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男子破壞軍婚獲刑,最高檢披露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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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我國加快軍事法規製度體係進程。國防法、武裝警察法、退役軍人保障法、軍人地位和權益保障法、軍事設施保護法等法律相繼出台,為軍人地位和權益保障、國防和軍隊建設提供法治規範。我國刑法將嚴重危害國防利益、侵犯軍人軍屬合法權益的行為規定為犯罪。2022年1月至2023年6月,全國檢察機關共起訴涉軍刑事案件351件498人。

2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9起依法懲治危害國防利益、侵犯軍人軍屬合法權益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包括2起破壞軍婚犯罪。

錢某破壞軍婚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錢某,男,務工人員。

2013年,被告人錢某在已婚狀態下與陳某發展為戀人關係,後兩人因錢某無法離婚而分手。2014年9月,陳某與現役軍人張某登記結婚。2015年至2018年,錢某明知陳某丈夫張某係現役軍人,仍在陳某租房處及錢某辦公室多次與陳某發生性關係,致陳某分別於2016年6月、2018年12月生育二子。其間,錢某與陳某家人聯係密切,代為處理家庭事務。陳某亦參與錢某婚慶車隊經營,並以個人名義幫助錢某貸款購車。2022年3月,現役軍人張某懷疑二子非其親生,遂報案,並於同年6月2日與陳某離婚。經鑒定,錢某、陳某是陳某所生育二子的生物學父、母親。

2022年8月8日,檢察機關以破壞軍婚罪對錢某提起公訴,同年11月18日,法院以錢某犯破壞軍婚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錢某未上訴。

【檢察履職情況】

(一)提前介入

依托偵查監督與協作配合工作機製,檢察機關發現被害人報警的情況,及時了解情況後主動提前介入,參與案件研討,引導公安機關全麵收集、固定證據。針對錢某提出與陳某僅是通奸並未同居的辯解,圍繞錢某能否認定“與現役軍人配偶同居”這一關鍵問題,檢察機關重點引導公安機關調取錢某與陳某在何處發生性關係、發生性關係的頻率、二人生活和經濟等方麵關聯關係的證據。通過引導偵查機關全麵走訪詢問二人家人、朋友、鄰居、同事等人員,調取二人微信聊天記錄、轉賬記錄,查明三點關鍵事實:一是陳某親人發生事故、兒子住院均由錢某出麵處理,錢某與陳某家人關係密切走動頻繁;二是陳某經常去錢某辦公室送飯、帶錢某參加家庭聚餐,而錢某則時常與陳某外出購物;三是陳某參與錢某車隊經營,並為錢某購車提供經濟幫助。檢察機關認為,通過梳理在案證據,能夠證實二人長達三年內在生活上關係密切、經濟上相互幫助,屬於長期、持續、穩定的同居行為,且期間二人生育二子,導致軍人婚姻關係破裂,屬於“明知是現役軍人配偶而與之同居”,並督促偵查機關盡快立案。

(二)審查起訴

2022年6月1日,公安機關以錢某涉嫌破壞軍婚罪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錢某雖然承認與陳某通奸,但是辯解稱自己不應負主要責任,陳某與丈夫張某的矛盾才是離婚導火索。為高質效辦理案件,檢察機關一方麵對錢某加強釋法說理,進行認罪教育轉化;另一方麵通過電話訪問,及時跟進了解被害人張某歸隊後的心理狀況,聽取其本人及所在部隊意見。針對被害人張某流露出的負麵情緒,檢察機關主動聯係其所在部隊聯絡人,積極開展心理安撫。經過教育,錢某表示自願認罪認罰。結合本案的具體情節、社會危害性以及社會影響,檢察機關於2022年8月8日以破壞軍婚罪對錢某提起公訴並提出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的量刑建議。法院判決采納檢察機關指控意見和量刑建議,以錢某犯破壞軍婚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三)社會治理

判決生效後,檢察機關積極參與社會治理,推動解決軍人軍屬操心事和煩心事。一是結合案件成因及影響,針對軍人軍屬提供“法治套餐”,促進提高法治意識。二是主動聯係民政局、武裝部等單位,建議就及時聽取軍屬意見、維護軍屬合法權益盡快建章立製。三是結合新修訂實施的《軍人軍屬法律援助工作實施辦法》,在軍屬比較集中的小區、單位進行普法宣傳,詳細解讀《實施辦法》援助人群、適用條件、援助內容、申請事項等,主動擔當作為。本案辦理效果得到被害人及所在部隊充分認可,部隊向檢察機關贈送了“維護軍人權益暖兵心士氣,彰顯公平正義助藍天空防”的錦旗。

【典型意義】

一是準確適用法律,依法懲治破壞軍婚案件。軍婚的特殊性決定了法律對軍婚應給予特殊保護。針對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對“與現役軍人配偶同居”理解認識不統一的問題,檢察機關應當結合案件具體情況,準確認定是否“同居”。一是看是否較長時間段內存在不正當性關係,且生活、經濟聯係密切,從而符合同居實質要素;二是看是否造成婚姻破裂、墮胎、生育子女等嚴重後果,從而對軍人婚姻產生實質性破壞。除此之外,還要精準認定行為危害性,從嚴懲處破壞軍人婚姻穩定、傷害軍人情感的行為,並做好“事理、情理、法理”三位一體的釋法說理工作,讓人民群眾在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二是辦理破壞軍婚案件,應當積極作為,彰顯擁軍護軍的檢察擔當。現役軍人為了保家衛國,遠離家庭,艱苦奮鬥。軍人職業的特殊性、使命的特殊性,決定其婚姻家庭關係不同於普通家庭。檢察機關在辦理破壞軍婚案件過程中,應當主動靠前引導取證,夯實證據基礎;深入實地走訪調查,主動了解被害軍人實際困難,以心理疏導、定期回訪等多元化幫扶措施解憂紓困;加強與部隊溝通協作,共同做好被害軍人思想工作,幫助軍人安心服役。

韓某破壞軍婚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韓某,男,個體人員。

被害人趙某於2005年入伍,2022年4月退役。2015年1月,被害人趙某與施某結婚。2020年8月,被告人韓某在已婚狀態下與施某交往,二人多次在賓館開房並發生性關係。2021年5月,被害人趙某得知上述情況,約見被告人韓某並發生肢體衝突。後趙某所屬部隊指派人員兩次告知韓某破壞軍婚後果,但韓某未聽勸阻。同年9月23日施某離家出走。次日,韓某與施某在某市租房同居,二人商定拖延至趙某退役再提離婚,進而逃避法律責任。2022年4月至7月,在趙某轉業待安置期間,韓某與妻子離婚,並與施某繼續保持同居關係,致使施某在2022年11月墮胎一次。

2023年4月7日,檢察機關以破壞軍婚罪對韓某提起公訴。同年6月7日,法院以韓某犯破壞軍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韓某不服,提出上訴。同年7月3日,二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檢察履職情況】

(一)提前介入

2021年9月21日趙某報警後,本案因證據問題一直處於在辦狀態。2022年1月19日,公安機關通過偵查監督與協作配合辦公室將本案反饋至派駐檢察官,並同步發出提前介入偵查邀請函。同日,檢察機關提前介入案件,聽取公安機關案情通報,並以固定韓某與施某共同生活痕跡為主要偵查方向,製發了引導偵查取證提綱,重點調取韓某與施某入住酒店信息、租房信息、聊天記錄及轉賬等關鍵證據。公安機關據此固定涉案通話記錄200餘條、位置信息1014條、視聽軟件信息1511條、微信信息8730條、交易記錄1554條,為指控犯罪打下堅實基礎。

(二)審查起訴

因本案影響較大,辦案單位向上級檢察院匯報。兩級檢察機關一致認為,韓某與施某雖不對外宣稱為夫妻,但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生活,在經濟上、生活上有著密切聯係,韓某行為應當認定為破壞軍婚罪中的“同居”。韓某在明知施某係現役軍人配偶的情況下,仍與施某多次發生性關係並長時間同居,已經構成犯罪,且韓某罔顧法律威嚴、不聽勸阻,犯罪情節惡劣。檢察機關依法聽取了被害人趙某和部隊法律顧問意見,以破壞軍婚罪對韓某提起公訴。

(三)軍地協作

為進一步了解本案對趙某服役產生的實際影響,經趙某所屬部隊同意,檢察官主動到連隊走訪,了解到趙某將於2022年4月退役。為確保趙某從部隊向地方平穩過渡,檢察機關與部隊共同對趙某進行思想疏導,為趙某全麵分析後續可能發生的涉訴問題。在趙某退役後,檢察機關與趙某所屬部隊官兵座談,為趙某所屬部隊官兵進行法律宣講,並通過與公安機關、退役軍人事務管理部門座談,完善涉軍刑事案件快速反應機製,保障軍人軍屬合法權益。

【典型意義】

一是高度認識懲治破壞軍婚犯罪的政治責任與法律責任,維護軍人合法權益。現役軍人是保家衛國的主要軍事力量,他們枕戈待旦,時刻為國泰民安負重前行。軍婚遭到破壞,會極大動搖現役軍人服役狀態,嚴重影響部隊戰鬥力和安全穩定。以司法手段穩“小家”為“大家”,是檢察機關貫徹落實習近平法治思想、習近平強軍思想的重要舉措,也是檢察機關應當履行的法定職責。辦理該類案件,檢察機關應當主動擔當作為,開展心理紓解和法律宣講工作,幫助涉案軍人擺脫案件影響,營造擁軍優屬、尊崇軍人的良好氛圍。

二是充分發揮偵查監督與協作配合機製功能作用,凝聚共識、同向發力。本案中,檢察機關提前介入偵查,確定案件偵查方向和偵查重點,為公安機關偵辦案件提供了有力支持。兩機關分工負責、互相配合,為解決案件久拖不決、全麵固定犯罪證據提供了製度保障,共同做優刑事“大控方”,共同推進偵查監督與協作配合機製走深走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