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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徒婚姻十大原則
--選自王誌勇《基督教聖約世界觀神學原理傳習錄》
基督徒在婚姻問題上既要注意避免律法主義的嚴苛,也要避免自由主義的放縱;既要考慮到上帝的法律的明確規定,也要考慮到對法律的具體解釋;既要追求理想的婚姻狀況,也要考慮人性的軟弱性和社會的複雜性。
(1) 目的原則:婚姻以榮耀上帝,彼此幫助,生養敬虔的後裔為目的(創1:28;創2:18;瑪2:14-15);
(2) 形式原則:一男一女,一夫一妻,一生一世(創2:14);婚姻自雙方訂立婚約時生效;婚姻問題應當在教會內部審斷(林前6:1-6);
(3) 個人原則:婚姻應當基於個人同意,反對買賣和包辦婚姻(創2:27-28;創24:56-57);
(4) 聖潔原則:禁止亂倫(利18:6-18;20:11-12,14,17-21;申22:30)、同性戀(利18:22;20:13;羅1:26-27)、獸奸(利18:23;20:15-16);
(5) 生命原則:當尊重個人生命安全和尊嚴(申22:28-29),不可為維持婚姻形式使弱者遭受身心損害(申23:1),因為婚姻之約是生命之約,夫妻雙方一同承受生命之恩,不是害命之約(彼前3:7);
(6) 愛心原則:夫妻雙方當彼此相愛,互相敬重(弗5:21-33);
(7) 家庭原則:夫妻組成家庭的核心,當一起孝敬父母,撫養孩子(出20:12;弗6:1-4)。
(8) 過失原則:離婚應當根據過失原則,有過失方當承擔責任;離婚理由包括婚前淫亂(申22:13-21)、婚後通奸(利18:20;利20:10;申22:22)、離棄(林謙7:15)、虐待(出21:10-11)。離婚不僅適用過失原則,還當考慮其他原則,如生命原則,一方因事故喪失性能力的,對方可以考慮離婚。
(9) 再婚原則:有過錯方離棄配偶,不可再婚,應當爭取與配偶和好;若配偶已經再婚,則不受此限製(林前7:10);
(10) 變通原則:考慮人性軟弱和社會現狀(如自然災害、戰爭等突發情況),對於一些不合乎聖經的婚姻模式可以認可,但不於提倡,如亞伯拉罕、雅各、大衛、所羅門的多妻現象,聖經中並沒有把他們趕出教會;一度盛行多妻製的地方也可以慢慢向一夫一妻製過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