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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扶養人稅收抵免---- 領養的稅收抵免優惠 (四)

(2019-10-31 22:44:33) 下一個

四、領養的稅收抵免優惠

有領養行為的納稅申報人可以申領每個未滿18周歲的領養孩童高達$13810的稅收抵免優惠。被領養孩童如果是美國公民或居民,不論領養成功與否,都可以將相關的律師費, 法庭費, 旅行費以及其他一些和領養孩童有關的直接費用計入領養費用用以申報稅收抵免。如果領養的是國際孩童, 直到領養成功才可以將相關費用計入領養費用申領領養稅收抵免。

這項稅收抵免為不可退還稅收抵免, 多餘部分可以在未來的五年內用完。

如果是夫妻名義領養,一般應以聯合申報方式申報納稅來獲取該項稅收抵免。那些選擇以分別獨自申報納稅方式的夫妻不能申領該項稅收抵免。

該項稅收抵免優惠數額和納稅申報人的總應稅申報收入有關,當納稅申報人的總應稅收入達到一定數目時($207141-$247139)會隨納稅申報人的總應稅收入的增長而降低。當納稅申報人的應稅收入達到$247140時,將不能申領這項稅收抵免。

納稅申報人必須填寫表格8839 (Qualified Adoption Expenses)來申領該項稅收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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