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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略盡天職 政府豈肯坐視

(2014-07-11 08:49:46) 下一個

維基解密公布了大批美國外交電文等保密文件。機密雖然無甚可觀,其所披露美國政府及官員的行為方式令世人齒寒。所以白宮氣急敗壞,撒網布陣地讓主謀阿桑吉進了警察局。斯諾登則前仆後繼,寧可流亡也要向新聞界揭露政府的一些醜行。

 

事情一出再出,讀者議論紛紛。除了等著看美國政府的笑話之外,比較一致的議題集中在:媒體公布所獲資訊之舉是否違法?-----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規定:國會不得製定關於下列事項的法律:確立國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剝奪言論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剝奪人民和平集會和向政府請願伸冤的權利。“新聞出版言論自由高於一切”之說由此而來。這麵旗幟從1789年飄揚至今哦。

 

事件涉及泄密,人們自然會援引1971年幾大報紙刊登五角大樓文件的官司。那次,最高法院並沒對這個案件做出裁決,而是請每位大法官寫下自己的意見:

 

波特·斯德沃特說:“隻有充分獲得持批評態度的大眾意見,才能保護民主政府的價值體係。所以,嗅覺靈敏、無所不曉並且充分自由的新聞界本身,對落實憲法第一修正案至關重要。沒有一個自由的、獲得充分信息的新聞界,就不可能有脫離蒙昧的人民。”

 

雨果·布萊克認為:對刊登了那批文件的《紐約時報》和《華盛頓郵報》所做的暫時禁製令,每拖延一秒都是對憲法第一修正案的冒犯。他指出:國父們在憲法裏建立的新聞自由,是“為被統治者服務,而不是為統治者服務的。隻有一個自由的,不受約束的新聞界,才能揭露政府的欺瞞。”

 

威廉·道格拉斯則在意見書裏說:發表五角大樓文件可能會造成很大衝擊,但不能成為對新聞界實行預先約束的理由,“憲法第一修正案的首要目的是防止政府壓製新聞界,約束信息流通。”因為:“政府內部的秘密性,本質上是反民主的,意在維護官僚係統的過錯。而對公共議題的公開討論和爭辯,對國家的健康至關重要。”

 

大法官們的意見要點都聚焦在媒體的功能是否受限,而非保密泄密雲雲。顯然,這種對媒體寬鬆對政府嚴格的“三權分立法”,是基於“權力之絕對腐蝕作用”的原理。權力腐蝕了人,也就腐蝕了由人組成的職權機構。

 

最後,最高法院認為,對媒體和美國民眾來說,政府對內部文件的保密分類,是為了自身運作,根據這些分類,控製機構內部信息流通、控製傳達範圍,是政府內部的事。用這種保密分類約束民眾的知情權,就超越了憲法規定的政府權力和民眾權利的分界。至於保密,美國沒有《保密法》,保密級別由行政條例規定。不是國會確立,也未經法庭判定是否合理。而由此衍生的《反間諜法》,針對的則是通常意義的間諜,不適用於新聞媒體。

 

早在1953年和1957年麥卡錫主義橫行時,有人想把反間諜法擴大到新聞界,遭到國會拒絕,認為那是憲法不能接受的。更早,1917年國會通過《反間諜法》時,原提案中有一條,授權總統在戰時禁止發表和交流能被敵方利用來危及國家安全的消息。但在國會通過前被刪掉。國會認為,這一條款相當於政府有權對新聞界施行“預檢”。

 

可見,“第一修正案”中媒體自由報道不受限製的規定適用至今。一直以來,對於媒體的報道,隻能事後追懲,不能預先禁止;而泄密的追究,是針對內部泄密者的違規行為,而非媒體的刊登之舉。事實上,機密的概念很模糊,內容類比和時間效應甚至無法準確界定。一旦受到“不得見諸媒體”的法律保護,報刊雜誌、網站書籍、電視電台,恐怕都得取消政治、軍事、經濟、金融……欄目和頻道了。誰也經不住從某一點出發:依此類推,這個也是機密!的監管和指控。

 

看來,即便公布流落出來的機密文件違法,也應該呼籲國會修改相關法律;如果有人提案訂立《保密法》,也得阻止其在國會通過。一是避免模糊的秘密概念被無限擴大,人人自危;其次,政府權力已經太大,亟需公開透明以便限製監督;還有,當今之世、比較而言,惟有媒體在全方位關注政府行為和民眾利益,就像政府必然愚弄民眾是其“行業特點”使然。所以,無冕之王傳播資訊的功能不但不能受限,還應受到鼓勵與保護。

 

但是,美國政府報複阿桑吉、追捕斯諾登的做法,也給媒體敲響了警鍾。除了真有不應泄露的國家機密,文件裏官員的不當言行,不僅會使政府聲譽受損、行動受限,可能還是受害人興訟的鐵證。政府自有無數理由、借口、招術監控媒體。經此一役,各國管新聞、管出版、管網絡的政府部門都在密集商討“不許此類事件發生”的萬全之策、開具抓捕“帶頭鬧事者”名單呢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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