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為騙拆遷補助與男友的姐姐假結婚”一事,原一、二審法院認定婚姻有效。11月24日,男子母親代理律師向澎湃新聞表示,他們將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該案既不屬於我國《民法典》中婚姻無效的情形,也不屬於受脅迫可申請撤銷婚姻關係的情形。對此,男子母親代理律師強調,《民法典》中的婚姻無效條款,並未排除《民法典》總則編對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的普遍規製,即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與違背公序良俗,均可導致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澎湃新聞注意到,原一、二審判決均未明確解釋前述問題。

徐田和薛衝係同性戀人,一起生活十多年。受訪者供圖
“這就多給50平方米,完事趕緊辦離婚手續”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大量微信聊天記錄顯示,北京48歲男子徐田(化名)與薛衝(化名)係同性伴侶,兩人一起生活十年左右。
徐田是國企高管,薛衝是醫生,徐田家屬知道倆人的關係。
2024年底,徐田母親所在村開始騰退安置。按照騰退政策,每戶每人可享受50平方米安置房指標,該指標價格和市場價相差近4萬元/平方米,這意味著約200萬元的利益。此外,每人還有二三十萬元的過渡(安家)費。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區民政局的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顯示,2024年12月12日,北京豐台人徐田與河南焦作人薛麗登記結婚。婚前,徐田48歲、大學本科、未婚。薛麗比徐田大三歲、高中畢業、喪偶。薛麗與第一任亡夫育有一子。
轉賬信息顯示,登記結婚當天上午8點,徐田向薛麗轉賬5萬元。1小時後,徐田乘高鐵從北京出發,中午12點抵達焦作。當天下午,徐田和薛麗辦理了結婚登記,當天下午5點乘車返京。聊天記錄明確顯示,辦理結婚登記過程中,徐田還和姐姐聊天感慨“這就多給50平方米,完事趕緊辦離婚手續”。
徐田家屬介紹,兩人結婚未辦酒席,未通知親友,事後也未在一起生活。
2025年初,官方騰退安置人員公示表顯示,薛麗的名字出現在安置名單裏——誰也沒想到,2025年2月5日上午10點36分,在北京市一路口,徐田騎自行車與一行駛的小汽車相撞,當場死亡。
徐田死後,其家屬向拆遷部門申請,將薛麗退出了安置名單。
因涉事故賠償、保險賠償、遺產處置等,徐田家屬和薛衝、薛麗姐弟發生矛盾。薛麗先以“法定繼承糾紛”為由,將徐田母親告上法庭。此後,徐家以婚姻關係無效為由,起訴了薛麗、第三人薛衝。
徐田死後,徐田家屬在與薛衝視頻通話時提到“假結婚是為了安置補貼”,薛衝未予否認。

騰退指揮部過道裏懸掛著警示“假結婚”法律風險的宣傳牌。受訪者供圖
一、二審均認定婚姻有效,原告方將申請再審
7月2日,前述“薛麗與徐田婚姻無效一案”在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庭審中,徐田母親的代理律師表示,徐田和薛麗的婚姻關係是為騙取安置利益,沒有真實的結婚意思表示,僅為名義夫妻,違背公序良俗,應屬無效。
庭審中,薛麗的代理律師表示,結婚的動機及目的都不影響婚姻效力。
10月30日,解放區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書顯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三)未到法定婚齡。”《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的三種無效婚姻以外的情形請求確認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法院表示,徐田母親未舉證證明薛麗與徐田存在法律規定的婚姻無效情形,
其以薛麗與徐田為獲取不當利益而結婚為由主張婚姻無效, 法院不予支持。
此後,徐田母親上訴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十七條雖規定當事人不得以第一千零五十一條列舉情形之外的理由主張婚姻無效, 但該條款並未排除《民法典》
總則編對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的普遍規製。本案中,二人通過結婚登記形式掩蓋獲取拆遷補償的真實目的,構成《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的通謀虛偽表示,該民事法律行為依法應屬無效。同時,雙方以虛假婚姻侵占集體拆遷資源的行為,損害了其他村民的合法利益,違背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符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原審判決將婚姻效力認定機械限定於婚姻家庭編的特別規定,忽視法律行為效力的一般規則,屬於法律適用錯誤,亦不符合我國當前司法實踐。
10月30日,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理由與一審法院一致。
11月24日,徐田母親代理律師向澎湃新聞表示,目前,他們正在組織材料,準備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要求確認薛麗與徐田婚姻無效。
專家:應確保個案的公平
在涉事騰退項目指揮部走廊裏,掛著多塊“違背公序良俗 麵臨法律風險”的宣傳牌。
一篇發表於2020年7月的官方文章顯示,在點評一起通過“假結婚”騙取拆遷補償款的刑事案件時,福建省廈門市集美區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全國審判業務專家黃湧表示,當事人采用“假結婚”的方式取得村民資格進而騙取征地補償款,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背善良風俗,婚姻關係因此無效。其個人理解,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與違背公序良俗均可導致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後者側重從行為的性質上做否定性評價,比較而言,對典型的借婚姻侵占國家財產的行為,由公權力部門依法從“違背公序良俗”這一行為性質上作出否定性評價,在社會效果上可能會更好一些,當然,不排除前者也可達到認定無效這種效果。
針對薛麗與徐田婚姻關係一案,北京市中聞(上海)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律師葉盈盈向澎湃新聞表示,從程序方麵講,法院把薛衝作為第三人加入到“婚姻無效”案由的審理程序中,實際上就是一種突破,代表法院是想通過第三人查明徐田和薛麗婚姻關係的真實情況,同時也反映薛衝與徐田、薛麗婚姻是否有效的客觀事實是有緊密關聯性的。
葉盈盈表示,我國司法審判對於婚姻無效和可撤銷的婚姻都是非常嚴謹的態度。就婚姻有效性的問題來看,根據既往判例以及法律適用經驗,要嚴格滿足《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的三個明確情形的條件之一,才能夠判定婚姻確屬無效。不過,葉盈盈強調,《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如果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虛假婚姻以實現犯罪目的,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則可以考慮援引《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條的規定,確認相關民事行為無效。”她表示。
葉盈盈表示,“徐田和薛麗婚姻案”目前暫未涉及刑事程序問題,不過,仍應確保個案的公平。民事糾紛領域中,無論婚姻有效還是無效,最終平衡的都是人與人之間的利益關係。如果該案有關聯訴訟,如遺產分割等,可在查實二人婚姻關係的基礎上,通過合理的財產分配方案,實現當事人之間的實質公平。
葉盈盈指出,目前在婚姻法領域內,涉及“虛假婚姻”民事行為無效性的認定,主要依賴《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的三種情形,其次還有《民法典》總則編中第一百四十六條(通謀虛構表示)、第一百五十三條(違背公序良俗)和第一百五十四條(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總則編中這三條規定,在實際法律適用中,缺乏清晰、統一的尺度。此外,這些規定與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的適用優先級問題,也是本案的困境。
“建議進一步出台司法解釋或者指導性案例,明確認定標準,並且在民事案件審理中加強與刑事程序的銜接問題。”葉盈盈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