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怡 *
( 北京師範大學,北京 100875 ;中國社會科學院哲學所,北京 100732)
提要: 指稱問題是當代英美語言哲學中的核心問題之一,也是與形而上學有著最為直接關係的部分。指稱問題不僅涉及語言的意義,而且關係到對象的存在以及對象與語詞之間的關係等問題。在現代語言哲學中,指稱關係被看作是一種使用關係,是人們對語詞的一種用法而已。實在論與反實在論在指稱問題上的分歧的焦點集中在對於指稱關係是否存在外在的標準問題。通過分析謂詞在主謂結構中的作用,該文論證了謂詞並不具有通常認為的指稱功能,由此說明指稱問題通過分析是可以得到消除的:在認識論中,指稱問題可以化解為對具體名稱和語句的使用問題,而在邏輯中,指稱問題實際上與存在謂詞有關,但現代邏輯已經證明,存在並不是一個謂詞,所以,指稱問題也就沒有地位了。
關鍵詞: 對象、指稱、外在的標準、謂詞
指稱問題是當代英美語言哲學中的一個重要問題,與意義問題密切相連但又有區別。
意義問題談論的是語詞和句子的意義從何而來或它們的意義究竟是什麽,涉及到的是語言哲學的核心問題;而指稱問題則與外在世界有關,涉及語言與世界或實在的關係。但由於要處理意義問題最終就要關係到指稱問題,因而,實在論與反實在論在這個問題上展開了激烈的爭論:一方麵,實在論認為,指稱的可能性在於語言與外在世界或實在之間有同構關係,因而我們可以用語言去指稱外在的對象,這方麵的代表人物是羅素、摩爾、普特南、克裏普克、戴維森等人;另一方麵,反實在論則認為,“指稱”概念本身就是荒謬的,或者說是多餘的,因為我們在實際生活中並不關心語詞是否指稱對象,而是關心我們的語言是否完成了我們所希望完成的言語行為等,這方麵的代表人物是奧斯汀、賴爾、蒯因、達米特等人。在本文中,我並不想詳述當代英美語言哲學中的各種指稱理論,而是關心這樣的問題:在實在論與反實在論之間圍繞指稱如何可能的問題所展開的論戰究竟為我們帶來了什麽樣的啟示,或者說,我們從它們關於指稱問題的爭論中能夠得到些什麽。
指稱問題來源於密爾( Mill )。他在《邏輯體係》中提出,專名並不具有內涵而隻有外延,即它們指稱著用它們所指的個體對象。這種觀點的核心就在於認為,名稱的意義完全就是它們所指稱的對象。後來的羅素、摩爾等人雖然並不完全讚同這個觀點,但在基本精神上卻是站在這個立場上的,就是說,他們基本上同意把指稱看作是名稱意義的來源。羅素直截了當地認為,名稱的意義就是它們所指稱的對象。這種簡單地等同自然引起了哲學家們的批評以至於嘲笑,但還是有不少的哲學家堅持認為,名稱的指稱與意義密切相關。這就需要說明,為什麽名稱一定要有指稱對象才能有意義。根據密爾的傳統觀點,名稱之所以有意義,就是因為存在著它們所指稱的對象,同樣,在羅素看來,一旦失去了名稱所指的對象,名稱也就失去了它們的意義。這裏的關鍵就是在名稱的意義與它們所指的對象之間建立了一種等同關係,即指稱關係。
從傳統邏輯上看,指稱是一種外延關係,也是一種對稱關係,即把名稱與所指的對象等同起來,但在現代邏輯中,指稱則是一種不對稱關係,就是說,名稱與它們所指的對象之間並沒有必然的對等關係。應當說,這種不對稱關係的發現是弗雷格的貢獻。他通過分析意義與意謂的區別,發現了概念與對象的不同,並把名稱的意義與名稱所指的對象明確區分開來。但他最後在對意謂的分析中,卻又把意謂看作是一切意義的對象,這就使他又回到了傳統的實在論立場。
對這種傳統指稱關係提出挑戰的首先是斯特勞森。他在《論指稱》( 1950 )一文中對羅素的《論指示》( 1905 )中的觀點提出了批評。關於這場爭論,我們已經非常熟悉了,我認為,爭論的關鍵就在於對指稱關係的不同認識。在羅素那裏,指稱關係就是專名與所指對象之間的一種意義關係,而通常所謂的“指稱詞組”卻是一些縮小的摹狀詞,它們的意義並不是取決於它們所指的對象,而是取決於它們所出現的命題。羅素這樣寫道:“這就是我想提倡的指稱理論的原則:指稱詞組本身決不具有任何意義,但在語詞表達式中出現指稱詞組的每個命題都有意義。我認為,有關指稱的困難完全是對於其語詞表達式包含著指稱詞組的命題進行錯誤分析產生的結果。” [4] ( P51 )但斯特勞森則針鋒相對地指出,指稱關係在確定名稱的意義中並沒有羅素所認為的那樣重要,因為指稱並不是語詞本身所做的事情,而是人們能夠用語詞去做的事情。他說:“提到某個東西或指稱某個東西,是語詞的使用特征,正如‘論述’某個東西與真假是語言的使用特征一樣。” [6] ( P93 )這樣,指稱關係就被看作是一種使用關係,是人們對語詞的一種用法而已。
然而,這樣仍然存在著一種指稱關係,盡管不是與意義相關聯。就是說,我們在名稱或語詞的使用中,至少可以把指稱看作一種用法。但這種觀點仍然遭到了一些哲學家的反對。例如,唐奈蘭就認為,摹狀詞並不完全像羅素所認為的那樣沒有指稱的作用,而一個限定的摹狀詞在同一個句子中可能具有兩種不同的用法,這是斯特勞森所沒有考慮到的。而且,斯特勞森的觀點還隱含著這樣的前提,就是說,我們可以在沒有使用某個句子的情況下談論這個句子中的某個限定摹狀詞的指稱性作用。唐奈蘭提出,應當區分限定摹狀詞的兩種用法,即歸屬性的用法和指稱性的用法。所謂歸屬性的用法是指把如此這般的性質歸屬於某個摹狀詞,而這並不涉及到這個摹狀詞的指稱,甚至不涉及是否實際使用了這個摹狀詞。在唐奈蘭看來,我們實際上碰到的大多數指稱困難都與摹狀詞的歸屬性用法有關,都是把歸屬性用法當成了指稱,因而產生了指稱並不存在的對象這種悖論。由此擴展,唐奈蘭把這種區分用到名稱,認為名稱實際上也存在著這樣的歸屬性用法。這樣,指稱問題就完全變成了如何把一些特性歸屬於某個摹狀詞或名稱的問題,因為即使在指稱性用法中,我們仍然無法最終確定這些語詞所指的對象。
現在我們似乎進入到另一個問題,即如何判定歸屬性用法對名稱或摹狀詞意義的確定。用唐奈蘭的例子,說“殺害史密斯的凶手有精神病”。這裏的“殺害史密斯的凶手”顯然是一個摹狀詞,而對這個詞的歸屬性特征就是“有精神病”。但說出這句話的人可能並不知道這個凶手是誰,甚至可能根本沒有人殺了史密斯,最後證明他是自殺的。那麽,對這個摹狀詞的意義確定就是困難的:如果是前麵一種情況,就涉及到說話者的信念,他相信這個凶手有精神病,但對自己所不知道是否存在的東西做出判斷,這本身就超出了指稱問題的範圍;在後一種情況中,如果真的不存在這樣一個凶手,那麽,這句話本身就變成假的,當然也就不存在指稱問題了。所以,無論是那一種情況,要根據指稱來確定這個摹狀詞的意義都是不可能的。但如果把所有類似的問題都歸結為歸屬性用法,似乎使我們陷入心理主義的怪圈。唐奈蘭論辯道,他並沒有把信念看作用於判定摹狀詞究竟使用哪一種用法的決定性標準。不過,從名稱的歸屬性用法中,我們可以看出,正是由於信念而使得我們可以使用這些名稱去指稱。在“殺害史密斯的凶手有精神病”這個例子中,說出這句話的人一定相信,存在這樣一個人,他殺害了史密斯並且患有精神病。同樣,在任何一個名稱出現的句子中,當我們把這個名稱作為主詞使用時,我們實際上就是斷定了存在這樣一個東西,它使得這個名稱可以作為主詞出現。這裏的“斷定”就是一種信念。即使我們有非常確鑿的證據表明存在名稱所指的對象,我們也並不是通過指稱去談論這個對象,而是把某些我們所相信的屬性歸屬於這個對象。例如,當我們談論“克林頓與萊溫斯基有染”時,我們並不是在用“克林頓”去指稱某個被叫做“克林頓”的人,也不是在用“萊溫斯基”去指稱某個被叫做“萊溫斯基”的人。我們實際上是在把這些名稱看作具有某些屬性的摹狀詞,如“上一任美國總統”、“曾在小石城當過市長的那位美國總統”、“妻子叫做希拉裏的美國總統”或“曾在白宮做過實習生的姑娘”等等,而且人們也是由於這樣一些屬性才對他們之間的關係津津樂道。
然而,一旦我們用信念來確定歸屬性用法,那麽,指稱問題自然就消失了。而這正是牛津日常語言學派以及蒯因哲學所希望達到的結果。在奧斯汀、賴爾等人看來,語詞的指稱用法,如果存在的話,隻能被看作是所有用法中的一種;而且,指稱的目的並不是表明名稱所指對象的存在,而是表明語句所具有的陳述性功能。在牛津哲學中,語句的所有用法都是為了達到某個目的,隻有完成了它們預定的目的,才能說它們具有意義。這樣,指稱問題就不會被作為一個專門的問題提到議事日程了。而在蒯因那裏,指稱問題卻是他竭力克服的一個重要障礙,因為他明確地把意義問題與指稱問題區分開來,其目的就是為了徹底取消指稱問題。蒯因指出,從哲學本體論的角度看,混淆意義與指稱是產生傳統的存在問題的主要根源;從邏輯上看,指稱問題實際上被替換成了成真條件,而通過分析塔斯基的真之定義就可以發現,指稱問題在他那裏最終陷入了類似古希臘的埃庇門尼德斯悖論,即自我指稱的悖論 [5] ( PP124-128 )。由此可見,指稱的合理性在蒯因那裏得到了徹底的否定。
二 有沒有外在的標準?從語言與實在的關係看,指稱問題的關鍵在於如何確定語詞的意義是否與所指實在之間存在對應關係,而不是語詞所指的對象是否存在的問題。這表明,這個問題實際上是個語言表達問題,用蒯因的話說,我們關注指稱問題,並不是為了知道什麽東西存在,而是為了知道我們的或別人的某個陳述或學說在說什麽東西存在。這完全是與語言有關的問題,而關於什麽東西存在的問題則是另一個問題。有了這個前提,我們再來看實在論與反實在論在這個問題上的爭論,就會發現,其實它們的區別在於討論問題的不同方麵:用卡爾納普的話說,實在論使用的是實質性語言,討論的是外部問題,而反實在論則用的是形式語言,討論的是內部問題。但無論是采取什麽樣的形式,實在論與反實在論在指稱問題上的分歧卻是真實存在的,而這種分歧的焦點集中在對於指稱關係是否存在外在的標準問題。
在邏輯實證主義那裏,這種外在的標準就是所謂的“證實原則”。根據這個原則,一切可以得到證實的命題才是有意義的,無論這種證實是經驗上的還是邏輯上的。所謂的證實是通過命題在經驗中的驗證或通過對命題句法做出邏輯的分析而確定命題的認識意義,這樣的證實就是一種訴諸於外在的要素對命題的意義給以最終的說明。這種實在論通常被稱作“外在論”。另一方麵,普特南又提出一種“內在的實在論”,用於反對邏輯實證主義的證實原則。他認為,成熟的科學理論中的名稱都應當有指稱存在,不同的科學理論中相同的名稱應指稱同一個東西,而像卡爾納普那樣把理論術語的意義最終歸結為經驗的觀察語言,就會導致新的唯心論。所以,他主張,一個理論術語,無論對它的解釋有多麽不同,它最終必定要指稱某個東西;正是由於這種指稱關係,它才得到了科學的意義。
當然,普特南對邏輯實證主義的這種批評還屬於實在論內部的不同看法。而且,他的思想也在發生變化。他在後來的《戴著人類麵孔的實在論》中從反對傳統形而上學實在論的神目觀入手,重新闡發了他對實在論的新看法,而其中特別強調指出,對外在標準的追求實際上就是傳統形而上學迷夢在現代科學中的體現。他考察了量子力學的發展史後指出,當量子力學在 20 世紀初剛剛建立不久,科學家和哲學家就對如何解釋粒子現象展開了激烈的爭論。因為在經典物理學中,關於任何係統的解釋和理論都是自足的和完備的,而在量子力學中,明顯存在著並沒有被包含在係統內的“儀器”或“觀察者”,而這對量子力學卻是根本的和基礎的東西。這就意味著,不存在關於整個宇宙的量子力學理論:“係統的每種特性都被看作隻有在與個別實驗情形中的個別觀測儀器相關聯時才能存在和有意義。而且,觀測儀器也隻能用經典物理學(包括狹義相對論)的數學公式和語言才能得到滿意的描述(在實驗得以發揮作用的範圍內)。” [10] ( P4 )他論證道,假定我們有一個可以得到完全描述的係統,在量子力學中,“描述”被稱作“狀態”,而所謂完全的描述被稱作“最大狀態”。假定這個係統是一個正在發生放射性蛻變的鐳原子,那麽,在將來的某個時間 t ,這個原子可能依然處於最初狀態(稱之為 A ),或者處於蛻變狀態( B )。但這個理論的不確定特征並沒有完全反映在數學公式中。數學公式(如著名的薛定諤等式)隻是告訴我們這個原子將會出現從最初狀態向新狀態的轉變,而這個原子可能發生蛻變(進入狀態 B )或沒有蛻變(仍在狀態 A )這個事實並沒有反映在薛定諤等式的統計成分中,而是反映了這樣一個事實,新的狀態在某種意義上正是這兩種可能選擇 A 和 B 的重合。由此,普特南指出,即使對某個係統而言,我們對它的確定都不是依賴於它對世界是否做出了完全的描述,而是依賴於我們建立這個係統所采用的觀測儀器和“觀察者”的角度。量子力學與經典物理學的區別並不在於前者蘊涵後者,或者後者為前者的特例,相反,這種區別的關鍵在於兩種處於完全不同的“狀態”之中。在這裏,我們似乎已經很難看到實在論的影子。
盡管普特南宣稱自己的思想仍然屬於實在論,而且不少哲學家仍然把他的思想劃歸到實在論的陣營,但他的這些思想所反映的傾向明顯地是反實在論立場。普特南自己就這樣寫道:“如同相對主義一樣,當然是以不同的方式,實在論試圖毫無立場地看待世界是不可能的。在這種情況中,人們可能會說‘所以我們創造了世界’或‘我們的語言造就了世界’或‘我們的文化造就了世界’;但這隻是相同錯誤的翻版。假如我們屈服了,我們就會再次把世界(我們所知的唯一世界)看作產物。一類哲學家就從純物質的角度把它看作產物:尚未概念化的實在。其他哲學家則把它看作來自虛無的創造物。但世界並不是產物,它隻是世界而已。” [10] ( P28 )如果可以把傳統的外在論哲學比做追求一種關於世界摹本的話,那麽普特南就是試圖告訴我們,我們無法得到這個摹本,我們隻能在我們的文化背下運用我們已有的手段繪製出用以指導我們行為的地圖 [1] ( PP281-282 )。在普特南看來,“我們的世界是人的世界,什麽是有意識的以及什麽是無意識的,什麽是有感覺的以及什麽是無感覺的,什麽對於什麽在質上是相似的以及不相似的,這些都最終取決於我們人類關於相同性和不同性的判斷。” [9] ( P102 )
當然,反對外在標準的聲音更多地出現在庫恩、費耶阿本德等人的曆史主義科學哲學觀點中。傳統的科學哲學家認為,理論的好壞主要根據理論是否能夠經受經驗的檢驗和事實的支持以及理論自身是否內在一致,同樣,觀察術語的意義也是取決於外在的事實驗證和它們所在的觀察陳述的意義。這就是所謂的經驗標準和邏輯標準。庫恩認為,經驗和邏輯都不足以構成理論選擇和確定觀察術語意義的標準。因為持有根本不同世界觀的兩類科學家參與理論選擇,他們不可避免地會以不同的眼光看待對方所提出的觀察或實驗證據。同樣,對於同一個觀察術語的意義,不同的科學家也會給出不同的解釋,並不存在他們共同承認的經驗基礎即觀察證據,因為他們完全可能是在不同的觀察條件下得到這個術語的意義的。庫恩提出的解決辦法是通過在不同科學家之間的勸說工作而不是經驗證實或邏輯論證,使得這些科學家能夠逐漸接受某種理論或對觀察術語的解釋。費耶阿本德則指出,事實不是獨立的,觀察報告、實驗結果、事實陳述等或者是根據某種理論假說做出的,或者本身就是隱含著某種在背景理論中未經闡明的假說。由於不存在獨立於理論之外的事實核心,因而在觀察和理論之間就存在著相互依存關係。他認為,“對這一切情景、觀察術語、感覺核心、輔助科學和背景思辨的考察表明,一個理論之所以可能同證據不一致,並非因為它不正確,而是因為證據是已經被玷汙了的。這個理論受到威脅,或者是因為證據包含了未加分析的而僅僅部分地與外部過程相對應的感覺,或者是因為它用果實的觀點來表示,或者是因為它用落後的輔助科學來評價。哥白尼理論由於所有這些原因而發生麻煩。” [3] ( P43 )
應當說,反對存在確定觀察術語意義的外在標準,這是整個所謂的後現代科學哲學的重要特征之一。 [2][8] 無論是庫恩、費耶阿本德還是法埃因、範·弗拉森等人,他們所反對的共同對象都是以邏輯實證主義為代表的實在論立場。在這場論戰中,盡管實在論者在不斷地捍衛自己的立場,但他們也在修正自己理論的同時吸取了反實在論的一些思想,如波依德等人,甚至在某種程度上表現出倒向反實在論的傾向,如普特南等人。
三 無所指的謂詞1977 年,戴維森發表了他著名的論文《無指稱的實在》,通過對塔斯基真之理論的分析,提出了在意義理論中取消指稱概念的觀點。有趣的是,從表麵上看,這與蒯因區分意義理論與指稱理論的思想很相似,但實際上兩者的出發點和基本觀點是截然不同的。蒯因的目的是為了從語言哲學中徹底排除柏拉圖主義,認為指稱概念導致了塔斯基理論陷入傳統的語義悖論;而戴維森的目的則是為了保持語義學中的真這個概念的純正性,認為在根據真之理論建立的意義理論中不需要指稱概念。從這兩種理論分析中,我們可以看到一個有趣的現象,這就是,他們都是運用邏輯分析的手段對自己的思想做出了清晰的闡述,但卻得出了截然不同的結論。的確,邏輯分析本身並不具有思想的傾向性,它可以為所有的人所使用,但隻要使用了邏輯的分析,我們就可以令人信服地嚴密地論證自己的觀點。
在本節中,我們將通過分析謂詞在主謂結構中的作用,論證謂詞並不具有通常認為的指稱的功能,由此說明指稱問題通過分析是可以得到消除的:在認識論中,指稱問題可以化解為對具體名稱和語句的使用問題,而在邏輯中,指稱問題實際上與存在謂詞有關,但現代邏輯已經證明,存在並不是一個謂詞,所以,指稱問題也就沒有地位了。
在傳統邏輯的主謂結構中,謂詞的作用是用來表明主詞具有的屬性。我們來看下麵這些句子:
( 1 )“玫瑰是紅的”
( 2 )“北京是中國的首都”
( 3 )“金山是不存在的”
通過直覺我們就可以清楚地看出,這些句子中的謂詞作用是不同的,但用傳統邏輯的方法卻無法準確地判定它們之間的差別,因為它們都是把某種屬性歸屬於某個對象。如果用現代邏輯方法,我們就可以清楚地顯示出,( 1 )中的謂詞表明的是對象的屬性,( 2 )中的謂詞則表達同一關係,( 3 )中的謂詞是一種存在關係。用傳統邏輯,我們可以簡單地分析( 1 )中的謂詞,認為這是把“紅色”這種特性歸屬於“玫瑰”。這是可以接受的看法,雖然關於主詞“玫瑰”的作用還尚有疑問。然而,當我們這樣來分析( 2 )和( 3 )中的謂詞時,我們就會遇到很大的麻煩。“中國的首都”並不是“北京”的特性,而是它的同位語,換言之,我們是用這個句子表達這兩個名詞之間的等同關係,更準確地說,是這兩個名稱所指的對象之間的等同關係,盡管這裏的“對象”概念還需要進一步說明。同樣,在( 3 )中,“是不存在的”並不是“金山”的特性,也不是它的否定性特征,即對“金山是存在的”的否定句。它表明的是一種存在關係,即肯定或否定某個對象的存在,或更準確地說,是肯定或否定某個名稱所指的對象的存在。
指稱問題的提出是為了回答( 2 )和( 3 )中的謂詞作用問題。根據實在論的解釋,( 2 )和( 3 )中的謂詞就是指明了某種等同關係或存在關係,因而( 2 )中的“北京”和“中國的首都”是指稱相同的對象,( 3 )中的“金山”更是指稱某個存在著的東西,否則就無法在句子中用做主詞。但如果我們把“金山”替換為“存在的東西”,那麽我們就會得到一個明顯矛盾的句子“存在的東西是不存在的”。這種矛盾早已被羅素發現,並用摹狀詞理論加以解決了。但羅素的理論隻是把問題改變了一種形式,即把通常認為是專名的名稱或短語還原為摹狀詞,因而根據摹狀詞的用法和意義去解釋不存在的東西的意義。然而,名稱的指稱問題在這裏並沒有得到真正的解決。羅素試圖用熟知理論解決專名的意義和指稱問題,把它們的意義和指稱完全等同起來,這已經被證明是引起意義問題混亂的重要根源。
這裏問題的關鍵是( 2 )和( 3 )中的謂詞究竟是否表明了某種等同關係和存在關係。通過弗雷格的工作,我們早已熟知同一關係實際上並不意味著意義的等同,而隻是表明了指稱對象的等同,而且這種等同的作用在於揭示意義上的差別。如果隻是從指稱關係上看,( 2 )中的謂詞所起的等同作用,其實就是一個同義反複:把“北京是中國的首都”中的“中國的首都”替換為“北京”,我們就得到了“北京是北京”這個重言式。換言之,( 2 )中的謂詞所起的作用並不是由於指稱關係,而是由於意義上的差別。由此證明,( 2 )中的謂詞可以無所指,即( 2 )的真值與指稱對象的存在無關。
讓我們用一個更為極端的例子來表明這一點。例如這樣一個句子“孫悟空是齊天大聖”。我們知道,“孫悟空”和“齊天大聖”這兩個名稱所指的對象都不存在,但這並不影響我們使用這個句子,就是說,這個句子並不會因為這兩個名稱所指對象不存在而失去意義。因為我們用這個句子是表明這兩個名稱意義上的等同關係。等同並不是一樣,而是以不同為前提的,就是說,等同總是兩個事物之間的等同;即使自我等同,也是從兩個不同方麵或特性上對自我的不同認識。在這種意義上,等同關係最終表達的就是意義上的等同,而與指稱無關。
再讓我們看一看( 3 )的情況。從表麵上看,“金山是不存在的”這個句子表達的是存在問題,是一個指稱關係。但當我們使用這個句子時,首先,我們並沒有把“金山”這個名稱所指對象的存在問題作為前提條件,否則,我們就是自相矛盾了;相反,我們是把“金山”作為斷定的對象,我們心中想到的是用這個句子否定這個詞所指對象的存在。因而,這個名稱的指稱與我們使用這個句子無關,準確地說,並不是我們使用這個句子的前提。其次,如果我們把“金山”看作某個存在著的對象的名稱,我們就不會去這樣使用這個句子;而且,我們的目的正是要斷定由這個名稱所指稱的對象是不存在的。因而,我們使用“金山”這個名稱也與指稱無關。由此可見,( 3 )中的謂詞也不是用於表達指稱關係。
應當說,( 3 )是比較例外的情況,因為它斷定的是不存在的事物。讓我們用另外一個例子對指稱謂詞加以說明,例如“太陽係行星的數量是九”。這裏的“九”與“太陽係行星的數量”之間顯然不具有等同關係,因為從句法上看,“九”是個數詞,而“太陽係行星的數量”則是名詞短語,我們無法把一個數詞與一個名稱等同起來,就像我們不能說“某某人是三或幾”一樣。盡管我們在日常生活中也常常這樣來說,但那裏的數詞顯然是被理解為某個名詞短語的縮寫,如“第三名選手”或“第三名獲勝者”等。而在我們的例子中,“九”這個數詞顯然無法被看作是某個名詞短語的縮寫。同樣,在“九”與“太陽係行星的數量”之間也不是指稱關係,因為“九”不是名詞,它無法用於指某個具體的對象。因此,我們可以說,通常被看作表達了指稱關係的謂詞,經過分析就表明,它們並沒有表達指稱關係,換言之,它們並沒有指稱的作用。而通常的看法,是由於羅素所謂的“實在感”對我們作用的結果,就是說,我們總是願意接受一種樸素實在論的前提,總是希望看到,有意義的東西就應當是真實存在的。用蒯因的話說,這是一種柏拉圖主義式的幻想。
在認識論上,指稱問題最終可以化解為對具體名稱和句子的使用,就是說,我們在使用名詞和句子時,除非有特定的要求,大多數情況下都不是出於對指稱問題的考慮,而考慮如何正確得體地使用它們表達自己的思想。確定它們的意義,也不是根據它們的指稱對象或事實的存在,而是根據是否完成或達到了表達、交流的目的。當然,在不同的文化背景和不同的語境中,對這種表達交流成功的標準是不同的。如果說有一個一致的標準的話,那麽,就隻是實現表達交流的目的。
而在邏輯上,指稱問題與存在謂詞有著密切的關係。由於蒯因已經有力地論證了存在不是一個謂詞,因而,人們不會再把謂詞與存在問題聯係起來考慮。但在指稱問題上,仍然有哲學家堅持,指稱涉及到了存在問題,如果我們用謂詞表達了指稱關係,也就隱含著表達了一種存在關係。例如戴維森就明確地堅持這個立場。但蒯因正確地指出,指稱問題之所以在邏輯中之所以還沒有完全被消除,這與模態邏輯有關。因為模態邏輯中的模態詞組即模態量詞就為指稱問題的模糊性( referentially opaque )提供了根據,但同時,蒯因還指出,指稱問題的模糊性也部分地依賴於所接受的本體論,即依賴於什麽對象被承認作為可能的指稱對象。而一旦我們放棄了這些對象,我們就可以清除一切顯示模態詞組模糊性的例子 [5] ( PP129-148 )。蒯因的方式就是用量化的方法顯示這些詞組的無意義,因而指稱對象的存在問題也就變得無意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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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the Problem of Reference in Contemporary Anglo-American Philosophy of LanguageJiang Yi
(Beijing Normal University, Beijing 100875)
(Institute of Philosophy, Chinese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 Beijing 100732)
Abstract: The problem of reference has been one of the central to contemporary Anglo-American philosophy of language. It is also involved directly in metaphysics. It refers not only to meaning of language, but also to the existences of objects and the relation between objects and words. The relation of reference in modern philosophy of language has been seen as one of use, an usage of words by users. The focus of differences between realism and antirealism on reference is on whether there is any external criterion on reference. By analyzing the position of predicates in the subject-predicate structure, this essay proves that predicates would not function as reference as supposed. Thus the problem of reference would be eliminated through analysis: it would be reduced to the uses of particular names and sentences in epistemology and relative to the existence predicates in logic. However, modern logic has proved that existence is not a predicate. So there is no place for reference in both logic and epistemology.
Key words: objects, reference, an external criterion, predica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