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默時政評論:中國走向自由與民主的標記和保障:一人一杆槍!
讀有關報告:“美國是當今個人武器擁有比例最高的國家。如果將美國的武器數量與人口對比,幾乎到了人手一份,每100個美國公民中,有90人擁有一件武器。”
但是,問題的關鍵是:美國公民私人手中真正擁有的槍支應當是全世界最高的。在美國這個以基督教為曆史背景的國家中,私人擁有槍支是上帝賜給的天賦權利,任何政府和法律都不能剝奪。
其實,美國人盛行的是常識哲學,個人有了槍不一定行,但是沒有槍是萬萬不行!所以,“美國是世界上幾個允許守法公民合法擁有槍支,並允許個人在自己、家人、朋友和旁人的生命、尊嚴(身體)和財產受到嚴重威脅使用槍支自衛和保護弱者的國家之一。美國的憲法第二修正案從法律保障了守法公民的這一神聖的權利。即人的生命和財產是應該受到尊重的,任何人、任何組織和任何機構不得以非法方式剝奪他人的生命和財產。”(http://view.news.qq.com/a/20070418/000021.htm)
大陸網上曾經有過討論:“討為什麽外國允許私人買槍支,中國不允許?”最佳答案是:“外國允許私人買槍,是認為人人有保護自己的權利; 中國不允許, 是為了方便管理, 減少政府工作的壓力!”(http://ks.cn.yahoo.com/question/1306111818855.html)這個答案是何等幽默和犀利啊!
其實,我們大多數中國人並不理解美國人對槍的認識和感情,我們往往僅僅認為槍是一種工具,甚至傾向於認為槍是一種不好的工具,往往和犯罪、殺人直接聯係在一起。這當然也是我們被灌輸的奴才哲學的一部份。還是聽聽這位慘遭種族大屠殺的猶太人的心聲吧:
此處本人無法從哲學、神學、法學、政治學、社會學等角度來考察公民個人合法持有槍支的權利和益處。隻是從常識的角度談一談。即使國家嚴格禁止公民私人擁有槍支,那些職業性犯罪分子不也是同樣手中擁有槍支嗎?隻不過是守法的公民反倒被剝奪了擁有槍支來自衛的權利,這不是非常荒謬的嗎?!
毛澤東說得有道理:“槍杆子裏麵出政權!”關鍵是對這句話的解釋和落實。不僅是共產黨要掌握槍杆子,關鍵是老百姓也要掌握槍杆子,否則那些掌握槍杆子的賊人和賊黨就成了為所欲為的霸王,老百姓的個人權利沒有絲毫的保障。遇到冤假錯案的時候,唯一的辦法就是給官老爺磕頭,給官老爺送禮,祈求青天大老爺為民做主!
至今仍然記得,小時候我喜歡聽我媽媽講,我姥爺是地主,家裏有槍,若是晚上有人來搶劫,就可以開槍警告,甚至把強盜打死。更重要的是,我媽媽告訴我,因為別人知道家裏有槍,一般也不敢來搶劫!所以,老百姓都知道,個人擁有槍支不僅能夠用於正當防衛,還可以警戒別人,抑製、消除別人犯罪的念頭。
作為男孩,小時候最喜歡的玩具就是槍!在男人的靈魂深處,靠幾千年來的本能就深深知道:槍是非常、非常重要的!
童年時期,農村裏的人仍然可以擁有土槍。如今回家,聽說連土槍也被公安局收繳了!當然,怕農民的土槍的肯定不是野地裏的兔子!
自由和民主不是執政者賜給人民的,自由和民主也不是靠某個政黨及其軍隊的槍支來保障的。真正的自由和民主的根基在於人民本身!
沒有權利持有槍支的民族乃是一個被奴役的民族!他們所喪失的不僅是自衛的權利,不僅是反抗暴政的權利,更是作為一個人當具有的起碼的尊嚴。他們所享有的自由和保障甚至連盜賊都不如。
一人一杆槍,乃是中國走向真正的自由和民主的標記和保障!
我希望有朝一日在美國合法地買一杆槍,用手摸一摸真正的“自由”!更希望在不遠的將來,咱們大陸的中國人,也能真正當家做主人,堂堂正正地持有槍支,並且發自內心地說:槍不僅是一種工具,而是一種權利,更是一種上天賦與的不可剝奪的尊嚴!
附錄一:美國個人擁有武器比例全球最高 十人中竟九人有槍
文章來源: 中國新聞網 於 2007-08-30 01:02:31
本周二公布的一份報告顯示,美國是當今個人武器擁有比例最高的國家。如果將美國的武器數量與人口對比,幾乎到了人手一份,每100個美國公民中,有90人擁有一件武器。
據日內瓦國際研究畢業生學院做出的2007年度小型武器統計顯示,目前世界上輕武器總數為8.75億件,而美國就擁有了其中的2.7億件。另外,全球每年新生產出的800萬件輕武器中,有450萬件在美國出售。
把美國人擁有武器的因素考慮在內,目前全球每7個人當中就有1人擁有武器;如果不算上美國,所有其他國家每10人中就有1位是武器擁有者。
印度是世界上第二大民用武器生產基地,而且有4600萬件武器逍遙於法律和軍方的控製之外。即便如此,武器在印度的擁有比例是每100人當中,有4人擁有武器。中國在私人擁有武器比例上排在世界第3,個人擁有武器量為4000萬件,每100人當中有3人擁有武器。
美國武器泛濫。
其他國家個人擁有武器的比例依次為:德國、法國、巴基斯坦、墨西哥、巴西、俄羅斯。按人口比例計算,也門緊追美國,排在世界第2,每100人當中的61人擁有私人武器,芬蘭每百人中的56人擁有武器;瑞士每百人中的46人擁有武器,伊拉克每百人中的39人擁有武器,塞爾維亞每百人中的38人擁有武器。排在第7位的國家是法國、加拿大、瑞典、澳大利亞、以及德國,他們都是每百人中30人擁有武器。
槍支在美國的普遍程度,從以下一例中可窺全豹:當《槍支管理法》通過的時候,受到該法禁止的攻擊性武器之中,有一種是仿蘇式半自動步槍AK47,僅此一種型號,在美國民間當時就已經有100萬支。而且最近20年美國校園不斷發生惡性槍擊事件,見諸世界各大媒體,並引發了一場有關《槍支管理法》的大討論。看了大量的類似報道,國人一定會想為什麽美國允許公民擁有槍支。
答案在於美國《權利法案》的第二條:“……人民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不可侵犯。”這是美國的建國者對於政府有可能發生異化而設立的一種防備,確實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其他國家時有發生的情況:即手無寸鐵的人民麵對政府軍隊的鎮壓束手無策,也使作為個人的美國人對保護自己的私有財產和土地的信心大增。
在此我插一段小故事:一名原籍俄國的猶太裔美國人在得知以色列正在建立所有的被迫害致死的猶太人的詳細檔案時感到奇怪:這些犧牲者怎麽會無力反抗?後來他發現,二戰之前德國人民也是合法擁有武器的,但在希特勒上台之後,首先搞槍支登記,然後設法逐步搞沒收槍支,以致猶太人最後隻能束手待宰。他由此堅信失去自衛武器是猶太民族的悲劇原因之一。他家裏有好幾種大大小小的槍,他說: “我也希望永遠不要去用這些槍。但是你應該知道,槍不是一種工具,槍是一種權利。’:請注意,美國《憲法第二修正案》之中關於槍的行文很有講究,它並不是說《憲法》給了人民擁有武器的權利,而是說,人民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不可侵犯。這兩種講法是不同的。也就是說,美國的建國者們認為,這種權利,不是任何人給予人民的一種恩賜,而是一種天賦人權。
美國是一個非常強調保護個人隱私、私人財產和私人領地的國家。《權利法案》的第三條,即美國《憲法第三修正案》規定“任何士兵,在和平時期,未得屋主的許可,不得居住民房;在戰爭時期,除非照法律規定行事,亦一概不得自行占住”,以及《第四修正案》“人人具有保障人身、住所、文件及財物的安全,不受無理的搜查和扣押的權利;此項權利不得侵犯;除非有合理的理由,加上宣誓和誓願保證,並具體指明必須搜索的地點、必須拘捕的人和必須扣押的物品,否則一概不得頒發搜捕狀”。這兩條,都是和上述的個人權利有關的。問題是,美國人對於這樣的《憲法》條文的執行,是著著實實“令行禁止”的,他們對於私人財產的保護是絕對的。也許在其他國家,私有住宅受到侵犯,你是可以去法院告的,但是在美國,私人領地受到侵犯,你是有權開槍的。
曾經有一個美國女孩聽到中國“文革”中有抄家的,她幾乎不相信誰會有這麽大的膽子。因為在美國,短短的幾條《憲法修正案》絕非一紙空文,它是由整個司法在保障,有無數案例在支撐的。簡單地說,凡是發生這樣的情況,法律根據《憲法》是支持開槍一方的,但是為了避免誤傷,必須事前發出警告,如果在受到警告之後繼續侵犯,主人有權開槍,事後不必承擔後果。所以,美國很少發生什麽強占居所的案件。
那麽,對這種代價昂貴、隻有潛在意義的自由和權利,美國人在支付了有目共睹的慘重代價之後,為什麽至今沒有放棄呢?這是因為他們始終堅信兩百多年前建國者的理論:對於“政府”這樣一個人類所創造的“怪獸”必須時刻“防其失控”。所以,政府隻能通過再三呼籲為管製槍支“立法”,如限製某種槍的型號,又如買槍者必須等候幾天,以便讓賣槍的查一查電腦,確定對方是否有犯罪前科等,來減輕持槍犯罪的危害程度,而對於徹底禁槍,由於《憲法第二修正案》的存在,政府是永遠做不到的。
附錄三:
美國人的槍支權利及其辯論
http://view.QQ.com 2007年04月18日18:40 南方網 齊林 評論308條
美國是世界上私人擁有槍支最多的國家,槍支泛濫造成了嚴重的社會問題。但是在美國,對於槍支問題的辯論,主要集中於如何管理,而不是禁止。這主要因為,在美國開國元勳們看來,個人擁有槍支,是天賦人權,盡管公民個人的自由、權利有憲法保障,有民選政府、有獨立的立法、司法體製、還有獨立的輿論,但這些都還不足以保證一個政府不會變壞。因此,個人擁有槍支武器,是保衛公民權利的最後一道屏障。
美國憲法中關於美國公民可以持有槍支的條款:《合眾國憲法第二條修正案》:“管理有序的民兵是自由國家安全之所需,故人民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不可侵犯。”
《第二條修正案》的形成必須被放在200年前美國人不信任常備軍的背景中加以理解.托馬斯.傑斐遜在《獨立宣言》中列舉了殖民地居民對喬治三世(George III)在美洲土地上駐紮英國軍隊的不滿。 1960年,法學教授海斯(Stuart Hays)首次提出,私人擁有槍支是《第二條修正案》保護的一個特權。海斯還提出,這條修正案建立了公民的“革命權利”("right of revolution"),武裝起來的公民可以向他們認為不公正的政府發起武裝起義。
海斯的基本論點是,《第二條修正案》的真正目的是使今後世世代代人繼續享有美國革命時期愛國前輩所行使的那種對暴君造反的權利。 海斯的文章與肯尼迪的遇刺加劇了圍繞《第二條修正案》的起源及其當代意義的學術辯論,但更重要的是,這一憲法辯論被支持或反對加強槍支管製法的政治團體所支配。從此以後,這個辯論就成為在主張維護擁有槍支的“憲法權利”的人群與希望管製槍支所有權以及根本否認存在這一“權利”的人群之間的較量。
美國主張槍支管製的人各式各樣,卻幾乎沒有人要求法律徹底杜絕私有槍支,他們的各種立法建議旨在控製什麽人可以買槍、對武器和武器擁有人實行注冊、設立更嚴格的取得手槍的訓練標準、以及對公民個人可擁有的武器種類給予限製。
警察尤其要求建立最後這項規定,他們常說,犯罪分子經常比警察擁有更好和更致命的武器。他們的觀點是,一個真正的獵人是用步槍或獵槍,而不是半自動機關槍。
美國關於槍支問題辯論的核心在於以下幾點:
持槍權屬於個人還是集體?
主張擁有槍支的人說,美國長期享有民主政府和社會,個人權利受到保護,不受政府權威侵犯。正如一個公民有權利表述他/她的思想、有權利具有與眾不同的信仰、或在受到犯罪指控時享有某些權利一樣,公民個人有權利擁有槍支。
這種個人主義者認為,《第二條修正案》與其他內容一樣都是《權利法案》的一部份,如開國元勳帕特裏克.亨利(Patrick Henry)所說:“大目標是,人人武裝起來。每一有能力者皆可有一支槍。” 反對派的論點是,持槍的權利不是個人的權利,而是當--而且隻有當--人民共同組成民兵時,作為人民整體的權利。
擁槍自衛是天賦人權?
擁槍自衛的支持者認為,美國人曆來是實行自我防衛的。在現代社會,人民應能夠保護自己不受搶劫、強奸、攻擊和偷盜。對於現代城市生活而言,犯罪問題與征服邊疆的先輩曾麵臨的危險一樣真實。自衛權是《獨立宣言》所宣布的生命、自由、幸福的天賦權利的一部份。擁有槍支是一個人用來保護這一天賦權利的手段。
另一派的觀點認為,英美法律早已承認,人人有權利保護自己的身體不受傷害和財產不被偷盜。在保護自身、住宅或財產而以武力反抗的自衛權利是基於刑事法,而不是憲法。主張限製槍支的人從未提出要取消個人自衛的能力。
公民有權向政府開戰?
辯論的另一個焦點是革命的權利:美國作為一個從反抗合法國王的革命中誕生的國家、一個國民從小就被告之“永保警惕是自由的代價”的國家,《第二條修正案》支持革命權利的論點是不乏誘惑力的。赤手空拳的公民在麵對政府權勢時無法維護自己的自由;有武裝的公民則可以並且將會進行抵抗,就像1776年殖民地的居民所做的那樣。
但是,哈佛法學院院長、著名學者龐德(Roscoe Pound)指出了在現代社會運用這個論點的困難。龐德認為,公民不能有向政府開戰的合法權利。在今天城市工業化的社會裏,一個為能抵製政府壓迫而攜帶有效武器的普遍權利意味著歹徒團夥可以逍遙法外,進而使整個《權利法案》失效。
龐德說,今天,絕大多數美國人依賴已被接受的民主方式--投票、政治利益團體、自由媒體和法院--來影響和約束政府。很少有人讚成或同情那些將美國政府視為暴政進而宣稱必須以武力予以抵抗的偏激組織。實際上,內戰是美國有《憲法》以來的曆史上唯一一次大規模公民反抗,而且今天很少有人會稱當時南方有革命的權利。
附錄三:http://view.news.qq.com/a/20070418/000021.htm
生活在美國如何買槍?
http://view.QQ.com 2007年04月18日18:30 論壇 評論120條
美國是世界上幾個允許守法公民合法擁有槍支,並允許個人在自己、家人、朋友和旁人的生命、尊嚴(身體)和財產受到嚴重威脅使用槍支自衛和保護弱者的國家之一。美國的憲法第二修正案從法律保障了守法公民的這一神聖的權利。即人的生命和財產是應該受到尊重的,任何人、任何組織和任何機構不得以非法方式剝奪他人的生命和財產。
美國是世界上守法公民擁有槍支最多的國家,但還不是個人擁有槍支比例最高的國家。美國的槍支律法極為繁複,有聯邦槍支律法、州槍支律法、城市、縣鎮槍支條例,甚至公司、商店和個人都可以製定規章製度。幾乎所有的州都允許守法公民擁有槍支,但個別城市或地區的立法不允許守法公民擁有槍支。幾乎所有的州都不允許公民在公共場所公開佩戴槍,但相當數量的州允許公民在允許的公共場所隱藏佩戴槍。隱藏佩戴槍一般都需要到當地的執法機構申請許可證,同時還要在指定的培訓地點上若幹小時的課程並通過一係列基本的測試。
槍可以從許多合法經營商店或個人處購買,在許多賣打獵用品的體育用品商店(Sports Stores)、專業槍店(Gun Shop)、靶場(Shooting Range)、槍刀展會(Gun Show)、當鋪(Pawn Shop)或郵購(Mail Order)。但根據法律,郵購不能直接寄給買槍人,而是要通過當地的有聯邦槍械經營證的個人或商店經手,才有可能拿到槍。
一般情況從合法經營商處買,買槍人必須是美國公民或綠卡持有者,曆史上沒有一至三級犯罪記錄(Class 1/2/3 Felony Charge),非法使用違禁藥物者,被定性為精神有問題的人,被開除出軍隊的人,年齡低於18歲(長槍)21歲(手槍),受法院限製,有家庭暴力曆史的人,沒有正在受法院通緝和執法機構犯罪調查等等情況,在當地連續居住60至90天並可以以電話、水電或有線電視的賬單作證明。買槍時所需的材料有(以德州為例):
1) 護照或駕駛執照(美國公民),綠卡和駕駛執照(非美國公民)。
2) 最近二到三個月電話、水電或有線電視的賬單。
注:賬單和證件上的地址一定要一致。
槍支最好自己親自挑選,如可能最好先到靶場租中意的槍試射,因單排裝彈和雙排裝彈,槍把的厚度不同,手小可能握不過來,手大又可能握著太小而不適。幾百元投資不是小數目,如果用著不適宜,槍也不能隨意處理。
槍選好後買槍時,按法律出售方會讓買方當場填寫一份表格BATF Form 4473。如果當天是工作日且是工作時,出售方可以當場去向FBI核實買方的犯罪背景情況,如果核實後無任何不符合槍支律法的問題,剩下的就是付賬了。如果店麵較小,一般是正常手續完後,付錢即給槍。
槍枝的種類和選擇:
基本上民用槍枝就是手槍、獵槍和步槍,作為保家護身一般是手槍和獵槍,打獵則是獵槍和步槍為主。其中關於手槍的律法、規章和條例比獵槍和步槍要多且複雜,買之前應仔細閱讀當地相關的律法、規章和條例。
手槍:主要常用的分自動和轉輪兩種。因現時代的製槍技術和材料工藝,自動和轉輪在可靠性上已沒有多少差別。選擇哪種完全是個人喜好的問題。自動手槍的常用口徑是:
0.22LR(體育練習),9mm Luger(軍隊或警察)和0.45ACP(軍隊、特種部隊或警察)。作為民用防身一般以9mm和0.45Cal為主,0.22Cal作為練習和體育競賽用。以下的自動手槍基本上都有手動保險和撞針誤發保護裝置,即使子彈上膛槍擊待發狀態,如果不扣動扳機,手槍即使受強烈碰撞也不會發生誤射。
按現今9mm手槍新槍價格通常從$150至$900不等,如要較高的可靠性和較好的品牌,價格通常從$350至$900。此類槍大多數采用雙排裝彈,彈夾容量為10至16不等,我個人傾向的9mm手槍是:
捷克的CZ-75係列($350-$550),如:CZ-75/85,CZ-75PCR和CZ-P01,其中CZ-75/85是全鋼槍架份量紹重但極平穩,CZ-75PCR和CZ-P01都是鋁合金槍架份量適中又不失平穩,射擊精確,屬物美價廉產品。
德國的:HK UPS係列($550-$900),全複合朔料槍架份量輕,因采用專利的後坐彈簧設計,射擊中並不失平穩,手感及佳但價格貴。
0.45ACP手槍新槍價格通常從$600至幾千不等,這一款式沒有太大的不同,幾乎全是拷貝Colt 1911的設計,主要製造商是:
美國的Colt Inc; Kimber America Inc; Sprintfield Armory Inc; Browning Inc;加拿大的Para-Ordnance;此外還有不少其他美國和外國公司生產同類型的Colt 1911 0.45ACP。此槍絕對是自動手槍的經典,樣式和手感極佳,射擊精度高,故障率低, 槍架幾乎都是全鋼結構。因子彈較大而采用單排裝彈,所以彈夾容量一般是八顆子彈。
0.22LR(即小口徑)手槍新槍價格一般在$150至$600不等,Browning和Ruger有不同價位的產品,總的來說都不差。子彈價格便宜($9買500發),最適合練習使用。
作為防身的轉輪手槍,常用口徑是 0.358(較接近9mm)。Smith & Wilson在這一行當享譽已久,巴西的Taurus也有很多可以挑選。如果女性手小拉不動自動手槍的槍栓(Slide),轉輪手槍是一個不錯的選擇。如果力小連轉輪手槍的扳機都扳不動,那隻好找人天天看顧了。
獵槍和步槍不在本文的討論範圍。
總而言之,槍是人類發明的一種極為有效的致命工具。認識到槍的致命性,注意安全並負責任地使用,它是我們忠實有效的朋友。在安全操作使用上有三點極為重要也非常普通的條例:
1) 槍口總應指向安全的方向。(萬一走火不會傷到自己或他人。但對射擊的目標除外)
2) 任何時候不要把手指按在扳機上。(除非準備射擊時)
3) 總是假定子彈在槍膛裏。(在你開膛親自檢查前,不要相信任何人告訴你是空槍。)
時刻按以上三條去做,去教育培訓他人(包括您的孩子),讓他們知道槍的作用和致命性,學會如何安全操作規程。將來在遇到緊急情況時,不會因無知而大膽,也不會因無知而恐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