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上一篇 “1854年開始的華人自我管理”中可以解讀早期澳洲華人許多東西來。
對海外華人曆史有興趣的朋友會看過一些曆史照片,無論是擺拍的生活照或集體照,男人幾乎是清一式的西裝上衣,女的則西式裙裝或中式禮服。原以為是早期華人入鄉隨俗的一種體驗,這倒不假,深層次一點卻是華人內部強製性執行的一部份。違規的除罰款和受鞭刑外,很難在華人的圈子中混下去。直到1903年悉尼的報紙登載“Chinese in Sydney”中的一張照片,華人在船上等候海關檢查時已換上西服了。原有在國內出門時的服裝則在隨身的行李中,上岸後在奔赴目的地前則將行李寄放在上岸城市的同鄉商店中,難怪乎悉尼一些商店在當年的華人報紙上登廣告,請求取回這些儲藏已久的東西。
上述的是合法入境的華人,至於非法入境的剛開始不是這樣的。他們“穿著藍色毛襯裏上衣和藍色寬鬆的褲子,陽傘式草帽戴在長而黑的辮子上”,這種情況往往發生在1853年到1860年。當到達礦區時則不得不購置西服了,否則同樣受罰。在1868年“關於維多利亞省華人人口狀況的報告”說的幾個華人翻譯的報告中都有提及各地都有華人裁縫店。記不清是那個省了,有一間華人的裁縫店手工之好在附近是出了名的。
說到體罰的鞭刑,當代華人必然會想到新加坡,在那個國家至今仍在實行。澳洲的鞭刑,甚麽時候取消沒有注意。但如何實施鞭刑,則可借用廣益華報1903年9月12日的報導:“論打藤一事,本報前數年有登。非用平素之藤條,乃用牛皮細帶,即如紮鞋小帶之形;其小皮帶之堅,硬似如鐵線,且每兩寸長打結一個;此等小硬皮帶,數十條一紮。受打者必顯清光赤背,兩手兩腳劄在架上。行刑者手攜小硬帶一把,全身跳高,用盡平生之勢打下,打後順手一拖,其皮帶之結將皮夾肉拖來。每次打藤,必要醫生先驗領刑者身體壯健,方能承受”。當然,四邑會所實施的鞭刑不大可能如此恐怖,至於是穿著衣服或光著上身受刑就不好說了。
不得不說的是會所的會員費用。
1857年維多利亞立法會調查中國合法移民(即乘船而來並繳納了10鎊入境人頭稅的人),其中三份之一是獨立支付旅費的手工藝人﹑店主或商人。另外的三份之二是農民,或以自己的土地或房屋抵押﹑或借貸等方式賒單而來。10鎊入境人頭稅多由墨爾本的商人代繳,換言之是負債的一部份(後來張卓雄與香港船公司打官司也能證實這一點)。一般而言,從香港乘船開始連10鎊入境人頭稅,全程費用約為25英磅;加上到澳洲後的行頭(衣服,前往工作地點的旅食費用等)則不下於10英磅。同時在抵達工作地點時還得繳交政府每季一鎊的合法居留費。對大多數人來說,頭兩年的收入能還清本金已夠幸運的了,這還沒有將利息歸還及稍有行差踏錯的部份。
盡管會員費用不多,僅1鎊5先令,卻是他們能立身及能否回國的命門。在登記後可以延遲到8周內繳交,也就是說在這8周內無論是髒活累活都必須先幹上交了會員費用再說,要想回國就必須通過會所內的商家代購船票。
非法入境的則無路可選,賒單而來為主,收入盡由雇主支配,會員費用也就先扣除支付。
來澳後淘金賺大錢的機會不易,盡管國內廣東土客大械鬥仍在持續,1858年後大量華人離境回國,這與留在澳洲的生活成本太重有關。
假如以今天的角度去看,四邑同鄉會的會章條款應屬霸王條款範圍,故而不少弱小者投身到洪門中求取保護。在礦區或許少受些欺壓,但對回國一途幫助不大。這也是洪門開始於礦區,而終於轉戰城市(如悉尼和墨爾本)的原因。
類似四邑同鄉會的霸王條款,同樣導致其它地區的不滿,故而各自成立不一樣名堂的組織,從而通過他們在悉尼和墨爾本的商鋪直接向輪船公司訂票回國。輪船公司麵對這種局麵,則左右為難,最終導致聯益堂的產生(各主要縣份各有兩家商店擔任董事來輪值),將同鄉會的影響力消於無形,僅餘下公益性質了。從1854年到1920年間墨爾本的爭鬥遠大於悉尼,悉尼的四邑同鄉會成立較晚,開始時已是公益性質的。紐省的礦區也遠離悉尼,回國的船票途徑較多,所以矛盾沒有那麽激烈。墨爾本的商業集中在幾個主要人物身上,其利益與礦區直接掛勾,所以早期洪門與同鄉會間矛盾相對集中。
(估計許多人不大習慣看繁體字,故從本次開始,行文轉用簡體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