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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妓違法,如此抓嫖合法嗎﹖
嫖妓違法,如此抓嫖合法嗎﹖
2004-10-23 22:40:27
橫眉
歡迎網友留下評論,指責批評均可.當然最好是讚揚,嗬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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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妓違法,如此抓嫖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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橫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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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9-30 06: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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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妓當然違法,不管是誰,若嫖了妓被抓到後都應該受到應有的製裁和譴責。無論他是香港的民主黨黨員還是中國共產黨黨員!問題是是否依法認定嫖妓、是否依法抓嫖﹖其過程有無尊重基本的人權﹖在此以何偉途案為例,提出一些看法,冀以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歡迎眾網友發表高見。
根椐東莞市公安局的新聞發布會及傳媒巳公開發表過的數據,包括所謂“知情人”提供的何、周兩人的口供內容(報紙發表後未見公安否認),基本可以整理出事件的過程。
即於8月13日淩晨,何、周二人在酒店的房間裏被發現赤裸在床,並在廁所垃圾桶內搜出避孕套包裝袋、有血的衛生紙,還在何的行李中再翻出幾個避孕套,因此公安相信何、周正在進行性交易。遂將二人帶回審訊,椐悉兩人供認有過性關係,上一次發生在近一個月前,何還給過一部手機和一千元錢,這次因來例假未完成。何、周簽署了悔過書後隨即被送去勞教六個月。
上述的過程描述若隻是看到“因此公安相信何、周正在進行性交易。”這一段為止,相信之前所描述的這種情景,完全可能發生在獨處一室的任何一對夫婦或情人身上。並非隻有嫖妓賣淫的男女才會赤裸在床,並帶有避孕工具。更不能因此指人家“正在性交易”,要是少用一個字還湊合—“正在性交”。
所以公安在進房間前是如何斷定裏麵不是“正在性交”,而是“正在性交易”﹖證椐是什麽﹖公安又是用什麽方式進入房間的﹖照說被見到“赤裸在床”應該是事起倉促,來不及穿衣。除非兩人是暴露狂,否則絕不可能聽到敲門聲後,兩人赤條條、施施然地走去開門迎客或是稱門未鎖請進。所以應該推論是破門而入了。
如果掃黃的公安事前有足夠證椐,“破門而入”又是依法行動,那為何公安局在多次對外發布消息時均用的是“推”開門而入,而回避了“破”字。“破”與“推”雖是一字之差,卻分別重大!“破”則是通常指巳知裏麵有犯罪人,要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勢,製服對方可能危及他人的反抗,令對方就擒。“推”則是房內人並未設防,上門的人敲門,內呼請進,即可自行推門而入,或甚至熟人恃熟不請而推門自入。
如此這般,那怎樣解釋公安使用“推”門而入的方式卻赫然見兩人“赤裸在床”﹖莫非“破”是不合法的﹖所以忌用了。但有一點可以相信,隻要使用“破”字法,再選擇夜半或淩晨時分,任意找到一家酒店再任意去任何樓層一間間房地“破門而入”保證也有很多機會可以“赫然見兩人赤裸在床”的情景,並從那些人中查到有正在“性交易”的。隻是不知公安這樣做是否算依法執法﹖
從之後被泄露給傳媒的兩人口供來看,公安事前並不知兩人身份,不知兩人之間的真實關係,亦不知兩人有否性交過,更不知女方有無收過嫖金,全憑兩人自己供認,其間並無律師參與。而且描述過程被要求巨細無遺,連遠比大陸傳媒開放的香港報刊在報道時也要注明以下刪去xxx字的露骨描述,不過在保留部份中還“赫然”見到有“事後我洗幹淨陰莖…”的內容,那被刪去部份之色情級別,可想而知。
就是說,公安可以憑推想來“破門而入”,見人“赤裸在床”就有權帶回去審訊﹖而且審訊中要當事人詳盡描述細節,內容比色情小說有過之而無不及,還要全文泄露給傳媒,這也是依法辦事嗎﹖
再說,公安是用什麽理由認定周某賣淫的呢﹖即使從女方口供中我們隻看到她僅承認有和何某發生過關係,雙方在事前也沒有談過價錢,隻不過一個月前有收過禮物和錢。而且,至少公安也沒有堅持讓她交待與其它嫖客的交易情況,這點有違辦案的通常手法。因為,這樣說她是妓女的依椐是不足的。難道由於她的職業﹖卡拉OK的DJ或公關﹖那卡拉OK是妓院﹖DJ和公關是妓女﹖若果這樣,這珠三角地區政府批準開業的卡拉OK夜總會為啥越來越多﹖裏頭還坐滿了公關小姐。要是公安局真想釜底抽薪,徹底掃黃,根本用不著舍近求遠去酒店破門,隻要禁止夜總會開業,再把公關小姐都抓了不就結了嗎﹖
因此,我們讚成公安局掃黃,但希望是真正的掃黃,而且是要依法執法。不希望在執法中再出現“孫誌剛事件”、不希望出現“處女賣淫事件”、不希望出現逢重大節日或重要人物來臨前才應付性地掃黃事件、不希望出現衝到市民家裏把觀看性愛片的夫婦抓起來的事件,不希望出現為了發獎金而濫抓“嫖客”罰款的事件、不希望出現執法治安機關成為賣淫場所後台的現象、更不希望出現帶有政治目的、針對性的掃黃事件。所以公安局嚴格地按照法律程序辦事、尊重證椐、尊重當事人的人權就顯得尤其重要。
這次香港民主黨成員何偉途被抓嫖,普遍被外界認為是有政治動機的行為,就是由於在事件中公安局一直未能予人一種公開、公正執法的形象,單憑囗供就欠說服力,君不見文革期間中共許多元老都寫出過認罪書,聲稱意誌剛強的鄧小平也未能脫俗、一再俯首認罪。既未犯錯,何以認罪﹖乃迫不得巳也。這些內容如能當真,他們還有什麽資格做國家領導人﹖現在再加上公安以往的許多“不良紀錄”,經常禍及無辜。所以,反而增加了對民主黨的同情分。若何某確有嫖妓,但反而因公安處理手法不當而引起國際上同情、關注的話,這種結果難道不發人深思嗎﹖
如果掃黃抓嫖不用講法紀的話,表麵看固然對淫業有一定的打擊作用。但若這樣下去,舉國上下,全民都有可能被指為男嫖女娼的時代也不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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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公安在進房間前是如何斷定裏麵不是“正在性交”,而是“正在性交易”﹖證椐是什麽﹖公安又是用什麽方式進入房間的﹖照說被見到“赤裸在床”應該是事起倉促,來不及穿衣。除非兩人是暴露狂,否則絕不可能聽到敲門聲後,兩人赤條條、施施然地走去開門迎客或是稱門未鎖請進。所以應該推論是破門而入了。
如果掃黃的公安事前有足夠證椐,“破門而入”又是依法行動,那為何公安局在多次對外發布消息時均用的是“推”開門而入,而回避了“破”字。“破”與“推”雖是一字之差,卻分別重大!“破”則是通常指巳知裏麵有犯罪人,要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勢,製服對方可能危及他人的反抗,令對方就擒。“推”則是房內人並未設防,上門的人敲門,內呼請進,即可自行推門而入,或甚至熟人恃熟不請而推門自入。
如此這般,那怎樣解釋公安使用“推”門而入的方式卻赫然見兩人“赤裸在床”﹖莫非“破”是不合法的﹖所以忌用了。但有一點可以相信,隻要使用“破”字法,再選擇夜半或淩晨時分,任意找到一家酒店再任意去任何樓層一間間房地“破門而入”保證也有很多機會可以“赫然見兩人赤裸在床”的情景,並從那些人中查到有正在“性交易”的。隻是不知公安這樣做是否算依法執法﹖
從之後被泄露給傳媒的兩人口供來看,公安事前並不知兩人身份,不知兩人之間的真實關係,亦不知兩人有否性交過,更不知女方有無收過嫖金,全憑兩人自己供認,其間並無律師參與。而且描述過程被要求巨細無遺,連遠比大陸傳媒開放的香港報刊在報道時也要注明以下刪去xxx字的露骨描述,不過在保留部份中還“赫然”見到有“事後我洗幹淨陰莖…”的內容,那被刪去部份之色情級別,可想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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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我們讚成公安局掃黃,但希望是真正的掃黃,而且是要依法執法。不希望在執法中再出現“孫誌剛事件”、不希望出現“處女賣淫事件”、不希望出現逢重大節日或重要人物來臨前才應付性地掃黃事件、不希望出現衝到市民家裏把觀看性愛片的夫婦抓起來的事件,不希望出現為了發獎金而濫抓“嫖客”罰款的事件、不希望出現執法治安機關成為賣淫場所後台的現象、更不希望出現帶有政治目的、針對性的掃黃事件。所以公安局嚴格地按照法律程序辦事、尊重證椐、尊重當事人的人權就顯得尤其重要。
這次香港民主黨成員何偉途被抓嫖,普遍被外界認為是有政治動機的行為,就是由於在事件中公安局一直未能予人一種公開、公正執法的形象,單憑囗供就欠說服力,君不見文革期間中共許多元老都寫出過認罪書,聲稱意誌剛強的鄧小平也未能脫俗、一再俯首認罪。既未犯錯,何以認罪﹖乃迫不得巳也。這些內容如能當真,他們還有什麽資格做國家領導人﹖現在再加上公安以往的許多“不良紀錄”,經常禍及無辜。所以,反而增加了對民主黨的同情分。若何某確有嫖妓,但反而因公安處理手法不當而引起國際上同情、關注的話,這種結果難道不發人深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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