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嶽:性質
(2007-02-10 12:40:59)
下一個
1.“性質是不是一種實在的東西?”是一個典型的本體論問題,它引起過廣泛的爭論,而通過何種途徑可以平息這些爭論又是那麽的不確定。這不能不讓人反思這個問題本身,為什麽在我們試圖解答它的時候會遇到一些特殊的困難?
如果有人爭論是否有黑色的天鵝,那麽平息爭論的途徑是很明顯的,雙方可以向對方舉出直接的證據或是推測的依據。當然,還有可能發生概念界定方麵的爭論,但隻要參與爭論的雙方都是理智的,那麽情況就將是,或者其中一方被另一方說服,或者雙方都承認證據不足,而將這個問題擱置一旁。而人們對於性質實在性的爭論卻顯得格外撲朔迷離。
認為性質具有實在性的人通常也會認為性質是無所不在的。落日是紅色的、玫瑰花是紅色的,那麽落日與玫瑰所共有的東西中就有紅色。而紅色是一種性質,它屬於顏色。還有其他性質,它們分屬於形狀、硬度、聲音等等。
而否定性質具有實在性的人會提出這樣的問題,如果性質確實存在,那麽它們存在於何處?性質雖然顯得無所不在,但細究起來,它又似乎不在任何地方。我們可以先問問自己,紅色在哪裏?我們的注意力會隨著這一發問自然的轉移到一些紅色物體身上,譬如落日、玫瑰、櫻桃、鐵鏽等。落日在天空中,而玫瑰在花園裏,所以紅色既在天空中又在花園裏。但我們為什麽不說,並沒有一個紅色既在這裏又在那裏,而隻有紅色的東西,它們分布在各處。對於“紅色本身在哪裏?”這樣的問題無法給出一個有意義的回答。如果有人說,紅色確實存在,但它無所謂存在於何處,那麽我們又當如何理解這種“奇特的”存在呢?
另一個問題是,性質與事物具有怎樣的關係?最簡明的說法是,事物與性質之間是一種例示與被例示的關係,例如,紅色的玫瑰例示了紅色。這種例示關係似乎是不以任何時間或者空間上的關係為前提的,它有一種超越時空的展現方式,而這正是理解發生困難的地方。如果說事物是由性質複合而成的,那就更經不住仔細推敲。我們應如何理解這種“複合”呢?如果一個紅色方塊是由紅色和方形複合而成的,那麽這是一種怎樣的複合?是那種物體構件之間的複合?又或者是兩類物質經過化學反應後的“化合”?我想都不是。我們可以設想一個幻燈投影,有人放上第一張幻燈片,屏幕上顯現出紅色,而後又放上第二張幻燈片,屏幕上的紅色被套上一個醒目的黑色方框,那麽這是否就是紅色和方形,顏色和形狀 的那種“複合”呢?當然不是,因為一開始屏幕上出現的東西就有形狀,而後來加上的方框,其本身也是有顏色的。其實,根本沒有什麽純粹的顏色與形狀的“複合”。
否定性質實際存在的人所麵臨的問題是,如果不存在紅色,那麽紅色的落日與紅色的玫瑰等所共同具有的東西是什麽?這個問題可以這樣回答:並沒有一個既為落日所具有又為玫瑰所具有的東西。“紅色的”這個謂詞對於落日和玫瑰同樣適用隻是由於,落日是紅色的,玫瑰也是紅色的,除此之外再沒有其他原因。這就是說,並不是某個由落日和玫瑰分享的抽象的東西導致了我們既將落日描述為“紅色的”又將玫瑰描述為“紅色的”,而是兩個事實即落日是紅色的、玫瑰是紅色的決定了我們對落日和玫瑰的描述。並且,例如“落日是紅色的”這個命題僅僅提及了一個存在者,即落日,它並不涉及關於兩種存在者之間關係的事實。認為落日和玫瑰示例了紅色或者紅色參與了落日和玫瑰的構成都是錯誤的。
2.我想問的是,如果我們承認“落日和玫瑰例示了紅色”或者“紅色參與了落日和玫瑰的構成”那麽又會有什麽不利的後果呢?一個人說“落日是紅色的”,另一個人說“落日示例了紅色”,這兩種說法難道一定是互相排斥的嗎?事實上,在一般情況下,“落日例示了紅色”可以同“落日是紅色的”起到相同的作用。如果一個人聲稱“獨角獸是一種食草動物”,那麽他就犯了一個錯誤,即預設了獨角獸的存在。但如果一個人聲稱“紅色是一種醒目的顏色”,那麽這個人是否也犯了同樣的錯誤呢?我們必須承認,在恰當的情境中,一個人說“紅色是一種醒目的顏色”並不會犯任何錯誤。實際上,在這個問題上,錯誤更可能來自我們對語言的認識,而不是運用。
語詞可以分為許多類,名詞、動詞、形容詞等等。如果認為這種分類是根據語詞所表示的對象的“類型”差異作出的,那麽就可能產生這樣的想法—名詞表示事物;動詞表示動作;形容詞表示性狀等等。據此,對象就被劃分為一些類別,諸如,事物、動作、性狀等等。但這種思路其實是將名詞、動詞、形容詞等都標簽化了,這是因為“表示”作為一個單一的關係被賦予了語詞和對象,它掩蓋了詞與對象關係的複雜多樣性。即使隻考慮名詞一類,我們也不能想當然地 將詞與物的關係設想為單一的。如果判別一個詞是不是名詞,隻是以其充當句法成分的功能(如能否作主語等)為標準,那麽就不能保證名詞與對象的關係隻有一種類型。“紅色”可以作主語,如果僅根據這一點就能判定它是一個名詞,那麽名詞與對象的關係也會是多種類型的。“名詞”的意義其實很難精確把握,所以,認為名詞與對象之間隻有一類關係同樣是武斷的。
還有一種可能的思路,就是將性質理解為一種抽象的對象,“紅色”、“方形”等諸如此類的語詞所指稱的就是這種抽象對象。而這類語詞與抽象物之間的指稱關係是特殊的。我認為,這又變成了一種“說法上的問題”。我們實質上所要指出的就是諸如“紅色”這類語詞同對象(現實)之間關係的特殊性。但這裏確實存在說法上的好壞之分。談論一種“抽象對象”的存在很可能將人們引向錯誤的圖式,並由此推出一些錯誤的結論。我們可以先看一個簡單的論證:凡是能被看到的對象都具有一定的色澤(一塊完全透明的玻璃可能在折射光線時被看到,而此時它也必定暫時具有了某種色澤),而一種顏色,例如紅色,在任何時候都沒有任何色澤。顏色是無色的。所以,我們看不到任何顏色本身,隻能看到具有顏色的對象。並且,顏色也不可能被聽到、聞到、觸到或者品嚐到等等。因此,如果顏色詞,如“紅色”指稱某個對象,那麽這個對象是無法通過感官的觀察被發覺的;進而,譬如“紅色是一種醒目的顏色”這樣的命題就是無法通過感官觀察而被證實或證偽的。然而,“紅色是一種醒目的顏色”是能夠通過感官觀察而被證實或證偽的。因此,如果其他前提無懈可擊,那麽,“顏色詞,如‘紅色’指稱某個對象”就是不成立的。
對於上述論證,有人還可能反駁說,我們並不是看不到顏色本身,我們不僅可以看到紅色的東西,還可以看到紅色,隻是這是兩種不同的“看”,對於紅色的看是一種抽象的看。這種反駁之所以顯得有道理,是由於我們確實是根據對於對象(現實情況)的觀察來運用諸如“紅色”、“紅色的”這些語詞的。如果這種觀察不是一般的觀察,那麽它就應當是一種特殊的觀察。但是,為什麽一定要設定一類抽象對象的存在呢?拋開抽象對象,問題也可以被說明。我們是根據對現實情況的觀察運用“紅色”這類些語詞的。而此種觀察不同於在單獨運用諸如“落日”、“玫瑰”這類詞時對現實情況的觀察。這是兩種不同類型的觀察,雖然它們肯定不是彼此分立的,但它們卻是可以被區分開的。然而,並不存在兩種類型的對象:一類是具體的,一類是抽象的;或者一類是殊相,一類是共相。我所支持的策略是,以認識形式的區分取代存在者類型的區分,在遇到特別語詞時,不是先設定特別的實存類型,而是先考慮相應的認知關係類型。
3.設定抽象對象,一方麵可能延擱對認識方式及認知關係類型的考察;另一方麵,它容易引發錯誤的聯想,如將所謂的抽象對象在想象中具象化,由此又將諸如“紅色”這樣的語詞同現實情況的關係套入了諸如“石頭”這樣的語詞同現實情況的關係模式中。由這些聯想和比附所導致的困惑是多餘的。如果可以排除這些負麵的影響,那麽諸如“落日例示了紅色”這樣的說法其實也就無須否定了。
4.範疇的區分是以這種語詞介入實踐的基本方式的差異為基礎的,而不是以存在者之間最高層次的類型差異為基礎的。“性質”、“關係”、“事物”、“事實”等詞項並非如同“動物”、“植物”等通名一樣被用於對存在者的分類,當然,它們也並非如同“名詞”、“動詞”、“形容詞”等語詞那樣,是用以對語詞作出分類的。可以說,例如“任何關係都是沒有重量的”這樣的認識表現了人們對語詞介入實踐的基本方式的差異性的一種“覺知”,但這種覺知並不是將上述差異性放到對象位置上而實現的一種認識。
5.通過上述反思,我們可以看到,分析認知形式的多元性或說語詞(特別是名詞)與現實之間關係的多樣性,是一條取消本體多元論的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