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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譯】民主化的公民不服從

(2023-12-04 07:27:05) 下一個

【譯】民主化的公民不服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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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柯希 文/Robin Celikates 譯/ 陳柯希

摘要:本文主要目的即是表明,不僅僅是上述兩種極端觀點,自由主義的觀點也沒有完全抓住作為一種真實的政治和民主爭論之實踐的公民不服從的具體特征,無論是就個人良知方麵或是對法治的忠誠方麵而言,都無法還原為一種倫理的或者法律的理解。在更詳細的解說中,我要首先定義公民不服從,以指出為什麽標準的自由主義模式雖然提供了一個頗有助益的起點,但是最終導致了過度的限製,並馴服了這種複雜的政治實踐而使之無害了。其次,我會把公民不服從定位為符號政治與真實鬥爭中對立兩極之間的政治實踐,並論證其恰恰是兩極間不可通約的張力之所在,導致了政治與民主的可能性。最後我將簡要檢驗一下代議製民主中公民不服從所扮演的角色,並提出一係列新近出現的挑戰,用以回應對於不服從問題的激進民主式的理解。

關鍵詞: 公民不服從、自由主義批判、民主理論、政治論爭、暴力與非暴力

雖然對於有的人來說,公民不服從隻是一種在法規約束下的自由民主中毫無地位的政治恐嚇形式,另一些人則把它當做政治上無害、本質上是中產階級式的對現狀毫無撼動的反抗形式。當然,這些極端的觀點並沒有占盡論爭中出現的所有光譜位置。根據主流的自由主義觀點,真理現身於中端:公民不服從可以是一種合法有效的抗議行為,盡管隻能是在清晰限定的情況下,並滿足苛刻的標準要求。

本文主要目的即是表明,不僅僅是上述兩種極端觀點,自由主義的觀點也沒有完全抓住作為一種真實的政治和民主爭論之實踐的公民不服從的具體特征,無論是就個人良知方麵或是對法治的忠誠方麵而言,都無法還原為一種倫理的或者法律的理解。在更詳細的解說中,我要首先定義公民不服從,以指出為什麽標準的自由主義模式雖然提供了一個頗有助益的起點,但是最終導致了過度的限製,並馴服了這種複雜的政治實踐而使之無害了。其次,我會把公民不服從定位為符號政治與真實鬥爭中對立兩極之間的政治實踐,並論證其恰恰是兩極間不可通約的張力之所在,導致了政治與民主的可能性。最後我將簡要檢驗一下代議製民主中公民不服從所扮演的角色,並提出一係列新近出現的挑戰,用以回應對於不服從問題的激進民主式的理解。

1. 何為公民不服從?

約翰·羅爾斯提出的具有影響的定義在把公民不服從的範疇放在自由主義政治思想的議程上是卓有成效的。在他來看,公民不服從與其他反抗形式的區別就在於,它是一種“盡管是政治的、卻是公共的、非暴力的、良善的反對法律的行為,通常以對政府政策或法律帶來改變作為其目的。”通過它,人們呼籲“多數人的正義感”,同時保持“忠於法律的限度”,這是通過接受懲罰的可能性來表現的。在關於公民不服從的哲學辯論中,這一定義的幾乎所有方麵都有所爭議。在這裏,我隻能非常簡短地指出一些最為明顯的問題。

公民不服從的標準變得“公共”究竟意味著什麽?這是否要求著當局要提前被告知會有不服從的行為,就如羅爾斯所建議、哈貝馬斯所強調的一般呢?不難看出,既定形式的公民抗命行為,如堵住繁忙的街口、占領大學大樓的實施和阻礙驅逐所謂的非法移民的效果正取決於不提前給當局以公平的通知。非暴力的標準也引發了類似問題。在純象征意義上,“公民的”真的如哈貝馬斯所說的意味著“非暴力”嗎,或者非暴力真的與特定形式的高壓政治,如限製非參與者的活動自由、對諸物(如建築、汽車)甚至人本身實行暴力等等相矛盾嗎?先不問在理論和實踐中如何理解暴力和非暴力,也先不關注這種區別是如何被政治工具化的,堅持公民形式的抗爭非暴力特征的必然性在政治上和理論上都是有問題的。在許多國家,聚集起來站在某地或者在街上靜坐如今也被算作是暴力的強迫手段(在公共話語中但同時也在法庭上);侵害私有財產被規整地歸入了暴力之名下, 從而將他們等同於嚴重侵犯真實人身體完整的行為。

最近,數字的不服從形式——從維基解密和愛德華·斯諾登的泄密事件到匿名的分布式拒絕服務(DDoS)行為——被定罪為網絡破壞和恐怖主義形式的犯罪。其後果是,未經任何對他們行為政治上和道德上的確證,其中的激進分子被起訴、定罪和囚禁。這裏表現出的模式正是馬爾庫塞的觀念中壓抑的寬容的一個特征:政府奉行劃分與規定反抗的策略,以至於扮演、慶祝一種良善(良善取決於誰來反抗、如何反抗並有何目的)的反抗形式,將其他形式的抗議-通常是邊緣化群體的抗議-貼上暴力、非文明和犯罪的標簽並加以鎮壓。在這樣的背景下,將事件、活動、人或團體描述為“暴力”非但不是一種中立的觀察,而且也總是一種充滿政治意味的言說行為,可以再造那些往往被種族主義和性別化的邊緣和排斥的形式。出於這些原因,在哲學地了分析不服從的社會和政治現實後,一個確定的不服從的範疇被證明是有限的。

我們還必須問,公民不服從的交往和象征性方麵與直接行動的形式是如何聯係到一起的,而後者往往超出了道德的訴求。很難理解為什麽直接行動的範例,譬如封鎖(例如對核廢物運輸),更直接的對抗(例如使用安全部隊封鎖集會場所,以防止公民行使他們的抗議權),甚至破壞(例如在有爭議的領土上建造的動物測試設施或基礎設施;想想由北美最早民族的成員所投身的反抗形式)——隻要它們在某種程度上是自我克製的,同時也可以被看作是交往的努力——應該被排除在公民不服從的特定範疇之外,無論人們認為他們在具體情況下的正當性如何。與之相關的是,以說服為目的的做法是否排除了大幅度提高某一具體行動方針的經濟和象征性代價的企圖,譬如驅逐難民?在許多情況下,公民不服從的象征性和實質性或前沿性問題顯然是密不可分的——想想由DDoS支持的針對漢莎航空公司的“驅逐階級”運動,其目的是迫使漢莎航空公司與德國當局合作,重新考慮其在遣返難民方麵的有利可圖的牽涉。我們將在下一節中看到,這種聯係不能簡單地解釋為是偶然情況,而正是公民不服從的一種實踐形式。

考慮到亨利·戴維·梭羅、馬哈特馬·甘地和馬丁·路德·金這些經常被引用的範例,我們還必須問,他們是否確實訴諸多數人的正義感(不管如何認定),以及爭取改變現有體製——如果他們不這樣做,對我們的公民不服從概念意味著什麽(我們對不再把它們當作範例這一做法的理解意味著什麽,當然,是另一種選擇)。在這些和其他案例中,公民的不服從似乎與大多數人的道德情感相抵觸,甚至是相悖的;恰恰是一種誤入歧途的正義感的失敗,使公民的不服從成為必要。通過這種方式,馬丁·路德·金和美國民權運動的例子表明,不清楚他們的目標究竟是在局部和現有體係內或多或少地進行一些修正,或者說他們的不服從是否是對該製度的一般合法性提出質疑的行為(與此相關的是,近年來出現的許多公民抗議運動——從占領運動到難民行動主義——確實質疑到了現有製度的基本特點的合法性,盡管可以說,這些特點沒有停止變得文明)。雖然這似乎取決於“製度”在這裏的定義,但羅爾斯的限製在某種程度上處於一種張力之下,以一種更為激進的態度表達出來,就在馬丁路德金的“要做的事就是擺脫製度”這句話中典型地道出。

在這種背景下,並考慮到他們所麵臨的政治和社會條件的結構性不公正,令人生疑的是,梭羅、甘地和金認為自己有義務為自己的行動提供理由——盡管提供理由和解決公眾問題當然是他們政治戰略的一部分,也是他們所體現的政治精神的一部分。正如David Lyons所指出的那樣,三人都不認為現行體製是“合理公正”的,也不接受有利於服從法律的道德假設。在這種情況下,公民不服從必須“遵守法律”,才能算作公民不服從,這一總括性要求已不再合理,即使由於各種複雜的原因——他們中的一些人更具有戰略性和政治性,而不是以原則和法律為基礎的——梭羅、甘地和金繼續訴諸法律。

這種思路也使人懷疑那些不服從的人是否真正有義務接受潛在的懲罰這一假設。在這裏,引起懷疑的一些原因與對公平審判的合理預期有關——就像斯諾登的情況——而另一些又因為更仔細地查看了曆史的證據。正如Erin Pineda在最近的一篇論文中所指出的:

1960年靜坐期間首次出現的關於監獄、逮捕和懲罰的討論,使承認逮捕的意圖是限製抗議或表明國家的總體合法性的想法變得複雜。而是在以下這些方麵,20世紀60年代初的民權運動這個想法往往是相反的:在新的領域增加抗議活動,擴大和加強對不公正機構相互聯係的網絡的批評,利用監禁時間作為建立團結的手段,同時破壞體製的運作——也許是最具創意的是——在控製和監禁期間頒布機構、宣告自由。另外,即便呼喚社群良知自然是持久的自願監禁的目標之一,它也不是唯一的,可能也不是最重要的。

鑒於這裏提出的關於標準自由主義定義的問題表明,它的內容遠不是沒有爭議的,因此以一種較不規範的要求和較少限製的方式來界定公民不服從似乎是適當的,作為一種蓄意的非法和有原則的集體抗議行為(與法律抗議和“普通”刑事犯罪或“無動機的”暴亂相反),公民——廣義上超越某一特定國家所承認的公民——追求改變特定法律、政策或體製的政治目的(與依良心拒服兵役相反,這在一些州被視為一項基本權利並不尋求這種改變)可以作為民事的(相對於軍事的)方式加以保護。那些從事公民和公民不服從和爭論的行為的人繼續作為公民–他們確實證明了公民在重申其政治機構反對政治上根深蒂固的、往往是無形的支配、排斥或邊緣化形式方麵的意義。作為公民,他們承認與他們的敵人之間某種公民性的約定,而敵人們則與特定形式的自我限製和自我克製(不包括旨在消滅敵人的[準]軍事行動)齊頭並進,這與對公民不服從非暴力、象征性和守法公民態度的慷慨強調相比,這些行動更靈活,更不具有約束力。

因此,這一比較簡約的定義有意沒有說明公民不服從是否總是公開的、非暴力的、隻針對國家機構的、限製在其目標範圍內的、並僅限於在其現有限度內改變該製度,以及接受懲罰是否是一項必要的標準。當然,在回答公民不服從的具體行為是否正當的問題上,這些方麵可以發揮重要作用,但把它們納入定義本身是錯誤的。雖然公民的不服從必須與合法的反對、革命的反叛和其他形式的抵抗區分開來。在實踐中,這些界限是有政治爭議的,可能不像理論所暗示的那樣容易劃清。同樣重要的是,不應將定義問題同證成問題或策略問題混為一談。

當我們轉向關於公民抗命的標準自由主義觀點時,對公民不服從的限製以及對更多實踐、民主和多元的觀點的需要就更加明顯了。在羅爾斯之後,自由派理論家通常傾向於將辯護公民不服從的理由限製為正義的基本原則和個人權利。然而,將重點放在基本權利上,往往會將某些形式的社會經濟不平等以及民主政治製度中的程序性和體製性缺陷排除在外,這些缺陷妨礙公民有效地參與自治立法,而且也可以成為為之辯護的潛在理由。從這一角度來看,公民不服從作為一種民主化力量,不是在極端和孤立的情況下的短暫反應,而是任何複雜民主社會的一個組成部分,由於後者的結構性體製缺陷而有必要這樣做,其目的是,例如,在公民麵臨“政府沒有辯論或頒布重要的政策選擇,在這種情況下,對這些選擇的討論或頒布受到這種現象的阻礙”時尤其如此。在本文的第三部分,我將回到這個重要的補充,那就是關於辯護的自由主義觀點。

2. 符號政治與現實對抗間的公民不服從

正如我們所看到的,公民不服從兩種最著名的理論,羅爾斯和哈貝馬斯的理論,突出了它的主要甚至完全是象征性的特征。除了由此引起的概念性問題外,它還可能減少公民對純粹的道德訴求方麵的不服從行為,從而把所有的希望都寄托在公眾對合理訴求的反應上。然而,為了在政治上有效,公民不服從似乎需要一個真實的對抗契機,以超越現有政治機構所允許的純粹象征性和合理限製的要求形式。但是如何理解不服從的象征和對抗的維度之間的關係呢?有兩種方式浮出水麵。

首先,人們可以在暴力問題上采取更強硬的立場。從這個角度看,“非暴力”地反對常常被診斷為建立在一種自我欺騙的基本形式之上:其自我安撫最終相當於政治上的自我克製。在關於軍事性鬥爭激進左翼的辯論中可以找到這一立場的一個例子。正如2007年在德國海利根達姆舉行的針對八國集團首腦會議的相對暴力的抗議中所表明的那樣:

對許多人來說,這與和權力“進行對話”無關,也與“被傾聽”,或“建設性的批評”(即參與組織資本的價值評估)無關。羅斯托克暴動是為數不多的反對那些自稱世界領導人的峰會的跡象之一,這些人既不可能被整合,也不能以某種方式被重述(reinterpreted)。在這裏,無論是銀行還是警察,資本主義製度的象征遭到攻擊,目的即是說“不”。2007年6月2日,“打擊資本主義”的口號得到了大力實施。

除了人們可能認為在機構(“銀行”)和為機構工作的個體(“警察”)間的具體公式和等式關係有所問題之外,這一說法似乎是一個例子,表明了那些堅持幻想中的(有點男性化的)國家機器(或“係統”)在街頭對抗的活動分子的強硬的自我誤解。這種做法–雖然它正確地指出了,暴動可以是強力的政治“標誌”–有可能誇大或者削弱真正對抗時刻的意義,其代價是不了解象征性調解的必要性和複雜性,這種調解是任何尋求保持其文明性而不致使之陷入軍國主義對抗的政治做法之一。這似乎正是Wendy Brown對於占領運動中的一個存疑的傾向的判斷所提到的那種錯誤,這一傾向有可能低估其激進的解放和民主化的潛力:

警察、國家、一對一的碰撞並被置於權力表麵,其注意力被分散到某些點上,以至於我想把它稱為某種俄狄浦斯化,是父親、國家、警察或大學校長的權力化身。一旦你這麽做了,你就失去了全局,失去了偉大進程。

反過來說,作為處理這個問題的第二種也是更有希望的方式,即公民不服從實際上具有不可還原的象征意義,但它不能被簡化到這一方麵,因為如果沒有真實的對抗,公民不服從也會失去它的象征力量,變成對支持它們的權力的良知和各自多數的權力機構的純粹的呼籲。因此,超越純粹的象征意義的必要性是以公民不服從本身的象征功能為基礎的,它是後者的有效性的一個條件。

公民不服從是政治實踐的一種形式,它主要依賴於演曆和表現——更多而不是其他形式的政治實踐。至少在兩個方麵是這樣,這兩個方麵都與對抗時刻有關。首先,正如馬丁·路德·金已經指出的,公民的不服從行為主要是戲劇性的:“(非暴力)直接行動尋求製造這樣的危機,並助長緊張氣氛,以至於一個不斷拒絕談判的社會不得不麵對這個問題。”它如此強調這個不能再被忽視的問題。然而,公民不服從的象征效果顯然取決於其對抗策略的效果——否則它便會消失。其次,公民不服從的實踐總是與象征性的鬥爭聯係在一起,首先和最重要的是關於“公民不服從”這個標簽本身。這些鬥爭是象征性的,但它們不僅僅是象征性的,因為它們在廣大公眾以及司法係統如何對不服從行為作出反應方麵具有明顯的政治和法律後果。因此,它們尤其涉及到公眾如何建構真正的對抗行為——封鎖、占領、DDoS活動——更具體地說是政府如何製定(例如“網絡恐怖主義”)的問題。的批評理論公民不服從不能脫離這些關於術語和框架的鬥爭,這些鬥爭是任何政治鬥爭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換言之,如果公民的不服從被降格為純粹的象征性抗議,那麽戲劇化的方麵和象征性鬥爭的中心地位都不可能被充分把握。隻有當它涉及真正的對抗的時刻時,例如封鎖和占領的活動,有時會包含暴力因素(特別是如果破壞私人財產和封鎖道路和建築物——顯然屬於公民不服從——形式的行動被視為暴力行動),它才能起到象征性的抗議的作用。同時,隻有當那些不服從的人仍然意識到它的不可還原的象征維度的時候,它才能起到真正的正麵作用,它的影響,隻要它有任何影響,就永遠不能與公共領域的象征性調解、交流和吸收分離開來。這個層麵似乎被那些好戰分子遺忘了,他們對公民不服從的那種過於溫順的做法感到不滿,他們的指導思想是,‘國家’在我們麵前是一個‘冷酷的怪物’,我們必須而且能夠在街頭直接戰鬥。真正的戰鬥性與純粹的象征主義之間的二元對立,因此有可能失去這種政治實踐的複雜性和它的民主化潛力。

3. 公民不服從的民主化角色

一個自由的、以權利為導向的公民不服從和激進民主的公民不服從之間的區別,將其置於上述張力之中,這一點在或多或少自由民主的社會中的作用方麵也很明顯。從自由主義的角度來看,公民不服從主要表現為個人權利承擔者對政府和政治多數人的良善抗議,這種抗議超越了憲法所保障的道德原則和價值的限度,而激進的民主觀點並不主要從限製的角度來看待公民不服從。它認為這是集體自決的民主實踐的表現,是對國家機構僵化傾向的一種強有力的製衡。

在現有的政治製度中,審議和決策的政治進程受到幾乎無法避免的結構性民主赤字的扭曲–例如在代表性、參與和審議方麵,但也受到公共辯論中不對稱的權力分歧、霸權主義話語和意識形態自我概念的影響。這一事實構成了公民不服從這一激進民主概念的出發點。鑒於民主的這些結構性缺陷,公民不服從可被理解為一種旨在加強和/或擴展更廣泛形式的民主自決的民主授權形式。因此,它並不是要防止或執行一項具體的政策選擇,這項選擇既不符合自由主義的實質性規範和價值觀,也不受其約束,而是要發起或者恢複政治參與。公民的矛盾不是被視為個人權利承擔者的行為,而是作為一種基本的集體和政治的爭論做法出現的,在這種爭論中,國家權力的縱向形式——構成性的權力——將直麵公民協會或政府成員的橫向構成權力。由於這些結構性赤字是——盡管有代表和參與的所有承諾——卻不可能在現有機構內得到解決的,積極的政治抗議形式,如公民不服從,在民主社會中發揮著核心作用。盡管這些抗議形式背後的動機往往是實質性的,但它們的理由遵循的是程序性而非實質性的邏輯,指出了“投入”和組織或是民主輿論形成過程中的問題,而不是這些過程最終會導致的“產出”或決定。例如,從審議民主理論的角度來看,在“審議惰性”的情況下,即在體製化的輿論和意願過程中的封鎖或扭曲使某些議題、論點或立場無法進入公開辯論的情況下,可以要求公民不服從,或破壞將廣泛認同的公眾意見轉化為正式決策進程。在這種情況下,即使是破壞性的,而且從表麵上看,也不是審議形式的不服從–這些情況似乎並不意在理性地說服,可能涉及壓力甚至是脅迫,而且有可能損害審議質量和審議方麵——可以發揮增強審議作用,而且事實上,從其動機、組織以及短期和長期影響的角度來看,這些情況本身都是經過深思熟慮的。

最後,我想就這項民主轉軌建議提出一係列反對意見。Bill Scheuerman最近有力地指出,這種公民不服從的觀點有陷入“棘手的反法律主義”的危險。然而,這一立場並非“反法律主義”的一個標誌,而隻是闡明了漢娜·阿倫特的觀點的含意,即為了避免對法律能夠取得的結果產生誤解,我們必須承認,一旦法律確實能夠穩定和合法地發生,法律就必須承認它是可以穩定的,但這種變化本身總是法律外行動的結果。” 也許是阿倫特誇大了她的情況,而且正如Scheuerman所指出的,“法律上訴往往具有超越語境和政治變革的影響”,但這些影響通常取決於自下而上的倒逼形式——並非所有倒逼都是象征性的或狹義上的溝通性的——即來自外部的法律製度和這往往需要使用現有係統提供的官方渠道以外的渠道,以便讓人們聽到他們自己的聲音。

而且,正如阿倫特會同意的那樣,舒爾曼的主張是有一定道理的,即沒有一個“共享的和有約束力的法律體係”,它成功地實現了法律美德的實質性結果,沒有合法和穩定的政治製度存在,但它並不產生於這種承諾——尤其不是以簡單而決定性的理由——即以我們實際上對於不服從的要求忠實於法律的方式存在,我們必須以同樣的程度服從於所有受迫害的人法律。同樣,可以準確地說,“在多元的背景下,即使是精心準備的良心呼籲,對我國同胞來說,也可能顯得主觀和站不住腳;[而且]有爭議的政治論點看來也是如此”。然而,法律——“作為一個共有的公共法典”——能夠“提供一種集體和共同的規範性語言,私人良知或有爭議的政治思想都不能取代或替代”的觀點,是以法律的形象為前提的,即法律的形象、法律的執行和裁決的形象,是高度反事實和理想化的。此外,當法律與受壓迫和邊緣化的公民(以及非公民或“非正規”移民)對抗時,他們的日常經曆根本相左——這種經曆往往是不服從行為的驅動因素(想想黑命貴運動)。此外,這一論點可能會在“相互對立的政治”和可能的“無爭議的法律”之間造成對立,從政治和理論的角度來看,這都是很有問題的。當然,在某些情況下,公民的不服從行為“最好地在“忠於法律”的限度內運作”可能是正確的,而且作為對更廣泛的合法性體係的更根本的上訴的一部分也是合理的,而一個像這裏所維護的人這樣的多元化的解釋可以承認這一點,但是這是否屬實,須視乎情況而定。推動民主進程的懷疑是,即使在或多或少實行法治的民主社會中,這些情況也遠非典型。事實上,我認為民主的說法是,由於其程序上的而不是實質性的理由邏輯,它更符合Scheuerman所描繪的多元主義的環境:與其說某些法律或政策與正義或法律原則在實質上不相容,不如說它是一種“共同的公共法典”,民主的違抗指向程序和民主的缺陷,這使得意見和意願的形成和決策的形成過程既不受個人的反對。

反對和超越個人良知的片麵倫理,反對自由主義憲政主義關注個人權利、憲法原則和製度化的程序。激進的民主立場堅持公民不服從的民主化潛力,認為這是一種公民的做法,他們認為,除了發表自己的意見、對有效管理他們的政府和其他(包括“私人”)機構的政策提出質疑(即使他們的基本權利可能與抗議政府發動戰爭、建設核電廠或無視氣候變化的決定並不直接相關)之外,他們別無選擇。因此,必須重振公共領域的無政府的政治能量,並推動或“鼓勵”各機構更加注意那些缺乏製度化或得到體製承認的聲音的人所表達的觀點和要求。

這一論點並非旨在取代主流觀點下自由主義模式的公民不服從,相反,不服從的目的是要強調這一概念在哪些方麵與公民不服從實踐的定義、正當性和作用–有關,因為它在曆史上已經得到發展,而且現在也是在行使這種行為。因此,從多元的角度來看,問題不在於自由模式是完全錯誤的,因為它確實確定並係統地發展了公民不服從的實踐的重要方麵,而在於它的過度概括導致了不適當的限製,從政治和理論的角度來看都是有問題的。與這些限製相反,必須強調公民不服從的民主化潛力,因為它在象征性政治和真正對抗的兩極之間運動,從而使人們對政治製度的要求及其壓製的言論保持懷疑,即民主已經實現,或者我們進一步民主化所需要的隻是這個製度所提供的程序和體製。為了避免錯過或忽視這一動態,公民不服從的批評理論必須繼續關注實際存在的運動和不服從的鬥爭,以及它們能夠給那些試圖將其理論化的人好好上一課。說到“民主化的矛盾”,我們可以將兩種觀點結合在一起:不服從是爭取民主化的鬥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從下到上),關於不服從的理論必須在方法和實質上實現民主化,以便充分把握不服從的民主化潛力。

注:本文發表於Philosophy and Social Criticism 2016, Vol. 42(10) pp.982–994.

作者Robin Celikates,現任職於阿姆斯特丹大學哲學係和法蘭克福社會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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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於 2018-07-12 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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