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親倒車撞倒老人後,第一時間撥打120、110,積極賠償60萬元,老人自身因素才是死亡主因,為什麽還要判刑1年2個月?”
司機梁某兒子的這句質問,道出了無數交通肇事案當事人的困惑。
這起看似普通的案件,背後卻隱藏著法律與道德的激烈碰撞——當司法鑒定明確“自身因素是死亡主因,車禍損傷僅是次要因素”,司機全額賠償後,為何仍難逃牢獄之災?而廣東省高院決定再審,認定“量刑明顯不當”,又釋放了什麽信號?

圖片來自九派新聞
案件回顧:一次倒車引發的“罪與罰”
2023年2月,60歲的貨車司機梁某在工業園內倒車時,不慎撞倒95歲的黃姓老人。梁某立即撥打120、110,老人被送醫救治。
3個月後,老人在醫院去世。病曆顯示,家屬放棄氣管插管等有創操作,老人最終因呼吸心跳驟停死亡。
關鍵轉折點出現在司法鑒定:南方醫科大學司法鑒定中心明確認定,老人自身因素是死亡主要原因,交通事故損傷僅是次要因素。
然而,交警仍認定梁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償家屬60.2萬元;刑事部分,梁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有期徒刑1年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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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爭議:賠償責任≠刑事責任
此案的核心爭議在於:當民事賠償已經完成,而事故並非死亡主因時,是否還必須追究刑事責任?
1. 民事賠償的法理基礎
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償60.2萬元,是基於《民法典》的填補性原則——無論事故是主要還是次要原因,隻要對損害結果有貢獻,就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這符合“損傷參與度”理論,即原因力大小影響賠償比例。
2. 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
交通肇事罪的成立需要兩個關鍵要件:
- 違反交通運輸法規(梁某倒車未察明車後情況,符合)
- 致人重傷、死亡或重大財產損失(此處存在重大爭議)
關鍵問題:當司法鑒定明確“自身因素係主因”時,能否認定交通事故“致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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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剖析:為什麽廣東高院決定再審?
廣東省高院指出“量刑明顯不當”,背後有著深刻的法律邏輯:
1. 因果關係認定過於機械
原審法院似乎采用了“全有或全無”的因果關係認定方式:隻要交通事故是損害發生的原因之一,就滿足刑事立案標準。但這忽略了刑法上的
“相當因果關係”理論——隻有當行為通常會導致該結果時,才能認定因果關係成立。
2. 忽視了“損傷參與度”在刑事審判中的意義
在民事審判中,法院正確認定“不能因老人體質狀況減輕賠償責任”;但在刑事審判中,卻完全忽視了“損傷僅為次要原因”這一關鍵事實。民事賠償考慮的是“是否貢獻”,刑事定罪考量的是“是否主要導致”,這是本質區別。
3. 違背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刑法》第五條規定:“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在此案中:
- 梁某積極施救、主動報警
- 全額賠償60餘萬元
- 事故損傷僅為死亡次要原因
- 事發地點為工業園內道路,非公共道路
這些因素都應當在量刑時綜合考慮。當專業司法鑒定明確損傷僅為次要原因時,刑事審判是否應當充分尊重這一科學結論,而非過度依賴行政性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結語:司法的溫度在於具體案件中的正義實現
廣東省高院決定再審此案,讓我們看到了中國司法的進步與擔當。當法律不再機械適用,當每一個判決都經得起法律理性和社會常情的雙重檢驗,這才是真正的法治精神。
此案的最終結果尚未公布,但無論怎樣,它都已經為推動司法精細化做出了貢獻。作為法律人,我們期待看到更多這樣“於細微處見真章”的判決,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