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朋友參加我們的線上講座之後提了很多很好的問題,其中不乏有問題是關於非美國公民在美國擁有若幹財產的情況下,為了避免高昂的遺產稅等問題,應該如何進行財產規劃。故而,明理律師事務所推出《非美國公民的遺產規劃選擇》一文,來為大家進行詳細的闡述。由於本文幹貨較多,所以分為上下兩篇。上篇主要介紹非美國公民的遺產稅額度以及QDOT等相關問題,下篇我們將從聯權共有,無形資產的轉讓等方麵對於非美國居民的遺產規劃進行進一步闡述。
在美國,非美國居民被視為美國居民以征收遺產稅和贈與稅,然而在計算所得稅時,其又被視為非美國居民
就遺產稅和贈與稅而言,如果外國人在去世或接受贈與時居住在美國,則被視為美國居民。如果外國人剛入境美國,但沒有之後離開美國的具體計劃,則該外國人將被視為在美國居住,因此出於遺產稅和贈與稅目的,該外國人也被視為美國居民。一個外國人可能被視為非美國居民以征收遺產稅,但被視為美國居民以征收所得稅。反之亦然。因為在美國,“遺產稅居住地測試”(即出於征收遺產稅目的判斷您是美國居民還是外國人的測試)是一個偏主觀的測試;而“所得稅居住地測試”(即出於征收所得稅目的判斷您是美國居民還是外國人的測試)是一個偏客觀的測試,外國人滿足了客觀條件即持有綠卡或是“實質性居住測試”則被視為美國居民。(實質性居住測試用於確定非公民但未通過綠卡測試的人的稅收居住。該個人必須在提交納稅申報表的當年在美國至少居住31天;和(納稅年度中在美國的天數)+(1/3)(納稅年度之前一年在美國的天數)+(1/6)(納稅年度之前兩年在美國的天數))必須至少為183。值得指出的是,在納稅年度中在美國以非豁免身份居住超過6個月的任何個人都被視為滿足實質性居住測試)
那些在美國境外居住的人(非美國居民)可被豁免的遺產稅額度為60,000美元
出於遺產稅的目的, 美國居民(綠卡持有人)與美國公民一樣,被美國國稅局就其全球資產征稅;而對非美國居民來說,美國國稅局僅就其位於美國境內的資產征稅。注意,人壽保險不被視為美國境內資產,因此,當保單的所有者是非美國居民時,並不是都需要做不可撤銷的人壽保險信托(IRC Section 2105(A))。此外,美國的銀行帳戶、存款單、年金、外國公司的股票,藝術品和市政債券也不被視為美國的境內資產。非美國居民轉讓給任何人的統一稅收抵免與美國公民統一稅收抵免相同,隻是非美國居民不適用“無限製的贈與稅婚姻扣除”(見下文)。目前(2020年),聯邦遺產稅個人免稅額是1158萬美元,每對已婚夫婦為2316萬美元。該數字根據通貨膨脹率每年都會進行調整。超過免稅額部分的遺產稅稅率為40%。根據1988年的《技術和雜項收入法》,除非您是遺產稅和贈與稅條約國家的居民,非美國居民(在去世或贈與時不在美國居住)向任何人轉移的遺產或贈與,被豁免的稅額僅為$ 60,000。如果您是遺產和贈與稅條約國居民,則您適用不超過當前統一免稅額度的金額。無論您的免稅額是60,000美元還是1158萬美元,超過免稅額的資產的遺產稅稅率都是40%。遺憾的是,中國不在遺產和贈與稅條約國之列。在這種情況下,您可能最需要購買人壽保險,以對價值超過60,000美元的所有美國境內資產準備支付40%的遺產稅。
非美國公民不能享受婚姻扣除額
如果在世的配偶是美國公民並繼承了已故配偶的遺產,他或她就有權享受全額婚姻扣除,並可將已故配偶的遺產所欠的所有稅款遞延至尚存配偶去世(即第二次死亡)。如果您繼承了已故配偶的遺產,但您是非美國公民,您並不能像美國公民一樣享有婚姻扣除的遺產免稅額。如果存活配偶不是美國公民,為享受無限製的婚姻扣除額,則需要建立QDOT信托(有資格的國內信托),把留給存活配偶的財產放在此種信托裏,以使其受益,並可以使遺產稅推遲到生存的非美國公民配偶去世為止。但是,處於贈與和遺產稅豁免的目的,居民外國人配偶(resident alien spouses)與公民是一樣的,享有1158萬美元的免稅額。如果非美國公民存活配偶在已逝配偶去世時是美國居民,並且一直保持這種身份直到獲得公民身份,而在已逝配偶的遺產稅申報表(IRS表格706)提交之前成為公民,已逝配偶的遺產將有權獲得與美國公民相同的婚姻扣除和遺產稅遞延。設立QDOT信托是使非美國公民可以適用婚姻扣除額繼承財產的通行做法。建立符合婚姻扣減額的QDOT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1.該信托必須是一個“普通”信托。
2.該信托必須至少有一位美國受托人(個人或公司)。
3.除非美國受托人有權對分配額度所征收的稅款進行預扣外,該信托禁止分配。
4.該信托必須根據美國各州或哥倫比亞特區的法律來維持。
5.為了適用QDOT規則,逝者的遺產代理人必須選擇適用QDOT。
6.該信托必須符合國稅局關於婚姻扣除的資格條件。
如果信托資產超過兩百萬美元,會有較為複雜的申報要求和保證金(bond)要求。雖然美國公民可以從其配偶那裏獲得無限製的年度贈與,但非美國公民隻能從其配偶那裏獲得155,000美元(2020年數據)的年度贈與。因此,QDOT對此的替代方法是每年向非公民配偶贈送155,000美元的年度贈予免稅金額,然後將其用於購買由信托擁有並且配偶可以終身訪問的人壽保險。死亡理賠金可用於支付非美國公民配偶的生活費用。另外,已故配偶也可以將其資產留在信托中,指定給非美國公民配偶受益人每年不超過年度贈與稅豁免額(目前是155,000美元/年。這兩種替代方案的問題在於,如果遺產大於1158萬美元並且非公民配偶是來自遺產稅條約國家的公民,則將浪費非公民配偶未使用的遺產稅免稅額。
QDOT的另一個問題是,如果從QDOT向非公民配偶進行本金分配,則要按死者的遺產稅率征收遺產稅,並且受托人必須有權根據國稅局規定預扣此稅。即使使用QDOT,也應僅在非QDOT信托已經使用了155,000美元的年度免稅額,但非公民配偶實際上需要更多的錢時才進行分配。從QDOT進行分配時,需要立即繳納遺產稅,除非是根據《財政部條例》2056A-5(c)用於應對衛生、教育、生活維係等緊急困難。此外,如果分配是針對適格的慈善捐贈,從QDOT進行分配時也不必立即繳納遺產稅。
不幸的是,在理想情況下,QDOT的資產可能不會被非公民配偶提取出來使用,而隻是留在那兒利用婚姻扣除額為剩餘受益人的最終利益服務。
未完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