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世的配偶是美國公民並繼承了已故配偶的遺產,他或她就有權享受全額婚姻扣除,並可將已故配偶的遺產所欠的所有稅款遞延至尚存配偶去世(即第二次死亡)。如果您繼承了已故配偶的遺產,但您是非美國公民,您並不能像美國公民一樣享有婚姻扣除的遺產免稅額。如果存活配偶不是美國公民,為享受無限製的婚姻扣除額,則需要建立QDOT信托(有資格的國內信托),把留給存活配偶的財產放在此種信托裏,以使其受益,並可以使遺產稅推遲到生存的非美國公民配偶去世為止。但是,處於贈與和遺產稅豁免的目的,居民外國人配偶(resident alien spouses)與公民是一樣的,享有1158萬美元的免稅額。如果非美國公民存活配偶在已逝配偶去世時是美國居民,並且一直保持這種身份直到獲得公民身份,而在已逝配偶的遺產稅申報表(IRS表格706)提交之前成為公民,已逝配偶的遺產將有權獲得與美國公民相同的婚姻扣除和遺產稅遞延。設立QDOT信托是使非美國公民可以適用婚姻扣除額繼承財產的通行做法。建立符合婚姻扣減額的QDOT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1.該信托必須是一個“普通”信托。
2.該信托必須至少有一位美國受托人(個人或公司)。
3.除非美國受托人有權對分配額度所征收的稅款進行預扣外,該信托禁止分配。
4.該信托必須根據美國各州或哥倫比亞特區的法律來維持。
5.為了適用QDOT規則,逝者的遺產代理人必須選擇適用QDOT。
6.該信托必須符合國稅局關於婚姻扣除的資格條件。
如果信托資產超過兩百萬美元,會有較為複雜的申報要求和保證金(bond)要求。雖然美國公民可以從其配偶那裏獲得無限製的年度贈與,但非美國公民隻能從其配偶那裏獲得155,000美元(2020年數據)的年度贈與。因此,QDOT對此的替代方法是每年向非公民配偶贈送155,000美元的年度贈予免稅金額,然後將其用於購買由信托擁有並且配偶可以終身訪問的人壽保險。死亡理賠金可用於支付非美國公民配偶的生活費用。另外,已故配偶也可以將其資產留在信托中,指定給非美國公民配偶受益人每年不超過年度贈與稅豁免額(目前是155,000美元/年。這兩種替代方案的問題在於,如果遺產大於1158萬美元並且非公民配偶是來自遺產稅條約國家的公民,則將浪費非公民配偶未使用的遺產稅免稅額。
QDOT的另一個問題是,如果從QDOT向非公民配偶進行本金分配,則要按死者的遺產稅率征收遺產稅,並且受托人必須有權根據國稅局規定預扣此稅。即使使用QDOT,也應僅在非QDOT信托已經使用了155,000美元的年度免稅額,但非公民配偶實際上需要更多的錢時才進行分配。從QDOT進行分配時,需要立即繳納遺產稅,除非是根據《財政部條例》2056A-5(c)用於應對衛生、教育、生活維係等緊急困難。此外,如果分配是針對適格的慈善捐贈,從QDOT進行分配時也不必立即繳納遺產稅。
不幸的是,在理想情況下,QDOT的資產可能不會被非公民配偶提取出來使用,而隻是留在那兒利用婚姻扣除額為剩餘受益人的最終利益服務。
未完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