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埔宏福苑奪命火災發生後不久,港府曾把肇事焦點轉往竹棚,惹起爭議,不少評論認為,火災元凶是強製維修工程的監管不足,以致「圍標」(即串通投標)和貪腐流行,結果是工程人員以不合阻燃標準的圍網和易燃的發泡膠封窗,使火勢一發不可收拾。在要求徹查這宗近七十年來最嚴重大火之聲日高之際,港府終於宣布,會成立由法官領導的委員會就火災成因丶火勢迅速蔓延及相關問題進行獨立調查,當中包括維修建築工程的問題,但就不是民間不少聲音要求丶具法定權力的獨立調查委員會進行。宏福苑火災元凶:圍標丶圍網 港府決以法官進行獨立調查 https://t.co/zaaykxXo68 pic.twitter.com/4BxUVm5NKD
— RFI 華語 - 法國國際廣播電台 (@RFI_Cn) December 2, 2025
肇事宏福苑的維修工程,是按於 2012年起實施的強製驗樓計劃進行,但自2023年敲定維修工程後,爭議不斷,包括工程價由原先估計的 1.4億港元倍增至現時的 3.3億港元;更曾出現疑似黑勢力人士阻撓反對批出工程予現時施工公司的業主被阻撓出席會議的情況,幾經波折,現有法團在去年9月取代舊法團,但工程合約已經簽訂。而在施工期間,有居民向不同部門投訴,當中包括對圍網的安全的憂慮,但都不得要領。個別被「DQ」(禠奪資格)的民主派前區議員欲介入幫助業主發聲,但因缺乏身份而被驅逐,反映一個缺乏民主製衡力量的社會的弊端。
評論:社會失製衡 弊端浮現
不少評論員在火災後已指出,直接的起火原因尚有待調查,但火勢迅速蔓延的原因應是「燒得太快」的圍網和用以封窗的易燃發泡膠,至於元凶,則是強製維修工程的圍標和涉及的貪汙,以及政府監管不足等製度問題。已在港有百年曆史的竹棚,隻是被港府用作轉移目標,又或幫助港府推行以金屬棚架代替竹棚的政策。
竹棚被當作「替死鬼」更惹起市民不滿,本台記者在悼念期首日訪問到場致祭者,其中約五名就此表態的受訪者均不同意竹棚是導致火勢迅速蔓延的罪魁禍首,一名中年男士更指著焚燒的大樓說,大部分的竹棚仍沒有掉下來,好好的架在外牆,「點可能係啲竹出問題!」其後,記者更碰到兩名年輕人,其中一人手持白色紙牌,上書「要檢討嘅唔係竹棚 而係個製度」,在現場及附近平台繞行數圈,讓現場人士知道問題所在,最後更把紙牌放在悼念花叢中。
竹棚非禍端得以平反
到了火災第三天,發展局發出聲明,指政府在事發後表示,會推進金屬棚架取代竹棚的路線圖,有意見認為,這是政府將大火的矛頭指向竹棚,是對政府立場的錯誤解讀。其後,曾接受英國第四頻道訪問的香港理工大學建築環境及能源工程係副教授黃鑫炎亦就當中涉及竹棚的言論作出澄清和致歉,強調無意將火勢蔓延的成因歸究於竹棚。
當社會在哀悼期行將結束而要求徹查的聲音日漸響亮之際,有前高官建議成立按《調查委員會條例》設立的獨立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丶並獲得不少以往曾參與獨立調查委員會工作的人士亦發聲支持後,港府宣布,隻成立由法官領導的委員會進行獨立調查。
行政長官李家超今(2日)早出席例行會議前作出上述公布,他表示,該獨立委員會將審視事故的起火和迅速蔓延的原因及相關問題,他稍後將聯係司法機關,邀請一名法官主持委員會的工作,研究詳細的工作範圍,並會提供資料和支持,以協助委員會高效運作,盡早完成工作,向他提出建議和報告,屆時報告將會公開,強調會徹查真相和追究責任。
李家超:維修工程有八大問題要檢視
他指出,警方和廉政公署的調查已證實,維修工程涉及舞弊和有人有預謀地以不合規的棚網混合合規的棚網使用,以圖魚目混珠。他續稱,這場火災反映維修建築工程由施工到監督都出現嚴重疏忽,多個環節有失誤,必須作係統性改革。
他列舉大廈維修工程涉及的八大問題,包括工程的施工安全要求丶標準及日常維護;工程各環節有否不適當的相連利益丶角色衝突丶不當的合謀串連等「係統問題」;維修工程的安全標準是否全麵,驗證和檢測製度是否有效;各個環節監管人員的角色和責任承擔,包括政府部門和專業人士;維修工程可能涉貪圍標和違規招標等問題;消防係統有效運作所需的監督和責任問題;以及大火的責任和現時的法律及懲罰是否足夠。
當被問及火災中至今至少有 151人死亡,李家超何以自稱領導香港由治及興時,李家超強調,委員會將檢視問題,建議如何堵塞漏洞,政府將全麵改革;違法違規者則會一查到底,問責到底。
翻查資料,港府曾在 2018年大埔公路有巴士因轉灣時車速過快翻側而造成19死67人傷的意外中,用上這種非法家的獨立調查,時任特首林鄭月娥成立由法官任主席的委員會檢討專營巴士的營運和監管。委員會在九個月後完成報告,絕大部分建議獲得接納。
不過,在此之前,更多大型事故是以按條例設立的獨立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例如1996年的嘉利大廈大火丶1998年香港國際機場啟用時出現的大混亂丶2012年南丫海難2015年食水含鉛事件丶2018年沙中線紅磡站工程偷工減料等事件,均引用《調查委員會條例》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調查,好處是委員會具有傳召權,運作與法庭及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法》下的調查相近,公眾可以旁聽;缺點是耗時較長,完成調查的時間由三百天至三年不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