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逸事5:美國對兒童及弱者的保護

雲易 (2010-01-30 14:50:34) 評論 (9)

 

說道對兒童的保護,可能是中美(中西)最大的文化差異之一。中國人在家庭關係中的感情和責任,都是指向老一輩,所謂“可憐天下父母心”。孝道,是“百行之先”,道德的高下,全在於對父母的孝順與否。而美國,基本上(是“基本上”不是“完全”)不存在“孝順”的說法,在家庭親情上,倫理道德上,也幾乎是來了個顛倒:主要是看對晚輩的愛護。競選總統或評選“先進”等,有孩子的,絕對少不了提一句“愛孩子”。所以,愛孩子,就和愛狗一樣,是衡量人的愛心的標準。

愛孩子,不但是“民風”,還有法律保護。在美國的兒童,從小就知道一點,受了“大人”的“欺負”,可以告警察,讓“大人們”吃不了兜著走,輕則暫時隔離,重則剝奪撫養權,甚至坐牢。除了法律,各州還有兒童保護機構 Child protective services)。在海外的中國人最近幾年好些了,以前根本不懂得兒童保護是在怎麽回事。打孩子搞成了習慣了,在海外就難免“吃虧”,甚至發生慘劇。這是多年前發生在加拿大的一個華人家庭的事:

幾歲的女兒在學校上課,老師問學生在家裏父親有沒有接觸孩子的“私處”,還拿了個玩具熊作示範,這個女孩子就舉手,說是自己的父親做過。當天下午,警察就來到這家逮捕這個父親。做父親的不知發生了什麽事,就竭力反抗,大約語言也不通,混亂之中警察開槍,當場打死了這個父親*。事後才知道是冤枉:因為女孩得了尿道感染,母親不在家,父親就幫助孩子清洗被感染的部位。當然,如果這個做父親的知道一些美國法律,先讓警察把自己帶走,過後再解釋,這個悲劇就完全可以避免。

以前美國和西方也和中國一樣,也沒有對兒童進行法律保護。打罵孩子的現象也很“正常”。直到1974年,美國國會是才通過兒童保護法(Child Abuse Prevention and Treatment Act)。各州的具體法案略有不同,但大致都包括這4點:對兒童看護的疏忽(12歲以下的兒童必須任何時候都在成年人的看管下);肉體虐待(抓著孩子搖幾下都算);性虐待;心理虐待。

一直在想,不是說天下父母都是愛自己的孩子的麽?要法律來保護孩子是不是多此一舉?可仔細想一想,這個法律非常必要,因為它這牽涉到一個人類的強勢與弱勢之間的關係問題。男對女,成年人對兒童,正常人對殘疾人,都是強者與弱者的關係。按對人性的積極理解,強者都應該自覺地保護弱者的,可事實並不如此,總有一些人(應該是少數)特別喜歡對“弱者抽刀”(魯迅語)。父母虐待自己的孩子的例子不用再舉了,少數的慘不忍聞的也都上新聞了,輕一點的帶著心理傷痕長大的自己都心理麵清楚(不清楚的就隻好衝著自己的後代出氣了)。總之,天下並不是所有的父母都會真愛自己的孩子,不是所有的男性都懂得保護女性,不是所有的正常人都懂得如何尊重殘疾人。所以,對這些少數人的安全,絕不是靠一句“人之初性本善”就能保障的,而是需要靠社會,靠法律的強製性手段。

我發現,越是發達的國家,對弱者的保護工作做得越好。西方國家都重視對兒童,婦女和殘疾人的保護。在美國,除了虐待兒童要受到懲罰外,毆打婦女也是要受到法律製裁的。至於殘疾人,在美國呆過的人都會發現,任何一個公共場合,最好的停車位都是給殘疾人的,人行道上都有給殘疾人特殊設計製作的輪椅車道。而越是落後的國家,越不懂得對弱者的保護。比如阿拉伯國家對婦女,印度對婦女和兒童,中國對兒童和殘疾人。

            中國,不但沒有法律保護兒童(至少我還不知道),更有傳統的孝道讓兒童虐待成為“正常”現象。“下雨天打孩子,不打白不打”,打個孩子算什麽?*對於殘疾人,那更是不必提上議事日程。我們中國人不是還以取笑殘疾人來作春節晚會的最佳喜劇節目麽?

古人說“以人為鏡”,比較西方,真希望我們能早一天看到中國的兒童保護法的確立,早一天看到趙本山和他的弟子門不要再因為自己可憐的創作靈感而把殘疾人的題材編進自己的節目中。

 

 

 

 

*由於美國是人人都可以持槍的國家,美國警察的警惕性非常高。嫌疑犯的任何對警察的反抗都可能導致警察以自我保護為由開槍反擊。
*打孩子當然也不能完全絕對地理解成虐待。有些具體情況還得具體分析。這裏說的是普遍情況。另外,在美國,法律的確是明確規定不能打孩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