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榮背後的危機:羅馬中晚期的人口與社會演變 (3)

FrankTruce1 (2025-11-16 08:07:22) 評論 (9)
奧古斯都時期羅馬婚姻法

共和時期以及奧古斯都初期,羅馬家庭結構以家長製(pater familias)為核心。家長在家庭中擁有絕對權威,不僅掌管財產,還決定子女的婚姻和日常生活。在家長過世前,子女常常不分家,也基本沒有個人的財產,少數的例外則包括:通過emancipatio(脫離家長權力)的形式獲得獨立或者被其他人收養,或者通過peculium(準財產)這種半獨立的方式獲得小額財富的控製權。

在婚姻形式上,羅馬存在兩種主要類型:cum manu(妻子進入夫家權威體係)和 sine manu(妻子仍屬於原家庭的權威體係),一夫一妻以外的伴侶雖然可能存在,但是並不法律認可。到共和國晚期,精英階層多采用 sine manu 婚姻,這使得妻子及其財產仍歸女方家族所有,從而保障家族財富不流失。

財產與繼承問題上,羅馬貴族和富裕家庭強調家族財富和名望的延續。財產通常通過長子繼承或按比例分配給子女,過多子女意味著每個子女分得的財產減少、家庭財富分散,且家族社會地位可能因財產稀釋而下降。

共和時期與帝國初期的羅馬,公職成員(包括執政官在內)並不固定薪資,這些公共服務反而會需要公職擔任者額外花錢。高級軍職甚至需要自費承擔部分部隊津貼,公共慶典與娛樂也需要高級公職人員花費財富。成為公職人員通常是成為元老院成員的前提,而羅馬元老院成員與其他貴族雖然權力大,但是也有經濟門檻:大致上成為騎士需要400,000 塞斯特斯(約2千萬當前美元,按照普通士兵的年薪換算,900塞斯特斯vs 4萬美元),成為元老,需要1百萬塞斯特斯(超過4千萬美元),執政官們更是需要財富遠超這個數目。鎮壓斯巴達克思奴隸起義的羅馬軍事將領克拉蘇,就一度是羅馬最富有的人,個人財產規模據估計約2億塞斯特斯(近百億美元)

在集中財力、維持名望與保持擔任公職的能力等經濟政治因素(見上)以及社會文化因素(下一集內容)綜合驅動下,富裕的元老與騎士階層往往采取避婚或少子策略,以防止家族財富分散。自己不生育而收養成年男性以延續家族香火的做法很常見,如奧古斯都自己就是凱撒的養子,後文提及的五賢帝更是通過收養優秀的養子來保證帝國最高權力的行使穩定有序。

這種避婚少子以及領養行為雖然在財產安排上有利,但對貴族階層的人口增長卻造成直接影響,使得貴族階層的數量並不因時間而自然增長,反而趨向萎縮,在羅馬擴張的過程中間接威脅到元老院及統治階層的穩定性。

羅馬貴族們的社會風氣與價值觀的變化引起了一些有遠見的羅馬上層統治者們的焦慮,為婚姻立法埋下伏筆。在這個大背景下,奧古斯都先後在公元前18年通過《尤利亞婚姻法》(Lex Julia de Maritandis Ordinibus)和公元9年通過《帕皮亞·波佩亞法》(Lex Papia Poppaea),在過去的 Aes uxorium 法律(對上層成年未婚者征收稅款,旨在促進婚姻和增加公民人口)基礎上,明確要求貴族與元老結婚和鼓勵多子女,並對未婚、無子女者實施法律製裁。這倆法律的主要內容包括:

《尤利亞婚姻法》

禁止特定婚姻:禁止羅馬公民與“infames”(包括妓女、演員、舞者等)結婚。

限製貴族婚姻:禁止元老及其後代與自由民(freedmen)結婚,以維持階層的純潔與社會等級秩序。

被禁止或者被限製的婚姻會被法律上視為無效,所生子女也不能獲得合法繼承權;違禁婚姻當事人也會失去元老資格或排除出某個公民階層。

婚姻年齡規定:要求男性在25歲至60歲之間結婚,女性在20歲至50歲之間結婚。

繼承權限製:未婚的公民被限製繼承權,其應繼承的財產歸國家;有婚無子的公民隻能繼承財產的一半。

鼓勵生育:有子女的家庭享有一定稅收減免和其他社會福利。

後來的對《尤利亞婚姻法》的修訂案,又增加了:禁止通奸者繼承遺產,旨在維護家庭結構和道德。

通奸被定為刑事罪行,當場發現的通奸者甚至可能被女性的父親或者丈夫殺死。奧古斯都曾經親自以此法懲罰自己的女兒尤利婭,把她流放到小島上。

《帕皮亞·波帕亞法》

延長再婚期限:對寡婦和離婚女性,規定在丈夫去世或離婚後兩年內必須再婚,否則將失去繼承權。

鼓勵多子女家庭:有三個或以上子女的家庭,享有ius trium liberorum(“三子之權”),獲得稅收減免和其他社會福利;擁有三個以上子女的自由民女性將不再受男性監護人(tutela mulierum)的約束,並可繼承子女的遺產。男性則可免除某些公共服務的義務。

這兩部法律一起通過細化的獎勵與懲罰,通過經濟以及刑事手段直接幹預精英階層以及其他階層的婚姻與生育,標誌著羅馬人口的自然增長已經出現危機,不得不需要製度幹預來進行製度性調節。

盡管《尤利亞婚姻法》以恢複古羅馬家庭倫理為目標,但貴族與騎士階層普遍拒絕配合。據蘇埃托尼烏斯與狄奧·卡西烏斯等羅馬史學家記載,奧古斯都在宴會上公開羞辱未婚元老,質問他們為何不成家;而貴族寧願繳納罰金也不願結婚。這些現象顯示出,上層的立法意圖在社會文化層麵收到了不少抵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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