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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粵人赴澳留學檔案匯編(百廿三):高要顯榮、亞昭兄弟

(2023-08-06 07:58:48) 下一個

民國粵人赴澳留學檔案匯編(百廿三):高要顯榮、亞昭兄弟

高要宋龍村

出生於一九一八年二月十五日的顯榮(Hin Wing)和一九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出生的亞昭(Ah Chew),是兄弟倆,皆高要縣宋龍村人[1]。事實上,顯榮和亞昭隻是他們的名。從檔案所透露的情況判斷,他們顯然應該姓湯,因檔案中據稱為其父者,名叫湯淩(Hong Ling)[2],約在一九○四年從家鄉高要縣去到澳大利亞發展,最終落腳於雪梨(Sydney)[3]

但在檔案中,以父親和監護人的名義提出申辦顯榮和亞昭赴澳留學手續者,則分別是廣德(Quong Duck)和石珍(Sack Jan)。與此相關的檔案宗卷顯示,廣德和石珍都是在一八九四年左右便從家鄉高要縣來到澳大利亞發展,進入鳥修威省(New South Wales),充任菜農和果農,最後定居於雪梨。廣德在雪梨南部的洛克岱區(Rockdale)租地種菜,也有一個果菜鋪,叫做“俊豪”號(Sam Loong & Co.)[4];而石珍則於雪梨城中衛廉大街(William Street)一百五十號開設一間果子鋪,名為“積臣果子鋪”(C. Jackson & Co.),售賣新鮮蔬果及日用雜貨[5]。因除了上述一點線索之外,在澳大利亞國家檔案館無法查找到與其經營商鋪相關的檔案,對於他們在澳大利亞的其它情況就無法探知。

一九二九年十月三十一日,廣德填妥申請表,出具財政擔保書,以監護人亦即父親的名義,向中國駐澳大利亞總領事館申領十一歲的兒子顯榮赴澳留學所需的護照和簽證,他以自己的“俊豪”號商鋪作保,允諾每年提供膏火一百鎊作為顯榮的留學費用。同日,石珍也以同樣的形式,向中國駐澳大利亞總領事館申請十歲的兒子亞昭赴澳留學所需護照和簽證,他也以自己經營的“積臣果子鋪”作保,也同樣承諾每年可以提供膏火一百鎊給兒子,作為其留學澳洲的所有費用。在其提交的申請表上,他們都明確表示,要將各自的兒子送入位於雪梨唐人街附近的英華學校(Chinese School of English)讀書,因為該校在很大程度上屬於語言補習性質,外帶一些正式的中小學課程,比較適合未曾念過英語的中國留學生就讀。

當時,中國駐澳大利亞總領事館剛剛從美利濱(Melbourne)遷址到雪梨,因而遞交申請材料便比較方便。在遞交申請材料時,廣德與石珍得知,盡管他們已經表示要將兩個兒子送入私立學校念書,但還需要獲得上述學校的錄取信,中國總領事館方才可以審理其申請,為此,二人趕緊去找到英華學校校長戴雯麗小姐(Miss Winifred Davies),後者於十一月六日給出具了同意顯榮和亞昭到該校入讀的錄取信,並立即將其送交給中國駐澳大利亞總領事館。中國總領事館在此之前已經初審完了上訴申請材料,一俟收到上述英華學校的錄取信,總領事宋發祥便立即給亞昭和顯榮分別簽發了號碼為561和562的中國學生護照;然後,他將這些申請材料匯總,一起送交澳洲聯邦政府內務部,為這兩位中國小留學生申請入境簽證。

內務部接到上述申請留學簽證的材料後,自然是按照流程進行審理。十一月十一日,內務部秘書發函給雪梨海關,請其協助核查廣德和石珍的財務狀況及進出澳大利亞海關的記錄,作為內務部批複上述申請與否的依據。接到指示後,海關的動作迅捷,四個星期便獲得了結果。

根據海關的調查以及對廣德和石珍的直接詢問,得知了真相:二人坦承,顯榮和亞昭都不是他們的兒子,而是其生意夥伴湯淩之子,因後者不好自己出麵,故請他們代為申請。廣德此前確曾有三次回國探親的記錄,分別是一九○八年十一月五日至一九一四年六月二十二日、一九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至一九二一年八月二十日、一九二四年二月十二日至一九二七年四月六日,如果把顯榮當成自己的兒子申請來澳留學,其出生年份跟廣德第二次探親在國內所呆的時間是吻合的,可以說得過去;但石珍卻無法像他這樣去證實亞昭是其兒子,如果這個謊再扯下去,恐怕會危及他們各自在澳大利亞的利益。於是,當麵對海關稽查人員的詢問時,他們明白無法掩蓋此事,隻好如實回答。但海關人員進一步核查湯淩的出入境記錄,發現他此前雖然也回國了三次,分別是一九一四年六月至一九一六年四月、一九二一年十月至一九二二年十一月及一九二七年四月至一九二八年三月,但上述顯榮和亞昭的出生年份距其第一次回國探親的日期太遠,顯然這兩個孩子與湯淩根本就不具備生物學意義上的父子關係。經海關人員再次當麵詢問廣德與石珍的商行合夥人湯淩,後者才如實告知,上述兩個孩子實為其侄兒,他們的父親都是其嫡親兄弟,但從未來過澳大利亞,隻是想通過他這位伯父申請這兩個孩子來此接受西方教育。

搞清楚真相之後,海關人員覺得他們這是在合謀欺騙澳大利亞政府,即便他們的財政狀況完全可以支撐這兩個孩子的來澳留學與生活費用,也是違反規定的,遂於十二月九日將上述結果詳細報告給內務部,並且也將其對此事的處理意見明確寫上。內務部秘書接到上述報告後,也對海關的上述態度十分認同。十二月二十日,他複函中國總領事宋發祥,以申請者出具假證明、企圖欺騙為由,拒絕了顯榮和亞昭的留學簽證申請。

宋發祥總領事接到上述拒簽信後,方才了解到事情的真相,自然知道事不可為,遂將此結果轉告了代理護照申請的廣德和石珍。而後者和他們的合夥人湯淩對此結果早就有了心理準備,自然也不再作申辯,接受此項拒簽決定。顯榮和亞昭的赴澳留學夢就此中斷。

按照當時的情況,如果湯淩以伯父的名義直接申請兩個侄兒赴澳留學,事實上也是可能成功的。在一九二六年中《中國留學生章程》新規實施之前,很多這樣的例子,而在此之後,也有人以伯父名義申請侄兒前來,得以成功,比如來自中山縣的梁雲洲(James Leong),就在一九三七年成功地將侄兒梁少鱣(Leong Sue Chen)申請來澳留學[6]。可見,隻要循正規途徑,條件合適,成功的可能性是很大的。

一九二九年十月三十一日,廣德以父親的名義,填表向中國駐澳大利亞總領事館申領十一歲的兒子顯榮赴澳留學所需的護照和簽證。

一九二九年十月三十一日,石珍以父親的名義,填表向中國駐澳大利亞總領事館申領十歲的兒子亞昭赴澳留學所需的護照和簽證。

一九二九年十一月六日,中國駐澳大利亞總領事宋發祥分別給亞昭(上)和顯榮(下)簽發的中國學生護照。

檔案出處(澳大利亞國家檔案館檔案宗卷號):Ah Chew - student passport, NAA: A1, 1929/10175;Hin Wing - student passport, NAA: A1, 1929/10176


[1] 查高要縣村落名錄,未找到有宋龍村,隻有蟠龍村。但同屬於肇慶的四會縣則屬下有一村名“龍宋村”,村名倒過來了,且該村距高要縣有一定距離,很顯然與宋龍村無關。

[2] 本檔案的宗卷裏並沒有提供Hong Ling的中文名,這裏的中文名字是根據譯音判斷。鑒於高要與四邑毗鄰,許多姓氏事實上也分布在高要和四邑。一九二十年代有幾位台山縣赴澳留學的湯姓學生如湯良(Leong Hong)、湯侃(Foong Hong)、湯亞悅(Hong Ah Yet),其姓氏湯的英文寫法便是“Hong”,與Hong Ling的姓氏“Hong”一致,故在此文中判斷“Hong”為“湯”姓。

[3] Hong Ling [Chinese - arrived Sydney per EASTERN, 1904. Box 32], NAA: SP11/2, CHINESE/LING HONG。

[4] Quong Duck [also known as Quin Duck] [includes 2 photographs showing front and side views and left and right thumb prints] [box 130], NAA: SP42/1, C1921/7979; Quong Duck [application by subject for the admission into the Commonwealth of his son, Hin Wing] [box 243], NAA: SP42/1, C1929/9760。

[5] Sack Jan [application by subject for the admission into the Commonwealth of his son, Ah Chew] [box 243], NAA: SP42/1, C1929/9762。

[6] Leong Sue Chen – student, NAA: A2998, 19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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