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語·學而》:
子夏曰:“賢賢易色;事父母,能竭其力;事君,能致其身;與朋友交,言而有信。雖曰未學,吾必謂之學矣。”
這“賢賢易色”四字有些令人費解。對“賢賢”兩字,大家意見相同:敬重賢人。對“易色”的解說則有些差異。
三國何晏《論語集解》,把“賢賢易色”理解為“言以好色之心好賢則善”。比較籠統,對“易”字模糊過去;且沒有根據地加上“好…之心”三個字。
北宋邢昺《論語注疏》:
“賢賢易色”者,上“賢”,謂好尚之也。下“賢”,謂有德之人。易,改也。色,女人也。女有姿色,男子悅之,故經傳之文通謂女人為色。人多好色不好賢者,能改易好色之心以好賢,則善矣,故曰“賢賢易色”也。
這裏把“易”字理解為“改變”,這有相當的根據;同時把“色”理解為“女人”,也有一定道理。不過這樣一來,“易色”就該被理解為“改變女人”,於理不通。為了“通理”,隻好還是沒有根據地加上“好…之心”三個字。
朱熹《四書章句集注》中,對“易色”的解說是“易其好色之心”,照搬《論語注疏》。
《朱子語類》中提到有人認為“易色”應解說成“改變了臉色” - 對賢人肅然起敬,改變了臉上的表情。這樣就不用沒有根據地加上“好…之心”三個字了。 但朱熹認為這樣的解說讓“賢賢易色”四個字的份量輕了很多,跟後續的“事父母”、“事君”,不般配。在這一點上,朱熹有道理。
今人楊伯峻《論語譯注》認為“易”字不應解釋成“改變”,而應解釋成“輕視”。這見解極有根據和道理。《莊子·應帝王》: 是於聖人也,胥易技兿。崔譔注:“易,相輕易也。” 其他“易”字應解釋成“輕視”的例子還很多。這樣解釋,“易色”就是“輕色”(跟“漢皇重色”相反),所以“賢賢易色”就是“重賢輕色”,即“敬重有德才的人,輕視相貌俊美的人”。這樣就不必牽強地加上“好…之心”三個字了。
不過楊伯峻又進一步認為這裏“敬重有德才的人,輕視相貌俊美的人”,不是泛論,而是專指“擇妻”。楊伯峻認為,古人極端重視夫妻關係,夫婦乃五倫之一,這樣說,才與下文的“事父母”、“事君”相稱。
我認為把“賢賢易色”局限於“夫妻關係”,過份了。甚至把“色”局限於“女色”也還是過份了。“輕賢”(輕視有德才的人)固然可能出於“重女色”,但也可能出於“重男色”。
《韓非子·說難》:
昔者彌子瑕有寵於衛君。衛國之法,竊駕君車者罪刖。彌子瑕母病,人間往夜告彌子,彌子矯駕君車以出,君聞而賢之曰:“孝哉,為母之故,忘其犯刖罪。”異日,與君遊於果園,食桃而甘,不盡,以其半啖君,君曰:“愛我哉,忘其口味以啖寡人。”及彌子色衰愛弛,得罪於君,君曰:‘是固嚐矯駕吾車,又嚐啖我以餘桃。”
彌子瑕以色獲寵,但他是個男人而非女人。《論語注疏》以及後來的附和者,都把“色”局限於“女人”,如果被女權主義者責罵,就是自找的。
子夏說“賢賢易色”時,心裏想到的恐怕更多是衛靈君那樣的人君,所以才把這句置於“事父母”、“事君”之前。
儒家畢竟還是講“中庸”的,所以子夏隻說希望人“易色”,沒有像佛家那麽極端,要“戒色”。我們讀儒家文化中的詩文,如杜甫的”雲雨荒台豈夢思“,李商隱的“辜負香衾事早朝”,杜牧的“豆冠稍頭二月初”之類,無不見“色”。有分寸、有節製,不因“色”而誤大事國事,就是真君子了。
《荒涼山莊》的問題已回複了。我其實也隻有點很模糊的印像,所以翻開書核實了一遍,竟然沒記錯。(其實我認為這些部份、情節很沒意思,真像為了稿費勉強充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