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尊的律法”與“自由的律法”
---《雅各書》第二章八至十二節默想
王誌勇 牧師
《雅各書》是新約聖經中的智慧書。告訴基督徒如何行事為人與蒙召的恩相稱。根據曆代教會的正傳,本書的作者是耶穌基督肉身的弟兄雅各,後來曾奉派為耶路撒冷教會的監督,曾經在教會初期召開的耶路撒冷會議中發揮領導性的角色(徒15)。《雅各書》所探討的主題不是“因信稱義”,而是“因信行義”。真正的得救的信心必然伴隨有成聖的行為,也就是按照上帝的律法說話行事(雅2:12),這是雅各在這卷書信中所強調的核心主題,也是聖經所有智慧書的主題:“敬畏上帝,遵守祂的誡命,這是人所當盡的本分。因為人所做的事,連一切隱藏的事,無論是善是惡,上帝都必審問”(傳12:13-14)。
雅2:8-9 --經上記著說:“要愛人如己。”你們若全守這至尊的律法才是好的。但你們若按外貌待人,便是犯罪,被律法定為犯法的。
釋義:在教會內外,現代人最大的謬誤就是把愛和律法對立起來,認為強調律法就沒有愛,強調愛就不需要律法。其實,這不過是罪人在心靈和思想上的分裂。但在上帝所啟示的真理中,愛和律法則始終是相輔相成,榮辱與共的。當初假冒偽善的文士和法利賽人所犯的就是這樣的錯誤,他們一味持守律法的規條,卻違背律法的精義,因為耶穌基督向他們強調律法的精義就是愛:“內中有一個人是律法師,要試探耶穌,就問他說: 夫子,律法上的誡命,哪一條是最大的呢?耶穌對他說:你要盡心、盡性、盡意愛主你的上帝。這是誡命中的第一,且是最大的。其次也相仿,就是要愛人如己。這兩條誡命是律法和先知一切道理的總綱”(太22:35-40)。“你要盡心、盡性、盡意愛主你的上帝”,這條誡命出自《申命記》6章5節;“要愛人如己”,出自《利未記》19章18節。耶穌的解釋本身就來自“律法書”!雅各在此再次重申耶穌的教訓和律法的吩咐:“經上記著說:你們要愛人如己。”值得注意的是雅各把這條誡命稱為“至尊的律法”。從邏輯順序上來看,愛上帝是愛人如己的根基,愛人如己是愛上帝的延續。但是,從實際生活的角度而言,愛人如己乃是真正愛上帝的體現。因此,約翰也強調說:“人若說‘我愛上帝’,卻恨他的弟兄,就是說謊話的;不愛他所看見的弟兄,就不能愛沒有看見的上帝。愛上帝的,也當愛弟兄,這是我們從上帝所受的命令”(約壹4:20-21)。
值得注意的是,上帝吩咐我們愛人,這是指我們的動機;但是,愛卻不能成為我們的標準,也就是說我們不能根據自己所謂的愛心來行事,我們所根據的標準隻能是上帝所啟示的律法。所以,雅各在此強調說:“你們若按外貌待人,便是犯罪,被律法定為犯法的。”這就是說明判斷的標準仍然是上帝的律法。在愛心和律法的關係上,有一位神學家說:有愛心,卻沒有律法,就如有靈魂,卻沒有身體,那就是鬼魂;有律法,卻沒有愛心,就如有身體,卻沒有靈魂,那就是屍體。其實,離開上帝的律法,我們所謂的愛不過是自己的邪情私欲;離開源自上帝的聖潔之愛,我們既不會明白上帝的律法,更不是熱愛、遵行上帝的律法。
雅2:10-11 --因為凡遵守全律法的,隻在一條上跌倒,他就是犯了眾條。 原來那說“不可奸淫”的,也說“不可殺人”;你就是不奸淫,卻殺人,仍是成了犯律法的。
釋義:此處雅各強調律法的整體性。律法的整體性就是指上帝的律法是一個有機的整體,我們或者是全守上帝的律法,或者是違背上帝的律法。有史以來,有沒有人全守過上帝的律法呢?從亞當以來,人類曆史上沒有一個人曾經全守上帝的律法,“隻在一條上跌倒,他就是犯了眾條。”所以,聖經上說:“世人都犯了罪,虧缺了上帝的榮耀”(羅3:23)。律法的這種整體性在於設立律法的上帝的統一性,上帝是獨一的上帝,祂是最高的賜律者(賽33:22)。犯罪都是違背上帝的律法,違背上帝的律法就是犯罪(約壹3:4)。因此,最終而言,犯罪不是抽象地違背律法,乃是得罪上帝,冒犯上帝的尊嚴,踐踏上帝的慈愛。因此,雅各在此強調“原來那說‘不可奸淫’的,也說‘不可殺人’”。現代人之所以忽略上帝的律法,是因為他們並不認識,也不想認識賜律法的上帝。大衛在聖靈的感動下以狂喜的心情說自己“何等愛慕上帝的律法,終日不住地思想”(詩119:97 ),是因為大衛深深地認識上帝,愛慕上帝,更因為他是上帝所愛的人。
雅2:12-13-- 你們既然要按使人自由的律法受審判,就該照這律法說話行事。因為那不憐憫人的,也要受無憐憫的審判;憐憫原是向審判誇勝。
釋義:雅各在此強調上帝的律法是“使人自由的律法”。他在此前就強調說:“惟有詳細察看那全備,使人自由之律法的,並且時常如此,這人既不是聽了就忘,乃是實在行出來,就在他所行的事上必然得福”(雅1:25)。現代人的一大謬誤就是認為自由就是“和尚打傘,無法無天。”自由就是擺脫自然界和道德界的一切法則。這不過是罪人的夢囈。我們生來就處於上帝的法則之下,即包括自然界的法則,也包括道德界的法則。真正的自由是在真正的律法之下,真正的律法也是使人得享真正的自由。在教會內外都有一部分人把自由與律法對立起來。這樣的人最終肯定得不到真正的自由,但他卻免不了受到上帝的律法的審判。這就是雅各在此處所強調的。雅各說,我們每個人最終都要按照上帝那使人自由的律法受審判,不管我們是否承認上帝的存在,不管我們是否遵行上帝的律法,上帝最終不會按照人的規矩和風俗,更不會根據我們的幻想和感覺來施行審判,所以我們唯一的理性的選擇就是“照這律法說話行事”!當然,上帝賜給我們律法並不是讓我們根據律法要嚴酷地論斷別人。其實,上帝賜給我們律法就是因為祂對我們的憐憫和慈愛,所以祂才賜下律法做我們腳前的燈和路上的光;同時,上帝也不斷地按照他在基督裏的大憐憫來赦免我們的過犯。祂若糾察我們每個人的罪孽,沒有任何人能夠靠自己在祂眼前站立得住(詩130:3)。因此,我們彼此也當互相恩待,互相憐憫,互相扶持,才能一同前行。
默想:有真理,卻沒有愛心,隻能產生嚴酷無情;有愛心,卻沒有真理,隻能導致假冒偽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