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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煉:私人語言論證

(2007-02-10 09:46:21) 下一個
解釋和評價維特根斯坦的私人語言論證要依次回答三個問題:什麽是私人語言?為什麽這種語言是不可能的?是否在私人語言不可能的意義上,至少某種非私人語言必定是可能的?本文證明,當代對私人語言論證的幾種主要解釋都沒能理想地回答這三個問題。對這些問題的追究也影響到我們對這個論證的評價,文章的結論是,私人語言論征試圖確立的結論及其涵義,是不清晰的。 


    閱讀一篇著作,尤其是哲學著作,總是會給讀者留下兩個相互關聯的問題:我理解了它嗎?它說的是否正確?前一個問題可以稱為“解釋的問題”,後一個可以稱為“評價的問題”。我說這兩個問題是相關的,然而,它們到底如何相關,本身就是一個很難回答的哲學問題。許多人會說,這兩個問題的關聯是非常簡單的,解釋的問題顯然有優先權,當你不理解一個觀點時,你無法、無權對它進行評價。這個說法的質樸性多於真理性,因為它似乎有一個預設:對一個觀點或思想隻存在一個惟一正確的理解或解釋。這個預設在大部分理論活動中都找不到實際的對應物。當代語言哲學中有一個“厚道原則”(principle of charity),說的是:當你試圖解釋一個人的觀點時,你要盡可能厚道些,即盡可能將他的說法解釋為正確的。這個原則有點像“先禮後兵”中的前半截。無論如何,這個原則體現了上麵兩個問題的互動性:一方麵,正確的評價依賴於正確的理解;另一方麵,友善的評價促進豐富的理解。 

    在這篇講演中,我將要討論維特根斯坦在《哲學研究》中提出的著名的私人語言論證,以及對這個論證的一些流行的解釋遺憾的是,我的工作基本上是否定性的。就我將要討論的幾種解釋而言,我的結論是它們都不令人滿意。而對這個論證本身,我的態度要溫和得多。我不想說它是一個不成功的論證,但我認為,對維特根斯坦在這個論證中想要確立的東西,我們很難給出一個清晰和確定的圖像。 
 
   當然,我無意在這裏去冒犯形形色色的維特根斯坦專家們,他們眼裏的維特根斯坦是清晰的、深刻的和偉大的,盡管這些維特根斯坦各不相同。私人語言論證在近半個世紀的時段裏已經產生了一個巨大的“哲學工業”,這個工業仍在繼續劇烈地膨脹。各種各樣的解釋和批判令人眼花繚亂,圍繞這個論證的幾乎每個細節,都能找到根本性的和廣泛的不同理解,更不談其意義、結論和有效性。 

    首先,我必須劃定我的討論範圍。我想要研究的是《哲學研究》中自第243節以下的一些段落,維特根斯坦對私人語言問題的處理集中在這些段落裏。其次,我不想觸及這樣一類問題,比如說,私人語言論證與維特根斯坦的整個後期思想的關係如何、或者這個論證在他的思想中占有什麽地位,等等。不少爭端源於維特根斯坦文本的安排和寫作風格。例如,有些評論者質詢這些相關段落中是否存在一個獨立的“私人語言論證”,他們傾向於將這些段落看成一個更大的“語言遊戲”的一部分,因此認為孤立地看待這些段落將導致對維特根斯坦的誤解。這種見解給我一種故弄玄虛之感。這實際上引出一個關於思想的個體化問題,也就是,在針對一個多大的背景下,我們才能說從某些話語中找到一個作為個體的思想或論證。語言遊戲可大可小,可以小到一小段對話,可以大到人類的整個“生活形式”。我們在考察維特根斯坦的這些段落時,首先應關注的是其內在的邏輯結構,否則,就會覺得他的每個語詞都在空中飄蕩。因此,在下麵我不再討論這種“語言遊戲”式的解釋。 
  
  我所關心的是這個論證是怎樣進行的,它想確立什麽結論。在直接觸及論證之前,我想勾勒幾種常見的解釋,其中的一些我將在後麵給出更詳細的討論。這個論證的結論似乎是眾所周知的:一種在原則上除了其單個發明者之外任何他人都不可理解的語言是不可能的。說這種所謂的語言是不可能的,是因為它甚至是其發明者本人都無法理解的,理由是,這個發明者或使用者自己都不能夠為他的語詞建立意義。一些評論者相信,這個結論的意思是,感覺是純私人的,這個論證想說的是感覺是無法談論的;另有一些人認為,這個論證是對他心問題的直接挑戰;還有人主張,這個論證表明維特根斯坦本人承諾了某種形式的行為主義觀點;還有一種一直在持續的觀點認為,這個論證的核心旨在證明社會性是語言的最根本的性質。我還想提到的一種解釋是對維特根斯坦論證的批判。這種解釋認為,私人語言論證是不成功的,因為支撐這個論證的基石是一種對記憶的懷疑,而這種懷疑在摧毀私人語言的可能性的同時也摧毀了公共語言的可能性。 

    麵對這些眼花繚亂的評論,我想談一點方法論問題,也就是如何對維特根斯坦的論證進行解釋的問題。幾乎所有的解釋者都認為,維特根斯坦論證的結論是私人語言是不可能的。說“……是不可能的”可以有多種意義。比如說,在物理意義上,我們說“永動機”是不可能的;在邏輯意義上,“P&—P”就不可能表達一個真理,等等。說“私人語言是不可能的”是要表達什麽意思呢?這個問題可能要等到考察維特根斯坦的論證時才會變得清楚起來。但是,有一點我們必須承認,無論我們如何理解“……是不可能的”,當我們說私人語言不可能時,我們必須在相同的意義上說某種私人語言之外的語言必定是可能的,否則,一切語言都是不可能的。那樣,說私人語言不可能豈非很無趣。因此,在解釋維特根斯坦的論證時,依次回答下麵的問題不失為一個很好的策略:
    (1)什麽是私人語言?
    (2)在什麽意義上它是不可能的?
    (3)為什麽在相同的意義上至少某個非私人語言是可能的? 
   
因此,我在這裏引出了一個原則,姑且稱之為區別原則,那就是,在解釋維特根斯坦的這個論證時,你必須把私人語言與非私人語言區別開來。這個區別不能僅僅是定義上的或字麵上的,它必須與兩種語言的工作方式有關。
    同時,在評價任何一種對維特根斯坦的解釋時,我們也要追問,該解釋是怎樣回答這三個問題的。 

     我們以第一個問題熱身:維特根斯坦的“私人語言”指的是什麽?

       在《哲學研究》第243節(大部分解釋者認為,此節是整個論證的開始),維特根斯坦提出了一個問題,“我們是否能夠……想象這樣一種語言:一個人寫下或說出他的內部經驗——他的感覺、心情及其他——供他自己私人使用呢?”答案當然是肯定的,因為我們日常使用的語言就是這樣一種語言。接著,維特根斯坦立即加了一個限定,“這個語言中的單字用來指稱隻有說話者才知道的東西;指稱他立時的私下感覺”。這個限定隻是表明這個語言的對象是私人的,而不是說,在其對象是私人的意義上,該語言也是私人的。在上麵的限定之後,維特根斯坦又立即寫道,  “因此,別人不可能理解這個語言”。關於這句話有不少爭論,爭論的雙方基本上代表兩種看法。一種看法認為,維特根斯坦用這句話又加進了一個對私人語言的限定;另一種看法是,這句話隻是維特根斯坦從前麵對私人語言的定義中推導出的結論,因為這句話前麵有“因此”二字。
    這兩種看法導致了對私人語言的兩種解釋——所謂的偶然私人語言(contingently frivate language)和邏輯私人語言(logically private language)。按照第一種看法,偶然私人語言是想象的那種語言加上第一個限定,它不必是除說話者外任何別人都不能理解的語言。邏輯私人語言是偶然私人語言再加上第二個限定,即一個人用來記錄自己當下私人感覺的、任何別人都不可能理解的語言。在這個意義上,後者是前者的一個特例。持有第一種看法的人認為,維特根斯坦的論證所針對的顯然是後者。
    “現在,描述我的內部經驗並且隻有我自己能夠理解的語言,是怎麽回事呢?我怎樣用詞代表我的感覺呢?——像我們平常所做的那樣?那麽我表示感覺的詞是否與我的感覺的自然表達連在一起呢?在這種情況下我的語言就不是一個‘私人’語言。別人也可以跟我一樣理解它。——但假定我並無感覺地自然表達,而隻有感覺呢?現在我隻是將名字與感覺聯係起來並在描述中使用這些名字。——”(第256節)
    如果維特根斯坦認為私人語言不可能這個公認的觀點是正確的話,那麽,私人語言論證想要達到的結論就是邏輯私人語言的不可能性。這種語言的對象是單個語言使用者的私人感覺,別人不可能將這種語言中的語詞與這些感覺聯係起來。
    在考察為什麽維特根斯坦認為此語言不可能之前,我想談談兩種私人語言之間的區分。斯特勞森(Strawson,1954)和艾耶爾(Ayer,1954)認為偶然私人語言的不可能性是維特根斯坦論證的結論,而這表明維特根斯坦的論證是不成功的。例如,一個人可以將日常語言轉換成自己才知道的密碼,我們沒有任何理由否定這些密碼構成一個語言。但是,格蘭迪(Richard Grandy,1976)評論道,斯特勞森和艾耶爾的批評與我們討論的論證無關,因為“我們的興趣是邏輯私人語言,那些任何別人都不可能理解的語言”。在哲學行話中,“邏輯的”和“偶然的”通常指示著兩個互不相交的範疇,但在這裏,這兩個詞有點令人受到誤導。我們需要考慮三種情形。首先,如果一個語言中的全部詞項隻是指稱其惟一說話者的私人感覺,邏輯地蘊涵此語言不可能被他人理解,那麽,兩種私人語言之間就沒什麽區別。所以,僅當存在著他人理解這個語言的可能性時,第二個限定“因此,別人不可能理解這個語言”才有意義。其次,僅當說話者本人理解自己的這個語言時,第二個限定才有意義。如果說話者本人都不理解他用於刻畫自己內部經驗的語言,加入第二個限定等於什麽也沒有說。第三,有人可能說不存在邏輯上他人不可能理解的語言,僅當我們能給這個說法一個回答時,加入第二個限定才有意義。這個說法並不是一個不理性的主張。要對付這個主張,我們必須解釋什麽是理解,為什麽在邏輯私人語言情形下不存在他人理解之可能性。除非我們能說出理解取決於什麽,否則,“別人不可能理解這個語言”對於主張上述說法的人來說是沒有意義的。在上麵引用的第256節中,維特根斯坦的確給出了為什麽他人不能理解的理由。他的意思是,私人語言中的詞並不伴隨感覺的公共可觀察表達,別人不能理解這些詞是因為他們無法將這些詞與說話者的不可見的感覺聯係起來。然而,他人不可能理解這個語言是一個非常強的陳述,其意思是不存在他人理解這個語言的可能性。僅當我們假定將一個詞與該詞所要指稱的對象聯係起來是理解這個詞的必要條件時,我們才能接受這個非常強的陳述。
    很明顯,兩種私人語言之間的區別依賴於我們關於理解的假定。我們可以說,僅當這個假定是正確的時候,維特根斯坦想象的語言才是邏輯的私人的。隻有按照這個假定,我們才能確立邏輯私人語言與偶然私人語言之間的區分。這個假定能成功地處理第一和第三種情形,但不足以處理第二種情形。說話者能將他的詞與他的感覺聯係起來,他本人理解自己的語言嗎?我們隻知道將詞與對象聯係起來是理解的必要條件。如果還是充分條件的話,那麽我們就可以說,這種語言是說話者能夠而任何別的人都不能夠理解的語言。除非預先確立上麵關於理解的假定,否則,我們無法排除斯特勞森和艾耶爾的觀點,因為他們可以提出一個不同的關於理解的觀點,然後論證他人並非不可能理解一個私人語言。關於理解的這個假定對於形成一個嚴格意義上的私人語言似乎是不可缺少的,(不然的話,我們如何斷定私人語言隻能被說話者所理解?)它幫助我們弄清私人語言的根本特點。根據維特根斯坦的文本,私人語言論證針對的對象是我們稱為邏輯私人語言的東西。 
   

接下來,我們考察第二個問題,在什麽意義上私人語言是不可能的?讓我們看看維特根斯坦的論證,《哲學研究》中最令人矚目的段落之一:
    “讓我們想象如下情形。我想要給我的某個感覺的反複出現保留一個記錄。為此我將此感覺與一個記號‘S’聯係起來,無論哪一天我有了該感覺,我就在日曆上寫下這個記號。——首先我要說,對這個記號的定義是無法表述出來的。——但是我仍能給我自己一種實指(ostensive)定義。——如何可能?我能指向這個感覺嗎?在通常的意義上是不能的。但是我說出、或寫下此記號,同時我把我的注意力集中在這個感覺上——這樣,就好像是我暗地裏指向了這個感覺。——但是,這種儀式能幹什麽?因為這一切完全像一個儀式!定義當然是為了建立記號的意義。——那麽,我恰好通過集中注意力做到這一點;因為我以這種方式在我身上留下記號與感覺之間聯係的印象。——但是,‘在我身上留下印象’隻能意味著:這個過程使我在將來正確地記住這種聯係。但在目前的情形下我沒有任何標準分辨對錯。有人會說:在我看來是正確的,就是正確的。而這樣說隻是意味著,在這裏我們無法談論‘正確’。”(第258節)
    在上麵想象的情形中,無論說話者用什麽代表他的感覺,他都難以判斷他對他使用的記號的再使用是否正確。需要強調的是,他的困難不是認識論的,不是判所需要的信息或證據的缺乏;他的困難比這還要糟,是他的所有信息或證據的可信度的缺乏。他所依賴的全部東西是他的記憶。
    在這裏有一個問題值得追究。像洛克和休漠一類的理論家賦予人心一種保留所學習的東西的能力。也就是說,他們認為記憶是意義的承載者,一旦一個觀念和此觀念的名字之間的聯係被建立起來,人的智能將把這種聯係固定下來,供將來使用。這意味著一旦給予一個感覺一個名字,這個名字的未來使用就已經被這個感覺本身所確定下來。同時,按照這種看法,這個感覺的性質完全被感覺擁有者的一個對其進行命名的心理行為所揭示出來(這種心理行為在羅素那裏被稱為“親知”。羅素在《邏輯原子主義哲學》第二講中指出,名字隻能應用於說話者親知的特殊物[paniculars],因為你不能命名任何你不親知的東西)。但是,這種看法在批判的層次上把情況顛倒了,產生了一種關於人類知性的哲學誇張。沒有人能懷疑這樣一個事實,即存在著大量的健全記憶,使得人們能夠談論過去的經驗。但是,當我們能夠談論“健全的記憶”時,我們必須也能談論“糟糕的記憶”。健全的記憶是一種通過訓練獲得的技能,但在私人語言的情形下,惟一的訓練手段是不停地將注意力集中在感覺上(就像為了檢查一條新聞的真實性去參照另一份相同報紙)。這裏的問題不是我們是否需要一個更好的關於人類記憶的形而上學學說,而是一個這樣的問題,即無論這種形而上學學說是什麽,一種完全建立在它之上的語義學是否是完整的。在維特根斯坦看來,私人語言說話者所缺乏的,是某種能填補看起來正確和正確之間的鴻溝的東西。而在一種完全建立在記憶之上的語義學中,這個鴻溝是永久性的,因為對一個記憶的檢查依賴於另一個記憶。
    在緊挨著私人語言論證的前一些段落裏,維特根斯坦提出,支配人類語言使用和使得人類交流可能的那些規則,是依賴於人類行為中的協同一致的。這樣的協同一致使得對孩子的語言訓練稱為可能。維特根斯坦反複強調,我們實際上無法教會和學會像“疼痛”這樣的感覺語詞,如果所涉及的感覺無法外在地顯示出來。內部的過程需要外部的標準。
    對上麵關於記憶的討論,艾耶爾提出了激烈的批判。艾耶爾提出,記憶是我們所依賴的一切。為什麽一個人不能依靠自己的記憶去提供一個正確性標準呢?維特根斯坦舉了一個例子,說某人為了檢查他對一份火車時刻表的記憶,就在自己腦海裏想象那份時刻表的圖像。維特根斯坦追問,如果這個時刻表的心理圖像的正確性本身得不到檢驗,它如何能為此人的第一個記憶提供證明呢?艾耶爾評論道,維特根斯坦的例子中這個人,用想象一頁時刻表來檢查他對火車出發的時間的記憶,是不充分的。他必須實際地觀察這頁時刻表。而這是在采用一個感覺手段。但是,除非他相信他的眼光,除非他認識時間表上的圖表,否則他取得不了任何進步。如果他不相信他的眼光,不相信他的記憶,他可以詢問別人,而這又要求他能理解別人的回答和反應。“別無他法。無論我需要辨別什麽,無論是一個對象、一個事件、一個圖形,還是一個記號,我隻有我的記憶和我當時的感覺可以依靠。區別隻是在於記憶和感覺交叉檢查的程度”(Ayer,1985,第76頁)。艾耶爾的批評在我看來並沒有麵對維特根斯坦的論證。在維特根斯坦設想的私人語言中,根本就不存在某個外部對象,也不存在其他語言交流者,因此也不存在通過與這些東西打交道所產生的感覺。私人語言說話者的惟一可依賴的是自己的記憶,因此不存在艾耶爾所說的“記憶和感覺的交叉檢查”。如同上麵的分析所表明的,私人語言如果是一種真正的語言,那麽我們就可以說,當使用者的一個感覺獲得了一個名字,那麽這個名字的使用就完全被這個感覺本身所確定。這個思想,恰好就是維特根斯坦論證所要針對的。
    說話者使用的私人語言像一條不斷伸展的鏈條,不管是開放的還是封閉的。使用一個詞時,他相當於站在這條鏈子的某個地方。總有一個問題在困擾他,“我是否站在我應該站的那個位置”?因為使用語言是一個規則性的行為,僅當我們可以對一個行為作出判斷時,它才可能說是規則性的。這就是說,當他在使用一種語言時,他犯錯誤是可能的,他後來發現錯誤也必須是可能的。每次當說話者寫下一個標記,比如說,“疼痛”,他可能會問自己,“我是同上次一樣嗎?我怎麽確定這一點?我這次用標記報告了疼痛,難道它是我上次碰到的同類型的感覺嗎?我似乎有一個關於上次疼痛的記憶,但我現在的記憶並不等同於那個疼痛,甚至根本就不是一個疼痛。記憶也不能將那個疼痛帶回來。記憶如何將這個疼痛與那個疼痛相比較,並且使我確信我對同一標記的兩次使用是相互符合的”?問題是,過去的疼痛已經一去不複返,私人語言說話者失去了檢查語詞使用的標準。在這種情況下,我們甚至很難說他理解他自己的語言。
    有人可能會說,盡管私人語言說話者不能區分在他看來正確和實際上正確,在某個場合下,他可能碰巧正確地使用了他的記號。我想,維特根基坦對這種情況沒有興趣。他至少在兩個地方提出反駁。在第192節,他寫道,“這好像是我們能在一刹那間抓住詞的全部使用”。這種情況隻是表達了一個“超級事實(superlative fact)。另外,在維特根斯坦看來,這種場合不是理解的一個例子:“一旦你知道這個詞代表什麽,你就理解了它,你理解了他的全部使用。”(第264節)
    維特根斯坦在第258節中的論證的基本結構可以表述如下:
    (1)如果記號“S”是語言中的一個詞項,在某個意義上必須存在著“S”的正確使用。
    (2)僅當我們可以區分正確與錯誤時,說詞的正確使用才有意義。
    (3)必須存在一個確定詞的使用正確與否的標準。
    (4)在私人語言中,惟一的標準是關於過去使用的記憶。
    (5)記憶不足以行使標準的功能。
    我們可以看到,這是一個極其一般性的論證,對什麽是詞的正確或錯誤使用沒有做任何進一步的說明。驅使我們接受這個論證的是一個非常平凡的事實,既無論把什麽當成一個語言,在這個語言中必須存在詞項的正確使用和錯誤使用的區分。如果我們承認這個事實適用於任何真正的語言,那麽我們就很容易不把私人語言看成真正的語言。這個推理把我們引向這樣一個解釋:在真正的語言中存在著詞的正確使用與錯誤使用的區分,在這個意義上,私人語言是不可能的或不是一個真正的語言。
 
    在陳述私人語言的概念時,維特根斯坦顯然需要求助於關於理解的假定。因此,將一個詞與它代表的對象聯係起來,在他看來,必須是這個詞的正確使用的必要成分。缺乏這個假定,就留下別人也能理解私人語言的可能性。但在上麵的論證中;維特根斯坦不必利用這個假定,因為他是在最抽象的層次上談論正確的。這裏有一個解釋。如果他的確將理解一個詞等同於知道這個詞的全部使用,那他就一定會認為理解一個詞就是知道它的全部正確的使用,也就是認為理解一個詞相當於總是將這個詞與被指稱的對象聯係起來。而這即便是對於一個公共語言,也是要求太高。 
  
  讓我們將理解假定再應用於私人語言,以便看看什麽是私人語言中的錯誤。私人語言中,被詞指稱的特定對象隻能出現一次。給每個特定對象取一個不同的名字是不合適的。一個名字通常要指稱一類感覺。這相當於在私人語言中一個詞項要多次被使用。然而,一個詞項的多次使用不可能通過記憶加以辯護,因為當錯誤發生時沒有任何方法檢查出來(例如,將一個詞應用到兩個不同種類的感覺上)。有人可能說,一個錯誤之產生是因為將詞應用到錯誤的對象上,或將詞與錯誤的對象相聯係。這種說法要麽是不可能的,要麽是循環的,不可能的是因為對象已經消失,再也回不來;循環的是因為這相當於說,由於發現了錯誤所以檢查是成功的,由於檢查是成功的,所以發現了錯誤。所以,我們的確看到,形成邏輯私人語言的概念時不可缺少的關於理解的假定,在上麵的論證中不起作用。
    在討論私人語言的概念時,我們已經看到,私人語言具有下列特點:(1)說話者用它表達自己的內部經驗;(2)它的詞項隻指稱說話者的私人感覺;(3)別的任何人都不可能理解它。這種語言與我們的日常語言相比,有兩個脫鉤,一個是與公共對象脫鉤,一個是與其他說話者脫鉤。如果維特根斯坦試圖表明在不存在語詞的正確使用和錯誤使用的意義上,私人語言是不可能的,那麽他的真實想法應該是至少有一種公共語言是可能的,在這種公共語言中我們能夠談論“正確”。如果是這樣,我們就可以說,如果一種語言脫離了公共對象和其他說話者兩個要素,它就失去了語言的本質。因此,我們有了三種非私人語言,分別擁有兩個要素中的一個和兩個。
    皮爾斯(David Pears,1988,第333頁)認為私人語言的根本缺陷是與外部世界的脫鉤。他的一段話值得引用一下:“不像遭受痛苦的折磨,說一種語言是一種人為的成就,具有必須學習和保持的正確性標準。如果人們用以練習的材料不能給他們成功或失敗的提示,任何這些成就都是不可能的……根據維特根斯坦,如果你的感覺完全與外部世界脫離開來,張開你的嘴談論這些感覺就是完全沒有根據的。”這段話提供了關於外部世界的一種實在論式的形而上學:在內部感覺與外部對象之間存在著先天的區分,隻有後者能行使調節語詞使用的標準物質的功能。外部對象果真像皮爾斯認為的那樣具有如此強的功能嗎?格蘭迪的結論與皮爾斯的看法針鋒相對:
    “然而,考察一個持續存在的對象……怎麽看待他[私人語言說話者]會發現錯誤的對象的可能性呢?如果他沒有可能犯錯誤,那麽看起來是正確的就是正確的,這樣,這個詞項就不是作為語言的一部分起作用。如果他得到錯誤的對象是可能的,那麽他怎樣用詞意指事物呢?……作為保證指稱正確類型的對象的方法,公共對象並不比記憶樣本做得更好——它們也會發生我們注意不到的變化。”(Grandy,1976,第249頁)
    我無意在這裏調解雙方的對立,但我能使這個對立顯得更清楚些。格蘭迪的意思是,公共對象的形而上學穩固性不可能使說話者免於懷疑論的攻擊,而皮爾斯似乎越過這種懷疑,主張公共對象可以給語言技能的訓練提供直接和最終的指導,因為經驗的錯誤可以被進一步的研究所糾正。對皮爾斯而言,公共對象在兩種意義上是不能缺少的。首先,它們是獨立於人類感知的客觀對象。其次,它們就適合於多重觀察而言是穩定的。公共對象的這兩個特點都是私人對象所缺乏的。另外,皮爾斯也把其他說話者看做詞的正確使用標準的資源,盡管這項資源並不像標準對象那樣基本。
    考察單個說話者使用詞去代表外部對象。讓我們看看他的語言能否通過維特根斯坦測試。為了造出一個最強形式的皮爾斯式公共語言,我給出下麵的例子。設想一個說話者為了固定他的一個詞的意義,在一棵樹上刻上記號“X”,用之代表這棵樹。以後,當他看見這棵樹和上麵的記號時,他就知道記號代表樹,隻要記號一直在樹上,他似乎永遠不可能出錯。但到後來,他可能會碰到一個問題。因為這個記號已經變成一個外部對象,有一天當他看見“X”時,問自己,“這個記號代表什麽?”他可能會想,“噢,我記得。我們知道它是我曾經用來代表這棵樹的記號。”“但是,等一下!我可能搞錯了,或許我當時不是用它代表樹,而是代表樹上有果子,因為我記得我的確這麽用過記號。它到底代表什麽?我得再好好想想……但很難想起來,我不知道我對過去使用這個記號的記憶是否正確……讓我再想想……”如果皮爾斯關於公共對象的觀點導致“公共”語言說話者的處鏡並不強於私人語言說話者,那麽他就沒能將公共語言與私人語言分離開來,皮爾斯的解釋也就沒有確立他認為維特根斯坦試圖確立的東西。
    如果第二個說話者加入進來,情況會怎樣?我認為好不到哪裏去。根據皮爾斯,外部對象之標難比他人的指導更為基本,就此而言,他人的加入甚至會使情況更糟。首先,這兩種資源可能會發生衝突。次之,兩個人可能對語詞及其對象有不同的觀點。再次之,即使兩人的看法一致,那也僅僅表明他們認為他們是正確的,而他們一致同意的對詞的使用卻可能是錯誤的。這種強化了的公共語言仍沒有通過維特根斯坦測試。
    我想討論的最後一個解釋是克裏普克(Saul Kripke,1982)的。克裏普克把私人語言論證理解為一個懷疑論論證。盡管許多人指出克裏普克誤讀了維特根斯坦文本中的一些重要段落,克裏普克將私人語言論證與維特根斯坦對遵守規則的討論聯係起來考察的思路是非常高明的。維特根斯坦認為,想象一個人在使用一個詞或理解其意義,就是想象他在遵守一條規則。借助於這個類比,我同意克裏普克的看法,即私人語言論證與陳述在《哲學研究》第201節的著名悖論有許多相同之處。在第201節,維特根斯坦寫道:
    “這就是我們的悖論:任何行為過程都不可能被一個規則決定。因為每個過程都能夠被解釋為與此規則相符合。答案是:如果每個東西都能被解釋為與此規則相符,那麽它也能夠解釋為與之相悖。因此這裏既無相符也無相悖。”
    乍看起來,這段話並沒有包含與私人語言論證的直接聯係,甚至看不出它與私人語言有何相幹。但我認為它們實際上表達了許多共同的東西。解釋是這樣的。
    設想一個說話者試圖給自己對一個記號的使用做自我辯護,他認為他在使用記號時是在遵守一條規則。他通過解釋這條規則來證明自己在遵守它(這是引介“私人”的又一種方式,即他私人地或暗自為自己辯護,就像私人語言說話者檢查自己的記憶樣本一樣)。在辯護過程中,在他看起來正確的東西(“我記得同類型的感覺上次也出現過,所以我用同樣的記號標記它,如同我上次做的那樣”)似乎提供了辯護。依照這種辯護,說話者總是可以證明他在遵守使用該記號的規則。然而,相反的情況也可能成立。當說話者犯錯誤時,他仍然能夠給自己一個類似的辯護證明自已是對的,借助這種辯護,他仍然可以證明自己所做的符合規則。如果一個人所做的與一條規則既不相符也不相悖,說他在遵循這條規則就是毫無意義的。在克裏普克的例子中,一個主張“68+57=5”的人也能以相同的方式證明自己在遵守使用加法的規則。
    克裏普克認為這個悖論導致了一個懷疑論的結果,即根本不存在任何關於一個人是否在遵守一條規則、是否正確使用一個詞或是否理解一個詞的意義的事實。克裏普克的懷疑論解釋是否妥當依賴於我們如何看待他所說的事實。如果我們將事實理解為一個人之遵守規則在於不停地用克裏普克描述的方式為自己辯護,那麽這樣的事實不足以證明他是否在遵守規則。但如果我們能以其他方式說明什麽才算遵守規則的話,我們就不必接受上麵的懷疑論結論。我在別的地方曾經捍衛了一種對維特根斯坦的自然主義的解釋,那是一個與我們目前關心的問題有一定距離的話題。就我們眼下的問題而言,克裏普克對維特根斯坦的解讀有兩個貢獻。他富有洞見地將維特根斯坦關於私人語言與遵守規則的思考結合在一起,並且清晰地用數學例子揭示了第201節中的悖論。這個悖論與私人語言論證的相關性現在變明顯了。我自己認為,維特根斯坦關於規則的討論比私人語言論證更具有一般性,因為使用一個詞是遵守規則的一個特殊情形。
    現在,對那些認為維特根斯坦試圖確立私人語言不可能的結論的解釋者們來說,惟一的選擇是主張維特根斯坦的公共語言在根本意義上或本質上是共同體式的(communitarian)。這意味著,語言是建立在人類的一致協議之上的,或者說,語言的本質是共同體。語言中的語詞的首要美德不再是指稱正確的對象。而是說,一個詞是否指稱某個對象,依賴於語言共同體或其多數成員是否認為這樣。我曾經認為這種閱讀是最有希望的一種解釋,因為它似乎能使公共語言通過維特根斯坦測試。有人可能會反駁說,這種公共語言也不能通過測試,因為同樣的麻煩照樣存在於其中:在共同體看來是正確的,就是正確的。這個說法是不對的。這種公共語言與上麵討論的語言的不同之處是,在前者之中,關於一個詞的使用正確與否有一個決定,而在別的語言中,任何決定都是不確定的。一個更深刻的區別是,在共同體式的公共語言中,理解假定被拋棄了;而在其他形式的公共語言中,這個假定是不能缺少的。由於理解一個詞並不一定意味著將這個詞與它代表的對象聯係起來,克裏普克認為從維特根斯坦的私人語言論證中可以導出一種關於意義的懷疑論:
    “不可能有用詞意指東西這回事。我們對詞的每一次新使用都是在黑暗中跳躍;任何當下的意圖都可以解釋為我們可能選擇去做的任何事情相符合。”(Kripke,1982,第55頁)
    “維特根斯坦的主要問題是,他似乎已經表明一切語言、一切概念形成,都是不可能的,實際上不可理喻的。”(Kripke,1982,第62頁)
    但是,克裏普克所陳述的本身就是悖論性的。正確的說法是,僅當詞的意義被理解假定定義為它指稱的對象,無論是公共的還是私人的,我們才能說不存在意義,不存在語言,這些東西都是不可理喻的。
    盡管這種共同體式的解讀看起來非常吸引人,它仍不令人滿意。許多評論者指出克裏普克安置在維特根斯坦身上的觀點是錯誤的(McGinn,1984,第87頁;Baker和Hacker,1984,第71頁)。即使克裏普克本人也認為這種共同體語言觀不是他自己的觀點。我對這種解釋的不滿意之處是,它把維特根斯坦置於一個滑稽的位置,那就是,它使得我們前麵作出的邏輯私人語言與偶然私人語言的區分毫無意義。我已經指出,兩者的區分依賴於理解假定。如果維特根斯坦放棄了理解假定,那麽兩者的區分就失去了根基。如果克裏普克的解釋是維特根斯坦的真實觀點的話,維特根斯坦在思考這些事情時一定是非常不融貫的。而從哲學論證的觀點看,這是一種致命的不融貫,致命得我們不能讓其自行其是。
    在總結這個講演時,我想一般性地談談解釋私人語言論證的一些思路,並給出一些為什麽我看不清這個論證的理由。
    我區分對維特根斯坦論證的三種態度:否定的、肯定的和不清楚的。就當兩種態度而言,有三種可能的方式解釋私人語言論證。第一種方式是證明此論證是不成功的,因為按照這種閱讀兩種私人語言之間沒有區分。在艾耶爾看來,人類語言歸根結底是私人的,對人類交流的最終解釋都需要訴諸個人的記憶和感覺,私人語言中的確存在著糾正錯誤的資源,因此,維特根斯坦的嚐試是失敗的。如同我證明過的,艾耶爾的討論離維特根斯坦的真實想法相去甚遠。第二種閱讀在前麵仔細分析過。這種閱讀認為維特根斯坦基本上是對的。它設想維特根斯坦將私人語言和公共語言分開,在前者不可能的意義上,後者是可能的。因此,根據這種閱讀,必須存在正確使用語詞的標準。我把這種標準稱為維特根斯坦測試。那麽,按照這個思路,某個解釋是成功的,僅當根據這個解釋,私人語言不能通過維特根斯坦測試而公共語言能夠通過。我在上麵討論了皮爾斯的解釋,但發現它並不令人信服。第三種方式是克裏普克的解釋。這是一個十分奇怪的解釋。在某種意義上,克裏普克的方式接近於第二種。他明顯地試圖讓他的公共語言通過維特根斯坦的測試。但在另一個意義上,克裏普克的解釋過於粗魯,因為克裏普克的私人語言指的是單個說話者使用的語言,而維特根斯坦的私人語言指的是單個說話者隻用來表達自己的私下感覺的語言。這樣,在克裏普克的解釋中我們看不出邏輯私人語言與偶然私人語言有什麽區別。根據這個解釋,任何私人語言都是邏輯意義上的,而我們顯然不能認為維特根斯坦持有這個觀點。
    第三個態度是我自己的。對上述解釋的不滿部分地支持我的態度。即使我們接受他關於私人語言的不可能性的結論,我們也很難確定這個結論意味著什麽。維特根斯坦的私人語言是想象的,任何一種現實語言都不是這個樣子。問題的關鍵是,如果他對私人語言的攻擊是成功的,他的火力是否也傷及公共語言。維特根斯坦對整個問題的處理中的不明晰性主要是由於他非常一般地談論語詞的正確使用。我們尤其不清楚在維特根斯坦看來一個詞的正確使用取決於什麽。如果前述的關於理解的假定是正確的話,一個詞的正確使用在於挑出或能夠挑出被這個詞所指稱的對象。這是皮爾斯式的解釋,但我們看出這個解釋沒能使公共語言通過維特根斯坦測試。思考詞的正確使用的另外一種方式是求助於共同體觀點,即,語言共同體認為正確的就是正確的。這又把我們引向克裏普克的解釋。無論以哪種方式,我們都難得到一個舒服的解釋,我自己的想法是,或許在維特根斯坦那裏隱含著一種無奈的東西,那就是,我們的智力在現階段還不足以和諧地安排我們關於語言、心靈和實在的觀念。 

    我的結語很簡單,跟眾多的維特根斯坦專家不同,我沒有覺得我能夠給出一個圓滿的對私人語言論證的解釋,無論是解釋性的,還是評價性的。我的確不知道,這個論證到底想告訴我們什麽。
        (作者單位:北京大學哲學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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