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既是這樣,哪裏能誇口呢?沒有可誇的了。用何法沒有的呢?是用立功之法嗎?不是,乃用信主之法。
既然人得神的稱義是在律法之外,神親自設立了主耶穌為挽回祭,那麽除了神的恩典之外,我們當然沒有任何可誇之處。
"用何法沒有的呢" 原文是“用何律法”,一個看法指的就是摩西律法,符合整個3章對於律法的指向,另一個看法則是指原則、原理、規則,意思是:根據什麽原則、原理,沒有任何可誇的呢?這裏的律法,就不是單指摩西律法了。這兩個解釋都有道理。
立功之法,指的是靠行為(遵守律法)取得功勞,從而有可誇之處?
信主之法,指的是單單信靠主耶穌(滿足律法的要求),而不是相信自己,包括這個信心本身,都不屬於立功之法,而是信主之法,而保羅始終都相信,連信主本身這個信,都是神的恩典(以弗所書2:1)
既然稱義是單靠信主之法,那麽對於被稱義的人來說,就毫無可誇之處,可誇的、可榮耀的當然隻有我們的上帝啦!
誇口主要是針對猶太人說的,誇口就是在人和神麵前,誇耀自己的功勞和自以為義。在哥林多前書1:31,保羅說,”誇口的,當指著主誇口“,因此,其他任何的誇口都是搶奪或偷竊神的榮耀,都是不應當的。
28 所以我們看定了,人稱義是因著信,不在乎遵行律法。
因此,因信稱義,而不是因遵行律法而稱義(在律法以外),就是我們看定的(原文意思是根據基督救贖的事實而做出的判斷),也是在救恩上我們毫無可誇之處的實際原因。
29 難道神隻做猶太人的神嗎?不也是做外邦人的神嗎?是的,也做外邦人的神。 30 神既是一位,他就要因信稱那受割禮的為義,也要因信稱那未受割禮的為義。
28節所說的人,是單數,當然指的是任何一個人,保羅接著就解釋這個單數人的含義,也再次呼應2章17--29節談過的什麽才是真正的猶太人的主題。
既然神隻有一位(猶太人所堅信的),那麽這位猶太人的神,也必定是外邦人的神,並且在稱義這恩典上,猶太人與外邦人都會因信心而領受,沒有分別。猶太人(受割禮的)、外邦人(未受割禮的)在稱義上,都是一樣的。
31 這樣,我們因信廢了律法嗎?斷乎不是,更是堅固律法。
這是第3章的一個小結,既然稱義不是靠行律法,神的義要在律法以外顯明出來,而且,沒有律法的外邦人也可以被稱義,那麽律法是不是毫無用處,是不是被廢(使其失去效用)了呢?
保羅說絕對不是,律法不僅有用處,而且還通過因信稱義得到了堅固(承認或顯明其功用)!為什麽這麽說呢?保羅沒有直接回答,答案實際上在前麵已經被包括在內了。
律法是神給人列出的一個與神全然和好的標準前提,而這個標準前提,必須被滿足,人才能被稱義。但因著人的罪,沒有一個人可以做得到,即使以遵行律法為人生唯一目標的猶太法利賽人,也同樣不行,他們甚至到了一個地步,明明想遵行律法,卻反而走向了反麵,幹犯了律法,成了假冒為善的人。沒有律法這個標準前提,就不需要挽回祭,主耶穌就不必上十字架了,也就談不到神的救恩了。
因此,因著律法的要求、律法的標準前提,神就必須用兒子成為人,做律法所要求的挽回祭,來成就這救恩,才合乎神的公義和信實。因此,保羅說,因信稱義,這個神的救贖之法,用主耶穌做挽回祭,不是廢掉律法,反而是堅固了律法,是承認和顯明了律法的真正功用。
備注:我的這些”羅馬書讀經筆記“,很多地方參考了D.A.Carson NIV Zondervan study Bible,"聖經綜合解讀”,周兆真羅馬書中文聖經注釋,鮑會園羅馬書天道聖經注釋,李思靜博士的一些講道內容、以及其他一些參考書目。非常謝謝這些學者提供的一些見解。求聖靈繼續帶領,使我可以完成羅馬書的讀經筆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