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撒下十一12】「大衛吩咐烏利亞說:你今日仍住在這裏,明日我打發你去。於是烏利亞那日和次日住在耶路撒冷。」
〔注解〕按字麵解釋。
【撒下十一13】「大衛召了烏利亞來,叫他在自己麵前吃喝,使他喝醉。到了晚上,烏利亞出去與他主的仆人一同住宿,還沒有回到家裏去。
〔注解〕大衛將烏利亞召到宮中,在自己麵前喝酒吃飯,烏利亞喝的大醉。一般男人喝酒後容易亂性,想找女人。可是烏利亞雖然喝醉了,還是堅持不回家。這種情況,按猶太傳統就算事實離婚了。有解釋為烏利亞一心為公,精忠報國,但是這不能成為猶太人婚姻繼續的理由,國王都下令,隻能說烏利亞不願回家,不盡丈夫義務,如果拔示巴在丈夫離開家之前發過誓,這個誓也被取消了(民30:13)。再者,我們可以計算一下時間:大衛和拔示巴發現懷孕後,至少有一個多月的時間。派人去戰場召烏利亞需要至少十天半個月從耶路撒冷走到約旦安曼附近。找到烏利亞回到耶路撒冷又十天半個月,這時至少兩個多月近三個月過去了,拔示巴的肚子能瞞住人嗎?那種解釋成逼烏利亞回家造成懷孕與大衛無關的猜測是掩耳盜鈴的,不符合基本常識。假如烏利亞回家,等到烏利亞回到前線後六個月孩子出生,如何隱瞞? 這裏讓烏利亞回家是驗證事實婚姻是否存在的真實目的(塔木德56a).至此按猶太人律法拔示巴和烏利亞就算離婚了,而且離婚日期從烏利亞離開家那天起算,這樣大衛王和拔示巴的一夜情就不算通奸或強奸。盡管你感覺不合理,猶太人就這樣執行律法。但是在這個過程中烏利亞卻犯下反叛君王罪(1。不服從王的命令;2。在王麵前稱呼約押為“我主”)
【撒下十一14-15】「次日早晨,大衛寫信與約押,交烏利亞隨手帶去。信內寫著說:要派烏利亞前進,到陣勢極險之處,你們便退後,使他被殺。」
〔注解〕轉天早晨,大衛寫好一封信讓烏利亞帶給約押。信的內容是借敵人殺掉烏利亞。傳統解經把這一條定為大衛是殺人犯,違反摩西十誡中的不可殺人。麵對烏利亞的反叛罪,律法給大衛權利去處決烏利亞,有三個選擇:1。大衛命令衛兵立刻推出去,斬了;2。送到猶太人的公會(Sanhedrin) 審理後,殺了;3。送到戰場上讓敵人幫助殺了。這三種方式那一種對大衛風險最小? 當然是第一種,夜長夢多,立刻殺了。其次是第二種,要公會審判。這樣大家都會知道,即使符一切合律法,把烏利亞殺了,將來要娶拔示巴(當初搞的是一夜情,大衛不一定想娶拔示巴。但是大衛是按律法行事的人,女人懷孕按律法必須要娶),影響會很壞。而這個方法是神和猶太人設立的。第三個辦法的風險性最高,對大衛及其不利。因為沒有人能控製戰爭,沒有人能控製敵人100%能殺掉烏利亞,烏利亞有戰勝敵人或逃跑的可能。而且這個借刀殺人的計謀是當年掃羅王用在大衛身上過,結果大衛勝了敵人(撒上床8:25)。那種想當然認為敵人一定殺死烏利亞是沒有根據的,不但沒有證據,大衛殺死敵人反而證明烏利亞有逃生的機會。生死全在天命定。
David and Uriah
【撒下十一16-17】「約押圍城的時候,知道敵人那裏有勇士,便將烏利亞派在那裏。城裏的人出來和約押打仗。大衛的仆人中有幾個被殺的,赫人烏利亞也死了。」
〔注解〕此處按字麵解釋。同樣和大衛一樣的大能的勇士,赫人烏利亞被敵人殺死了。到此我們隻能說:命該如此(見下25節大衛意見)。說大衛是殺人犯沒有猶太律法根據。作為君王大衛殺死的敵人多了,撒下1:15節大衛命一個少年殺死那個殺掃羅的人,為什麽不算大衛是殺人犯? 律法賦予君王有權處死違反律法和不信神的外幫人。
【撒下十一18-21】「於是約押差人去將爭戰的一切事告訴大衛,又囑咐使者說:你把爭戰的一切事,對王說完了,王若發怒,問你說:你們打仗為什麽挨近城牆呢?豈不知敵人必從城上射箭嗎?從前打死耶路比設(就是耶路巴力。見士師記9章1節)兒子亞比米勒的是誰呢?豈不是一個婦人從城上拋下一塊上磨石來,打在他身上,他就死在提備斯嗎?你們為什麽挨近城牆呢?你就說:王的仆人赫人烏利亞也死了。」
〔注解〕這裏唯一需要解釋的是:約押為什麽提到耶路巴力即士師基甸的兒子亞比米勒來對比赫人烏利亞?亞比米勒是猶太士師基甸的外幫人妾生的孩子,由於妾必須住在娘家,所以亞比米勒在示羅長大。基甸死後,亞比米勒和姥姥家的一群流氓殺死基甸的親生兒子69位(跑掉一位),獲得政權。亞比米勒被比喻成“荊棘”,也就是野種。後來由於政權紛爭,在圍城提備斯時被一個猶太婦人扔下的石頭砸死。這裏提到這個故事很可能是提醒大衛,赫人烏利亞是外幫人,不是猶太人。言外之意:死了算了,有維護純正猶太種族的企圖。
【撒下十一22-25】「使者起身,來見大衛,照著約押所吩咐他的話奏告大衛。使者對大衛說:敵人強過我們,出到郊野與我們打仗,我們追殺他們,直到城門口。射箭的從城上射王的仆人,射死幾個,赫人烏利亞也死了。王向使者說:你告訴約押說:不要因這事愁悶,刀劍或吞滅這人或吞滅那人,沒有一定的,你隻管竭力攻城,將城傾覆。可以用這話勉勵約押。」
〔注解〕這裏可按字麵解釋。「不要因這事愁悶」原文是「不要讓這事在你眼中看為惡的意思」。可以看出大衛對戰爭的真實看法:“刀劍或吞滅這人或吞滅那人,沒有一定的”。戰爭誰勝誰敗不好控製,聽天由命。
【撒下十一26-27】「烏利亞的妻聽見丈夫烏利亞死了,就為他哀哭。哀哭的日子過了,大衛差人將她接到宮裏,她就作了大衛的妻,給大衛生了一個兒子。但大衛所行的這事,耶和華甚不喜悅。」
〔注解〕一般人的喪期為7天(創50:10;撒上31:13)。這是本章第二次從側麵描述拔示巴,她是個有情義和守猶太律法的女人。這裏最難解的是最後一句:「但大衛所行的這事,耶和華甚不喜悅。」 發生了這麽多事,到底那件事耶和華不喜悅?是整個事件讓耶和華不悅還是某件特除隱蔽的事讓耶和華不喜悅?經文不明確。
大衛,神親自揀選並立約(撒下7章),彌賽亞的祖先,如果按嚴格律法他隻有一件事不符合,那就是處死赫人烏利亞,應該走猶太公會(Sanhedrin)程序;其次,他內心貪婪,對寄居的人(赫人烏利亞)沒有憐憫之心;最後他內心不清潔,不聖潔。這是大衛冒犯耶和華的主要過犯。
本章爭論:
1。那些把大衛定性為強奸犯或奸淫犯,殺人犯以及高超耍花招的人;把拔示巴形容成光天化日之下裸體,誘惑大衛;把約押形容成大衛殺人的幫凶,最後隻剩下一個好人赫人烏利亞的釋經流傳了近2000年。39篇舊約作者應該都是猶太人,一個猶太人作者會把所有的猶太人描寫成十惡不赦的人嗎?
2。特別是撒下7章耶和華和大衛立永久的約後,一個神時時看顧保守的人,一個君王,一個彌賽亞的祖先,如果連神的誡命,律法,和典章都無法謹守,神為什麽要揀選他? “這樣,怎麽說呢?我們可以仍在罪中,讓恩典顯多嗎?斷乎不可!”這是保羅在羅馬書6章開頭說的。有神的保守Perseverence, 信靠他的人有軟弱,有一個讓聖靈在心做主的過程,有一個成聖直至榮耀神的過程,決不能犯普世人的殺人罪,強奸罪。。。
3。靠律法不能得救,大衛的問題就在此。他作的都符合律法,但是不符合神的心意。因為神看中的是敬畏神的聖潔之心。耶穌基督就是來成全律法,彌賽亞就是象耶穌基督一樣。
4。應該承認猶太作者對君王有”嚴格要求“的心態,其目的是警戒普通人和後人不要落入這個圈套。
5。 拔示巴是承載彌賽亞的載體,沒有她彌賽亞如何延續? 如果她也犯奸淫罪,如何得救?
6。以往的解經把外幫人(非基督徒)誤導成基督教就是象大衛一樣自己做壞事,然後周日去教會懺悔,然後再做壞事。中世紀腐敗的教皇可能覺得自己隻搞了三個情婦,比大衛的少多了。新的解經告訴信徒一個信靠神的人不會犯罪,會偶爾偏離神的要求,信徒有得勝的盼望和來自神愛的保障。
----待續撒下12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