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家暴說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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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擺平(一)男尊女卑是中國傳統文化嗎?

(2012-05-23 19:08:37) 下一個

義工禦樹林楓

常聽見這樣的聲音“夫者,妻之天也,女人要順從丈夫,這是中國傳統文化”。在海外更是用所謂的“傳統文化”來做為華裔家庭的武器,似乎要求得到尊重的婦女就成為“摒棄傳統文化”的“假洋鬼子”。反過頭來,當妻子沒有收入或收入低時,立即掉轉槍口,“男女平等”又成為了利器。這些現象從善意上講,是不了解中華文化傳統的內涵和曆史發展;不理解“男女平等”的真正含義。

在西方社會男尊女卑也是“傳統文化”,注意打了引號。古羅馬法典上規定“妻子是自奴人”,這很類似日本的“丈夫是為主人”。古英國法律的“拇指法則”規定了丈夫的“天”的地位,可以暴力懲戒妻子。而且“拇指法則”在美國早期也沿用。所以說男尊女卑在西方文明也是“傳統”。


西方法製發展史上有一個著名案例:北卡羅萊納州最高法院於 1864 年在 Jesse Black (丈夫因妻子罵他而虐待妻子)案。 該案的判決如下:“丈夫對妻子的行為負責,丈夫是被要求來治理他的家庭,並且出於這個目的,法律允許他對妻子使用這種程度的武力是必要的,是為了控製她的刁蠻脾氣,讓她行為規矩些”。這就是在法律上更強調了婦女的附屬關係。


1874 年,短短十幾年後,北卡羅萊納州法院在 State v. Richard Oliver 一案中對公眾的監督介入家庭婚姻關係作出以下判決:從公共政策的動機,和以維護家庭運轉為神聖目的,法院將不聽瑣碎的投訴 ...... 。如果沒有永久性傷害,丈夫也沒有表現出惡意、殘酷、或危險的暴力,最好收尾結案,關閉公眾關注,讓當事人去忘記和原諒。 這也是西方法製發展史上很重要的一筆。 1874 年,是大清光緒帝登基的那一年,美國在法律判決上的態度依然是“維護夫權”,“勸和不勸散”、“清官難斷家務事”、“床頭打架床尾和”,也真可謂根深蒂固。

可見男尊女卑也曾經屬於西方文明。隻是西方的近代科學研究、人文發展和法製建設早了東方文明一步,才會有現在的東西方的差距。學習西方先進科技和理念不可恥,但很有些人發現什麽髒的臭的就趕緊列入“中國傳統文化”的專例,這才是假洋鬼子自毀長城。


說文解字雲:“妻, 婦與夫齊者也”。被孔子評價“詩三百,一言以蔽之,思無邪”的《詩經》開篇就是“關關雎鳩,在河之洲... ...窈窕淑女,琴瑟友之”。講的就是夫妻同朋友般平等相處,和諧尊重。。《詩經》中的女性,個個生動美麗。沒有讓人討厭或看不起的女 性。在《詩經》裏 可以看到真正的東方女性之美。《詩經》的總編輯是孔夫子。在殷商就采用的《禮》中規定的是“君、臣、父、子”的尊卑順序和“男女有別”。要說中國傳統文化的源頭在這裏,主張“妻子好合,如鼓琴瑟”。


文化是隨著曆史發展,隨統治階級的需要而改變,這幾乎是千古定律。韓非子在《揚權》一文中提出了“家無二貴” 的主張,說 是一個家庭中父母兩個人都尊貴,那將一事無成;夫妻共同當家,子 女們將無所適從。韓非子提出“家無二貴”的主張實際是為“國無二 貴”服務的,反對“父母共為一家之長”的目的是為樹立君王絕對權威張目。但是韓非子的這一理論由於他本人沒有被君王信任重用而沒有登堂入室。


到了西漢,武帝劉徹采納了大儒董仲舒“罷黜百家,表彰六經”,即把儒家學說作為正統思想。皇帝家裏也有一本難念的經:自己當年的太子位和鞏固帝位是丈母娘兼姑母運作來的,所以當年的太子妃,後來的孝武陳皇後(名字沒有被正史記載,野史上稱“阿嬌”)驕橫嫉妒。董仲舒為迎合漢武帝劉徹,將孔子提出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倫理道德觀念,和孟子進而提出“父子有親,君臣有義,夫婦有別,長幼有序,朋友有信”的“五倫”道德規範結合;用他自己的 “貴陽而賤陰”的陽尊陰卑理論,對五倫觀念作了進一步的發揮,從而提出了三綱原理和五常之道。規範夫妻關係為“王道三綱”,即“君為臣綱,父為子綱,夫為妻綱”。至此子夏的《喪服傳》(即“夫者,妻之天也”的出處)在這樣的曆史背景下,也就正式登上曆史舞台了。


在宋朝“程朱理學”的“餓死事小,失節事大”更將婦女的地位推至穀底至明清。據《禮記》裏記載,孔子的兒媳婦與孫媳婦都是再嫁的。《詩經》中《衛風》 裏有寡婦的詩句,《尚書》中有孟子照顧寡婦的政論,《周禮》的《地官司徒》中有 允許寡婦改嫁的條文,真正的中華文化裏沒有欺負寡婦的道理和事例。


如大浪滔沙,任何文化都要隨時代和科技的進步而發展,是糟粕,就要摒棄;經得起時間考驗可以傳世流芳的部分,才是傳統文化。曆史已經發展到“男女平等”或“性別平等”的層麵。胡錦濤主席在紀念“北京+l0”做出“促進性別平等,實現共同發展”為主題的講話。到底什麽是“男女平等” 或“性別平等”,請聽下回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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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
禦樹林楓 回複 悄悄話 回複歡顏展卷林中閑坐的評論:
1874 STATE vs. RICHARD OLIVER 案隻是擔心暴力過渡,並沒有否定男人家暴的“權利”。提出如果沒有永久性傷害的惡意暴力,法律就不介入。在繼續承認家庭暴力合法性的同時,對暴力程度上進行了一定限製;這起案例的著名之處在於:認為家庭暴力是夫妻間的家務事,法不入家門。

謝謝你的文字~~
歡顏展卷林中閑坐 回複 悄悄話 1874 STATE vs. RICHARD OLIVER 的判決還說∶
We may assume that the old doctrine, that a husband had a right to whip his wife, provided he used a switch no larger than his thumb, is not law in North Carolina. Indeed, the Courts have advanced from that barbarism until they have reached the position, that the husband has no right to chastise his wife, under any circumstances.
http://sobek.colorado.edu/~mciverj/2481_70NC60.html
是反對家暴的,隻是認為使用公權力介入家庭事務,並不恰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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