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瑛教授家人起訴美國西北大學



在美國芝加哥去世的西北大學華裔教授和WashU前教授吳瑛的“The estate”最近起訟了西北大學,這是來自學生媒體《西北大學日報》的報道。

這裏The estate在法律意義上是代表吳瑛遺產的人士,主要應該是她的耶魯畢業生女兒和從北京重返美國發展的兒子。他們所進行的民事賠償訴訟是否也包括了她的前夫,我們不得而知。這要看吳瑛是否將前夫也包含在遺產中,這個可能性不大。

The estate控訴西北大學因為吳瑛的出生國籍和女性身份在職場上受到了歧視,這些最終導致了她不忍痛苦而自殺身亡。

以前傳說的東西似乎在最新的起訴中得到了證實,吳瑛是被西北警察從實驗室強行帶走的,當時性格頑強的吳瑛不從。在這個帶走過程中是否發生過強烈的衝突,我們不知道。

但是問題嚴重到,不僅西北警察出麵,他們還動用了芝加哥市的警察。同樣在芝加哥這個犯罪頻發的城市,他們對零元購和市中心的打砸搶都無動於衷,但是他們卻動用城市警察去製服著名的華裔教授。

以前沒有傳出的新情節是,警察當時將吳瑛強行送入西北大學醫院的精神科,The estate控訴西北送她去精神病院的決定沒有征得家屬的同意。吳瑛備受煎熬,精神方麵出現問題也是可以想象的。

除了The Estate控訴吳瑛受到性別歧視外,吳瑛受到調查的主要原因是因為她與中國的緊密關係。她在華大也因性別歧視與係裏產生過不愉快,她認為美國對女性科學家不公,但是我看到的事實是,很多華裔女性科學家在美國發展得非常好。



她不去生物物理所做那個千人計劃就好了,千人計劃成員幾乎像是美國文革的汙點,讓她有理都說不清。

NIH在調查完成後,西北仍然禁止吳瑛再申請NIH基金,也解散了她的實驗室。西北做的更絕的是,他們將吳瑛還擁有的基金轉移作其他的用途。

這個NIH調查從2019年就開始了,西北隨即在2020年禁止她再申請NIH基金,這明顯是趕人的舉措。吳瑛肯定識別了裏麵的信號,校方也會在信件中正式提出來的。從2019-2024的五年時間裏,她完全可以體麵地離開,但是她選擇抗爭到底。

吳瑛的悲劇是沒有人為她出主意,華裔的社區力量太薄弱了,當然她的性格也是相當孤傲的。這些都導致她無法將痛苦向人訴說,幾乎像是反複的組織與細胞遭受刺激導致了無法挽回的精神損傷。

她從精神病院出來幾個月選擇輕生後,西北大學迅速將她的網頁拿下,並且拒絕給出任何理由。我們當時都無法理解,現在看來她與西北的關係鬧得很僵。

這些僅是個人觀點,我覺得這個歧視中國人和女性的訴訟有些經不起推敲的地方。因為西北大學可以舉出大量中國教授或女性科學家在校園發展良好的反駁材料,這次我在夏威夷開會就見到幾位來自西北的華裔教授。

吳瑛教授的The estate認為警察沒有經過家人同意將她送往精神病院,這是違法的。我記得當年考醫生Board和讀行為醫學和精神病學考試材料時,醫生在判斷病人擁有自殺傾向或者殺人的意圖時,確實應該建議強製性入院治療,雖然長時間需要法庭允許。

如果精神病醫生疏忽還應承擔責任,吳瑛確實在出院兩個月就自殺了,反向證明當時的強製是正確的。

似乎ChatGPT也跟我說的八九不離實,精神病學家朋友怎麽看?

“在美國強製將一個人送入精神病院(involuntary psychiatric commitment)必須符合嚴格的法律條件,主要目的是保護個人和公眾的安全,同時保障個人的憲法權利。以下是常見的適用情形:

何時可以強迫住進精神病院(強製精神治療)?必須滿足以下至少一項法定標準,具體法律略因州而異:

1. 對自己構成威脅(Suicidal)。有明確的自殺意圖或企圖。表現出嚴重的自我傷害風險。2. 對他人構成威脅(Homicidal / Violent)。威脅或實施暴力行為。有攻擊他人的計劃、意圖或曆史。3. 嚴重無法照顧自己(Gravely Disabled)。精神狀態嚴重影響基本生活功能(如吃飯、穿衣、住房等)。無法做出基本安全判斷,可能在沒有治療的情況下遭受重大傷害或死亡。

常見程序(概括)

1.    緊急評估(Emergency Evaluation):由警方、醫生、社工、家屬或心理健康專家報告。可以臨時將個人帶去醫院評估(通常持續 24-72 小時,視州法律而定)。2.    臨時扣留(Involuntary Hold):比如加州的“5150”法案:允許專業人士在急性精神危機下扣留一個人最多 72 小時。3. 法院聽證(Court Commitment)。若醫生認為病人需要更長期的治療,醫院必須通過法院申請。病人有權請律師、出庭、申請獨立心理評估。

法律保護(患者的權利):有權反對強製治療並提出上訴。有權知道為何被扣留、接受治療內容。有權聯係家屬和律師”。

感覺吳瑛的電影製片人女兒應該為媽媽找個好點的律師,不妨到自己的母校耶魯的法學院去尋找。現在律師的水準存疑,因為這三起訴理由都值得商榷:歧視中國人、歧視女性和強製送精神病院。

這是十分不幸的事件,這年頭在美國當教授變成了一個危險的職業,大國博弈時普通科學家隻是塵埃。

還好在美國還能通過法律討回一些經濟損失或公道,西北大學擁有高達150億美元的捐贈基金,況且吳瑛在那裏十幾年為西北貢獻了相當可觀的間接資金。

在西北工作過的朋友:“我當時一直懷疑她有性格和精神方麵的問題,雖然西北做法也有問題,但主要應該是她本身的問題,否則即便是千人計劃,如果會做人,也不至於被往死裏整!不過,這次西北應該付些責任的。我在西北時,中國人對她評價很低。哎! 真是性格決定命運”。

我的回複:“性格是天生的,我沒有預料到精神方麵出問題,當然自殺就是重症抑鬱症的表現。告西北是應該的,西北也應該賠些錢”。

雅美之途 發表評論於
回複 'BMC' 的評論 : 你這醫生可以當美國律師了。起訴西北是應該的,但是應該找到要害點。我們應該關注,也就是關注我們自己。應該關注西北在程序上是否正當,像如果NIH己經將對她的調查結案和允許她進一步從事研究後,為什麽西北還禁止她繼續申請NIH的基金,並且校方為什麽拿她的基金做他用,有什麽理由強行關閉她的實驗室,這些做法顯然存在漏洞。現在的大的政治氣候對華裔不利,從這些角度入手,遠比泛泛的歧視更為有效。
雅美之途 發表評論於
回複 'lin13590' 的評論 : 西北很知道具體情況的人都描述了,不是單個人的觀點。
魅力野花 發表評論於
賠償一定不多, 或者沒有。
主要是自己想死。
自己和自己做對兒。
lin13590 發表評論於
我們外人不知道裏麵的細節,但一般人的common sense覺得西北大學做過了,對律師來說這就是一個好的case,這種case絕大部分都會庭外和解,即使西北自認為沒錯,但律師很容易找到西北尤其程序上的瑕疵。本人很喜歡博主的熱點文章,但覺得此文不合適引用西北工作過朋友說中國人對她評價很低這種話,你的一個朋友就能代表西北的中國人嗎?
pennsylvanian 發表評論於
千人計劃肯定是一個汙點,因為中國利用這個機會獲得大量美國先進科技。但這人走上絕路絕對是性格所致。一般人最多會放棄美國教職回國有很多機會。
BMC 發表評論於

吳瑛家人的提告有二個重大缺陷可能導致該案在discovery 階段就被法院dismiss 掉。

1. 該案屬於職場歧視案。職場歧視案最重要的一點是證實原告在工作中performance 滿足工作單位對你的工作的expectations。雖然我們不知她的具體performance, 但吳瑛作為tenure 教授,在沒有重大過失的情況下學校無權解雇她,既然走到關實驗室趕人這一步,說明學校對她的performance 不滿意,在這種情況下,無論解雇她的理由對不對,都與國籍和性別無關,她的家人不應以這為起訴的理由,但這也提示可以用另一更合理的理由提告(以下詳述)。

2. 原告無法establish a pattern of discrimination 在西北,除非能證實西北在近年解雇了其他performance 好的中國籍女性tenure教授從而說西北並不僅僅針對吳瑛,還歧視同一protected group的人。

但如果原告改變起訴罪名,卻有可能成功。

1. Wrongful termination. 如上所述,吳瑛是tenure 教授,沒有重大過失不能被解雇。吳瑛家人應argue 吳瑛雖有過失(參加千人計劃),但這不是重大過失,因為她既沒有直接損害美國的國家利益(如做間諜),也沒有直接損害西北的利益如專利轉移和科研經費挪用,也沒有學術不端。她的過失達不到解雇tenure教授的程度。

2. Due process violation. 辨護律師最常用的方法就是從due process (程序正義)上挑毛病。關實驗室抓人是大事,有嚴格的程序,校方稍有不慎就可能被找到毛病。OJ殺人案中被判無罪的一個重要原因是due process violation (警方在犯罪現場收集血液標本時違規)。

至於送到精神病院前不通知家屬是因為警方和校方擔心她自殺而採取的保護措施,不應成為起訴罪名。把她的死告校方也未必成功,因為按照博文,她原來就有精神方麵的問題,趕人後二個月才自殺,家人必須證實,被解雇後就到精神科就診訴說解雇加重原來的depression. 否則校方會說二者沒有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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