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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去安省的朋友小心了:最易被忽略的安省高速駕駛法規

(2010-01-16 19:24:58) 下一個
 

據星島訊,最近有華裔人士透過電郵,訴說他在高速公路行駛時,見到前方有警車停在路肩處亮起燈號,於是減速小心駛過,但仍遭警員截停抄牌,罰款490元兼扣3分的遭遇。本報經了解後,發現原來很多市民根本不知道有這條法例的存在,因而觸犯法例。

陳先生(假名)稱,某日下午2時許,他駕車沿427公路行駛時,看見前方路肩有兩輛警車亮起燈號,截停了一輛汽車,他於是提高警惕,將車速減慢駛過,豈料其中一輛警車立即將他截停,警員從乘客座位那邊接近他,詢問他知否甚麽原因被截停。陳先生坦白地表示不知道。

該名警員告訴陳先生,「根據安省法例,當接近亮著燈號在路旁停下的緊急車輛時,你必須轉到左線」。因為陳先生雖然減速並小心駛過警車停泊處,但卻並沒有轉線,因此警員隨即向陳先生發出一張罰款490元的告票,並扣3分。該警員又向陳先生解釋,因為有執法人員在高速公路執法時受傷,所以警方會較前嚴厲地執行這條條例。

提醒其他人士小心

陳先生稱,他根本不知道有這條法例的存在,因此希望透過電郵,提醒其他駕駛人士小心,以免像他一樣誤入「陷阱」。

原來根據安省高速公路條例第159.1章第2節規定,「車輛在有兩條或以上行車線的公路行駛,當駛近在同一方向停下並亮起燈號的緊急車輛時,在緊急車輛同一條行車線或隔鄰行車線的車輛,除須要小心減速駕駛外,在安全情況許可下,必須轉到另一行車線。」

這條法例最初訂立時規定,首次違反條例的駕駛人士會被罰款400元至2,000元不等,並扣3分;再犯者罰款提高至1,000元至4,000元及扣3分,或入獄6個月,若情況嚴重者,亦有可能同時被判罰款及入獄。凡入罪者,法庭亦可判司機停牌最長兩年。

另外,凡跟隨緊急車輛太近,或遇到緊急車輛不向右停下均可被判觸犯此例。

這條高速公路安條例是鑒於自1999年至2002年期間,有4名省警警員在高速公路執行職務時,遭到駛過的車輛撞死而促使安省政府立法的。

當時這條名為191議案(Bill 191)於2002年12月獲議會通過,於2003年4月3日正式生效。(z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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