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反應比較慢,一件事除非特別重要,又特別異常,我都懶得寫。
這次鬧得沸沸揚揚的“吸毒記錄封存”,跟鄭智化機場事件很相似:鄭智化幹了一件特別好的事情,全網都在罵;這次是難得的一次製度進步,全網都在罵。確實讓我看得瞠目結舌。
這件事的核心,就是一個現代社會,應該如何看待那些已經接受完處罰的違法犯罪人員,尤其是他們犯的隻是輕微罪,甚至隻是違法並不構成犯罪。
有兩種做法。
一種是讓你一輩子都翻不了身。古代還要在額頭上刺字,叫做黥刑,傷害性不高,侮辱性極強,用現在的話說,就是讓你“社會性死亡”。
還有一種是“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知錯而改善莫大焉”。讓違法犯罪人員重新融入社會,其中特別重要的一條就是消除或封存記錄,不讓他的工作生活受到影響。
從這個意義上講,明年1月1日施行的《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36條是一次巨大的進步,我們往現代文明社會又向前邁了一步。這些年,很多政策法規變化,都指向限製私權,擴張公權,好不容易有了一次反其道而行之,實屬難得。
注意,不僅是吸毒,所有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記錄都要封存。
第一百三十六條 違反治安管理的記錄應當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或者公開,但有關國家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違法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但這麽難得的一次進步,全網都在質疑諷刺,這裏一定有不正常的地方。大家到底是怎麽想的?這些想法對不對?從簡單到複雜,挨個說一下。
一、不要讓“少爺”跑掉了
引發群情洶湧的是南通文旅編輯的那句“哪個少爺吸了”,然後一堆人去加南通文旅的賬號,一夜之間漲了幾百萬粉絲。
所以,大家指望不封存記錄來懲罰少爺們?
他要真是一個能量大了能影響修法的“少爺”,用得著這麽做嗎?
這裏麵大部分是普通人,為了不讓“少爺們”好過,幹脆讓普通人一起陪槍斃?
退一萬步說,即便是“少爺們”推動了修法,如果這個法規是進步的,對全社會是有利的,我們也要反對嗎?
也許有人會說,我不在乎法條修訂,我就是要挺南通文旅,挺我心中的英雄。朋友們,如果我們覺得一件事不對,先要基於事實,要言之有據言之有理。就好像我們討論農民養老金問題,我們就得紮紮實實給予事實數據說話。
這麽藏頭露尾、沒頭沒尾的說一句俏皮話,叫什麽英雄?
退一步說,就算是英雄,但是他想當一個英雄嗎?
不管他說得對不對,不管他想不想當英雄,也一定要把他推到英雄的位置上去是嗎?
所以,這個“理由”背後全是情緒,禁不起任何推敲,這是最淺層的“理由”。
二、誰讓他違法犯罪呢?
很多人會覺得:隻要我不違法犯罪,就不會影響我;隻要他違法犯罪,就是他咎由自取。
我隻能說這種人未免過於自信了,人一輩子,要犯的錯多著了,違法也不是不可能的事情。你借張銀行卡給人用,可能就觸犯了“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幫信罪案件數量這幾年迅速增長,已經成為僅次於危險駕駛罪和盜竊罪的第三大罪名。
即便你一生謹小慎微,你能保證你身邊的親朋好友也沒有一個違法犯罪的嗎?這不是個小數目,根據國家統計局的數據顯示,2019年至2023年,全國公安機關查處治安案件的數量達4035萬件,平均每年807萬件。你準備好了一旦他們違法犯罪,你就要割席斷交,甚至斷絕親屬關係?
再退一萬步說,即便你和身邊都沒有,你覺得這樣做會讓你更安全嗎?如此大的一個群體不能重新融入社會,找不到工作,沒錢吃飯,之前可能是違法,或者輕微犯罪,你想他後麵給你來個大的嗎?

在一個信息社會,在現實環境下,違法犯罪“記錄”就相當於古代的“刺字”,它帶來的後果甚至遠超法律判決本身:不要說考公參軍了,你連跑外賣開網約車都幹不了,還有可能“株連”子女。此處不得不說胖東來做得不錯,專門給刑滿釋放人員留工作崗位,雖然數量不多,但做了一個很好的示範。
如果“事不關己”是對的,那我們就不需要任何製度進步了,因為很難找到一次製度進步能夠覆蓋所有人:
沒有必要廢除收容遣送製度,我不是農民工;
沒有必要取消勞動教養製度,我不是流氓地痞;
沒有必要消除乙肝歧視,我不是乙肝病毒攜帶者……
這種想法跟追求公平正義沒有一毛錢關係,而是鼠目寸光和自私自利。
三、涉及毒品就應該“零容忍”
這個理由比上一個又稍微複雜一些:不反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其他違法行為,隻反對吸毒。也就是說,在他們看來,吸毒是“特殊”的。
實際上,吸毒和賭博、醉駕、賣淫、嫖娼、打架互毆和小偷小摸並無本質區別:從法律上都是違法行為或輕微犯罪——吸毒甚至連犯罪都不算。
所謂“吸毒特殊”,不過是有些人的道德敏感點特殊。
對有的人來說,吸毒是完全不可接受的,所謂對毒品要“零容忍”;
對有的人來說,賣淫嫖娼是完全可不接受的,所謂“萬惡淫為首”;
對有的人來說,賭博是完全不可接受的,多少人因為賭博家破人亡?
但這隻是你的道德敏感點與其他人不同而已。也有可能你對上述所有都敏感,但這是你的問題,你是過敏體質。
法律不考慮你的道德敏感點,不給你提供情緒價值:有些人恨不得把出軌的伴侶殺掉,但對不起,這甚至不是違法行為。法律懲罰的是對社會的危害性,而非對特定道德規範的冒犯程度。
有些人隻要一提到“毒品零容忍”,腦子就不轉了。還有人把吸毒與販毒混為一談,說什麽“緝毒警白犧牲了”,這是有腦子的人說的話嗎?緝毒警犧牲和吸毒有多大關係,吸毒的人持槍把緝毒警打死的?如果可以這樣無限延展,香煙也是對人體有害的成癮性物品,某種程度上也是“毒品”,我們要不要把煙民都抓起來?即便不抓煙民,煙草局和煙草公司“製毒販毒”,要不要都抓起來?
總結一下,輿論對吸毒記錄封存表強烈不滿,它實際上要求的是一種“超額的社會懲罰”:行政處罰不夠,必須追加終身羞辱和職業生涯毀滅。我能理解經濟下行期很多人對安全格外渴求,但還是那句話:為了安全犧牲自由,最後可能一樣都得不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