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 (253)
2009 (99)
2025 (1)
聖經中並沒有簡單地認為貧窮是窮人自己的錯誤導致的,當然更沒有印度教中所聲稱的那種殘酷的因果報應的主張。相反,上帝在聖經中詳細地啟示了照顧貧窮人的具體的原則和措施。
(1)審判官在案件審理過程中不可偏袒富人,欺壓窮人(利19:15);
(2)家庭土地不可永賣,每五十年都當歸回原主(利25);
(3)窮人可以在安息年收集土地的各樣出產(出23:10–11);
(4)每年收獲的時候,窮人可以拾取遺落的出產(利19:10);
(5)借給窮人的救濟性錢財不可收取利息(利25:35–37);
(6)第七年豁免一切債務(申15:7–11);
(7)每逢三年的末一年,要將本年的土產的十分之一取出來,寄存在當地,分發給有需要的窮人(申14:28–29);
(8)赤貧欠債之人可以暫時向同胞賣身為奴,第七年得自由,並得到一定的培訓和資本(利25:39–54;申15: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