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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教長老製基本原則與實踐(4)

(2010-02-23 10:20:20) 下一個

第三章  執事之工

 

許多作者寫過有關“執事之工作”的書,[1] 本章僅是簡述有關執事之工。如上所述,長老主要的責任是監督教會會友靈命的福益。依據《使徒行傳》61–7節的分工,執事[2]的主要責任是照顧教會會友身體的需要。因此最重要的是,他們必須確保教會的慈善奉獻,適當分配,以照顧有需要的地方教會會員。《提摩太前書》58節說:“人若不看顧親屬,就是背了真道,比不信的人還不好。不看顧自己家裏的人更是如此。”因為教會是 “信徒一家的人”(加610),她必須照顧她自己的成員。若教會成員中有貧窮或患病的,他們因故不能照顧自己,則執事有責任鑒定他的需要,有智慧地按秩序監管財物的援助(例如:提前53–16;帖後310–12),確保患病者得到所需求的幫助。若有地方教會會員需要經濟援助,是因他們無能經理他們自己的財務,則執事可提供理財諮詢,或轉介他們給其他有資格提供諮詢的人。教外人經常要求教會給他們物質援助,所以執事們應該決定誰應受到這樣的幫助。當執事們幫助這樣的人時,應該向他們傳福音,因為教會若挽救他們的身體,但是讓他們的靈魂永遠滅亡,這沒有什麽大幫助(可836)。

因為執事們在教會中有權監管財務的分配,並負責照顧個別會友的身體需要,所以“堂會”經常將權責托付執事們,來監管照顧教會總體上的物質需要。此即表明:他們管理教堂產業的維修,教會的帳單繳付,以及對堂會提出年度預算。通常執事們在堂會的帶領下,任命一位財務同工來經管教會的錢財帳戶[3] 但是,教會應注意不使執事成為教堂的清潔管理員;他們的工作是屬靈方麵的,他們應主要集中精力在照顧會友上。

執事應定期經常開會討論,並為他們的工作、和他們所服事的人禱告,決定哪位執事應該辦哪件事,報告他們怎樣使用教會的金錢。為了使執事們記得他們的工作和決定,堂會監督他們的工作和教會金錢的使用,執事會應有會議記錄。

如上麵第二章提到,在教會中(特別在中國和韓國)有很多服事的男女,他們被稱為“執事”,可是他們不是被按立的弟兄。這些人經常是很謙卑的基督徒,很努力地服事教會,不應批評他們願意服事的心。但是,執事應該分派並督導他們的工作;而且因為稱呼他們為“執事”是令人迷惑的,給予他們別的稱呼,可能會比較清楚。



[1]很可惜,中文好的材料付諸缺如。下列書籍中有些段落,可能會有幫助:《基督榮耀的身體》,R.B.凱波爾著,第24章;《基督徒理所當然的侍奉》威萊姆斯布雷克著,第二冊,28章;《基督教要義》約翰加爾文著,第四卷, 3.9, 4.5. 這些書籍的中文版在網上:  http://www.chinachristianbooks.org

[2]此處的關連含義是:他們的工作當然有屬靈的方麵。執事為了他們所幫助的窮人,肯定要禱告:祈求上帝給他們智慧,來作決定與做好工作。當合宜的時候,他們也應該邀請教會會員,在其督導之下參與他們的工作,以此來造就教會。

[3]因為管理金錢會麵臨許多試探,所以執事可以把這個責任委托給數位同工(不應隻有一人)。即使是使徒保羅經手眾教會的捐項時,連他也帶了其他同工一起(林後818–22),“免得有人因為[]們經管的捐款太多,就毀謗[]們”(第20節;新譯本)。很多教會規定當執事支付錢時,至少有兩位執事在場。執事們在幫助人時,一般情況下不應該給錢,乃是分發其它物資(例如食物、衣服、等等),以防止當事人濫用所得的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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