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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蒯因的邏輯斯蒂主義

(2007-01-11 09:56:09) 下一個

On Quine’s Logisticism

 

江怡(中國社會科學院哲學所 北京100732

 

邏輯主義和實用主義是蒯因哲學的兩個主要特征。他的本體論承諾思想、翻譯不確定性論題以及自然化的本體論,無不透露出蒯因在處理具體問題時的實用主義。但在他的所有哲學思考中,邏輯主義卻是他始終堅持的原則。因為在他看來,隻有“從邏輯的觀點出發”,我們才能為經驗主義提供一個堅實的理論基礎;同時,也隻有把邏輯看作整個科學大廈的基石,我們才能為哲學找到一個可靠的科學來源。

這裏首先需要對“邏輯主義”這個概念做一說明。通常意義上的“邏輯主義”是指以弗雷格、羅素以及維也納學派為代表的一種力圖把數學還原為邏輯的主張,即認為可以用簡單的邏輯規則解釋整個數學,或者把邏輯作為數學大廈的基礎。這種主張被看作是與直覺主義和形式主義並列存在的數學哲學的三種主要形式之一。根據這種主張,每個數學真理都可以被翻譯為真的邏輯命題,即邏輯真理,而所有這些邏輯真理都是可以從很少的邏輯公理和規則中推演出來的。這樣做的目的,是通過把基本的數學概念和定理翻譯為邏輯,從而保證數學真理與邏輯真理具有相同的認識論地位。然而,蒯因並不同意這樣的主張。因為在他看來,這種邏輯主義並非把數學僅僅還原為了邏輯,而是還原為了邏輯加上集合論,這特別明顯地表現在羅素和懷特海合著的《數學原理》中。但在蒯因看來,由於集合論已經超出了純粹邏輯的範圍,這就使得邏輯主義的綱領自行失效了。

我們這裏所說的作為蒯因哲學特征的“邏輯主義”顯然不是在這種通常意義上使用的,而隻是借此強調,蒯因的整個哲學都是建立在他的邏輯思想基礎之上的,都是根據他對邏輯的理解以及他建立的邏輯係統完成的。在這種意義上,蒯因的哲學就是以邏輯為基礎和出發點、以實用主義為基本策略、以語言分析為基本方法的一種經驗主義體係,可以把這種體係稱作“邏輯斯蒂主義”(Logisticism)。

不可否認,蒯因對邏輯的看法有過一個變化過程。他早年曾追隨弗雷格、羅素和懷特海等人,相信可以從邏輯中推導出整個數學。他的第一本書《一個邏輯斯蒂體係》(1934),就是試圖用羅素等人的方法建構一個完全根據邏輯規則演繹出的數學係統。但他在1937年發表的《數理邏輯的新基礎》一文中,開始明確地對羅素、懷特海等人的思想提出不同看法。他認為,《數學原理》在把一切數學都翻譯為邏輯的時候,對邏輯的範圍是有所規定的,即相信可以從幾個簡單的初始符號和公理規則推演出整個邏輯體係,而這個推演過程一定是必然的。這就使得邏輯演繹係統完全變成了一個固定的和惟一的邏輯形式。但事實上,在蒯因看來,我們完全可以用其他不同的方式建構我們的邏輯係統,既可以用少於羅素和懷特海所規定數目的初始符號,也可以省略一些在他們看來必要的公理規則。而這樣做的目的,完全是出於“比較方便和合乎習慣”的考慮。他寫道:

 

作為邏輯先前發展之基礎的初始記法是三重的,包括屬於、析否和全稱量化表述。現在值得指出,對初始詞的這種選擇既不是必然的,也不是最低限度的。我們本來可以做到隻用兩個初始詞:……包含和抽象表述。因為,以這兩者作為出發點,可以通過下麵這一係列定義重新得到原來那三個初始詞;在這些定義中,“x”和“h”理解為指任何變元以及任何通過抽象而構成的項。[1]

 

當然,蒯因對羅素和懷特海係統的這種改進,仍然是在堅持數學可以還原為邏輯的思路中進行的,就是說,仍然堅持邏輯主義的基本主張,把邏輯理解為包含了真值函項理論、量化理論和集合論的整個謂詞邏輯,不同的隻是以更為靈活簡便的方式完成從邏輯到數學的推演工作。在1954年發表的重要文章《卡爾納普和邏輯真理》中,蒯因仍然把集合論看作是邏輯的一個重要部分,雖然可以把這個部分看作是在初等邏輯的範圍之外。他這樣寫道:

 

初等邏輯和集合論之間的區別非常重要,以致於人們可以有理由把“邏輯”這個詞限於前者(雖然我不會這樣做),而像數學家那樣在排除了邏輯的意義上談論集合論。采取了這個過程,就完全是剝奪了“”作為邏輯詞的地位。於是,弗雷格關於數學派生的觀點就不再會是看作派生於邏輯;因為他使用了集合論。[2]

 

1970年發表的《邏輯哲學》中,蒯因的思想發生了重要變化。他明確地表示,集合論完全不屬於邏輯,兩者之間的重要區別就在於,集合論是一種純粹的數學理論,因而用包含了集合論的邏輯去推導數學,就是不合法的;但反過來說,沒有集合論的純邏輯又是不可能推導出數學的,因為羅素等人的工作正是試圖從包含了集合論的邏輯中推導出整個數學大廈。

在蒯因看來,從邏輯中排除了集合論,就恰當地保證了邏輯的純粹性,使得邏輯真正成為一種關於語言的語法結構的成真形式的研究。他明確指出,“邏輯就是對邏輯真的係統研究。”[3] 這裏的“邏輯真”就是指一切語法結構的語句都具有真的性質,因而這是指一種語句結構上的成真形式。由於這種形式的存在,才能保證具有這種語法結構的語句可以是清楚明白的,題材是中立的,並且具有普遍的適用性。

從關於邏輯性質的這種觀點出發,蒯因對邏輯自身的範圍做了嚴格的限定,由此明確了邏輯與其他科學之間的學科關係,並以實用主義的方式,提出了邏輯可錯性、可修正性的觀點。首先,蒯因明確地把邏輯的範圍限定為演繹邏輯,因為在他看來,隻有演繹邏輯才能提供形式上為真的語句。根據陳波的解釋,這樣的邏輯具有八個明顯特征:(1)清晰性;(2)題材中立;(3)普適性;(4)外延性;(5)本體論中立;(6)可完全性;(7)一元性;(8)可錯性。[4] 在蒯因看來,隻有真值函項邏輯和量化理論才完全具有這些特征,所以,隻有它們才屬於真正嚴格意義上的邏輯。根據對邏輯範圍的這種嚴格界定,蒯因排除了許多以往被看作屬於邏輯的內容。其一,排除了高級邏輯,因為高級邏輯(即廣義謂詞邏輯或多階謂詞邏輯)在本體論上承諾了命題以及性質的性質、關係的關係等實體的存在,但卻無法為它們提供外延性的同一標準,因而無法使它們個體化。其二,排除了模態邏輯,因為它是混淆了表達式的使用和提及的結果,也使同一替換原理和存在概括規則失效,同時,模態語境具有無法消除的指稱模糊性,而要試圖消除這種模糊性,就必然導致承認屬性、命題之類抽象實體的本質主義。其三,排除了關於時態和命題態度的邏輯,認為可以用初等邏輯的方法處理時態和命題態度問題。這樣,蒯因心目中的邏輯就是處理必然為真的純粹語句形式,因而排除了一切不僅涉及語句形式而且涉及事實內容的成分。嚴格地說,對邏輯性質和範圍的這種理解,完全符合亞裏士多德的邏輯定義,即邏輯是關於“必然地得出”。[5]

其次,根據對邏輯的這種理解,蒯因特別強調了邏輯與其他科學之間的學科上的聯係和區別。他主要區分了邏輯與數學、邏輯與語言學,認為它們之間的差別比聯係更為重要。在數學方麵,他著重討論了集合論與邏輯的關係,指出了集合論不屬於邏輯的主要理由:其一,弗雷格和羅素等人把集合論看作是討論屬於與謂述之間的關係,認為謂詞是以屬性作為意義,通過屬性的歸屬就可以從屬於關係過渡到謂述關係。但蒯因則認為,根本不存在作為獨立於符號的屬性實體,因為屬性不足以個體化,因而,試圖通過從屬於過渡到謂述是完全行不通的。其二,在本體論上,邏輯(主要是初等邏輯)是中立的,而集合論則不是。蒯因指出,初等邏輯提供了識別一個理論的本體論承諾的技術和方法,但它本身並沒有做出特殊的本體論承諾;但集合論中的約束變元則可以作用於類變元或集合變元,這樣,集合論就在本體論上承諾了類或集合的存在。其三,在完備性上,根據哥德爾的證明,邏輯是可完全的,但形式算術係統則是不可完全的,因而集合論係統也是不可完全的。其四,蒯因認為,集合論可以有不同的種類,它們不僅在表述上而且在內容上都有所不同;而邏輯則隻能有一種,雖然我們可以看到存在各種不同的邏輯係統,但它們都不過是對同一個邏輯的不同表述而已。

在語言學方麵,蒯因主要說明了邏輯與世界的關係問題,批判了語言問題上的約定論思想。他認為,邏輯與世界的關係雖然是通過語言實現的,就是通過語義上行的方法實現的,但這樣的語言並不完全是約定而成的,而且,邏輯的目的並非語言,而是世界,其中的邏輯真理就清楚地顯現了邏輯與世界的密切關係。他反對約定論的主要依據是:其一,約定論無法真正區分邏輯真理和經驗真理,以約定作為區分這兩種真理的惟一標準是不恰當的;其二,約定論往往導致循環論證或無窮後退,因為約定總是需要得到某種辯護和說明的,而這又需要另外的約定;其三,約定論把實在的特征完全歸結為語言的語法結構,這無法解釋不同的語法結構何以能夠反映相同的實在這個問題,用蒯因的話說,“邏輯理論盡管極大地依賴於對語言的談論,但它已經是麵對世界而不是麵對語言的”。[6] 根據蒯因的理解,語言是關乎於邏輯的,對語言結構的研究是為了說明其中包含的邏輯結構,但邏輯本身卻不是以語言為最終目的的,邏輯“述說著”世界。在這種意義上,邏輯就成為連接語言與世界的中間環節。應當說,蒯因的這種邏輯觀秉承了經驗主義的傳統,但更是對邏輯的一種全新理解,即邏輯並非像語言那樣是約定的結果,而是與世界有著更為密切的聯係,因為世界才是邏輯的真正目的所在。

最後,正是由於邏輯與世界和實在有著如此密切的關係,邏輯才具有一些經驗科學共有的特征,即可錯性和可修正性等。邏輯的可錯性源於邏輯具有一定的經驗內容,因為邏輯與經驗觀察處於同等的地位,或者說,邏輯最終得到了經驗觀察的支持。從蒯因對分析與綜合區分的批判中,我們就可以清楚地看到,他不承認純粹分析性命題的存在,一切所謂的分析命題最終都可以被還原為綜合命題。這樣,他就把邏輯研究的最後基石奠定在了經驗的基礎之上。在他看來,邏輯與經驗科學之間的區別並不是有沒有經驗特征,而是有多少經驗特征,或者說,與經驗證據之間的聯係是直接的還是間接的。而無論它們之間有多大的區別,在與經驗的關係上都僅僅是程度上的差別。正因為具有這樣的經驗內容,因而,“邏輯在原則上並不比量子力學更不容許修改”。[7] 邏輯的可修正性體現在,我們可以根據經驗證據的變化對傳統的邏輯規則提出修改,而這樣的修改遵循的是一種簡單實用的原則,即“最小代價最大收益原則”。在分析不同於傳統標準邏輯的變異邏輯(deviant logics)時,蒯因指出,這兩種邏輯並非是相互排斥的,而是不可比較的,因為它們是在不同的意義上使用某些邏輯詞匯以及邏輯記法的。蒯因在對待不同的邏輯修正時采取的策略是,堅持一種保守主義的態度,盡量避免對邏輯的核心部分做出修正,同時又以一種實用主義態度,把邏輯看作是對實在和世界的表述方式,因而它們是可以得到修正。正如他在《經驗論的兩個教條》中所說:

 

整個科學是一個力場,它的邊界條件技術經驗。在場的周圍同經驗的衝突引起內部的再調整。對我們的某些陳述必須重新分配真值,一些陳述的再評價使其他陳述的再評價成為必要,因為它們在邏輯上是互相聯係的,而邏輯規律也不過是係統的另外某些陳述,場的另外某些元素。既已再評定一個陳述,我們就得再評定其他某些陳述,它們可能是和頭一個陳述邏輯地聯係起來的,也可能是關於邏輯聯係自身的陳述。但邊界條件即經驗對整個場的限定是如此不充分,以致在根據任何單一的相反經驗要給哪些陳述以再評價的問題上是有很大選擇自由的。……如果我們在係統的其他部分作出足夠劇烈的調整的話,即使一個很靠近外圍的陳述麵對著頑強不屈的經驗,也可以借口發生幻覺或者修改被稱為邏輯規律的那一類的某些陳述而被認為是真的。反之,由於同樣原因,沒有任何陳述是免受修改的。有人甚至曾經提出把修正邏輯的排中律作為簡化量子力學的方法,這樣一種改變和開普勒之代替托勒密,愛因斯坦之代替牛頓,或者達爾文之代替亞裏士多德的那種改變在原則上有什麽不同呢?[8]

 

然而,蒯因的這種實用主義態度卻遭到了哲學家們的批評,認為他並沒有徹底貫徹自己的邏輯觀,因而在他的邏輯觀與他的實用主義方法之間存在著明顯的不一致。例如,德雷本(Burton Dreben)就指出,蒯因在把邏輯和語言看作是“天生的”(immanent)時,就是在為他的理論尋找一個“阿基米德點”,而這是一種在一切理論之外的神的視角。因此,蒯因所謂的“追求真理”隻能被看作是一種“隱喻”而已。[9] 伊薩克森(Daniel Isaacson)同樣指出了蒯因思想中的這種矛盾。他認為,蒯因在反對模態邏輯以及其他高級邏輯時持有的立場是一種科學的實在論,因為他把邏輯看作是在科學上可以加以確定的真理,而他在反對卡爾納普的邏輯真理觀點時卻采取了實用主義的立場。事實應當恰恰相反,卡爾納普關於邏輯真理的態度應當被看作是一種純粹實用主義的,因為他在決定選擇何種邏輯體係時,並不是根據邏輯的真理,而是根據對邏輯體係的一致性要求。“關鍵在於,對蒯因來說,科學完全旨在真理,而對卡爾納普來說,邏輯真理不同於經驗真理,它並不是反映了語言中的真實之物,而是反映了語言的結構。”[10] 陳波也認為,蒯因關於邏輯真理的說明中隱含著一個矛盾:“一方麵,他堅持認為真謂詞維持了邏輯學家與世界的聯係,強調邏輯不是麵向語言、而是麵向世界,邏輯真理具有某種經驗的起源;另一方麵,他又反對真理符合論,即反對真理在於認識與外部世界相符合的觀點。由此產生一個問題:真理的根據與標準是什麽呢?真謂詞又是如何維持邏輯學家與世界的聯係的呢?”[11]

客觀地說,蒯因的思想中的確存在著邏輯觀與處理問題的實用主義方法之間的矛盾。一方麵,他堅持以科學的態度對待邏輯真理,把邏輯理解為對世界的把握,而不是或不僅僅是把握語言的技術;同時,他的唯名論也使他堅信,邏輯是人類固有的屬性,因而邏輯的先天性保證了邏輯的純粹性,即與我們對邏輯的構造活動無關。然而,另一方麵,他又用實用主義的方法處理邏輯規則,強調以實用的標準判斷對邏輯的修正是否恰當,反對任何在語言形式和科學結構問題上的實在論立場。事實上,這種思想矛盾在蒯因的整個哲學中處處可見。在某種意義上,正是蒯因思想中的矛盾引發了哲學家們對他提出的問題重新進行思考,而正是這些問題使得蒯因成為當代哲學中具有劃時代意義的偉大哲學家。

 

注釋:

 

[1] [8] 蒯因《從邏輯的觀點看》,江天驥等譯,上海譯文出版社,1987年,第87頁;第40-41頁。

[2] W. V. Quine, Ways of Paradox and Other Essays, New York: Random House, 1966, p. 111.

[3] [6] [7] 蒯因:《邏輯哲學》,鄧生慶譯,三聯書店,1991年,序言第1-2頁;第97頁;第187頁。

[4] [11] 陳波:《奎因哲學研究》,三聯書店,1998年,第256頁;第259頁。

[5] 參見王路:《邏輯基礎》,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1頁。

[9] Burton Dreben, “In Dediis Rebus”, in Inquiry 37(1994), p.446.

[10] Daniel Isaacson, “Carnap, Quine and Logical Truth”, in David Bell and Wilhelm Vossenkuhl, eds., Science and Subjectivity: The Vienna Circle and Twentieth-Century Philosophy, Berlin: Akademie Verlag, 1992, p.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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