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上已有幾個國家分別研製出好幾種新冠疫苗,以後進入另外一個國家就會需要出示“注過新冠疫苗”的有效證明, 否則到達國家有權拒絕這位進入。
問題是, 這些不同國家不同廠家生產的疫苗,若是沒有統一標準, 很可能造成相互之間的不認可或隻有部分認可。
國家衛生組織有沒有“權限”協調指定出一個標準? 使得各個國家都能接受。
否則, 很可能造成打了也是白打的現象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