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興山一七旬農民,為“觀賞”竟種植四千餘株罌粟,法院判決其構成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期三年執行,並處罰金五千元。
湖北興山縣法院近期公布的該案一審判決書顯示,被告人王某興,生於1955年8月,係興山縣農民。2025年3月23日,王某興因涉嫌犯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被興山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公訴機關指控,2024年初,被告人王某興從韓某鳳(另案處理)處獲得一枚罌粟果實。同年8月,王某興在明知種植罌粟涉嫌違法犯罪的情況下,將罌粟種子播種在其住房南側菜園旁一地塊內。2025年3月17日,興山縣公安局民警將王某興種植的罌粟苗查獲並鏟除。
經清點,王某興種植的疑似毒品原植物罌粟共計4058株。經檢測,上述疑似毒品原植物罌粟樣本對嗎啡呈陽性反應。經認定,上述4058株疑似毒品原植物罌粟均為毛茛目、罌粟科、罌粟屬、罌粟種,為含毒植物。
興山縣法院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同時法院查明,2025年3月12日,公安機關接到信息員報告稱韓某鳳家中種植有罌粟。同月17日,被告人王某興在接受公安機關訊問時供述韓某鳳向其提供罌粟種子,且韓某鳳種植有罌粟。次日公安機關查獲韓某鳳種植罌粟並刑事立案,次月公安機關對韓某鳳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種子刑事立案。
興山縣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興非法種植罌粟三千株以上,其行為構成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王某興向公安機關提供他人犯罪的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具有立功表現,可以減輕處罰;王某興到案後配合公安機關鏟除毒品原植物,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認罰,可以從輕處罰;王某興種植罌粟不是以提煉毒品或者非法買賣為目的,可以酌情從寬處理;本案係老年人犯罪,可以對王某興酌定從輕處罰。對王某興適用非監禁刑罰對其居住的社區不具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以宣告緩刑。
6月30日,興山縣法院判決被告人王某興犯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五千元。
公開報道顯示,老人因種植罌粟而獲刑的事件時有發生,這些老人大多是對種植罌粟的違法性認識不足,種植罌粟苗的目的均不是製作毒品,而是聽信“偏方傳言”涮火鍋吃或是為了治病用。
首都師範大學副教授、植物學博士顧壘接受媒體采訪時介紹,“罌粟果實直徑大概三四厘米,但種子非常小,一顆果實裏有好幾千顆種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