配合不默契,然後我和丹妮亞發生了爭執,結果她說要讓她的哥哥來打我,這是威脅,是一個很嚴重的情況,讓我感覺很不安。。。。。。”

後丹妮亞又頂撞她的經理。。。。。。等等

差不多一年的時間到了。丹妮亞的經理不想和這個下屬繼續合作了。正好合同到期了,老板和人事講: 既然如此,那就不再續約了。你和她去談談吧。。。。。。

就這樣,丹妮亞離開了公司。。。。。

離開公司後的一段時間,丹妮亞隔三岔五會和人事上要她的以往的工資單。人事部門的人問我:丹妮亞這樣作,是不是在打什麽鬼算盤。我告訴HR說:我們身正不怕影子歪,沒做虧心事不怕鬼敲門。不怕她搞什麽鬼花樣。現在看來是大意了。

不在預料之中,大約二個月後,收到了律師函。他奶奶的,丹妮亞把我們告了。在訴狀中,丹妮亞列舉了我們十大罪狀:什麽超時工作沒付費,沒給足夠的午餐時間,等等等等,視乎把所有勞動法涉及的罪名都羅列進來。。。。。

這些罪名看的老板是七竅生煙。別說老板,我看了後也是如同吃了蒼蠅一樣惡心。這不是一個典型的農夫與蛇的故事翻版嗎?看來我們是遇到滾刀肉了。

盡管我們確認公司沒有做錯任何事情,但是,無奈隻要人做的事情,就難免有瑕疵。果然一張工資單成了我們的硬傷。就是那張工資單上,丹妮亞的病假顯示是0。盡管,盡管,盡管公司確實已經讓她享用過病假。這種硬傷成為老板的一塊心病,我也知道這會使我們功虧一簣,因為它表明公司的管理不夠規範。讓老板對贏得訴訟缺乏了百分之百的信心,盡管我們沒有做錯什麽,除了這個硬傷。鑒於這種情況,老板不想為此事煩惱,一推六二五,把事情交給我全權處理。

長達一年半的證據收集和反駁。每一次的郵件往來漸漸消磨了我的鬥誌。每一次的丹妮亞的律師提出的訴求就像是一句俗話所說:癩蛤蟆爬腳麵,咬人不疼膈應人。。。。

長話短說:我們雙方都同意進入調解階段。

就在開庭的前一天,我看到了調解員發來的一份郵件,大意是說:原告要求賠償幾十萬,你們隻表示賠償幾千,你們和原告之間是雞同鴨講。明天是最好的機會,雙方都應該認清現實,拿出相對合理的方案讓雙方滿意,以便和解。這個調解人還介紹了一個最新的案例:一個員工因為某種原因,被雇主拒付一萬多美元。該員工提起訴訟,並且是集體訴訟。結果勝訴,法庭判罰雇主15萬。由於勝訴,這個小公司要賠償原告律師費147萬美元,這還不包括被告的律師費。理論上講,被告律師費差不多也是140多萬美元。所以,本來一萬多美元可以解決的事前變成了一個差不多400萬美元的天價的賠償。這個案例看的我是倒吸一口冷氣。

調解日的那天,我也是忐忑不安。人們戲謔性的常常提到的“亞曆山大”的巨大的壓力讓我確實感到不輕鬆。這是一個關鍵的時刻:如果和解,就是兩害相權取其輕。如果不能和解,打到法庭,或許法官的罰款不多,但是曠日持久,律師的費用就會成為天價。

約定的時間到了。隨著互聯網時代的發展,現在走法律程序的調解也變得方便快捷調解的方式是用Zoom 會議,網上可以解決問題。雙方也不會進入同一個會議室。所以,對方律師長什麽鬼樣子我也不知道。

一番寒暄後,調解人就開始了長篇大論的給我們介紹了“國際國內”的形式,歸結起來大意就是:

我做為“金牌調解人”很能幹,經驗豐富,久經沙場,屢戰屢勝,偶然有失手,也不是我的問題。都是由於原告太貪,被告太摳。。。。。。

然後,調解員話鋒一轉,關鍵的地方來啦, 他說:原告丹妮亞的律師目前一分錢都沒有掙到,不像被告律師,已經拿到了律師費用。原告隻有贏了訴訟故事才可以有收入,所以他們是絕對不會後退的。而且我以前和原告律師們打過交道,他們也是很“頑強”的。然而,今天是好的機會,他們也希望今天結束案件,掙個“短平快”的錢,因為如果拖下去,耗時耗力。我能理解調解員的言外之意就是我們做為被告,也不要太摳門。。。。。

“好”, 調解員說,“我現在就是去對麵和他們談,看看他們的口氣和要求”。

20 分鍾後,調解員回來說, “OK,我已經了解了對方的要求,對方是這樣,這樣,那樣,那樣。。。。。”

就是這樣,來來回回四五個回合。

按照約定的要求,調解員的調解時間是四個小時,在這來來回回的過程中,原告降降,被告漲漲,在四個小時就要到的時候雙方最終達成了一個雙方滿意的價位。

這個過程,既可笑,可笑是因為這個場景很像騾馬匹交易市場的討價還價, 一個中間人一手拉著賣家或者買家的手,用自己的手指頭在對方的拳裏用手指頭戳戳點點,讓一方暗中明白價位而另一方並不知道;但是又很嚴肅,嚴肅是因為每一個步驟都是在法律的框架內唧唧歪歪。

美國的勞動法偏袒弱勢是確定無疑的,也符合法律維護公平正義的出發點。因為每個個體都有可能成為弱勢,哪怕即使是美國總統,不是也得被傳喚到法庭去受審嗎?從這個角度講,我也對丹妮亞的律師幫助這個滾刀肉辯護無可厚非。畢竟法律是公正的。

所以,要想平安無事,無論強者還是弱勢,無論是雇主還是雇員都要按照法律和規定來規範自己的行為。畢竟,在美國這樣的法治國家,法律麵前人人平等不是一句空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