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檢察日報:搶劫殺人後潛逃,被抓捕歸案後聲稱自己是激情犯罪,妄圖減輕刑罰。
經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檢察院提起公訴,2023年11月15日,法院以搶劫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李某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二審維持原判。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同意後,日前,李某被執行死刑。
2023年3月25日下午,從事POS機推廣業務的林女士收到一條微信消息後,告訴父母要出門見客戶,便匆匆離家,直至次日淩晨也沒回來。林女士平日生活很有規律,晚回家一定會跟父母報備。家人懷疑林女士遇到了危險,遂於第二天到公安機關報案。受理案件後,公安機關邀請土默特左旗檢察院依法介入,引導偵查取證。
經調取林女士的社交軟件數據,一個名叫李某的人引起了民警的注意:林女士失蹤當日,李某以想辦理一台POS機為由,添加林女士為微信好友,並約其見麵。公安機關遂將李某列為重點嫌疑對象。
為精準認定案件事實,土默特左旗檢察院提出從客觀證據入手,全麵收集雙方通信數據以及活動軌跡、車輛行駛軌跡的取證思路,引導公安機關偵查。最終,民警在烏蘭察布市一村莊廢棄地窖內發現了林女士的屍體。此後,民警根據線索輾轉多地,於2023年3月將李某抓獲。
李某到案後供稱,案發當天,自己向林女士借錢,對方沒有答應,便與之發生爭吵,用繩子將林女士勒死後拋屍。麵對訊問,李某始終辯稱自己是激情殺人。
2023年4月7日,公安機關結合全案證據,以李某涉嫌故意殺人罪提請土默特左旗檢察院批準逮捕。同年4月14日,該院以涉嫌故意殺人罪對李某作出批準逮捕決定。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後將該案移送審查起訴,同年7月,土默特左旗檢察院以李某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及以上刑罰為由,將該案報送呼和浩特市檢察院審查。
受理該案後,呼和浩特市檢察院隨即成立辦案組,經審查認為,李某是否為有預謀作案以及作案動機存疑,其激情殺人的供述內容不符合生活經驗和邏輯。首先,從雙方關係看,李某與林女士認識僅3天,除辦理POS機業務外,沒有任何往來,李某對借錢被拒應有心理預期,因被激怒殺人,令人難以理解。
其次,從作案場地看,李某找到一處待租院落,從房東處借來房屋鑰匙,案發後又以“沒看中”為由,將鑰匙退還房東。再次,從作案工具看,李某用於捆綁林女士的尼龍繩、蛇皮袋等均於案發當日上午購買。上述證據均指向李某可能是有預謀作案。
辦案組決定開展自行補充偵查。經向銀行調取李某的征信報告,辦案組查明其曾在多家銀行、金融公司辦理多筆個人消費貸款,貸款數額巨大,且部分貸款的違約期數已達到兩期,表明其經濟狀況不佳。辦案組又詢問了李某的朋友,確認李某沒有固定工作,收入不穩定,且其在案發前背負巨額債務,曾向身邊多名親友借錢,經濟十分拮據。此外,辦案組還引導公安機關開展補充偵查,確認李某可以通過窺得的密碼打開林女士的手機,指向李某具有謀財動機的證據得到進一步補強。
在多方證據下,李某犯罪事實逐漸清晰:2023年3月25日,李某預謀搶劫殺害林女士,事先準備作案場地及工具,以激活POS機為由,約林女士到出租屋,控製林女士並索要錢財未果後,用工具勒林女士的頸部,致其死亡。當李某發現林女士微信賬號餘額較少後,便關閉其手機,駕車尋找拋屍地點並拋屍,後逃離現場。
2023年8月,呼和浩特市檢察院改變案件定性,以搶劫罪對李某提起公訴。經審理,李某已經受到法律製裁。