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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辯證法的若幹問題 (待續)

(2007-01-15 12:19:35) 下一個
關於辯證法的若幹問題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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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4-26 10:07:50
     辯證法作為批判形而上學的一種“哲學”不是單一的,我們看到的辯證法具有多重形態:     
    一、陰陽辯證法。中國傳統哲學中的辯證法就是陰陽辯證法,基本的特點就是將事物判為陰陽,強調獨陰不陽,獨陽不陰,主張一陰一陽之謂道。  
   二、否定辯證法。黑格爾的邏輯學就屬於否定辯證法,基本的特點就是將理性描述為正—反—合的過程,強調理性自己否定自己,最後又回歸到自己,主張否定之否定。
   三、矛盾辯證法。從列寧到毛澤東的辯證法就屬於矛盾辯證法,基本的特點是將事物描述為矛盾過程,強調鬥爭的絕對性,主張發展就是對立麵的鬥爭。  
    四、互補辯證法。玻爾所解釋的量子力學所包含的辯證法就是互補辯證法。基本的特點是一個理論的任何確定應用,將排除其他一些理論的同時應用,而這一些理論在另一種條件下卻是闡明現象所同樣不可缺少的。主張互斥即互補。
    以上四種形態的共同點都承認矛盾,但是也有區別:陰陽辯證法和互補辯證法更強調和諧,更主張寬容;否定辯證法和矛盾辯證法更強調對立,更主張鬥爭。我個人認為,辯證法的進一步發展,必須實現對以上四種辯證法的綜合創新。
                         (一)矛盾
   有人問:辯證法說矛盾的對立麵雙方互相依存,又說矛盾的解決方式其中一種是對立麵一方克服另一方.一方可以克服、消滅另一方而單獨存在,那怎麽能叫相互依存呢?這是不是有點自相矛盾?另外對抗性矛盾是怎樣通過鬥爭使事物向前發展的?  矛盾解決的方式是多樣的,"一方克服另一方"隻是多種方式中的一種。 辯證法講"克服"不能是單純的消滅,不是簡單地說“不”,而是在說“不”的同時,進行繼承和創新,即所謂“揚棄”,而且一方能否克服另一方要看克服者能否滿足下麵的條件:
   其一,克服者必能解決被克服者所能解決的問題;
    其二,克服者必能解決被克服者所不能解決的問題;
    其三,克服者自身必含有其不能解決的問題.
   第一條表明,克服者至少有著與被克服者一樣的存在價值,第二條表明克服者比被克服者更具有合理性,第三條表明克服者不是曆史的終結,它必將被比它更合理的事物所克服. 
  "一方克服另一方"是一種融合,所以毛澤東說,共產黨消滅國民黨是一種綜合,但是要注意:此綜合的雙方有主有次.進行綜合的一方是主要方麵,被綜合的一方是次要的.所以,在綜合中,次要的一方被克服了. 
    關於“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的矛盾是以哪種方法解決”的問題,我的看法是: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的關係是領導和領導、規定和被規定、支配與被支配的關係。二者之間的矛盾會以何種方式去解決,這要看二者的關係是處在以下三種狀態的哪一種:
             一、和諧狀態;
              二、緊張狀態;
               三、對抗狀態。
     矛盾在以上三種不同狀態,有三種不同的解決方式。任何矛盾的發生、發展和解決都有一個過程。通常把矛盾發展理解為由“非對抗”到“對抗”的過程,這未免將複雜事物簡單化了。我們認為,矛盾的發展,特別是社會矛盾的發展,應該包括非對抗、對抗以及二者之間的過渡,即矛盾關係的緊張狀態三個基本環節,而矛盾在三個不同形式中表現出三種不同的性質。 關於這個問題,我們在做農村調查時,曾寫出了如下文字:
   (一)非對抗形性矛盾包括融洽和騷怨二個環節。在社會組織結構中,居領導地位的集團開始能量大限度滿足其他社會集團的要求,因此,被領導的社會集團比較一致地擁護處在領導地位的集團。社會關係表現出“同心同德”、“萬眾一心”的融洽狀態。融洽狀態中的社會是穩定的社會,但是融洽絕不意味著社會各階層完全同一,社會發展的不平衡性必將導致部分社會集團以及集團內部部分人早富、快富、多富,於是就出現社會權利(利益)的分配失衡。此時社會各階層以及階層內部的各種人開始對領導集團所製定的政策結果表示報怨:所得權利少的,報怨別人所得過多,他們發政策結果不公平的牢騷;所得權利多的,報怨自己所獲過程太慢,他們發政策轉化為權利過程的效率不高的牢騷。我國二十世紀八十年代所出現的“端碗吃肉,放筷罵娘”的社會情緒,就是這樣的騷怨現象。騷怨是對融洽的否定,但是沒有使矛盾各方達到“水火不容”的地步,因此,屬於“非對抗”範疇的矛盾。“融洽”是“非對抗”的肯定環節,而“騷怨”則是“非對抗”的否定環節。矛盾的發展超過了“騷怨”就是不再是“非對抗”的了,這就是說,保持非對抗的最高尺度就是允許人們發牢騷。
(二)對抗性矛盾包含著衝突和變型兩個環節。首先來看衝突。在被領導的集團中,有人將社會不滿綜合、整理為一種綱領,從而形成持不同政見集團,即對現存製度的否定集團,它極力鼓動不滿集團特別是民眾對領導集團施加壓力,在較大的範圍內圍攻、衝擊權力機構。為了穩定統治,領導集團不得動用專政機關鎮壓持不同政見的集團。社會發展表現為領導集團和持不同政見集團之間的直接的、公開的權力爭奪衝突。衝突雖然帶來社會不穩定性,但領導集團還是能夠站穩腳根。再看變型。衝突越來越普遍化,以致出現社會組織的裂變,即社會組織由此類型轉變為彼類型。新的社會組織雖然經過一段時間可以恢複領導集團和其它集團融洽關係,然而這是另一類型的融洽關係。社會變型的兩個形式:一是持不同政見的集團雖然被暫時壓下去了,但是其綱領卻越來越深入人心,以致群眾自願跟著不同政見集團走,使原來領導集團在“眾叛”之中變成空殼;二是領導集團內部發生分化;有人堅持原有社會組織的基本原則,有人利用持不同政見集團的綱領並與之結盟,有人則在堅持原有原則的基礎上實行社會組織的變型,即搞社會的自我更新等等。衝突和轉型表示了兩種不同集團在權力領域的劇烈爭奪,因此屬於“對抗”範疇中矛盾。“衝突”表示現有社會綱領能夠戰勝持不同政見者的綱領;“變型”表示在諸多持不同政見者的綱領中最終有一種要取代舊綱領以實現社會更新。這就是說,對抗形態的最高尺度就是社會變型。
(三)矛盾由“非對抗”到“對抗”的轉化過程是要通過一個中介環節,其具體表現是:社會各階層對社會領導集團的不滿即呈“布朗運動”狀態的牢騷,被“空間點陣”化為比較一致的社會輿論,從而形成了一種社會壓力;民眾與具體執行政策的公務員發生直接衝突,上訪、上告、拚命的現象呈現由點到麵的擴張傾向;對國家權力機關產生不信任感。民眾與領導集團之間關係中蘊含了衝突的危機。我們把這種含有衝突危機的社會關係,概括為“緊張”。
    根據上麵的論述,我們認為像農民對包括村官在內的農村幹部的普遍不任何感、上告基層幹部由個體到群體的普遍化、個別地方的農民與基層幹部對著幹,甚至衝擊鄉鎮政府、縣(市)政府機關的現象就不能用允許發牢騷的非對抗範疇來概括。但是絕大多數農民並不願意改變現行農村基本製度,沒有社會變型的要求;絕大多數農民群眾雖然不信村官、鎮官,但是他們並不反對共產黨。所以,用允許事物變型的對抗範疇來概括又未免誇大其實,能夠比較準確概括目前農村幹部關係的範疇就是“緊張”。
    顯然不同狀態,就有不同的解決方法.
                       (  二) "否定之否定規律"成立嗎?
      在馬哲學中,人們對否定之否定的說法大體是:發展是在向開端的回歸,但是在更高階段上的回歸。它被認為是一條普遍的規律。   這條“規律”成立嗎?我以為不成立。理由是我們發現否定之否定由兩條原理組成:  
        一、循環原理。 “向開端的回歸”就是循環原理的表現。從物質、能量守恒定律來看,宇宙沒有什麽新東西,過程就是循環。
         二|  創新原理。“在更高階段上”說明,否定之否定認為宇宙是一個推陳出新的過程。在生物學等學科中,我們都能看到創新的過程。
 但是,循環原理和 創新原理是不相容的,如果講守恒,可以談一種形式向另一種形式的轉化,但不能講創新;如果講創新,那麽宇宙就不再是一個守恒的過程。因此將二者融合在一起,構成一個規律,隻能導致自相矛盾。可見否定之否定規律是不能成立的。
但是此說被某網友衝動地批判為“繆見”。他說,上述論駁,既不符合事實,恐怕亦(明知故犯)歪曲了原“規律”…… 首先,既已認知到該“規律”“是在更高階段上的回歸”,那“更”豈不已經表明了樓主所謂“創新原理”? 況且,現實事實中處處提到的“創新”,難道都是虛假的;莫非,樓主本意是要否認“回歸”(?),別忘了,人家的“回歸”可是“更高階段上的”,就算沒有“回”到原初“起始點",也是“回”到了原初“起始點”的“更高階段上”——也即仍然是“回歸”到“起始點”,隻不過是“起始點”的“更高階段上”!! 據說,馬克思主義,就其本身(作為“理論體係”)來說,是“自足”的,要想從其本身中找到“毛病”(!!),繼續努力吧
但是,我的本意是說,“否定之否定”中含有循環原理和創新原理,“在更高階段上的回歸”既表現了循環原理,又表現了創新原理。而這兩個原理就宇宙觀而言,是不能相容的。二者之中,我們隻能取其一,而無論是取哪一個,“否定之否定規律”就不能成立了。
艾馬恩先生也曾發表關於“否定之否定”的論文。大文粗讀。總的感覺是,我與艾馬恩先生有共同點:一、我們都認為“否定之否定”含有有循環(艾馬恩先生稱為“周期”)和創新(艾馬恩先生稱為“新陳代謝”);二,我們都認為“否定之否定”不是所謂普遍規律(宇宙觀意義)。但是,我們之間還有區別,這就是艾馬恩先生還是認為否定之否定是一條發展規律,但是我認為“否定之否定”,作為“規律”,不能成立。 我認為,在恩格斯的哲學著作中,“循環”實際上是對物質、能量守恒與轉化定律的哲學概括,而“創新”更多是對生物學的概括。在前一種意義上,宇宙就是從有到有,也就是從一種形式到另一種形式的轉化過程;而在後一種意義下,宇宙就是從無到有的創生過程。從“普遍”的角度看,這二者是不能相容的,因此“否定之否定”作為一條哲學(宇宙觀)原理可以說是自相矛盾的,是不能成立的。
有人這樣提出批評:一般說來中國人對“否定之否定”從來就不感興趣,原因很簡單,否定之否定首先否定的就是自己,而中國人偏偏是個醉死不認這壺酒錢的民族。毛澤東作為中國人的代表,他最喜歡對立統一,任何事物都可以分為上與下;黑與白;對與錯等等,而他永遠是上.是白.是對,當我們中的任何一個人和別人發生衝突時錯的一定是別人,對的一定是自己;當中國人和外國人發生衝突時,錯的一定是外國人,對的一定是中國人。中國的哲學研究之所以沒有生命力,全在於此。
我的回答是:  一、否定之否定的確是自我否定。自我首先是自我,同時其中含有內在的否定因素,其進一步發展,就是自我與自我的疏遠或者說異化,這樣自我就變成了非我。然而非我之中也含有與非我相疏遠的因素,因而它最終也被否定,這個否定就是向開端的回歸,因而開端和終端形成了一圓圈。從圓圈論,否定之否定就是自已構成的自己的運動。很顯然,黑格爾式的否定之否定是一個封閉的係統,而不是一個開放的係統。因為它隻是強調了“自因”,而沒有強調“外因”。
   二、毛澤東否定“否定之否定”並不是因為他怕自我否定,而是基於一種哲學理由:“否定之否定”最終可以由“對立統一”來解釋。在一種完美的理論中,原理越少越好,這符合思維經濟原則。當然他在政治生活中存在著認為自已就是真理的化身的情況,其晚年更是如此,但這與他反對“否定之否定”在辯證法中的“基本規律”地位無關。
  二、中國的確有人不愛“自我否定”,但是我們提出“否定之否定”作為所謂“規律”不能成立的問題,不是害怕“自我否定”,而是因為它自身含有內在的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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