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第一個被允許破產的個人,還完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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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0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深圳破產法庭庭長曹啟選將一份民事裁定書遞到了梁文錦手中。

“今天向你送達民事裁定,依照《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下稱《條例》)的規定作出裁定,免除你對債權人在重整計劃載明的債務範圍內未清償債務的清償責任。”曹啟選說。

這是中國境內首宗個人破產案件,也是首宗執行完畢的個人破產重整案件。曹啟選回憶說,2021年4月他在法庭上首次對梁文錦進行麵談輔導時,梁文錦“低著頭,臉色蠟黃,沒有笑容”,這次他“胖了一些,人也非常精神”。

今年37歲的梁文錦是一名工程師,2020年創業失敗後,背負上76萬元債務,並被多次催債。2021年3月1日,被稱為保護“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的《條例》施行,9天後,他向深圳中院申請,想通過“個人破產”的方式緩解經濟壓力。

根據梁文錦與債權人達成的個人破產重整計劃,他隻需歸還借款本金,在3年內分期還清,債權人可為其免除其餘的利息和滯納金。最終,他比約定時間提前15個月完成了計劃。

中國政法大學破產法與企業重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曾參與《企業破產法》《國有資產法》等立法起草工作,他告訴《中國新聞周刊》,在我國傳統文化中,對破產尤其是對個人破產的認知還存在誤區,很多人“談破色變”,甚至對個人破產汙名化,“從這起全國境內首宗個人破產重整案件在深圳順利執行完畢看,在我國推行個破製度是切實可行的”。

從被催債到“個破案第一人”

從創業到債務纏身,隻有一年半。2018年6月,已在深圳打拚10年的梁文錦不想過一輩子打工人的生活,計劃創業。他學工業設計,此前一直從事消費電子類產品的設計工作,還擁有兩項設計相關的專利。

2019年3月,他和前同事成立了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希望開發出具有創新專利的藍牙耳機產品。五個月後,他帶著產品去香港參展,但客戶寥寥無幾。他一邊完善產品,一邊在2020年增加了對額溫槍的開發,但市場反應仍不理想。

梁文錦是典型的技術思維,他以為把產品設計好就行了,對後續的銷售和推廣等工作沒有太費心思。再加上疫情的影響,公司逐漸舉步維艱。2020年9月,成立僅一年半的公司倒閉,梁文錦背上了債務,並逐漸滾雪球般增加。

梁文錦告訴《中國新聞周刊》,為解決公司運營資金問題,他向金融機構貸過款,先後辦理了八張信用卡,也向親朋好友借過錢。公司倒閉後,親友體諒他,但金融機構的壓力立刻來了。一些自稱代表某金融機構的人給他打電話催債,“幾乎每隔一兩天,我就會收到一個賬單,壓力特別大”。

2020年10月,梁文錦找到一份新工作,仍然是消費電子行業,他擔任公司的產品結構設計工程師。

工作以後,催債電話依然源源不斷,有時一天有七八個。他不敢在辦公室接聽,但又怕不接的話,這些人會找到單位,被領導知道,導致丟工作。

2個月後,他迎來一個機會。2021年3月1日起,《條例》施行。其中規定,在深圳經濟特區居住,且參加深圳社會保險連續滿三年的自然人,因生產經營、生活消費導致喪失清償債務能力或者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可以依照本條例進行破產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9天後,梁文錦向深圳中院申請,嚐試通過“個人破產”的方式緩解危機。因為個人破產還是新生事物,梁文錦分不清《條例》中提到的破產清算、重整、和解的區別,他申請的是破產清算。

破產法庭的法官了解到,梁文錦創業失敗後很快找到了工作,說明他有就業能力。每月工資2萬元上下,收入也比較穩定。同時,他也有較強的償債意願。因此,法官告訴他,相比破產清算,他其實更適合走破產重整程序。

李曙光告訴《中國新聞周刊》,選擇破產清算,意味著被法院裁定後,其全部債務可能被“一筆勾銷”,這往往是債務人走投無路、未來很長一段時間都看不到轉機才被迫走的一步棋。破產清算對個人信用影響很大,許多機構、個人可能都不再願意與其合作。

而破產重整的債務人,雖然也有沉重的負債壓力,但能在較短時間內看到轉機,債務人可以在法院批準其重整方案後,在一定期限內按方案每月按期歸還部分債務。李曙光說,本案中,梁文錦如果在有穩定收入的前提下,仍然選擇破產清算,別人恐怕會懷疑他在逃債。

2021年4月27日,梁文錦向法院提交了《變更個人破產類型申請書》,將申請個人破產清算變更為申請重整。法院審理查明,截至破產申請提出當日,他的債務總額約76萬元,自身僅有36120元存款、4719.9元住房公積金,無房產、車輛等大宗財產,每月有固定收入。

5月11日,深圳中院裁定受理梁文錦個人破產重整一案,並指定廣東經天律師事務所擔任梁文錦破產管理人。管理人,即破產案件中,在法院的指導和監督之下負責辦理清理債務人債權債務,接管、調查、處置、分配債務人財產,監督重整計劃執行等破產事務的中介機構。

經天律所是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破產案件管理人名冊中的機構管理人之一,該所合夥人、律師杜豔芝是該案的管理人負責人。杜豔芝告訴《中國新聞周刊》,個人破產不比企業破產難度小。企業作為經濟實體,經過工商登記注冊,有嚴格的財務製度、審計程序,基本情況看得見摸得著。自然人財務狀況就沒有那麽透明了,個人財產申報的“誤差”不容易被發現。而且個人破產除了涉及商法關係,還有很多民法關係需要處理,比如分家析產、離婚結婚、遺產繼承等,增加了財產調查處理難度。

2021年5月,接手該案後,她和同事去梁文錦家走訪、核查相關財務狀況。當時梁家“很壓抑”,“那天,我們去他家,梁文錦的母親和妻子自始至終沒說一句話,愁容滿麵。梁文錦情緒也很低落。他正在讀小學的子女都很懂事,主動下樓來接我們”。

該案主辦律師劉勝軍是《廣東省破產案件管理人名冊》中深圳地區個人管理人之一,全程參與辦理該案。他向《中國新聞周刊》回憶,當時,梁文錦一家五口租住在龍華區35平方米的房子裏。他每天早出晚歸,坐公交車通勤,全程一小時。

管理人多次上門,核實梁文錦夫妻二人銀行流水、房屋租賃合同、兩個孩子的學雜費單據等。全麵調查後,他們發現調查結果跟梁文錦申請個人破產時的描述是相吻合的。

按照《條例》,個破案件被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停止計息,但也要對債務人做出《限製消費行為決定書》。

根據規定,除確因生活和工作需要並經法院同意外,梁文錦不得有下列消費行為,包括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商務艙或者頭等艙、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高鐵以及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在夜總會、高爾夫球場以及三星級以上賓館、酒店等場所消費;供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等。

梁文錦的情況都明晰了,管理人將重點工作轉到了債權人身上。

管理人律師到梁文錦(左二)家中走訪,核查了解情況。圖/受訪者提供

說服債權人

在個破重整案件中,管理人協助債務人製作償債方案,即重整計劃草案,需提交債權人會議表決。

2021年6月22日,深圳中院組織召開梁文錦個破案的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在會上,管理人對梁文錦的重整計劃草案進行了解讀,並對其償債方案和償債能力進行了分析。假如梁文錦選擇破產清算程序,債權人的受償率約為31%,如果選擇破產重整程序,債權人的受償率約89%。顯然重整程序更為有利於債權人,亦是債務人誠信的直接體現。

另外,根據《條例》規定,他可以要求在五年內清償債務,但梁文錦一心想還清欠款、盡快解脫,他提出要在三年內還清所有的借款本金。

曹啟選告訴《中國新聞周刊》,在《條例》施行的第一個月,深圳中院收到了263宗個破案件的申請,大多數申請人提交的材料不齊、申報的信息也有很多遺漏,他們經過認真篩查,選擇了申報信息、提交材料比較全麵,且因創業導致負債的12名申請人進行了麵談輔導。“12名申請人都是我進行麵談輔導的,梁文錦是其中一名申請人。經過麵談,法院受理了5件破產申請。在這5件案件中,僅有梁文錦案進展順利。他和他的家屬積極配合法院和管理人的調查工作,特別是他提出的三年內還清本金的重整方案誠意十足。”

按照重整計劃,梁文錦將在三年內償還借款本金(大約67.5萬元),所有利息(大約8.5萬元)被免去。如果不能按重整計劃執行,債權人依法有權向其追索未歸還的所有借款本息,其提出破產申請後的利息也還要繼續計算。

根據《條例》規定,個人破產重整計劃草案要經過債權人會議的表決,出席會議的債權人過半數同意重整計劃草案,並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該組債權總額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為通過重整計劃草案。債權人會議通過的重整計劃草案,還要報法院審查批準,才能生效。

劉勝軍說,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時已經審查確認10家債權人的債權,9家債權人到場參會,其中有8家債權人對重整計劃草案投票讚成,代表的債權額超過90%。“因為重整計劃草案獲得一次性表決通過,所以該案隻召開了一次債權人會議。”

他告訴《中國新聞周刊》,會後,那家未投讚成票的債權人也主動表示讚成。事實上,也可以理解成全票通過重整計劃草案。後來,又有共5家債權人向管理人補充申報債權。據了解,該案中的15家債權人均為金融機構。

劉勝軍說,深圳的個破條例在我國境內尚屬首次,而該案作為境內首宗個人破產案件,債權人尚需一個理解消化過程。一開始有的債權人對免除利息的債務有所猶豫,但通過對債務人償債能力的分析,多次溝通交流後,債權人亦都能逐步理解,重整計劃草案所列的償債方案對債權人是最為有利的選擇。

杜豔芝說,在該案的債權人中,除了深圳當地的銀行,還涉及四川、山東、重慶等外省銀行。她聯係某省一家銀行時,該行一位負責人表示,該行所在的城市沒有個人破產條例,不受深圳的《條例》拘束,“他們不理解,我就多次打電話過去溝通交流,慢慢地他們的態度也發生了轉變,後來他們覺得這個方案可以更好地維護債權人權益後,就開始配合了”。

不過,李曙光表示,在個破案件中,如果管理人把證實債務人符合個破條件的所有信息都出示了,債權人還是不同意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序,也會反過來影響債權人的信用。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可以強製裁定。

2021年7月16日,深圳中院發布公告,裁定批準梁文錦的個人破產重整計劃。根據該重整計劃,未來三年,梁文錦夫妻除了保留基本生活費之外,其他收入均用於償還債務。

梁文錦一家五口人,母親、妻子和兩個小孩,每月需支出1900元房租水電費、2500元家庭生活費、700元孩子生活費、1300元本人生活費等。另外,梁文錦身體不好,還需要支出大額醫療費。

根據《條例》規定,如果梁文錦不執行重整計劃,債權人還有權向法院申請對其進行破產清算。曹啟選說,“個破製度目的就是救助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不會允許債務人故意不執行法院已批準的重整計劃而讓他惡意拖延還債的情況發生。出現不執行或不能執行重整計劃的情況,重整計劃無法執行的,法院會裁定終止執行。”

不過,《條例》也考慮了債務人可能出現因客觀原因不能如期還錢的特殊情況。假如梁文錦因公司晚發三個月工資沒法及時還債,法院也會允許他推遲三個月還債,但要補償債權人的相應損失。

梁文錦的重整方案通過後,他的消費限製也被取消了。曹啟選介紹,“《條例》規定,法院依法批準重整計劃後,應解除對他的消費行為限製,這是為了便於債務人工作,順利執行重整計劃,盡快實現經濟再生。”

廣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委托代理人畢揚參加過梁文錦案的債權人會議。畢揚告訴《中國新聞周刊》,通過法院對梁文錦的破產條件進行調查,廣發銀行也認為梁文錦屬於“誠實且不幸的”債務人。基於此,銀行願意給予其一次(經濟重生)的機會。

她還表示,在涉及信用卡逾期的案件中,銀行即使按照法院的訴訟程序去起訴執行,最終能清償的概率也很小。從信用卡不良訴訟案件來看,很多信用卡持卡人逾期後會處於失聯狀態,這讓銀行更被動。因此,破產重整方案對債權人與債務人來說是雙贏的。

梁文錦(右三)給深圳中院送來錦旗。圖/受訪者提供

提前15個月脫離泥淖

從2021年7月該案進入重整計劃執行階段,梁文錦過上了按時還款的日子。每個月,他都要將收入、支出、償債情況等在“i深圳”App上填報,深圳市破產事務管理署予以指導和監督,管理人每月進行核實。

梁文錦說,進入還款計劃後,他的心理壓力一下子小了很多,催債電話不再輪番轟炸,他的日子終於又有了奔頭。

因單位工資有了大幅度的提高,2023年4月14日,他清償了所有的債權本金,比原計劃提前了足足15個月。當時,他的賬戶隻剩下不到500塊錢,但因為沒有債務壓力了,他反而生出了一種無法言說的感覺。

6月20日,深圳中院依法裁定免除他剩餘未清償的利息和滯納金。至此,“全國境內首宗個人破產案件”畫上了句號。從各個角度看,該案形成了多贏的局麵。

按照個破條例,法院受理債務人的破產申請後債權即停止計息。此前,梁文錦因負債產生的利息和滯納金已有約8.5萬元,重整計劃執行完畢後,法院裁定免除了這部分欠款的清償責任。劉勝軍給他算了一筆賬,如果不停止計息,如今梁文錦將再產生超過30萬元的利息和滯納金。如果沒有個破製度,他的債務越來越重,不但個人難以翻身,而且還會拖垮整個家庭。

梁文錦也感慨,如果沒有《條例》,他恐怕會很難脫離債務泥淖。“以後如果有機會,我還會創業。畢竟現在有了這些遭遇後,已變得更加成熟,也積累了更多的工作經驗。即便再次失敗也不會讓家庭陷入困境。”

而從債權人的角度看,深圳破產法庭法官張睿告訴《中國新聞周刊》,梁文錦的案子也給了債權人信心,畢竟他們在這麽短的時間之內,取得這麽高的債權回收率。今後對於個人破產重整類案件,債權人應該會給予更大的支持。

曹啟選說,在重整案件中,債務人如果願意償還借款全部本金,重整計劃草案就能較快得到債權人會議的表決通過。目前深圳中院已裁定批準的重整計劃,債務人的重整計劃草案都是清償100%的借款本金,分期償還債務。

2023年6月,深圳破產法庭公布《關於審理個人破產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其中提到,在個人破產重整案中,債務人已按照重整計劃清償債務且法院準許免除其未清償債務的,經債務人申請,法院可以向征信管理部門出具誠信履約證明,推動債務人信用修複。

這意味著梁文錦的個人信用可以被修複。不過,曹啟選說,深圳試點期間,征信管理部門對個人破產信用修複的規定尚屬空白。在重整計劃執行完畢並且裁定免責後,法院仍需要推動這項工作,“需要征信管理部門和債權人等方麵的支持”。

另外,從梁文錦以及法院收到的更多申請來看,破產風險監測和前端債務紓困工作仍然缺位。梁文錦先後辦理了八張信用卡,“借新還舊”加大債務窟窿。事實上,他在達到法定破產條件前,已陷入經濟困境一段時間。法院隻能在其申請破產後提供救濟措施,難以事前主動去施加影響。

曹啟選介紹,很多國家建立了通過破產行政職能機構主導的破產風險監測機製,並提前開展債務紓緩工作。如法國設立了獨立的過渡負債委員會,該機構負責甄別困境中的債務人,記錄他們的債務清償申請,開展破產程序前的庭外債務磋商機製,促進債權人、債務人等多方共贏局麵。

目前,深圳破產事務管理署還處於試點摸索階段,尚未開展破產風險監測和前端債務紓困工作。“這項工作在全國層麵推開個人破產製度時,就更有意義。建議相關部門充分調研,積極推動改革探索。”曹啟選說。

不過,該案的執行完畢仍然有著極大的意義。劉勝軍說,個人破產立法傳導的是自然人的誠信理念,一個“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陷入困境後,需要一個製度讓他們得到喘息的機會。個破製度就為他們開辟了這樣一條路,並設置了欄杆,債務人須小心謹慎不去翻越欄杆,積極地走完這段路,最終完成蛻變重生。

劉勝軍說,每個自然人都是社會的細胞,如果他們因某些遭遇導致負債,社會需要給他們一個解決路徑,否則會讓這部分人長期處於惡性循環中,反而加大社會治理成本。

他認為,當這些“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回歸正常生活後,社會個體得到了拯救和激活,長期來看大大降低了整個社會的治理成本。這是政府、司法、債權人等對他們創業失敗持寬容態度的體現,某種程度上說改善了營商環境,在製度上給他們提供了“售後服務”的保障。

曹啟選也表示,深圳民營經濟發達,小微企業和個體戶眾多,創業有成功也有失敗。梁文錦的案例,可以讓社會各界充分理解這個製度。法院裁定免除債務人的部分負債不是無條件的,要根據債務人的“誠實”表現,以及是否已通過努力清償債務獲得債權人的諒解。

“希望這個製度能夠不斷完善,讓有需要的債務人可以通過這個製度及時處理債務問題,從困境中解脫出來,讓製度發揮其最大的價值。”曹啟選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