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 今年2018 夏天
地點: 美國加州. 事發地點: 距離家大約一百邁之外的路上, 及露天停車場.
人物: 共三人. 我, 我前男友(白男. 分分合合約會5年, 未同居, 無孩), 他的最好朋友(白男, 一起長大一起同校念書, 住外州, 此時來看望他及去看車展)
事件:
在車裏, 男友將手機遞給我要我幫忙查詢地址, 我無意看到他手機裏的短信. 他將車停路肩, 鬆開安全帶後轉身仆來掐我脖子及手腕後奪回手機並趕我下車. 我有瞬間無法喘息但掙紮脫離, 及手腕被扭痛, 但未受傷隻受驚嚇, 也未下車, 因為覺得有他好友在, 他不至於將我怎樣. 這期間他好友保持坐姿並未回頭觀看或評論.
到達停車場後他好友立即下車走遠. 我走到後車廂坐下以便換鞋, 他吼叫讓我立刻離開車, 我還沒係好鞋帶他就將我背包仍到地上, 我也隨手將他的衣服仍出. 他過來拽我胳膊手腕推肩膀要將我趕出車. 我大喊 help, 他停手並走掉. 我害怕他會回來繼續傷害我因此報警.
警察來到, 問話後另派人去尋找他倆, 不久說他們將前男友銬走, (之後聽說他交 bait 一個多小時後釋放). 警察告知我他們將以家暴類別備案提交給檢查官.
我去了民事 civil 法院申請 domestic restraining order. 幾周之後被通知檢察官已立案, criminal case, domestic violence misdemeaner battery. 目前已進行了兩次 pre trial conference, 第三次定於幾周後.
我的疑問及請求幫助:
1. 最可能的結局? case dismissed? 最多 disturb the peace 不留案底, 還是會真的定為家暴輕罪要罰款上課?
2. 前男友(及其律師)是否可解釋為"self defense" , 因為目的隻是想取回手機, 完全 no intention of harming me? 他的好友一定是站在他一方說他沒有掐住我的脖子, 反正死無對症. 警察報告裏他的說法是, “grabbing her neck area as leverage to retrieve the phone” “didn't meant to grab her neck”
3. 前男友是否可以控告我 (civil case) -
a. illegal procession of personal property (his cell),
b. illegal trespassing (I remained in his car after was yelled to get out),
c. breach of privacy (I read his text messages without permission, even he gave his phone to me volunteerily)
4. 如我希望息事寧人互不追究, 不願意出庭作證, 是應該可以 subpoena 我出庭作證的對嗎?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