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 (253)
2009 (99)
法律與生命
--選自王誌勇《基督教聖約世界觀神學原理傳習錄》
保羅在《加拉太書》中明確強調托拉聖訓中所啟示的原則:“律法原不本乎信,隻說:行這些事的,就必因此活著”(加3:12;利18:5)。“凡不常找著律法書上所記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詛”(加3:10;申27:26)。
Henri Blocher評論說:“這樣的法律原則仍然嚴格有效。這並不是律法主義!生命本身並不是行為之後得到的賞賜,生命首先是上帝的恩賜。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生命意味著責任。創造之約所確立的就是人在上帝麵前的責任。”[1]
[1] Henri Blocher, “Old Covenant, New Covenant”, from Always Reforming: Exploration in Systematic Theology, edited by A.T.B.McGowan, p. 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