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淄博男子投訴環保問題被打斷肋骨,獲賠300萬後被判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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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新聞媒體報道了《男子投訴環保問題被打斷肋骨獲賠300萬,被判尋釁滋事罪並追繳違法所得》文章。

對於此案,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發回重審。

2025年4月18日,淄博市淄川區人民法院重審後出具的《刑事判決書》,宣布王長征、王策父子無罪。

然而就在12天以後的4月30日,淄川區檢察院提起刑事抗訴。

事情起因於七年前的那一次舉報。

2018年,58歲的王長征回到山東省淄博市羅村鎮南韓村的老家,發現村裏的用水受到了汙染。

王長證認為,村裏用水汙染與山東重山集團旗下的山東重山鋁業有限公司有關,於是,他開始向上級部門舉報。

然而,村裏用水是不是受到了汙染,僅憑空口說話並沒有憑據。即使看到變色、聞到有味,也需要用數據說話。於是,2019年8月,王長征委托第三方檢測機構,先後對南韓村水井內的地下水以及挖出的赤泥進行檢測,並將相關證據提交至上級環保部門,引起了重視。

12月12日,山東省環境保護督察反饋意見整改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反饋消息,經調查發現,南韓村南水井氟化物超標4.6倍,但尚未發現山東重山集團排放含氟汙染物的確定證據和機井水氟化物汙染的準確來源。

王長征對這一回複並不認可,他認為,南韓村附近有100多畝的耕地廢棄,都和山東重山集團造成的環境問題有關。

2021年6月,淄川區信訪局在羅村鎮人民政府召開會議,王長征受邀參加。會議商定,淄川區自然資源局相關領導、羅村鎮政府相關負責人將和王長征一起,於6月23日這天一起到南韓村村東、過多山附近,查看受汙染耕地的範圍,進而測量汙染麵積。

然而就在6月23日這天,王長征在與山東重山集團一名陳姓保安發生衝突後受傷住院,醫院於7月14日出具的《出院記錄》顯示,出院診斷為“局部腦損傷、麵部損傷、頭皮血腫、耳鳴、頭部及全身多處軟組織損傷、頸部損傷、左側3-7肋骨骨折等”。

2021年7月29日,王長征與山東重山集團有限公司達成《賠償協議》,山東重山集團自願一次性賠償王長征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計人民幣300萬元。

王長征收到上述款項起,雙方再無任何賠償糾紛,王長征不再向山東重山集團追究其他責任。

王長征的兒子王策告訴新聞媒體,他參與了協商談判,父親的傷情“能達到輕傷標準”,可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但傷情鑒定遲遲未出。

王策說,這筆賠償金是時任羅村鎮政府負責人李某華主持協調的。協調時,羅村鎮政府負責人李某華還讓他以見證人的身份,簽訂了一份承諾書,承諾書的大致意思是,此後不再反映重山集團和南韓村的相關問題,不再投訴。

因為有了鎮政府負責人作為公主人協調,雙方很快達到賠償協議。

然而,2022年6月1日,淄博公安淄川分局以敲詐勒索的罪名對王長征、王策立案調查。6月27日,王長征、王策被抓捕歸案。

王長征、王策父子不服,他們認為,在事件的協商賠過程中,有淄川區信訪局負責人和羅村鎮政府負責人在場參與協調,如果這筆賠償款不正當,他們為什麽參與違法問題的協調?

2023年12月21日,淄川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

王長征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王策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涉案違法所得300萬元依法予以追繳,發還山東重山集團。

王長征、王策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2024年4月17日,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書》:王長征、王策犯尋釁滋事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撤銷淄川區法院《刑事判決書》,發回重審。

2025年5月,王長征、王策向新聞媒體展示了該案重審的《刑事判決書》,淄川區人民法院認為,王長征、王策具有強拿硬要或敲詐勒索財物的主觀故意的證據不足。

法院審理查明,王長征取得涉案款項是基於重山集團保安陳某打傷王長征,王長征受傷住院治療,後經李某華等人做工作,王長征在享有一定民事權利基礎上與重山集團多次協商最終達成協議的結果。

公訴機關提供的證實王長征等人多次投訴舉報的證據,不能證實王長征、王策具有強行索財的主觀故意。

據此,淄川區人民法院判決王長征、王策無罪。

4月30日,淄川區檢察院向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

淄川區檢察院認為,王長征以投訴舉報相要挾,長期頻繁滋擾重山集團的生產經營,強拿硬要巨額財物,為規避涉案風險,假借被陳某個人打傷一事,向重山集團索要巨額財物,“協商”過程中,王長征、王策先後提出500萬元、400萬元、300萬元的賠償要求,是假借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主觀故意。因此,王長征、王策具有尋釁滋事的主觀故意的證據確實、充分。

對於300萬元的賠償,有觀點認為,即使保安陳某把王長征打致輕傷,賠償300萬元明顯就是不合理的,百分百敲詐勒索得到的。

但是也有觀點認為,在區、鎮、村三組織參與的調解見證的情況下,重山集團能夠被王長征、王策父子敲詐勒索300萬元,聽起來實在過於天方夜譚,如果說王氏父子是敲詐的話,那麽,區、鎮、村三級組織是不是幫凶?

一審判有罪,二審發回重審。重審判無罪,檢院抗訴,案件又回到了二審。目前,有罪無罪尚不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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