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美國政府三權分立的一個誤解

In the course of justice none of us should seek salvation.
We do pray for mer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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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之前那篇"美國正在走進憲法危機"的帖子下,有人指出,聯邦政府三個分支中,"... 總統的平級是最高法院和國會..."。這個觀點的核心是,"隻有美國最高法院能裁決白宮(總統)的執政行為"。這是一個誤解。
我那篇帖子開篇句"國會立法/白宮執法(管理國家)/最高法院解讀憲法", 是美國憲政民主體製下三權分立聯邦政府的結構形式...”也是一個容易引起誤解的說法。
更完整的說法是,"立法機構/執法機構/司法機構(解讀)是美國憲政民主體製下三權分立聯邦政府的結構形式,其中立法機構為"國會", 執法機構為"白宮(聯邦行政機構), 而司法機構是由"聯邦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聯邦上訴法院(Circuit Courts)/聯邦地區法院(District Courts)"三部分組成,見下圖。



美國聯邦司法係統的組成/職責
美國聯邦司法係統有三部分組成,聯邦地區法院/聯邦上訴法院/最高法院。在各司其職同時,三種法院又環環相扣,構成完整的聯邦司法係統。

聯邦地區法院
數量,94個,分布在全美各地,是聯邦司法係統的一部分,負責審理涉及聯邦法的相關案件。
工作性質: 聯邦地區法院是聯邦司法係統內庭審法院 (Trial Court), 負責某個最基本/最詳細的案件審理工作, 從監督控辯雙方證據/證人在法庭上的使用/雙方對案件最直接的陳述/交叉驗證等等所有影響某個案子裁決所需的信息和行動。作為庭審法院,它還帶有陪審團。
工作任務:針對某一個具體案子的審理。

聯邦上訴法院:
數量: 13個聯邦上訴法院。
工作性質: 聯邦上述法院不審理具體的案子,隻處理自身區域內聯邦地區法院內(庭審法院)產生的"上訴案件",且沒有陪審團。
工作任務: 是審理"聯邦地區法院(庭審法院)的某個上訴案件過程是否合法/合規",來維持或推翻這一上訴案件庭審法院的判決。

聯邦最高法院
數量: 1個
它的任務更抽象:對某個案子結果背後的"司法理念/Judicial philosophy"判斷,來對"這一案件上述法院的判決給出[維持或推翻原判]"的最終判決。
最高法院9名大法官,被大眾分成"進步/保守"大法官,但按他們自己的話說,他們隻是各自的"司法理念/judicial philosophy"或有不同。對各個大法官"司法理念"熟知,讓美國社會對最高法院某個案件的審理結果,在開庭前就有個大致的猜測。

"白宮與最高法院平級"的誤解
1
如前所述,在美國司法係統的三類法院(聯邦地區法院/聯邦上訴法院/聯邦最高法院"中,隻有聯邦地區法院是具體審理案件的法院,上述法院則是對聯邦地區法院審理案件過程的甄別/最高法院則是對上述法院甄別的再次甄別。一個完整的司法程序,是"始於聯邦地區法院/經曆聯邦上訴法院/終結於聯邦最高法院"這一完整的過程。
2
司法過程需耗費巨大的資金,因此,即便對法院的判決不滿,普通人少有能支付起一個完整的(聯邦地區法院的初審+聯邦上訴法院+聯邦最高法院)這一完整司法程序的,隻能半途而廢。其中"聯邦上訴法庭"的判決是人們能支付得起的最大司法判決。
3
而聯邦政府則不同。它無以倫比的人力/財力,使它能支付得起任何法律訴訟,對那些對自己不利的判決,聯邦政府一定會走完整個的司法程序,直到最高法院給出最終的裁定才罷休。於是有了"白宮與最高法院平級"這一說法,以及說法背後"白宮隻聽最高法院的判決/隻有最高法院能裁定白宮行為"的誤解。
事實是,如果提前放棄上訴,不走完整個司法程序,白宮則必須遵守聯邦地區法院/或聯邦上述法院對自己不利的判決。新舊政府(總統)更迭後,因為執政理念的(共和黨/民主黨)不同,新政府會自動終結舊政府某些還未了結的上訴案子: "這官司我們不再打了,你說什麽是什麽吧"。這種情況下,聯邦政府就會執行"地區法院/或上訴法院"的判決。
4
大多數當事人的案子沒有走完整個司法程序,不是平級不平級的問題,是沒有財務能力,與法庭耗不起。如果馬斯克受到聯邦政府的多起起訴,他有財務能力讓他可以在所有的案子上用最好的律師與聯邦政府周旋,且能將所有官司一路打到最高法院,要到"終極說法"。
然而,這並不意味著"馬斯克級別太高/與最高法院平級,隻有最高法院配審理馬斯克的案子"。在目前連馬斯克都沒有的級別/待遇,白宮(川普)就更沒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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