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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書2:12--16 神按外邦人是否憑良心行善而審判

(2025-03-18 22:35:35) 下一個

12 凡沒有律法犯了罪的,也必不按律法滅亡;凡在律法以下犯了罪的,也必按律法受審判。 13 原來在神麵前,不是聽律法的為義,乃是行律法的稱義。14 沒有律法的外邦人,若順著本性行律法上的事,他們雖然沒有律法,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

保羅在11節為什麽說“神不偏待人”呢?12--16節給與了具體的解釋。

12節提到兩種人,一種是外邦人,因為神沒有賜給他們律法(這裏指的是猶太人的摩西律法),外邦人便不會按照律法審判而滅亡,這裏的滅亡,指的是永久的死亡,外邦人雖然不會按照律法的審判而滅亡,但他們的結局仍然是必定滅亡。而猶太人擁有神賜下的摩西律法,因而他們自然按照摩西律法受審判,因為不可能有猶太人可以完全的遵守律法,他們的結局也是滅亡。因此,因著有沒有律法,猶太人和外邦人受審判的標準就不同,但結局卻是一樣的,都要因審判而滅亡。

13節告訴我們,因此,神不按人知不知道律法行審判,也不按人聽沒聽到到律法而審判,而是按人是否遵行律法而審判,遵行律法或類似律法的要求的才會在將來被稱義(但不會有這樣的人)。因此,從審判角度來講,對無律法的外邦人和有律法的猶太人來說都是一樣的,不在於你有沒有律法,聽沒聽律法,關鍵在於你是否遵行神的教導(律法或是良心)。

14節便論到,沒有律法的外邦人,雖然沒有摩西律法作為他們的規範,正如摩西之前的猶太人,也沒有規範的摩西律法。但如果他們順著自己的本性(按著自己的良心和善的本性,人知道哪些是應該做的,哪些不是),他們就應該知道律法的要求(不是指割禮或祭祀的禮儀要求,而是出於自然律法的道德方麵的要求,這樣的要求已經被神刻在了人的心裏),行律法上的事,那麽雖然他們沒有律法,但他們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也可翻譯成這就是他們的律法,意思是他們的本性和良心就是他們的律法,他們可以憑著良心分清是非、棄惡揚善)。比如你看見有需要的人,你的良心和本性就會驅使你去幫助他,你做了,就是行了律法上的事,你因著一些阻攔,沒有做,那就是違反了律法的要求,將來就會按著這個良心的律法,受神的審判。因此,外邦人並不會因為沒有神賜下的摩西律法而免受審判,因為神是公義的,不偏待任何人。

15 這是顯出律法的功用刻在他們心裏,他們是非之心同作見證,並且他們的思念互相較量,或以為是,或以為非。 16 就在神借耶穌基督審判人隱秘事的日子,照著我的福音所言。

因此,律法的功用實際上已經被神刻在外邦人的心裏,雖然沒有摩西律法,但律法的要求他們卻是知道的。是非之心(良心)是人心裏分別對錯的一種本能,是神賜給人的一種特殊的能力。因著這樣的能力,人的思念(思想)就可以判斷他所行的是對還是錯,這思念和他的良心裏律法的功用,就同作見證,以應對將來神的審判。不僅如此,他們的思念還不是隻有一個思念,有讚成順著良心而行的,有反對順著良心而行的,這些不同的思念就彼此較量,或者向良心控告,或者辯護。雖然沒有摩西律法的參照,但卻有律法的功用在心裏,有良心行使這律法的功用,人的思念就會因此而發生較量,與良心一同為人行為的對錯做見證。

這個見證,在什麽時候,才真正用的上呢?是在神末日審判的時候,這個審判是借著耶穌基督而進行的,是按著保羅所傳講的福音來進行的,這福音告訴我們,無論是什麽人,外邦人,猶太人,有無律法,都不能通過神的審判,唯有靠著主耶穌,才能得救。

隱秘事,指的是人內心別人看不到、不知道的事,人隻看外表,神卻看人的內心。在神審判的日子裏,我們的所有事都會展現在我們的主耶穌基督麵前,在祂毫無隱藏。

這裏有一個問題就出來了,既然沒有律法的外邦人要憑著他的良心和本性被神審判,那麽他們如何得救呢?舊約記載的挪亞、亞伯拉罕等,因著信上帝就被稱為義,因為他們被上帝直接的啟示,而那些沒有得到上帝直接啟示的呢?他們會因著他們的良心和本性(認識神的大能)被稱為義嗎?而這些人又如何通過耶穌基督這唯一的道路得救呢?這些疑問實在是一個又一個的奧秘,我們可能永遠都無法得到完美的答案,直到主再來的日子(有關經文:彼得前書 3:18-19、以弗所書 4:8-9、使徒行傳 4:12)

14--16 是闡述12--13節在外邦人身上的具體應用。接下來,保羅會重點討論猶太人必被定罪的問題。

備注:我的這些”羅馬書讀經筆記“,很多地方參考了D.A.Carson NIV Zondervan study Bible,"聖經綜合解讀”,周兆真羅馬書中文聖經注釋,鮑會園羅馬書天道聖經注釋,李思靜博士的一些講道內容、以及其他一些參考書目。非常謝謝這些學者提供的一些見解。求聖靈繼續帶領,使我可以完成羅馬書的讀經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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