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羅馬書6:1-14, 不再做罪的奴仆

(2025-05-09 15:33:10) 下一個

5章談到因信稱義的好處,6章開始談到因信稱義的生活,宣告因著和耶穌基督的連接,我們不僅同享耶穌基督戰勝罪和死亡的勝利,也同享因祂的複活而帶來的新生命。6章1節提出問題,6章2節否定回答,然後提出一個相關的問題,6章3-10詳細解釋6章2節的問題,4節是3節的演進,5-7節和8-10節是兩段平行經文,繼續闡釋3和4節所說的道理。11節是一個小結,12--14節是由上述論述帶出的勸勉。

1這樣,怎麽說呢?我們可以仍在罪中,叫恩典顯多嗎? 

5章20節保羅說:隻是罪在哪裏顯多,恩典就更顯多了。意思是說:神的恩典,因著律法把罪顯明的越來越多,而也顯得越來越多(神的恩典寬恕我們的過犯就自然顯明的越來越多)。或者說,人在被神稱義的時候,不論有多少罪, 神都有足夠的恩典,可以為他解決罪的問題。但是不是可以得出,我們持續在罪中(或是持續犯罪),可以叫恩典顯多嗎? 

既然犯罪越多,恩典就顯得越多,那麽不斷犯罪,就不斷的使得恩典越來越多,這樣的說法對嗎? 5章20節的經文,說的是被稱義的事情,而1節的經文,說的是被稱義之後,如何過成聖的生活,是兩個不同階段的問題,當然不能混淆起來,一概而論。

斷乎不可!我們在罪上死了的人,豈可仍在罪中活著呢? 

果然,保羅的否定絕不含糊,因為有人就用這樣的說法來抹黑、攻擊保羅,稱之為“行惡成善”的保羅神學,意在鼓勵他人放縱肉體不斷犯罪。既然我們已經被神稱義、與神和好,在罪上已經死了,即罪已經無法統治我們,這樣的我們,怎麽可能仍然活在罪中呢? 這樣的我們,隻能是越來越討厭罪、遠離罪,怎麽可能繼續與罪為伍呢?

在罪上死了,意思是我們這些被神稱義的人,是死了的人,並且是在罪上死了。死了就不再是罪的奴仆了,不再受罪的轄製。在罪上死了,不是指我們完全不再受罪的影響,而是指不再受罪的絕對權勢的管轄。

當我們信而受洗的那一刻,我們就向著罪已經死了,之後,我們就不應繼續活在罪裏麵,這兩個情況,我們不能同時存在於其中。既然向罪死了,就脫離了罪,就不能、也不會繼續在罪裏活著。如果你一直在罪裏活著,就說明你還沒有脫離罪,也就沒有向罪而死。一個沒有向罪死的,根本就不能稱之為基督徒。因此,在罪中活著的基督徒,本身就是一個自相矛盾的詞,對著罪,你又是死的,又是活的,那也是不可能的事。所以,基督徒當然不可以、也不可能繼續活在罪中,以叫恩典顯多! 值得注意的是,這裏,保羅並不是在談基督徒會不會繼續犯罪的問題,這在以後第7章會談,而是主要駁斥,繼續活在罪中,可以叫恩典顯多,以惡成善的荒謬說法。

豈不知我們這受洗歸入基督耶穌的人,是受洗歸入他的死嗎? 

我們通過受洗,已經從亞當的世界轉入了基督的世界,成了屬於基督的人了。但我們是如何歸入基督的呢?是通過基督的死,基督死了,我們受洗歸入基督的人,也就死了(這裏又是“一而眾”的概念),也就是通過受洗歸入了基督的死。那麽歸入基督的死,有何種意義呢?

這裏顯然保羅強調的不是洗禮的形式,而是洗禮所象征的意義。就如哥林多前書10:2 節說:“並且眾人在雲裏、在海裏受洗歸了摩西“ 同樣說的是象征意義。

所以,我們借著洗禮歸入死,和他一同埋葬,原是叫我們一舉一動有新生的樣式,像基督借著父的榮耀從死裏複活一樣。 

意義就在於,借著受洗,我們歸入基督的死,並和基督一同埋葬,死後埋葬是自然而然的事,也是確認我們和基督一樣,確實死了,真的死了。同死同埋葬,有什麽目的,就是正如基督借著父的榮耀(能力),從死裏複活一樣,我們也借著同樣的死、埋葬然後複活,就活在新的複活的生命當中,一舉一動就有新生的樣式,也就是說,被神稱義的我們,借著神的榮耀(能力)在生活上有了棄惡行善的改變。這樣的我們,怎麽可能仍在罪中,叫恩典顯多呢?簡直是荒謬透頂!

在這裏,保羅也將信、洗禮,看作是一個基督徒不可分割的條件和經曆。但注意:讓我們得救的是信,而不是受洗,這顯然是一個不能混淆的核心信條。

我們若在他死的形狀上與他聯合,也要在他複活的形狀上與他聯合。 

保羅接著解釋我們既然與主同死、同埋葬、同複活,我們就在主死的形狀上與祂聯合(原文是長在一起的意思),也在祂複活的形狀上與祂聯合。意思是我們通過與主的聯合,就如同主死裏複活一樣,我們向罪死了,並從死裏複活,從而生命有了新的樣式,開始了重生的新生活。

”也要在他複活的形狀上與他聯合“ 保羅用的是將來式,不過不是表示這事還沒發生,要在將來某個時刻發生,而是表示這件事必會發生,表示事情發生的肯定性。而且,顯然,我們的死與複活,是指靈裏的死與複活,而不像主耶穌那樣,是真實的、實實在在的肉體的死亡與複活。

因為知道,我們的舊人和他同釘十字架,使罪身滅絕,叫我們不再做罪的奴仆,

保羅進一步解釋,和主耶穌同死(同釘十字架)的是我們的舊人(和複活後的新人相對),舊人是活在罪中的,舊人的身體就是罪身,舊人是罪的奴仆,被罪轄製,與神為敵的。被釘十字架,就表明不僅我們的罪身(包含肉體和邪情私欲)被滅絕,我們被罪奴役的身份和狀態也消失了,我們就被從罪的捆綁之中釋放了出來。

罪身,指的是我們的身體被罪所利用,滅絕罪身,不是消滅身體,而是使得罪在身體上再也無法起到果效。

 因為已死的人是脫離了罪。

我們的舊人既然死了,就成為已死的人,自然我們就脫離了罪以及罪的奴役。這就是神在基督裏稱義我們、除去我們罪的工作。

 我們若是與基督同死,就信必與他同活。

與基督同死,不是結束,而是新的開始,那就是與基督同複活,並永遠活著(屬靈生命的複活,以及將來的複活)。這是我們應該十二萬分的肯定、相信的事實。

 因為知道,基督既從死裏複活,就不再死,死也不再做他的主了。

基督既然從死裏複活,就表明祂徹底戰勝了死亡,祂就不會再死,死就再也不能做祂的主人了。

 10 他死是向罪死了,隻有一次;他活是向神活著。

基督的死是向罪死的,隻有一次,卻是決定性的,也是唯一的,徹底、斷然的宣告死的失敗,宣告祂再也不受死亡的轄製。而基督的死而複活,並且永遠活著,是向神活著。一個是從死亡的轄製中得永遠的釋放,一個是向著神,永遠的活著。

基督是無罪的,祂向罪死,說的是祂為救贖而站在罪的地位上,就如替罪的羔羊。

 11 這樣,你們向罪也當看自己是死的;向神,在基督耶穌裏,卻當看自己是活的。

同樣的,我們這些在基督裏的人,也必然向罪我們是死的,而向神,我們卻是永遠活著。這是十分肯定的、有確信的事實。這既是“一而眾”觀念的應用,也是聖靈奇妙的工作,而這一切能夠成就,就是因為耶穌基督,祂是這一切得以成就的唯一的關鍵。

在基督裏的人(與基督聯合的層麵),就是因信稱義的人(法律層麵)。在基督裏,神為我們成就了救恩;在基督裏,我們從罪的國度,進入到神的國度和管治當中;在基督裏,我們的生命得以改變(成聖):向神而活、順從聖靈的引導而活、互為肢體;在基督裏,我們與主結合、形成親密關係。

我們在基督裏,基督在我們裏麵,我們在神的靈裏麵,基督的靈,在靈裏麵,這些詞匯在羅馬書交替出現,但實際上它們都是相同、或相近的意思表達。

這節經文用的是命令式,顯然有勸勉的意思。因為我們的老我依然活著,因此,在如何過聖潔的生活上,就需要我們意誌的回應和選擇。不隨從老我的肉體,而是隨從聖善的聖靈。 既然我們與主同死、同埋葬、同複活了,我們就當把自己的老我看作是死的,而把向神看作是活的!

12 所以,不要容罪在你們必死的身上做王,使你們順從身子的私欲。

這是保羅對以上論述勸勉式的總結。既然我們向罪已經死了,並與主同埋葬、同複活,成為一個新造的人了,我們就不能再讓罪成為我們必死且必朽壞身體的主人,不能讓罪再次轄製我們,不能再順從身體的私欲(私欲使人自高自大,背棄真神,與神為敵,拜偶像及虛妄的行為,見1:24--25)的控製和管轄。

肉體的私欲不單指肉身的欲望,而是整個舊的人,包括愛好、思想、情感、意誌。

當然,這句經文的潛在意思是說:我們的肉身仍然存在,罪的影響力也仍然存在,我們要做的是停止罪在我們的生活中掌王權。

 13 也不要將你們的肢體獻給罪做不義的器具,倒要像從死裏複活的人,將自己獻給神,並將肢體做義的器具獻給神。 

保羅繼續勸勉,也不要把我們的肢體獻給罪做不義的器具,相反,要獻給神做義的器具。獻給的意思是把我們的肢體交給某權勢之下,任其指使和運用;這個詞匯也用作獻祭的場合。

原文器具是兵器的意思,肢體是指身體的器官,包括一切天賦的才能和力量。

不義是指不虔不敬,阻擋真理,與順從私欲,意思差不多。

給罪做不義的器具,是讓罪做王的不同說法,意思是一樣的。已經稱義的人,就不能再成為罪所統帥的軍隊的一份子。反而因著死裏複活(倒要像從死裏複活的人,死裏原文是複數),就要活出新的樣式,把自己的一切都獻給神,成為神的軍隊的一份子。

這樣,在基督裏,我們就有一個新的選項,舊的選項,就是做罪的、不義的軍隊的一份子,而因著死而複活,我們就有了一個新的選項,就是做神、義的軍隊的一份子,舊的向罪已經死了,新的卻向神永遠活著,且被神指揮使用。有的新的選項的新人,怎麽可能會願意繼續在舊的軍隊裏留戀呢?

14 罪必不能做你們的主,因你們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

綜上所述,在基督裏,罪就不能做我們的主了,我們已經成了新人,因信被神稱了義,已經不在罪做王的國度裏了,而是已經在神做王的恩典國度裏了。

在律法之下的人,就是由罪做王的人,他們活著是為了滿足律法的要求,一方麵會高舉自己肉體的成就(例如法利賽人),另一方麵又因肉體的軟弱,順從私欲,不斷受到律法的控訴,始終活在罪中,逃脫不了罪的轄製,結局依舊是死。(在什麽之下,指的是在什麽治理之下,活在律法之下,就是被律法定罪的光景,就是罪掌王權的局麵,沒有盼望和解脫)

活在恩典之下,是讓恩典做王,也就是讓神做王,活著是為了神,靠著神的恩典,順從神的指揮,被神使用,罪就不能在我們身上做王,我們就擺脫罪的束縛,得到了釋放。

因此,恩典完成了律法所無法完成的事,律法是外加的,目的是控訴和定罪,並叫過犯顯多(5:20),恩典比過犯更大,活在恩典之下的,已從罪中得了自由,是將生命獻給了神做義的器具,而不再做罪的奴仆,成就惡事了。

備注:我的這些”羅馬書讀經筆記“,很多地方參考了D.A.Carson NIV Zondervan study Bible,"聖經綜合解讀”,周兆真羅馬書中文聖經注釋,鮑會園羅馬書天道聖經注釋,李思靜博士的一些講道內容、以及其他一些參考書目。非常謝謝這些學者提供的一些見解。求聖靈繼續帶領,使我可以完成羅馬書的讀經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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