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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何等愛慕你的法律

(2007-08-17 05:00:54) 下一個



我何等愛慕你的法律







--王誌勇《基督教聖約世界觀神學原理傳習錄》22卷“法理篇”序言

即使沒有歸正的罪人,也都喜歡上帝的應許;唯獨真正歸正的人,才會真心愛慕上帝的法律。其實,從我們出生到我們死亡,我們生活的每個方麵、每個原子都完全處於上帝所設立的法則之下,這是不爭的事實,不管我們是否認識,是否承認。

    上帝的法律的根基乃是上帝的聖約,而上帝與我們設立聖約的根基乃是上帝的恩典,上帝的恩典最終源於他自己主權的美意,他願意恩待誰就恩待誰,願意叫誰剛硬就叫誰剛硬(羅911)。離開上帝的聖約,我們就無法理解上帝的法律;離開上帝的恩典,我們就無法理解上帝的聖約;離開上帝的主權,我們就不明白上帝玉我們立約之恩的偉大。種種對上帝的法律的錯誤認識都是緣於不明白上帝的恩典和聖約,因此就把法律和恩典對立起來,把法律從聖約中割裂出來。他們最終所批判的不過是自己製造出來的稻草人而已。

    上帝賜下烈火的法律、自由的法律,目的乃是讓我們唯獨處於他和他公義的法律的統治之下,不受任何個人和組織所造成的專製與暴政的毒害。上帝的法律不僅是低檔各種異端邪說的幹城,也是確保我們個人自由,使我們免於各種專製荼毒的堡壘。今日教會中,有多少人真正曉得上帝的心意呢?有多少人能夠和蒙恩的大衛一樣發自心靈地高歌:“我何等渴慕你的法律,終日不住地思想。你的命令常存在我心裏,使我比仇敵有智慧”(詩11997-98)?很多所謂的基督徒甚至發自內心地歌唱:“我何等恨惡你的法律,終日不住地恨惡!”

    上帝在聖經所默示的法律非常複雜,因為人心非常複雜,社會非常複雜,更因為上帝是奇妙的上帝,“深哉!上帝豐富的智慧和知識。他的判斷何其難測!”(羅1133)。在基督教會中,一直有一些虛妄、膚淺、驕橫之輩,正如使徒包羅所說的那樣:“想要作教法師,卻不明白自己所講說的、所論定的”(提前17)。他們既沒有懇切地尋求上帝所賜給的智慧,更沒有像以斯拉一樣“定誌考究遵行耶和華的法律”(拉710),就輕易地對上帝的法律做出判斷,把上帝的法律視為“捆綁”“繩索”(詩23),說上帝的法律已經廢止,甚至說上帝的法律有消極的方麵,刺激人犯罪,讓人歸於死亡。這些人所犯的罪不僅僅是一般性的認識上的錯誤,而是褻瀆上帝,隨意論斷上帝的法律(雅411)。在其心靈深處,他們就像當初犯罪時的夏娃一樣,在魔鬼的誘惑下,已經不知不覺地把自己淩駕於上帝之上,把自己的看法淩駕於上帝的聖言之上,認為自己及是最高的權威,要靠自己的觀點來判斷善惡(創345)。

    上帝賜下他的法律,他所關注的並不是讓我們循規蹈矩,機械性地服從法律的規條,他所關注的是公義的問題。因此,主耶穌基督在著名的登山寶訓中教導我們先求上帝的國和上帝的義(太633),他甚至告誡門徒說:“你們的義若不勝於文士和法理賽人,斷不能進天國(太520)在整個舊約聖經先知的教訓中,總結而言就是:“世人哪,耶和華已經指示你何為善,他向你所要的是什麽呢?隻要你行公義,好憐憫,與你的上帝同行”(彌68)。其實,嚴格而言,上帝所關注的並不是抽象的公義問題,上帝所關注的是選民的幸福。因此,在聖經中當上帝藉著摩西和其他先知勸說人遵行上帝的法度的時候,總是強調“為要叫你得福”(申1013;雅125),“你的道路可以亨通,凡事順利”(書18)。

    中國人古老的常識告訴我們:沒有規矩,不成方圓。家有家規,國有國法。那些反對上帝所啟示的法律的所謂的基督徒,所犯的是和當初主耶穌所麵對的法利賽人一樣的錯誤。他們既然廢棄了上帝的法律,就用個人的經曆、自己的感覺、社會的風俗、人間的遺傳、群體的利益、社會的進步等各種屬人的規條和學說來取而代之。這些人既不明白聖經,也喪失了常識,最終必然是自欺欺人,自取滅亡。先知以賽亞的語言再次應驗在他們的身上:“這百姓用嘴唇尊敬我,心卻遠離我,他們將人的吩咐當作道理教導人,所以拜我也是枉然”(太1589)。他們若不悔改,最終必聽到主耶穌基督雷鳴般的宣判:“我從來不認識你們,你們這些作惡的人(無法、非法、反法的人),離開我去吧!”(太723

    上帝的法律是既是上帝賜給我們的使我們分別為聖的工具,也是上帝創造、維係和審判這個世界的工具,因此我們把這一部分界定為“工具篇”。猶太拉比有一個著名的格言:“上帝惠賜托拉,惟一的目的就是使其成為使人淨化的工具”(The Torah was given only as a means of purifying men)。[1]更重要的是,上帝所賜予的法律不僅是我們個人成聖的工具,也是我們在家庭、教會和社會生活中分別為聖的工具,更是我們在世界上完成上帝所賜給的文化使命的工具。“愛你法律的人大有平安,什麽都不能使他們絆腳”(詩119165)。

    在目前教會中,由於受到反智主義與反律主義的雙重毒害,對於上帝的法律充滿了各種錯謬之見。即使在一向注重上帝法律的改革宗教會中,各種謬亦見處處可見,可見反律主義的毒酵已經滲透到了何種程度!筆者在神學院講堂中,公開聽到信仰比較保守的神學教師講授“法律的消極作用”(the negative side of the law),也就是刺激人犯罪。難道是上帝的法律刺激人犯罪嗎?這在聖經中有什麽根據呢?難道罪人惡用上帝的法律,我們就可歸罪於上帝的法律嗎?聖經中明明地說:“上帝的法律全備”(詩197),“那全備、使人自由之法律”(雅125),使徒保羅明確強調:“我們知道法律原是好的,隻要人用得合宜”(提前18)。聖經中有什麽地方說上帝的法律有消極作用呢?詩人在聖靈的默感下,充滿激情地吟唱:“耶和華的法律全備,能蘇醒人心;耶和華的法度確定,能使育人有智慧;耶和華的訓詞正直,能快活人的心;耶和華的命令清潔,能明亮人的眼目;耶和華的道理潔淨,存到永遠;耶和華的典章真實,全然公義(詩1979)今日教會中有多少基督徒願意唱頌這樣的詩篇呢?所以,很多基督徒幹脆廢棄上帝所啟示的《詩篇》,使用自己所喜歡的罪人所撰寫的各種所謂的福音歌曲來敬拜,原因就在於《詩篇》中高舉上帝的法律,使他們紮心。他們既不願意悔改,就欺騙自己,轉向那些能夠使他們感覺舒服的靡靡之音。

    這一部分可以說是“法律論”,也可以說是“美德論”,正如布雷克對美德的界定:“美德就是人裏麵與上帝在其法律中所顯明的旨意完全和諧一致的東西。人可以在其習性或表現中考察各種美德。習性是上帝在使人重生時注入人裏麵的美好的性情,是通過諸多的操練而獲得的。因著這種習性,有德行的人以聖潔的形式積極地參與各種目標。”[2]因此,我們將首先考察上帝的法律和誡命,然後落實在美德與倫理的問題上,前者是後者的根基,後者是前者的應用。其實,許多人之所以反對上帝的法律,不過是出於罪人的詭詐,不想盡自己當盡的道德責任,所以大衛說:“救恩遠離惡人,因為他們不尋求你的律例。”(詩119155

    今日教會需要大力宣講上帝的法律,才能深刻地認識上帝的聖潔和恩典的寶貴。可惜,上帝的法律在如今基督教會中仿佛成了一大奧秘,很多人多弗洛伊德的了解勝過對先知摩西的認識。其實,上帝的法律所體現的是上帝的心意,這奧秘本來早已經在聖經和教會中顯明出來(申2929)。但是,長期以來,因為撒旦所散布的反律主義黑雲毒煙的蒙障,這奧秘不僅隱而不顯,而且,那些撒旦的差役偷梁換柱,暗暗地用人的吩咐和傳統取代了上帝的誡命(太1589),使上帝的子民生活在無知之中、咒詛之下。其實,人生來就是宗教性的,宗教乃是人不可避免的現象。窮則呼天,對上帝的敬拜乃是人性中最自然的成分。那些和約拿同船的人,在遭遇風浪的時候,“便懼怕,各人哀求自己的神”(拿15)。關鍵是我們是否按上帝所啟示的法律來敬拜上帝。上帝從來沒有責備以色列人沒有宗教,而是責備他們離棄他,關鍵的標記就是不遵守他的法律:“你們列祖離棄我,隨從別神,侍奉敬拜,不遵守我的法律(耶1611

上帝所啟示的法律乃是道德的根基,愛上帝、愛鄰舍乃是法律的總綱。上帝的法律既是人修身養性的指南,是人安身立命的根基,也是人經略世事,治國安邦的標準和章程。中國古人習慣講“半部論語治天下”,這當然是誇張性的對《論語》尊崇。然而,我們可以毫不誇張地說,上帝的法律就是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的指南和寶典。因此,詩人在聖靈的默感下情不自禁地說:“耶和華啊,你所管教、用法律所教訓地方人是有福的”(詩9412)。

上帝是立約的上帝,法律就是聖約的標準。因此,我們在本書各個部分都直接間接地談及上帝的法律。但在這一部分中,我們用五卷的內容專門考察法律的問題。首先是法律總論或概論――從總體的角度考察法律的概念、地位、原則、功用等;其次是十誡論,以十誡為綱目考察法律具體的原則;最後是法律分論,詳細考察聖經中所啟示的各個具體法則的內涵和功用。然後實際的應用,包括法律內在的應用,則是個人美德的培養,群體意識的重塑,社會風俗的變革,民族性格的重建;最後是倫理部分,這是法律社會性也就是外在性的應用,在這一部分我們將集中論述教會與社會現在所麵對的一些比較突出、尖銳的倫理問題。

我自己在大學中研讀法律七年,蒙恩之後特別研讀聖經中所啟示的上帝的法律。一直使我感到不解的就是:為什麽有的基督徒竟然反對上帝的法律呢?我們總是需要遵行一定的法律,這是普通人都具有的常識。因此,問題的關鍵絕不是是否遵行法律的問題,而是到底遵守誰的法律,或者是上帝的法律,或者是罪人的法律。對於真正信靠上帝、敬畏上帝、愛慕上帝的人而言,難道還有別的選擇嗎?其實,是否遵行上帝的法律,最終還是要歸結道一個人是否蒙恩重生的問題,使徒保羅明確地說:“原來體貼肉體的,就是與上帝為仇,因為不服上帝的法律,也是不能服”(羅87)。教義的爭議最終還是源於心靈的領受。惟願上帝大能的聖靈為我們施行心靈的割禮,把他的法律刻在我們心中,使我們謙卑地接受基督耶穌為我們的救主,效法他的腳蹤,使上帝的法律“為大為尊”(賽4221),甘心樂意地服在主的軛下,使我們能夠和《詩篇》的作者一樣禱告、歌唱:“謊話是我所恨惡憎嫌的,惟你的法律是我所愛的。我因你公義的典章一天七次讚美你。愛你法律的人大有平安,什麽都不能使他們絆腳。耶和華啊,我仰望了你的救恩,遵行了你的命令。我心裏守了你的法度;這法度我甚喜愛。我遵守了你的訓詞和法度,因我一切所行的都在你麵前(詩119163168



[1] Judaism,edited by Arthur Hertzberig (New York: George Braziller, 1962), p.71.

[2] 布雷克:《靈修係統神學――基督徒理所當然的侍奉》,561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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